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由综合部经理提出。
第一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一条正式印章:指公司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以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印章。
第二条专用印章:指公司财务专用章、各职能部门章、分公司人事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第三条人名用章: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第二条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第三条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第四条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第三章分 公司和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根据公司、分公司的授权用于第二点的全部或部分项目。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公司内部对口业务部门的电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联系;
第一条用于对外工作介绍信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函件等。
第五章 印章刻制和更换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条公司印章由公司综合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第二条分公司印章,由分公司根据有关批准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第三条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制发申报。
第五条公司各类印章由综合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
第六章 各类印章的规格、材质
第一条公司印章,外直径为40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第二条公司专用章(除财务专用章外)和分公司印章,外直径为40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第三条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使用公司印章或职员人名章时应当填写“印章申请本”,写明申请事项,附上需盖章文件,征得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一并交印章管理人盖章。
第二条使用部门印章和分公司印章,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印理由,然后送交所属部门经理,获得认可后,连同需要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盖章。
第三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
第四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枇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五条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果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覆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六条公司印章的用印,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公司、部门名章及分公司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
第八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一条公司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公章管理员负责登记、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
第二条公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公章管理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公章管理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条公章管理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经济合同等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公章管理员对用章资料有最终核查权,虽经拥有授权权限的领导签字的,一旦发现有不宜用章的事由,应暂停用章。经上报复核无误的,恢复用章。
第五条公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章管理员因请假无法履行职务时,应提前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情况,由其另行指派其他人代为接管。
第八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带申请》后,由公章管理员携带与申请人一同外出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公章管理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特别授权,严禁给任何申请人在空白文件或资料上用章。
第九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和维护
第一条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在具有隐秘、封闭、保密性质的密码箱中存放,并确保保险箱在非用章时段处于关闭上锁状态。
第二条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只限于在公司办公室内使用,未经相关程序任何人不得携带外出。
第三条公章管理员负责依职权管理印章的日常保养和联系维修。
第四条公章管理员依职权携章外出时,严禁将所管辖印章交由其他人保管及使用。如遇其他人使用诱骗、偷窃或强夺等违法手段占有印章的,公章管理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如有必要时应向警方报案。
第五条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如遇丢失,被窃情况发生时,公章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应职能部室,配合做好补救工作。
第十章 印章的停用
第一条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综合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二条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五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综合部。
第三条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综合部经理则应根据情况依相关规定的手续处理。
4、除特别需要,总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印章管理
为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由综合部经理提出。
第一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一条正式印章:指公司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以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印章。
第二条专用印章:指公司财务专用章、各职能部门章、分公司人事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
第三条人名用章: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第二条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第三条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第四条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第三章分 公司和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根据公司、分公司的授权用于第二点的全部或部分项目。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公司内部对口业务部门的电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联系;
第一条用于对外工作介绍信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函件等。
第五章 印章刻制和更换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条公司印章由公司综合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第二条分公司印章,由分公司根据有关批准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第三条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制发申报。
第五条公司各类印章由综合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
第六章 各类印章的规格、材质
第一条公司印章,外直径为40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第二条公司专用章(除财务专用章外)和分公司印章,外直径为40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第三条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使用公司印章或职员人名章时应当填写“印章申请本”,写明申请事项,附上需盖章文件,征得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一并交印章管理人盖章。
第二条使用部门印章和分公司印章,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印理由,然后送交所属部门经理,获得认可后,连同需要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盖章。
第三条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签字。
第四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枇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五条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果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覆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六条公司印章的用印,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公司、部门名章及分公司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
第八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一条公司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公章管理员负责登记、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
第二条公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公章管理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办理审批手续的,公章管理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条公章管理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经济合同等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公章管理员对用章资料有最终核查权,虽经拥有授权权限的领导签字的,一旦发现有不宜用章的事由,应暂停用章。经上报复核无误的,恢复用章。
第五条公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公章管理员因请假无法履行职务时,应提前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情况,由其另行指派其他人代为接管。
第八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带申请》后,由公章管理员携带与申请人一同外出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公章管理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特别授权,严禁给任何申请人在空白文件或资料上用章。
第九章 公司印章的保管和维护
第一条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在具有隐秘、封闭、保密性质的密码箱中存放,并确保保险箱在非用章时段处于关闭上锁状态。
第二条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只限于在公司办公室内使用,未经相关程序任何人不得携带外出。
第三条公章管理员负责依职权管理印章的日常保养和联系维修。
第四条公章管理员依职权携章外出时,严禁将所管辖印章交由其他人保管及使用。如遇其他人使用诱骗、偷窃或强夺等违法手段占有印章的,公章管理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如有必要时应向警方报案。
第五条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如遇丢失,被窃情况发生时,公章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应职能部室,配合做好补救工作。
第十章 印章的停用
第一条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综合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二条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五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综合部。
第三条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综合部经理则应根据情况依相关规定的手续处理。
4、除特别需要,总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3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