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各类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入容器检修是指进入有可能形成缺氧或有毒有害介质的有限空间如塔、管道、烟道、储罐、地坑、井、沟、池等处的作业。
所称高空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作业。
所称动土作业是指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如开挖、打桩、钻孔、埋设等入地超过0.5米的深度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部室、各车间(以下统称单位)及外来施工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的日常检修、抢修、危险作业及技术改造和大、中、小修(以下简称检修)的现场作业。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现场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分公司各单位进入分公司以外单位负有主体责任的检修作业现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技术交底注意事项,并对主体责任单位提供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
第二章 现场检修作业管理
第七条 分公司对各层级负有主体责任的检修作业现场实施分级管理。分公司现场检修作业分为A、B、C、D、E五级作业。
A级作业是指分公司负责的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或分公司外二家以上单位配合分公司进行的作业。由分公司相关部室或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作业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现场协调指挥。
B级作业是指分公司相关部室负责的项目、分公司外一家单位和分公司或分公司内二个(含二个)以上车间配合进行的作业。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由相关专业部室和安全室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由分公司各专业部室现场协调指挥,安全室进行现场监督,相关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C级作业是指中、小修项目所在车间或本车间三个以上工种或二个以上班组参加的作业。由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由本车间领导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由车间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D级作业是指同一车间同一班组二个及以上工种或三人以上参加的作业现场。由所在班组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或进行任务危害分析,并由单位安全员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由班长现场协调指挥,班组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E级作业是指同一班组二人及二人以下参加的作业。由作业人员进行任务危害分析,并做好安全确认、监督和互保。
第八条 A、B、C级作业项目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对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培训,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并和进入现场的作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该协议的实施。
第九条 检修前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指定现场检修负责人或设立现场检修指挥部指挥组织检修。
第十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必须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现场堆放的材料、设备、工器具、检修中拆下的管线、设备部件及临时架设的各类设施距离道路边的距离必须大于1.5米。
第十一条 进入检修施工现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限速行驶,一般不超过5km/h。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内的危险点,如井、坑、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及汽、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信号。孔洞必须加设围栏和盖板。
第十三条 检修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容器内、潮湿施工现场必须配装安全电源,使用安全照明。现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必须要有良好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检修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现场适用的监测仪器。
第十五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铁蓖子、承重件等均应提前检查处理,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厂区铁路两侧距道木两端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规定范围外堆放物件必须稳固,不得影响机车作业视线,并防止溜塌侵入轨道。
第十七条 上、下层同时作业时,检修单位应设可靠隔绝设施,并有专人监督落实。特殊检修作业及现场清理垃圾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检修单位必须要保持现场整洁卫生,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文明施工,严禁乱扔乱抛。
第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的作业,均属危险作业:
(一)离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
(二)在悬空并有可能坠落的物体下进行的作业;
(三)工作斜坡度大于45度,立足的工作地面不平整或有颤动振荡的作业;
(四)室内外带电或距高、低压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作业(电动工器具除外);
(五)禁火区内动火作业;
(六)锅炉、压力容器、油桶等易燃易爆物体和承压管道焊接作业;
(七)可能有窒息性或中毒性危险的作业;
(八)在石棉瓦、木板等轻质屋面及危险房屋上进行作业;
(九)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的切削、吊装、运输、堆放等作业;
(十)无安全措施的作业。如:木工平刨、剪板机虎口作业;
(十一)吊装作业;
(十二)建筑物拆除;
(十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产前的压力试验; (十四)天车等其他特种设备的检修;
(十五)爆破性作业;
(十六)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大型文体活动; (十七)道路上或部分占用道路的作业;
(十八)作业现场存贮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作业。
第二十条 凡属危险作业范围内的维修、安装、拆除、新建作业,应由下达任务单位和具体执行的单位共同填写《危险(非正常)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制定现场检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按危险作业管理流程报专业科室和安全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作业原则上由分公司各部室、车间、班组按检修作业分级对作业现场实施分级管理、协同实施。为严格审批手续和保证安全实施,做如下规定:
(一)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石棉、玻璃钢等轻质屋面上的一切作业,由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二)重点区域容易引燃、引爆的作业由安全室审批并联系龙首分局办理动火证。
