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桶油组建公告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58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经〔1998〕3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规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事业单位包括: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和控股的22个炼油化工企业,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划入的12个油气田企业,原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5个生产企业及1个石油公司,从地方划转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以上企业详见附件),以及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及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注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化工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1049亿元。

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由你委负责联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职务由国务院管理;原由国务院管理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人员,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将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改组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并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对外贸易窗口,同时保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改组后的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国内成品油市场批发业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既加强合作,又有序竞争,保护和稳定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

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石化集团章程,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原油、天然气、电力、专用石油钢材、燃料、运输以及进出口配额、股票和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九、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按照“各有侧重,相互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建立统一、开放的石油石化产品市场,增强我国石油石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组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石油石化工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成员企业名单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

成员企业名单

一、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和控股的炼油化工企业(22个)

1.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4.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

5.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

6.中国石化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7.中国石化济南炼油厂

8.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9.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11.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3.中国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中国石化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5.中国石化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16.中国石化九江石油化工总厂

17.中国石化武汉石油化工厂

18.中国石化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19.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

20.中国石化巴陵石油化工公司

21.中国石化四川维尼纶厂

22.中国石化重庆一坪高级润滑油公司

二、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划入的油气田企业(12个)

1.胜利石油管理局

2.中原石油勘探局

3.河南石油勘探局

4.江汉石油管理局

5.江苏石油勘探局

6.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7.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8.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华东输油管理局

10.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新乡输油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输油局襄樊输油公司

三、从原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划入的企业(6个)按1997年6月底的会计报表显示,东联集团拥有总资产542亿元,净资产250亿元,职工14.57万人,所属企业1996年实现销售收入400亿元。东联集团的主要生产装置能力为:原油加工能力1300万吨,合成树脂40万吨,三苯总量125万吨,精对苯甲酸90万吨,聚酷及涤短纤维80万吨,化肥实物量140万吨,烷基苯14.4万吨.纯碱60万吨,已内酞胺5万吨。

1.中国东联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经过“十五”炼油、化肥改造后,原油综合加工能力达到了1300万吨/年,我国最大的洗涤剂原料和苯酐生产基地,拥有30万吨/年烷基苯、10万吨/年苯酐的生产能力。另外,目前在运的主要生产装置还有:14万吨/年轻蜡装置, 15万吨/年邻苯二甲酸二辛酯装置,总能力为9万吨/年的两套硫磺装置,以及设计年生产能力1.2万吨、实际产能8000吨/年的三聚氰胺装置。

2.中国东联扬子石油化工公司拥有以900万吨/年原油加工、65万吨/年乙烯、140万吨/年芳烃、105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PTA)、87万吨/年塑料、30万吨/年乙二醇、21万吨/年丁二烯为主的60余套大型石油化工装置,每年可生产聚烯烃塑料、聚酯原料、基本有机化工原料、油品、合成橡胶5大类60余种产品900余万吨,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纯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PTA、乙二醇、丁二烯和环氧乙烷生产供应商之一。扬子石化分公司拥有装机容量36万千瓦电厂、66万吨/日供水、3950立方米/小时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3.仪化集团公司

4.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二零一零年底聚酯聚合装置产能计,是世界第六大聚酯生产商(资料来源:二零一零年PCI杂志)。具备了175.4万吨/年聚酯聚合能力、45.5万吨/年瓶级切片固相缩聚(“SSP”)能力、74.7万吨/年涤纶纤维抽丝能力、6.9万吨/年涤纶长丝加弹能力、100.0万吨/年PTA氧化精制能力,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配套能力,规模效益显著。

5.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化公司),占地面积884.94万平方米。至2010年底,南化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为合成氨26.5万吨,硫酸75万吨,浓硝酸22万吨,硝酸铵15万吨,纯碱120万吨,苯胺25万吨,硝基苯35万吨,氯化苯12万吨,硝基氯苯15万吨,烧碱10万吨,RT培司3万吨,橡胶助剂7.2万吨,硫基复合肥40万吨,化工机械1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76.4亿元,销售收入82.8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15.4%和35%,均创历史最高水平。产销率100%,资金回笼率100%。

6.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销售成品油超过1000万吨,成品油供应比率70%左右。非油品营业额超过6亿元。全力以赴发展新增网点,加快加气站发展,提升竞争力,截至2011年底加油站(点)总数已逾2300座;苏南成品油管道平稳运行,苏北成品油管道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推开。

