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

融资城www.352.cn 专题: 贷款 (http://www.352.cn/financing/loanable.jsp)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行为,进一步推动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

第五条 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如实填制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符合要求并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以经公司章程约定不能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质人和贷款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印章);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授权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出质股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不得影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贷款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贷款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出质人或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归出质人所有。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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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行为,进一步推动股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

第五条 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如实填制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符合要求并准备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应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四)以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以经公司章程约定不能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质人和贷款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印章);

(三)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授权代理人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按照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出质股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不得影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贷款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贷款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出质人或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归出质人所有。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操作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股权质押登记的规范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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