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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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初字第212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7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钢管架、扣件用于被告承包的xx公司综合车间工程。租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及装卸费由被告承担。租金及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付清已产生的租金及费用,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3‰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钢架管、扣件。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费用等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租赁金、器材赔偿款等其他费用共计50 964元整;
二、上述款项,被告湖南省xx公司于浏阳市人民法院解除(2012)浏民初字第81号案(xx公司诉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对xx公司保全冻结措施当日一次性向原告xx支
付。
三、如被告xx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则原告xx有权就剩余实际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毕,还有权要求被告以50 9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xx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xx以下指定帐户:开户行:xx支行,账号:[**************],户名: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由该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 12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 062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 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娇
xx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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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初字第212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7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钢管架、扣件用于被告承包的xx公司综合车间工程。租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及装卸费由被告承担。租金及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付清已产生的租金及费用,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3‰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钢架管、扣件。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费用等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租赁金、器材赔偿款等其他费用共计50 964元整;
二、上述款项,被告湖南省xx公司于浏阳市人民法院解除(2012)浏民初字第81号案(xx公司诉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对xx公司保全冻结措施当日一次性向原告xx支
付。
三、如被告xx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则原告xx有权就剩余实际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毕,还有权要求被告以50 9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xx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xx以下指定帐户:开户行:xx支行,账号:[**************],户名: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由该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 12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 062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 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