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汇总

行政法学期末汇总

题型:1、单选 30%

2、案例 40%

3、论述 30%

时间:2015年1月23日

注意:以下主要根据考试大纲和课件整理得出,仿宋字体的为课件没有或者没有直接体现的:个别课件没有以及上课没讲的题目没有整理出来。

一、行政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效力来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作用、发展趋势

内容: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及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作用:1、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效率;2、保护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

趋势:1.两大法系行政法日趋融合 2.行政法的民主化 参与民主的实施;3.行政法的法典化 程序法典化;4.行政法的国际化 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

四、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功能和意义

内容:指导和规范行政法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当中,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的准则。包括:行政合法(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行政适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 意义:1、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有利于保证不同的法律文件间在法律精神上保持统一,减少和防止出现矛盾冲突。2、填补疏漏。作为制定法的行政法,面对非常复杂的社会和行政活动总会有疏漏,对疏漏部分基本原则可以有效填补协调,促进行政权的规范行使。3、规范裁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极有可能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五、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六、法律保留原则含义,如何体现在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中

法律保留:某些事项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加以规定。

体现:1、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一章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七、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r natural justice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可操作、平等参与、及

时终结和公开。

包含两项程序性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第二,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都应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即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八、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立法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诉讼法及信息公开条例等。

九、行政法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和种类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参加人,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组织、自然人。各种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者)、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等。

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组织。

行政主体种类:

1、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标准:行政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2、地域性行政主体,公务性行政主体。(标准:行政权施加的客体)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分别包括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管理权的事业单位等。

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个部分,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某些有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者之间的外延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主体范围最广,包含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又包含了行政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层次关系。

十二、行政机关概念、特征

行政机关:依法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其行为后果的国家机关。 特征:从其组成、性质、目的上看。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拥有一定预算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授权,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进行的,

从法律角度看,它本身并没有利益,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因而其行为后果归属国家,但不妨碍它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被告。

十二、国家公务员概念和法律地位

广义上是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狭义的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公职人员。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行政权最主要的行使人,是行政组织的最基本成员。公务员就是职业化的行政工作人员。

十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十四、行政相对人概念和权利

概念: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是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

相对人权利:依法申请或请求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权;知情权(向行政主体获取各种信息情报);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对明显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抵制。

十五、行政行为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运用行政权做出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1、与国家行为比较的特征: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其他国家行为比较,内容复杂,数量繁多;程序简便;实行首长负责制;表现形式多。

2、与民事行为等相比,具有的特征:执行性,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执行法律;单方性,不依赖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做出,体现单方意志性;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裁量性,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灵活性决定;公益性, 行政行为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七、终局行政行为、非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做出最终裁决的行为。它体现了行政主体有权做出最终的行政裁决权;这种最终裁决权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做这样的规定)。这种行为完全排除了司法审查。

非终局(裁决)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是非终局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以法院最终的决定来确定其效力的行政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须具备一定要素,即基本要件,一般包括:1、主体要件 ;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的。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实施了一定权力行为);4、法律效果要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具备这些要素一经成立,还需要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要求。

十九、行政行为的效力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就是行政行为从成立时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

1、先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1、即时生效 行为一经做出就有效的 发布紧急状态令

2、告知生效 告知相对人之后才可生效,有效告知形式:口头、信函、通告、公报、公告等

3、受领生效 受领是告知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知悉领会

4、附款生效 延迟生效 行政立法的生效

二十、判断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不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要件而使得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情形;(作出的决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欺骗或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自己职权限度的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其不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获取的财物等应返还给相对人,给予相对人的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

二一、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从纵向立法来看:(1)中央立法:中央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立法、国务院部门立法三层次(2)地方立法:五个层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立法; 省会所在市、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权力机关及其政府立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自治县人大立法。 从横向立法来看:权力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

二二、我国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的名称 通过法规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

规章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为名称,但不得采用条例为名称。

二三、我国行政立法主体设定和立法的效力等级如何?