四、从地方划转的省级石油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3.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4.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5.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6.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7.安徽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8.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9.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0.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1.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2.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3.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4.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6.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7.贵州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8.海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9.宁波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0.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1.厦门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2.深圳市石油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57 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经〔1998〕3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事业单位包括: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的12个油气田企业,从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的14个炼油化工企业和5个销售公司,从地方划转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公司(以上企业详见附件),以及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化工业务。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1149亿元。

三、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由你委负责联系。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职务由国务院管理;原由国务院管理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吉化集团公司的领导职务,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向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将中国联合石油公司改组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并作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外贸易窗口,同时保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改组后的中国联合石油公司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国内成品油市场批发业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既加强合作,又有序竞争,保护和稳定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

六、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石油集团章程,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原油、天然气、电力、专用石油钢材、燃料、运输以及进出口配额、股票和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九、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按照“各有侧重,相互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建立统一、开放的石油石化产品市场,增强我国石油石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组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石油石化工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要成员企业名单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要

成 员 企 业 名 单

一、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的油气田企业(12个)

1.大庆石油管理局

2.辽河石油勘探局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

4.四川石油管理局

5.华北石油管理局

6.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

8.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

9.长庆石油勘探局

10.青海石油管理局

11.玉门石油管理局

12.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二、从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的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公司(19个)

1.中国石化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2.中国石化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3.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4.中国石化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5.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6.中国石化锦西炼油化工总厂

7.中国石化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8.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中国石化哈尔滨炼油厂

10.中国石化林源炼油厂

11.中国石化前郭炼油厂

12.中国石化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包括鞍山炼油厂)

13.中国石化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14.中国石化宁夏化工厂

15.中国石化销售沈阳公司

16.中国石化销售哈尔滨公司

17.中国石化销售西北公司

18.中国石化销售宝鸡公司

19.中国石化销售吉林公司

三、从吉林省划入的油气田和化工企业(2个)

1.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吉化集团公司

四、从地方划转的省级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3.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4.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5.甘肃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6.陕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8.四川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9.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0.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2.青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3.西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58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经〔1998〕3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规范。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事业单位包括: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和控股的22个炼油化工企业,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划入的12个油气田企业,原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5个生产企业及1个石油公司,从地方划转的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个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以上企业详见附件),以及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及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注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化工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1049亿元。

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由你委负责联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职务由国务院管理;原由国务院管理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领导人员,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将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改组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并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对外贸易窗口,同时保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改组后的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国内成品油市场批发业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既加强合作,又有序竞争,保护和稳定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

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石化集团章程,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原油、天然气、电力、专用石油钢材、燃料、运输以及进出口配额、股票和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九、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按照“各有侧重,相互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建立统一、开放的石油石化产品市场,增强我国石油石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组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石油石化工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成员企业名单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

成员企业名单

一、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和控股的炼油化工企业(22个)

1.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4.中国石化石家庄炼油厂

5.中国石化沧州炼油厂

6.中国石化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7.中国石化济南炼油厂

8.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9.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11.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3.中国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14.中国石化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5.中国石化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16.中国石化九江石油化工总厂

17.中国石化武汉石油化工厂

18.中国石化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19.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

20.中国石化巴陵石油化工公司

21.中国石化四川维尼纶厂

22.中国石化重庆一坪高级润滑油公司

二、从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划入的油气田企业(12个)

1.胜利石油管理局

2.中原石油勘探局

3.河南石油勘探局

4.江汉石油管理局

5.江苏石油勘探局

6.安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7.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8.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华东输油管理局

10.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新乡输油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输油局襄樊输油公司

三、从原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划入的企业(6个)按1997年6月底的会计报表显示,东联集团拥有总资产542亿元,净资产250亿元,职工14.57万人,所属企业1996年实现销售收入400亿元。东联集团的主要生产装置能力为:原油加工能力1300万吨,合成树脂40万吨,三苯总量125万吨,精对苯甲酸90万吨,聚酷及涤短纤维80万吨,化肥实物量140万吨,烷基苯14.4万吨.纯碱60万吨,已内酞胺5万吨。

1.中国东联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经过“十五”炼油、化肥改造后,原油综合加工能力达到了1300万吨/年,我国最大的洗涤剂原料和苯酐生产基地,拥有30万吨/年烷基苯、10万吨/年苯酐的生产能力。另外,目前在运的主要生产装置还有:14万吨/年轻蜡装置, 15万吨/年邻苯二甲酸二辛酯装置,总能力为9万吨/年的两套硫磺装置,以及设计年生产能力1.2万吨、实际产能8000吨/年的三聚氰胺装置。