(三)起重吊装作业、高处和悬坠物下的作业由机动能源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四)带电、高压区的作业由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五)无安全措施设备的作业,由机动能源室和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六)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下达任务部门共同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七)距离坠落基准面超过1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经分公司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八)其它危险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其他专业部门和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九)属危险作业的管道、容器清洗作业由分公司机动室能源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操作规程,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严重贫血、关节炎、神经衰弱和深度近视等职业禁忌症。
第二十三条 危险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巡查,组织排除障碍物,提出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检查安全护品、护具、用具是否齐全,每个作业区至少派两名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危险作业区域内的道路应平整、畅通、地面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挂上“禁止通行”等标志牌,严禁在上下层垂直作业和在作业区上方闲坐、休息。
第四章 检修作业准备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组织大修和技术改造施工的部门或单位,必须要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负责成立检修领导机构,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规定,明确所有参加检修人员的安全责任,公布检修安全总负责人、各分项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检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经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凡属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厂内驾驶等)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特殊工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徒工和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二十八条 检修单位使用的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所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检修单位要保证使用的脚手架、跳板符合《检修施工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修单位要保证检修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良好,且外壳必须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 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要检查并做到使用的电、气焊工具及其附件良好;电焊机外壳接地且接地线规范;乙炔瓶直立使用,且减压阀出口加有防止回火器;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间距或散火花及热源和电气设备不得小于10米,且应采取防止气瓶曝晒等措施,确保瓶体温度小于60℃,乙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二条 检修单位必须对检修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检验、标定,并按照计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检验标定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检修主管部室或车间,必须成立现场检查组,进行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监督执行规章制度,制止并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起重登高用具要有专
人负责,应按安全要求加设防护保险装置。
第三十五条 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雾、大雪、雷雨、冰雹等天气以及因照明原因影响视野时禁止进行室外检修作业。如在室外作业过程中突遇上述天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 设备检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检修有驱动装置的转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动力源)。大型转动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检修有易燃、易爆、带压、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处理后的容器、管道等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要进行分析,其标准为:可燃气体(蒸汽)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必须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必须小于0.1%(体积比)。
第三十八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排放,其易燃、有毒有害物料不准排至地面或厂房空间。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爆炸、有毒有害危险。
第三十九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六章 特殊检修作业
第一节 容器检修
第四十条 进入容器检修,要编制进入容器检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分公司机动室、安全室审批。
第四十一条 检修前,要将容器与其它设备连通的所有管道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绝。
第四十二条 检修时,容器外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选派熟悉工艺过程和工作环境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处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 检修时,容器内必须有良好的符合防爆要求的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壳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必须采用绝缘保护良好的电缆。
第四十四条 检修时,使用的电动工具外壳要有可靠接地,导线绝缘保护良好,现场用电必须接有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四十五条 容器内焊接(切割)、喷涂作业时,要注意通风换气和作业人员自我防护。使用气焊工具,动焊人员离开容器时,要将焊(割)把带出容器外,防止焊(割)把漏气;不准利用氧气吹扫灰尘。
第四十六条 进入容器检修时,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采取强制通风措施。进入容器内作业的人员,应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的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第四十七条 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
分析。空气中氧含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第二节 高空检修
第四十八条 高空作业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在作业开始前必须检查确认检修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情况,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安全和牢靠。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第四十九条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有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或逗留。
