怀集中学工会关于奖励在学教职工子女暂行条例

怀集中学计生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依据《广东省计生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学校计生条例:

一、新婚教职工需在领结婚证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一份。

二、离婚教职工需在领离婚证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

三、已婚教职工在女方怀孕后至预产期前1个月之内办理准生证,并上交准生证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如办完准生证之后意外流产,需在流产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医院证明复印件一份,以便下次办理准生证。

四、新生儿出生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顺产产妇需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之内上环,剖腹产产妇需在小孩出生后七个月之内上环,并于上环后10天之内上交上环证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环者,需在规定上环时间内上交县计生服务站所开证明一份到学校办公室。

六、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需办理独生子女证,并在办证后10天之内上交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

七、符合三查条件的女教职工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男教职工配偶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三查。配偶不在怀集中学又有工作单位的男教职工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配偶三查后的计生证(即三查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

以上时间规定均参照广东省计生条例,如有不按规定超过时间执行的教职工,每延期一天扣绩效工资30元进行处罚(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则各扣30元),分配职工住房时扣5分(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则各扣5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附:一、婚假天数: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婚假在领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如因工作原因完全放弃婚假的教职工(婚假期间正常上班,不准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级长写证明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手续,学校给予每人补助200元。注:(1)晚婚晚育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2)婚假、产假天数不包含寒暑假 二、产假天数:

1、顺产:产假9 8天,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加35天 ,晚育增加15天。享受生育保险金2300元。

2、剖腹产:产假113天,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加35天 ,晚育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享受生育保险金4000元。

3、流产:(1)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15天;(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4、女教职工生育时患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产褥重度感染、产科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生育疾病,以及发生与生育过程相关的安胎、流产、宫外孕等需入院治疗的,相关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由县财政支付。

三、男职工的配偶生育陪护产假:顺产5天 ,剖腹产10天(如果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陪护产假将按事假处理)。

四、因特殊原因不在产假期间实施上环术的女教职工:享受术后假5天。

五、领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以下优待奖励:1、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父亲单位60元,母亲单位60元)。2、男性职工满60周岁,女性职工满55周岁时,按县规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3、学校帮买独生子女险。4、分配职工住房时加5分(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则各加5分)。

六、如果男教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其配偶可与我校女教职工同一时间三查,三查费用由学校支付。

七、上述条例中提到的教职工包括所有育龄期间的男教职工和女教职工。

其 他 条 例

一、怀孕满六个月的女职工、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可以不参加每周星期一的升旗仪式。(以医院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 交一份复印件到办公室存档)

二、外省籍教师探亲条例

1. 未结婚的外省籍教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来回车船费的报销

2. 已结婚的外省籍教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来回车船费的报销 (具体各省市的来回车船费报销标准以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行政。

怀集中学计生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依据《广东省计生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学校计生条例:

一、新婚教职工需在领结婚证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一份。

二、离婚教职工需在领离婚证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

三、已婚教职工在女方怀孕后至预产期前1个月之内办理准生证,并上交准生证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如办完准生证之后意外流产,需在流产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医院证明复印件一份,以便下次办理准生证。

四、新生儿出生后10天之内上报学校办公室,并上交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顺产产妇需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之内上环,剖腹产产妇需在小孩出生后七个月之内上环,并于上环后10天之内上交上环证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环者,需在规定上环时间内上交县计生服务站所开证明一份到学校办公室。

六、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需办理独生子女证,并在办证后10天之内上交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

七、符合三查条件的女教职工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男教职工配偶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三查。配偶不在怀集中学又有工作单位的男教职工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配偶三查后的计生证(即三查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学校办公室。

以上时间规定均参照广东省计生条例,如有不按规定超过时间执行的教职工,每延期一天扣绩效工资30元进行处罚(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则各扣30元),分配职工住房时扣5分(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则各扣5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附:一、婚假天数: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婚假在领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如因工作原因完全放弃婚假的教职工(婚假期间正常上班,不准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级长写证明后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手续,学校给予每人补助200元。注:(1)晚婚晚育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2)婚假、产假天数不包含寒暑假 二、产假天数:

1、顺产:产假9 8天,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加35天 ,晚育增加15天。享受生育保险金2300元。

2、剖腹产:产假113天,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加35天 ,晚育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享受生育保险金4000元。

3、流产:(1)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15天;(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4、女教职工生育时患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产褥重度感染、产科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生育疾病,以及发生与生育过程相关的安胎、流产、宫外孕等需入院治疗的,相关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由县财政支付。

三、男职工的配偶生育陪护产假:顺产5天 ,剖腹产10天(如果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陪护产假将按事假处理)。

四、因特殊原因不在产假期间实施上环术的女教职工:享受术后假5天。

五、领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以下优待奖励:1、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父亲单位60元,母亲单位60元)。2、男性职工满60周岁,女性职工满55周岁时,按县规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3、学校帮买独生子女险。4、分配职工住房时加5分(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则各加5分)。

六、如果男教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其配偶可与我校女教职工同一时间三查,三查费用由学校支付。

七、上述条例中提到的教职工包括所有育龄期间的男教职工和女教职工。

其 他 条 例

一、怀孕满六个月的女职工、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可以不参加每周星期一的升旗仪式。(以医院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 交一份复印件到办公室存档)

二、外省籍教师探亲条例

1. 未结婚的外省籍教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来回车船费的报销

2. 已结婚的外省籍教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来回车船费的报销 (具体各省市的来回车船费报销标准以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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