1、宪法效力最高;法律效力次之;

2、行政法规的效力 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同

5、省级政府规章高于省辖市、较大市政府规章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样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四、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特征:

(1)处罚主体是特定的;

(2)处罚对象是违法的相对人;

(3)处罚性质是一种法律制裁。

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色。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法院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例外,在法律授权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许多共同点,主要表现在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都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但是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

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

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4、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区别:

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针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作出的.

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且是刑法。

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4.处罚的种类不同。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从种类上说主要有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类,而人身罚是刑罚的重点。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同、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但重点绝不在人身罚,因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要轻得多。

5.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6.处罚的作用不同。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处罚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观上达到了这个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二六、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的设定法定、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处罚的程序法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没有偏私;公开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与过程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实现制裁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充分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请求救济权、要求国家赔偿权等的行使。

二七、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戒罚:警告 通告批评 (精神罚)

2、财产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 资格罚)

4、人身罚:拘留 (1-15天)劳教 (自由罚)

二八、拥有行政处罚权设定的主体及其各自的设定权限

1、法律: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处罚

4、规章: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的处罚,罚款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九、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一般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可适用。

步骤: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会

(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是指确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程序。规定主要有三项内容:

1、自觉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

2、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3、罚缴分离与收支分离

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三十、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了解行政征收概念和内容。

概念: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强制方式无偿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内容:1、征税;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种;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2、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依法向与特别支出有关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为。主要有:资源费、水资源费等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时缴纳;建设费公路、航道养护费、港口建设费等;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的,带有惩罚性的;管理费 船舶停泊费、运输管理费等;滞纳金;社会抚养费。

三二、了解行政确认的种类和形式。

种类:1、对身份的确认 居民身份证

2 、对能力的确认 授予学位、技术职称

3、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如对交通事故现场所作的结论

4、对法律关系状态的确认 对收养关系的鉴证

形式:1、确定;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

2、认可认证;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义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合格认证

3、证明;向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义或某种情况

4、登记

5、行政鉴定

三三、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办法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有权创设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下位法设定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而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实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四、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体现在第8条、69条中。包括:

(1)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的话,对财产受损失者应给予补偿。

(2)撤销行政许可;对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的限定;对善意被许可人的损害赔偿。

三五、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许可听证。

程序1、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程序

2、特别程序:特许特别程序:适用于特许事项;认可特别程序:适用于资格、资质认可事项 行政许可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六、行政程序有哪些基本制度?

1、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2、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3、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4、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要过程,做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5、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涉及相对人权益决定、裁决,特别是做出对相对人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相关的执法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政策考虑。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意见及公众意见也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6、表明身份制度: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和出示证件;

7、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

织公开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直接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的关系,要求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

9、送达制度。送达是行政决定文书产生效力、执行的开始。不送达,则行政决定文书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包括直接送达,公告送达;

10、调查制度。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三七、行政参与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与意义。

行政参与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了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应依法公布,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及其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允许新闻机构采访报道评论。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行政资讯、情报公开 ;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意义:1、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2、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3、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

三八、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1、行政立法听证

立法法:第5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58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价格决策听证

《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三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属于权利救济手段,相同之处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5、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

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度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四十、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级复议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行使一次 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

7、诉讼终局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以外,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的终审决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四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有关许可、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主体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主体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9、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主体不依法进行行政给付的

11、认为行政主体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二、不可申请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1、内部行政行为 申诉

2、居间的行政行为 诉讼 仲裁

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法规 规章

四三、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1、一般管辖 :对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来确定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职能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做出最终裁决

(4) 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采取原机关管辖的办法,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5)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的派出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管辖:指的是除一般管辖外,需特殊对待的复议管辖。主要包括:

(1)不服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公署、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行政公署---省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派出所---公安分局—区政府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申请

(4)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似的人。

包括: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1、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权利承受者;复议代表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

(3)委托机关

(4)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

(5)批准机关

3、行政复议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五、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及其时效