第五十条 进行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进入高空作业区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五十一条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工具袋;上下爬梯时,手中不准拿物件;易滚易滑物件不准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等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工具应用绳拴牢在构件上。
第五十二条 高空作业要与架空的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加强监护,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要遵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清楚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采取防火措施并严密监视;装置、设备、管线的动火,要按其维修维护规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与动火现场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业人员监护。动火作业的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准离开现场。
第四节 起重作业
第五十七条 大型和特殊起吊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第五十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本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九条 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具备资质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第六十条 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规定,并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器具,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起重吊装作业。
第五节 电气检修
第六十一条 坠落基准面超过10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十四条 电气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停送电作业要按电气作业规定办理工作票;停送电要通知到用电单位班组或岗位。
第六十五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及二人以上共同作业,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六节 厂区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厂区动土作业必须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时间、地点、作业时限及措施,经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生产部门核准。如涉及多单位管理区域时,报公司生产部核准。核准部门应向作业单位说明作业区域地下埋设情况,并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与要求。
大修、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动土作业,由生产室按规定审批,并负责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与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地下管道、电缆、埋设物情况不清楚时,不准使用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镐头、铁橇棍作业。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时,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不可辨别的埋设物时,必须停止工作,报告主管部室或生产室协调处理,妥善处理后再行作业。
第六十九条 开挖过程中,出现有毒有害或不能辨明性质的可疑物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及时撤离人员,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报告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处置或协调处理。
第七十条 挖土、打桩机械作业时,与墙柱、设备、管架、电缆桥架等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宜大于1.5米。出现小于1.5米情况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七十一条 开挖的沟、坑、池必须根据开挖深度装设支撑,防止边坡坍落伤人。
第七十二条 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七十三条 开挖深度超过1.3米时,应根据开挖长度、面积大小,每10米设置一处供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不少于2个。
第七章 检修结束的现场清理与检查
第七十四条 检修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扶梯、围栏、楼板、井盖、孔洞、围堤、接地、安全附件、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标识),使之恢复原状,完好无缺。
第七十五条 检修中拆下的管线、阀门、设备零部件与现场垃圾以及检修剩余材料与检修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等,检修后必须及时运出。
第七十六条 检修中开挖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夯实,一时不能填埋的,要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第七十七条 敷设的临时管线、电线及其它临时设施要及时拆除。
第七十八条 摘除的联锁、信号、拆卸的各类安全装备、安全附件,破坏的围堤等应及时恢复;维修、检测、调试记录、报告等必须及时归档。
第七十九条 设备、工艺流程检修后有变化时,要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培训教育操作人员。
第八十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严格进行设备设施的试车和交工验收,及时处理试车和交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待完全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第八章 罚 则
第八十一条 凡查出对检修工作管理不善、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检修,予以整改,并按分公司安全环保绩效专项考核实施办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检修中发生事故的,按公司和分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金服制(2007)2号《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危险作业审批表
附件二: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主题词:检修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
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现场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各类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入容器检修是指进入有可能形成缺氧或有毒有害介质的有限空间如塔、管道、烟道、储罐、地坑、井、沟、池等处的作业。
所称高空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作业。
所称动土作业是指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如开挖、打桩、钻孔、埋设等入地超过0.5米的深度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部室、各车间(以下统称单位)及外来施工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的日常检修、抢修、危险作业及技术改造和大、中、小修(以下简称检修)的现场作业。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现场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分公司各单位进入分公司以外单位负有主体责任的检修作业现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技术交底注意事项,并对主体责任单位提供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
