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概念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3、该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会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并在主观上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予以积极追求。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讲,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和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针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单位犯罪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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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

概念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构成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3、该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会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并在主观上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予以积极追求。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讲,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和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针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单位犯罪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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