包括复议的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1、申请与受理;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复议决定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六、行政复议的程序与复议决定。

包括复议的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复议决定

(一)维持决定

(二)履行决定(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三)变更决定

(四)撤销决定

(五)确认决定

(六)赔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

四七、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即司法权监督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四八、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共有原则、特有原则)

(1)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论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②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的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四九、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五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即可诉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为。特征:

1、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五一、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5、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重复处理行为

8、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为

五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地域管辖,是在纵向的级别管辖基础上解决横向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其标准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五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中级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排他性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选择管辖 法律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影响较大)。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宜于由级别较高的中级法院管辖的一般包括:(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4)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5)其它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是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包括以下几种: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

1、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相对人与相关人。

2、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3、第三人:是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

对相对人或相关人而言,这种利害关系体现影响其法律地位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这种利害关系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行为;二是法院的判断将对第三人所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预决作用。

五五、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审理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四)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执行

五六、一审判决的种类以及适用

一审判决有:

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确认判决。

五七、行政赔偿的含义、特点、归责原则

含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特点:(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归责原则:1、违法的归责原则,与客观过错归责原则极其相似。

2、明显不当归责原则:行政裁量行为即使不违法,但只要达到了明显不当程度,行政裁量机关就应当对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3、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为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瑕疵而出现了相应损害结果,不问设置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八、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1、请求提出:单独提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提出:申请复议或诉讼时,可以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同时,要求赔偿

2、请求受理

3、赔偿诉讼

4、行政追偿程序

五九、行政补偿的概念、范围与方式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六十、行政补偿的程序。征地搬迁补偿案例分析

六一、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行政法日趋融合

2.行政法的民主化 参与民主的实施

3.行政法的法典化 程序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 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

行政法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警察行政法、干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

行政法学期末汇总

题型:1、单选 30%

2、案例 40%

3、论述 30%

时间:2015年1月23日

注意:以下主要根据考试大纲和课件整理得出,仿宋字体的为课件没有或者没有直接体现的:个别课件没有以及上课没讲的题目没有整理出来。

一、行政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效力来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作用、发展趋势

内容: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及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作用:1、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效率;2、保护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实现。

趋势:1.两大法系行政法日趋融合 2.行政法的民主化 参与民主的实施;3.行政法的法典化 程序法典化;4.行政法的国际化 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

四、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功能和意义

内容:指导和规范行政法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当中,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的准则。包括:行政合法(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合理(行政适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 意义:1、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有利于保证不同的法律文件间在法律精神上保持统一,减少和防止出现矛盾冲突。2、填补疏漏。作为制定法的行政法,面对非常复杂的社会和行政活动总会有疏漏,对疏漏部分基本原则可以有效填补协调,促进行政权的规范行使。3、规范裁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极有可能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五、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六、法律保留原则含义,如何体现在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中

法律保留:某些事项由宪法或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规定。只有在法律授权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加以规定。

体现:1、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一章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七、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r natural justice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可操作、平等参与、及

时终结和公开。

包含两项程序性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第二,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都应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即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八、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立法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诉讼法及信息公开条例等。

九、行政法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和种类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参加人,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组织、自然人。各种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同的。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者)、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等。

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组织。

行政主体种类:

1、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标准:行政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2、地域性行政主体,公务性行政主体。(标准:行政权施加的客体)

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分别包括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管理权的事业单位等。

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个部分,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某些有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者之间的外延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主体范围最广,包含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又包含了行政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层次关系。

十二、行政机关概念、特征

行政机关:依法成立的,享有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并独立承担其行为后果的国家机关。 特征:从其组成、性质、目的上看。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拥有一定预算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授权,实施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进行的,

从法律角度看,它本身并没有利益,不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因而其行为后果归属国家,但不妨碍它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被告。

十二、国家公务员概念和法律地位

广义上是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狭义的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公职人员。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行政权最主要的行使人,是行政组织的最基本成员。公务员就是职业化的行政工作人员。

