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2014年行政执法考试复习材料

1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 (3)法具有普遍性;

(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领土完整为调整机制; (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3.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 (3) 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 5.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它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的特点。 6.法律规范的构成:(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 (3)法律后果。 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8.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2)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3)强制。

9.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10.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权,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1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12.依法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包括三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三个备案原则:

(1)有件必备原则。即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履行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2)有备必审原则。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备案。

(3)有错必纠原则。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16.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指有权主体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含义予以准确阐明,或在不变动原法条文的情况下,通过伸缩性的解释,赋予其某种新含义,以适应时代需要,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准确适用。要注意一下三点:1.解释主体的法定性;2.解释情形的法定性;3.解释效力。 17.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主动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也是《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一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二是答复申请的期限;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四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3.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4.不予公开的范围: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5.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18.主动公开方式:《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9.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 20.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1.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2.作为奖励的依据;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22.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23.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 一、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 二、效力。1.公定力或先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或约束力;4.执行力。 24.行政委托的规则:一.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三.法定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四.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 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五.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25.行政执法依据种类: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26.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实施法与程序法病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7.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8.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一、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全面;2.客观;3.公正;4.及时。 二、证据保全: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 29.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0.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才材料。 31.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32.送达制度: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6.转交送达。 33.行政执法的种类:1.申诫罚;2.财产罚; 3.能力罚;4.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4.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35.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36.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37.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 38.行政征收的种类:1.行政征税,亦称税收。2.行政收费。 39.行政征收的法律特征:1.处分性;2.强制性;3.无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40.行政征用的概念: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

41.行政征用的特征:1.处分性和限制性。2.强制性;3.有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42.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

43.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4.行政给付的形式: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 ;5.紧急救助;6.收留

45.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6.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

47.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已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对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4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0.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5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告;2.决定;3.实施;4.中止执行;5.终结执行。

53.行政检查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54.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通常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不同监管主体在监督方面的任务权限的划分,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3.政府法制监督;4.专门监督;5.社会监督;6.执政党的监督。

55.政府法制监督的范围: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3.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4.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56.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57.复议申请的期限:一是一般期限,为60日;二是特殊期限,仅指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的期限;三是延长期限,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

5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59.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规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0.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其他方式。

1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 (3)法具有普遍性;

(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领土完整为调整机制; (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3.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 (3) 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 5.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它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的特点。 6.法律规范的构成:(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 (3)法律后果。 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8.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2)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3)强制。

9.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10.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权,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1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12.依法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包括三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三个备案原则:

(1)有件必备原则。即凡是符合《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履行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2)有备必审原则。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备案。

(3)有错必纠原则。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16.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指有权主体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含义予以准确阐明,或在不变动原法条文的情况下,通过伸缩性的解释,赋予其某种新含义,以适应时代需要,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准确适用。要注意一下三点:1.解释主体的法定性;2.解释情形的法定性;3.解释效力。 17.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主动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也是《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一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二是答复申请的期限;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四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3.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4.不予公开的范围: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5.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18.主动公开方式:《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9.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准则,理应都要进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对象范围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 20.依法行政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1.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1.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2.作为奖励的依据;3.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4.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22.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23.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及效力: 一、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 二、效力。1.公定力或先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或约束力;4.执行力。 24.行政委托的规则:一.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三.法定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四.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 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五.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25.行政执法依据种类: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26.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实施法与程序法病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7.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8.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 一、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全面;2.客观;3.公正;4.及时。 二、证据保全: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 29.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0.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才材料。 31.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32.送达制度: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6.转交送达。 33.行政执法的种类:1.申诫罚;2.财产罚; 3.能力罚;4.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权限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4.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35.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36.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罚款的,经申请并由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37.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 38.行政征收的种类:1.行政征税,亦称税收。2.行政收费。 39.行政征收的法律特征:1.处分性;2.强制性;3.无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40.行政征用的概念: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有偿征购或者使用。

41.行政征用的特征:1.处分性和限制性。2.强制性;3.有偿性;4.法定性;5.可诉性。

42.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

43.行政给付的基本特征:1.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实物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一种责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44.行政给付的形式:1.就业和安置;2.最低生活保障;3.抚恤和优待;4.救灾扶贫 ;5.紧急救助;6.收留

45.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6.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

47.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已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对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4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50.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51.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告;2.决定;3.实施;4.中止执行;5.终结执行。

53.行政检查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54.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通常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不同监管主体在监督方面的任务权限的划分,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体系。1.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3.政府法制监督;4.专门监督;5.社会监督;6.执政党的监督。

55.政府法制监督的范围: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3.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4.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56.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57.复议申请的期限:一是一般期限,为60日;二是特殊期限,仅指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的期限;三是延长期限,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

5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59.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规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0.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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