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筹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信托产品以及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筹资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需报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各自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归口管理:
1、财务部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筹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2、证券部为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信托产品筹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部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筹资方案,负责对公司的筹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筹资活动的策划、论证及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完善公司筹资管理制度,控制筹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筹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筹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
督,发现其与筹集资金用途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三章 筹资事项的审批
《筹资计第十条 公司所有的筹资均应根据筹资方案编制《筹资计划书》,
划书》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筹资金额、筹资用途、筹资方式及筹资对象;
(二)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安排和说明;
1、公司利用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应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及流动性风险。
2、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时,应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公司控制权等风险。
(三)筹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四)各种筹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筹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财务部筹资业务审批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会同证券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筹资计划。
(二)财务部会同法律顾问依据年度筹资计划同金融机构商谈具体的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方式、贷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信贷额度、循环使用的信用协议、补偿性余额以及借款条件等。
(三)财务部编制《筹资计划书》经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以下流程审批:
1、审批权限
单项筹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且年度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含)由总经理审批;
单项筹资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且年度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含)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以上的筹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长短期借款,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年度资产
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的事项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财务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和签订筹资合同。
3、筹资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相关部门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部筹资业务审批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就筹资的方式以及资金投向进行充分论证;
(二)证券部会同财务部编制《筹资计划书》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筹资计划书》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证券部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手续,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
第四章 筹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签订筹资合同或协议并执行。如筹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调整筹资方案,公司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检查筹资款项是否到账、到账款项数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对于筹资款项未能按时按量到账,应及时报告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并通知银行和证券机构,查明原因,敦促其付款。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筹资活动。筹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和结算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筹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对筹集的银行借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由于经营环境变换确需变更资金用途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章 筹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核算规定核算筹资活动全过程,包括资金筹集、股利和利息计提、贷款偿还等。对于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
财务部门应建立年度借款偿还明细表,详细载明借款或者债券的单位名称、金额、期限、利率、偿付本金、利息等内容,报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利息、股利的支付、借款本金的偿还的审批程序,对利息单进行复核检查。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筹资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筹资的情况向公司证券部进行通报,并按规定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筹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筹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筹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筹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信托产品以及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筹资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需报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各自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归口管理:
1、财务部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筹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2、证券部为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信托产品筹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证券部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筹资方案,负责对公司的筹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筹资活动的策划、论证及实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完善公司筹资管理制度,控制筹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筹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筹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
督,发现其与筹集资金用途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三章 筹资事项的审批
《筹资计第十条 公司所有的筹资均应根据筹资方案编制《筹资计划书》,
划书》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筹资金额、筹资用途、筹资方式及筹资对象;
(二)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安排和说明;
1、公司利用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应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及流动性风险。
2、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时,应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公司控制权等风险。
(三)筹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四)各种筹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筹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财务部筹资业务审批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会同证券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筹资计划。
(二)财务部会同法律顾问依据年度筹资计划同金融机构商谈具体的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方式、贷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信贷额度、循环使用的信用协议、补偿性余额以及借款条件等。
(三)财务部编制《筹资计划书》经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以下流程审批:
1、审批权限
单项筹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且年度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含)由总经理审批;
单项筹资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且年度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含)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以上的筹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长短期借款,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年度资产
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的事项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财务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和签订筹资合同。
3、筹资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相关部门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部筹资业务审批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就筹资的方式以及资金投向进行充分论证;
(二)证券部会同财务部编制《筹资计划书》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筹资计划书》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证券部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手续,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
第四章 筹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签订筹资合同或协议并执行。如筹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调整筹资方案,公司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检查筹资款项是否到账、到账款项数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对于筹资款项未能按时按量到账,应及时报告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并通知银行和证券机构,查明原因,敦促其付款。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筹资活动。筹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和结算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筹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对筹集的银行借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由于经营环境变换确需变更资金用途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控、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章 筹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核算规定核算筹资活动全过程,包括资金筹集、股利和利息计提、贷款偿还等。对于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
财务部门应建立年度借款偿还明细表,详细载明借款或者债券的单位名称、金额、期限、利率、偿付本金、利息等内容,报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利息、股利的支付、借款本金的偿还的审批程序,对利息单进行复核检查。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筹资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筹资的情况向公司证券部进行通报,并按规定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筹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筹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筹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