十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十四、行政相对人概念和权利

概念: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是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

相对人权利:依法申请或请求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权;知情权(向行政主体获取各种信息情报);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对明显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抵制。

十五、行政行为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运用行政权做出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1、与国家行为比较的特征: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其他国家行为比较,内容复杂,数量繁多;程序简便;实行首长负责制;表现形式多。

2、与民事行为等相比,具有的特征:执行性,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执行法律;单方性,不依赖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做出,体现单方意志性;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裁量性,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灵活性决定;公益性, 行政行为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七、终局行政行为、非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做出最终裁决的行为。它体现了行政主体有权做出最终的行政裁决权;这种最终裁决权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做这样的规定)。这种行为完全排除了司法审查。

非终局(裁决)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是非终局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以法院最终的决定来确定其效力的行政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须具备一定要素,即基本要件,一般包括:1、主体要件 ;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的。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实施了一定权力行为);4、法律效果要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具备这些要素一经成立,还需要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要求。

十九、行政行为的效力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就是行政行为从成立时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

1、先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1、即时生效 行为一经做出就有效的 发布紧急状态令

2、告知生效 告知相对人之后才可生效,有效告知形式:口头、信函、通告、公报、公告等

3、受领生效 受领是告知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知悉领会

4、附款生效 延迟生效 行政立法的生效

二十、判断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不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要件而使得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情形;(作出的决定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欺骗或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自己职权限度的行政行为。

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其不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获取的财物等应返还给相对人,给予相对人的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

二一、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从纵向立法来看:(1)中央立法:中央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立法、国务院部门立法三层次(2)地方立法:五个层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立法; 省会所在市、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的权力机关及其政府立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自治县人大立法。 从横向立法来看:权力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

二二、我国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的名称 通过法规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

规章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为名称,但不得采用条例为名称。

二三、我国行政立法主体设定和立法的效力等级如何?

1、宪法效力最高;法律效力次之;

2、行政法规的效力 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相同

5、省级政府规章高于省辖市、较大市政府规章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样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四、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特征:

(1)处罚主体是特定的;

(2)处罚对象是违法的相对人;

(3)处罚性质是一种法律制裁。

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色。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法院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例外,在法律授权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许多共同点,主要表现在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都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但是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

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

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4、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区别:

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针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作出的.

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且是刑法。

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4.处罚的种类不同。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从种类上说主要有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类,而人身罚是刑罚的重点。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同、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但重点绝不在人身罚,因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要轻得多。

5.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6.处罚的作用不同。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处罚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观上达到了这个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二六、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包括处罚的设定法定、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处罚的程序法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没有偏私;公开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与过程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实现制裁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充分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请求救济权、要求国家赔偿权等的行使。

二七、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戒罚:警告 通告批评 (精神罚)

2、财产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 资格罚)

4、人身罚:拘留 (1-15天)劳教 (自由罚)

二八、拥有行政处罚权设定的主体及其各自的设定权限

1、法律: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执照外的处罚

4、规章: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的处罚,罚款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九、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一般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作出决定

3、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可适用。

步骤: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会

(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是指确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程序。规定主要有三项内容:

1、自觉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

2、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3、罚缴分离与收支分离

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三十、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了解行政征收概念和内容。

概念: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强制方式无偿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

内容:1、征税;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五种;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2、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依法向与特别支出有关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为。主要有:资源费、水资源费等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时缴纳;建设费公路、航道养护费、港口建设费等;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的,带有惩罚性的;管理费 船舶停泊费、运输管理费等;滞纳金;社会抚养费。

三二、了解行政确认的种类和形式。

种类:1、对身份的确认 居民身份证

2 、对能力的确认 授予学位、技术职称

3、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如对交通事故现场所作的结论

4、对法律关系状态的确认 对收养关系的鉴证

形式:1、确定;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如颁发土地使用证

2、认可认证;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义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合格认证

3、证明;向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义或某种情况

4、登记

5、行政鉴定

三三、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办法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有权创设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下位法设定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而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实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四、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体现在第8条、69条中。包括:

(1)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变更或撤回的话,对财产受损失者应给予补偿。

(2)撤销行政许可;对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的限定;对善意被许可人的损害赔偿。

三五、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许可听证。

程序1、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程序

2、特别程序:特许特别程序:适用于特许事项;认可特别程序:适用于资格、资质认可事项 行政许可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六、行政程序有哪些基本制度?

