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获悉,《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武汉市提出,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按照实施意见,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社保、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个人信用记录都是重要参考;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放宽,专科以上学历有工作有1年社保30岁以内可落户武汉;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
意见明确,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
实施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先行放开开发区、新城区落户限制,有序开展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制度试点工作。
武汉市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在1200—1300万人左右。
关键词:户口迁移
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
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改进现行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对不符合现行落户中心城区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积分落户政策。
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在中心城区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放宽开发区、新城区落户条件
有住所工作交社保2年以上可申请
在开发区、新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完善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新城区居民落户中心城区条件放宽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新政还完善了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本市开发区、新城区农村人口户籍城镇化限制。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在新城区乡镇(街道)工作,对自有产权房屋的农村户籍人口将户口登记为城镇户籍人口,就近推动新城区城镇化进程。
开发区城镇户籍居民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新城区城镇居民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五类人员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还进一步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选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汉就业创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内,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
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凡有自有产权房屋,申请投靠到中心城区落户的,夫妻婚龄由10年调整为5年;申请投靠到新城区、开发区落户的,取消婚龄限制,可在被投靠方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放宽子女投靠(随迁)父母落户的年龄条件。子女投靠父母,或与父(母)随迁来汉的,子女年龄由18周岁以下,放宽为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男性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且在户籍地无其他子女的,可申请投靠在汉子女。
关键词:户籍管理
在汉居住半年以上可申领居住证
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按照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在武汉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与武汉市户籍人员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出入境、交通、职业资格、生育等证照便利。
关键词:配套改革
落户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承租保障房
实施意见提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
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城中村农业户口统一改登为居民户口
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户口改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统一将“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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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获悉,《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武汉市提出,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按照实施意见,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社保、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个人信用记录都是重要参考;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放宽,专科以上学历有工作有1年社保30岁以内可落户武汉;适度放宽投靠落户条件,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
意见明确,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
实施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先行放开开发区、新城区落户限制,有序开展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制度试点工作。
武汉市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在1200—1300万人左右。
关键词:户口迁移
中心城区实行积分落户
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改进现行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对不符合现行落户中心城区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积分落户政策。
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可在中心城区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具体积分办法另行制定。
放宽开发区、新城区落户条件
有住所工作交社保2年以上可申请
在开发区、新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完善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
新城区居民落户中心城区条件放宽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新政还完善了开发区、新城区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本市开发区、新城区农村人口户籍城镇化限制。坚持自愿原则,鼓励在新城区乡镇(街道)工作,对自有产权房屋的农村户籍人口将户口登记为城镇户籍人口,就近推动新城区城镇化进程。
开发区城镇户籍居民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放宽新城区城镇居民进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新城区城镇居民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五类人员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还进一步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落户条件。
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人选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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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在武汉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与武汉市户籍人员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出入境、交通、职业资格、生育等证照便利。
关键词:配套改革
落户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承租保障房
实施意见提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
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城中村农业户口统一改登为居民户口
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户口改登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统一将“城中村”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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