2.中国东联扬子石油化工公司拥有以900万吨/年原油加工、65万吨/年乙烯、140万吨/年芳烃、105万吨/年精对苯二甲酸(PTA)、87万吨/年塑料、30万吨/年乙二醇、21万吨/年丁二烯为主的60余套大型石油化工装置,每年可生产聚烯烃塑料、聚酯原料、基本有机化工原料、油品、合成橡胶5大类60余种产品900余万吨,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纯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PTA、乙二醇、丁二烯和环氧乙烷生产供应商之一。扬子石化分公司拥有装机容量36万千瓦电厂、66万吨/日供水、3950立方米/小时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3.仪化集团公司

4.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二零一零年底聚酯聚合装置产能计,是世界第六大聚酯生产商(资料来源:二零一零年PCI杂志)。具备了175.4万吨/年聚酯聚合能力、45.5万吨/年瓶级切片固相缩聚(“SSP”)能力、74.7万吨/年涤纶纤维抽丝能力、6.9万吨/年涤纶长丝加弹能力、100.0万吨/年PTA氧化精制能力,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配套能力,规模效益显著。

5.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化公司),占地面积884.94万平方米。至2010年底,南化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为合成氨26.5万吨,硫酸75万吨,浓硝酸22万吨,硝酸铵15万吨,纯碱120万吨,苯胺25万吨,硝基苯35万吨,氯化苯12万吨,硝基氯苯15万吨,烧碱10万吨,RT培司3万吨,橡胶助剂7.2万吨,硫基复合肥40万吨,化工机械1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76.4亿元,销售收入82.8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15.4%和35%,均创历史最高水平。产销率100%,资金回笼率100%。

6.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销售成品油超过1000万吨,成品油供应比率70%左右。非油品营业额超过6亿元。全力以赴发展新增网点,加快加气站发展,提升竞争力,截至2011年底加油站(点)总数已逾2300座;苏南成品油管道平稳运行,苏北成品油管道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推开。

四、从地方划转的省级石油公司及其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天津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3.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4.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5.山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6.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7.安徽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8.江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9.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0.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1.上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2.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3.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4.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6.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7.贵州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8.海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9.宁波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0.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1.厦门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2.深圳市石油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57 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经〔1998〕3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事业单位包括: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的12个油气田企业,从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的14个炼油化工企业和5个销售公司,从地方划转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的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公司(以上企业详见附件),以及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侧重经营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业务,同时经营石油化工业务。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1149亿元。

三、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由你委负责联系。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职务由国务院管理;原由国务院管理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吉化集团公司的领导职务,按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向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其有关成员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其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原油、成品油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控制的要求,自主经营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业务。将中国联合石油公司改组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并作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外贸易窗口,同时保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中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改组后的中国联合石油公司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共同承担国内成品油市场批发业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既加强合作,又有序竞争,保护和稳定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

六、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石油集团章程,并在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原油、天然气、电力、专用石油钢材、燃料、运输以及进出口配额、股票和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石油、石化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九、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要按照“各有侧重,相互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建立统一、开放的石油石化产品市场,增强我国石油石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组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石油石化工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组建、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要成员企业名单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要

成 员 企 业 名 单

一、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的油气田企业(12个)

1.大庆石油管理局

2.辽河石油勘探局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

4.四川石油管理局

5.华北石油管理局

6.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

8.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

9.长庆石油勘探局

10.青海石油管理局

11.玉门石油管理局

12.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二、从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的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公司(19个)

1.中国石化抚顺石油化工公司

2.中国石化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3.中国石化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4.中国石化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5.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6.中国石化锦西炼油化工总厂

7.中国石化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8.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中国石化哈尔滨炼油厂

10.中国石化林源炼油厂

11.中国石化前郭炼油厂

12.中国石化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包括鞍山炼油厂)

13.中国石化兰州化学工业公司

14.中国石化宁夏化工厂

15.中国石化销售沈阳公司

16.中国石化销售哈尔滨公司

17.中国石化销售西北公司

18.中国石化销售宝鸡公司

19.中国石化销售吉林公司

三、从吉林省划入的油气田和化工企业(2个)

1.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吉化集团公司

四、从地方划转的省级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2.吉林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3.辽宁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4.大连石油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5.甘肃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6.陕西省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8.四川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9.重庆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0.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2.青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13.西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下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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