1、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2、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3、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4、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要过程,做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5、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涉及相对人权益决定、裁决,特别是做出对相对人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相关的执法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政策考虑。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意见及公众意见也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6、表明身份制度: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和出示证件;

7、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

织公开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直接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的关系,要求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

9、送达制度。送达是行政决定文书产生效力、执行的开始。不送达,则行政决定文书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包括直接送达,公告送达;

10、调查制度。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三七、行政参与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与意义。

行政参与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了依法应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应依法公布,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及其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允许新闻机构采访报道评论。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行政资讯、情报公开 ;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意义:1、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2、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3、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

三八、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1、行政立法听证

立法法:第5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58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价格决策听证

《价格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三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属于权利救济手段,相同之处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5、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

行政诉讼。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度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行政机关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四十、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级复议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

包括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行使一次 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

7、诉讼终局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以外,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的终审决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四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有关许可、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主体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主体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9、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主体不依法进行行政给付的

11、认为行政主体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二、不可申请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1、内部行政行为 申诉

2、居间的行政行为 诉讼 仲裁

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法规 规章

四三、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1、一般管辖 :对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来确定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划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职能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做出最终裁决

(4) 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于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采取原机关管辖的办法,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5)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的派出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管辖:指的是除一般管辖外,需特殊对待的复议管辖。主要包括:

(1)不服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公署、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行政公署---省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派出所---公安分局—区政府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申请

(4)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四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复议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似的人。

包括: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复议代理人。

1、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权利承受者;复议代表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

(3)委托机关

(4)设立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

(5)批准机关

3、行政复议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五、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及其时效

包括复议的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1、申请与受理;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复议决定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四六、行政复议的程序与复议决定。

包括复议的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复议决定

(一)维持决定

(二)履行决定(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三)变更决定

(四)撤销决定

(五)确认决定

(六)赔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

四七、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即司法权监督行政权。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四八、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共有原则、特有原则)

(1)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论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②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的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四九、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五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即可诉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为。特征:

1、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五一、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5、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重复处理行为

8、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为

五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地域管辖,是在纵向的级别管辖基础上解决横向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其标准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五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中级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排他性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选择管辖 法律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影响较大)。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宜于由级别较高的中级法院管辖的一般包括:(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4)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5)其它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是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包括以下几种: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

1、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相对人与相关人。

2、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3、第三人:是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

对相对人或相关人而言,这种利害关系体现影响其法律地位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这种利害关系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第三人与被告的共同行为;二是法院的判断将对第三人所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预决作用。

五五、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审理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四)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执行

五六、一审判决的种类以及适用

一审判决有:

1、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确认判决。

五七、行政赔偿的含义、特点、归责原则

含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特点:(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归责原则:1、违法的归责原则,与客观过错归责原则极其相似。

2、明显不当归责原则:行政裁量行为即使不违法,但只要达到了明显不当程度,行政裁量机关就应当对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3、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为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瑕疵而出现了相应损害结果,不问设置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八、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1、请求提出:单独提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提出:申请复议或诉讼时,可以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同时,要求赔偿

2、请求受理

3、赔偿诉讼

4、行政追偿程序

五九、行政补偿的概念、范围与方式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六十、行政补偿的程序。征地搬迁补偿案例分析

六一、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1.两大法系行政法日趋融合

2.行政法的民主化 参与民主的实施

3.行政法的法典化 程序法典化

4.行政法的国际化 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趋势

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

行政法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警察行政法、干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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