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4]9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接管理企业:

现将《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或康复机构进行治疗。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部位计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 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3、《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4、《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

5、《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

附件1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操作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的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脐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穿刺伤;(2)切割伤;(3)撕裂伤;(4)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袭、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切割伤;(2)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注:本《目录》编审专家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凤安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外科 主任医师

王学义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外科 教授

石书才 河北省直机关第二门诊部 主任医师

陈 良 石家庄市烧伤医院烧伤科 副主任医师

侯 凯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脑外科 教授

张风英 河北省人民医院眼科 主任医师

赵春香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医师

扈文海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骨科 教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4]9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接管理企业:

现将《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或康复机构进行治疗。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部位计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 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3、《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4、《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

5、《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

附件1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操作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的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脐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穿刺伤;(2)切割伤;(3)撕裂伤;(4)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袭、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切割伤;(2)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注:本《目录》编审专家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凤安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外科 主任医师

王学义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外科 教授

石书才 河北省直机关第二门诊部 主任医师

陈 良 石家庄市烧伤医院烧伤科 副主任医师

侯 凯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脑外科 教授

张风英 河北省人民医院眼科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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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文海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骨科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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