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践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和谐平安”建设,实习期间我对本区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于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4月1日期间在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

通过和多名律师的交流中了解到很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通过整理,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内容:

一、青少年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青少年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青少年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年龄结构:14-20之间居多。

(七)犯罪主观故意:这些青少年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3、犯罪青少年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青少年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青少年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

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青少年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青少年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关系21世纪中国的命运,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相对于一般成年犯罪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进程和形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用静止、僵化的眼光进行考察与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将之放于犯罪的整体中形态中进行分析和论证,要把握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

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几点建议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各级党委、党政府、领导要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制度,在共青团、妇联、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实践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事实依据,更好地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和谐平安”建设,实习期间我对本区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为了多角度、尽可能翔实地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相关性事实进行调查,实行问答式方法进行,问题为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年龄、押前职业、住所地、婚姻状况、学历、家庭出身;罪名、初犯、累犯、多次犯罪、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地点、对后果认识、悔改表现、犯罪动机、心理)、犯罪人员的犯罪事项调查(农村青年在城里有无住所、父母感情及上网情况、有无烟酒嗜好、是否有过犯罪史、是否受过处罚,是否在校生犯罪,是否辍学及辍学原因)等。为更真实掌握犯罪的原因及便于分析,我们最后借鉴犯罪学研究成果,这次问题内容分别征求了律师、公安、检察、法院及部分青少年教育工作者的意见,查阅了部分相关资料,从各方面反映来看,普遍认为这次调查是可行的。

我于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4月1日期间在山西晋仁律师事务所,

通过和多名律师的交流中了解到很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通过整理,统计,分析得到以下内容:

一、青少年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青少年男女比例为7:1,男青少年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青少年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青少年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青少年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青少年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年龄结构:14-20之间居多。

(七)犯罪主观故意:这些青少年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社会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3、犯罪青少年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青少年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青少年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

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青少年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多为青少年,心理处于未成年人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青少年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青少年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素质关系21世纪中国的命运,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兴衰。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但必须承认,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相对于一般成年犯罪来说,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只是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进程和形式不同而已。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用静止、僵化的眼光进行考察与分析。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将之放于犯罪的整体中形态中进行分析和论证,要把握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

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防范,预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几点建议

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各级党委、党政府、领导要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制度,在共青团、妇联、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安例,组织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等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换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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