第二章 现场检修作业管理
第七条 分公司对各层级负有主体责任的检修作业现场实施分级管理。分公司现场检修作业分为A、B、C、D、E五级作业。
A级作业是指分公司负责的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或分公司外二家以上单位配合分公司进行的作业。由分公司相关部室或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作业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现场协调指挥。
B级作业是指分公司相关部室负责的项目、分公司外一家单位和分公司或分公司内二个(含二个)以上车间配合进行的作业。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由相关专业部室和安全室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由分公司各专业部室现场协调指挥,安全室进行现场监督,相关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C级作业是指中、小修项目所在车间或本车间三个以上工种或二个以上班组参加的作业。由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并由本车间领导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由车间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D级作业是指同一车间同一班组二个及以上工种或三人以上参加的作业现场。由所在班组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施工方案或进行任务危害分析,并由单位安全员审批。关健过程或关健控制点由班长现场协调指挥,班组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E级作业是指同一班组二人及二人以下参加的作业。由作业人员进行任务危害分析,并做好安全确认、监督和互保。
第八条 A、B、C级作业项目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对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培训,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并和进入现场的作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该协议的实施。
第九条 检修前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指定现场检修负责人或设立现场检修指挥部指挥组织检修。
第十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必须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现场堆放的材料、设备、工器具、检修中拆下的管线、设备部件及临时架设的各类设施距离道路边的距离必须大于1.5米。
第十一条 进入检修施工现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限速行驶,一般不超过5km/h。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内的危险点,如井、坑、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及汽、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信号。孔洞必须加设围栏和盖板。
第十三条 检修现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容器内、潮湿施工现场必须配装安全电源,使用安全照明。现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必须要有良好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检修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现场适用的监测仪器。
第十五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铁蓖子、承重件等均应提前检查处理,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厂区铁路两侧距道木两端1.5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规定范围外堆放物件必须稳固,不得影响机车作业视线,并防止溜塌侵入轨道。
第十七条 上、下层同时作业时,检修单位应设可靠隔绝设施,并有专人监督落实。特殊检修作业及现场清理垃圾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检修单位必须要保持现场整洁卫生,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文明施工,严禁乱扔乱抛。
第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的作业,均属危险作业:
(一)离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
(二)在悬空并有可能坠落的物体下进行的作业;
(三)工作斜坡度大于45度,立足的工作地面不平整或有颤动振荡的作业;
(四)室内外带电或距高、低压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作业(电动工器具除外);
(五)禁火区内动火作业;
(六)锅炉、压力容器、油桶等易燃易爆物体和承压管道焊接作业;
(七)可能有窒息性或中毒性危险的作业;
(八)在石棉瓦、木板等轻质屋面及危险房屋上进行作业;
(九)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的切削、吊装、运输、堆放等作业;
(十)无安全措施的作业。如:木工平刨、剪板机虎口作业;
(十一)吊装作业;
(十二)建筑物拆除;
(十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产前的压力试验; (十四)天车等其他特种设备的检修;
(十五)爆破性作业;
(十六)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大型文体活动; (十七)道路上或部分占用道路的作业;
(十八)作业现场存贮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作业。
第二十条 凡属危险作业范围内的维修、安装、拆除、新建作业,应由下达任务单位和具体执行的单位共同填写《危险(非正常)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制定现场检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按危险作业管理流程报专业科室和安全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作业原则上由分公司各部室、车间、班组按检修作业分级对作业现场实施分级管理、协同实施。为严格审批手续和保证安全实施,做如下规定:
(一)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石棉、玻璃钢等轻质屋面上的一切作业,由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二)重点区域容易引燃、引爆的作业由安全室审批并联系龙首分局办理动火证。
(三)起重吊装作业、高处和悬坠物下的作业由机动能源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四)带电、高压区的作业由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五)无安全措施设备的作业,由机动能源室和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六)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下达任务部门共同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七)距离坠落基准面超过1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经分公司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八)其它危险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其他专业部门和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九)属危险作业的管道、容器清洗作业由分公司机动室能源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操作规程,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严重贫血、关节炎、神经衰弱和深度近视等职业禁忌症。
第二十三条 危险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巡查,组织排除障碍物,提出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检查安全护品、护具、用具是否齐全,每个作业区至少派两名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危险作业区域内的道路应平整、畅通、地面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挂上“禁止通行”等标志牌,严禁在上下层垂直作业和在作业区上方闲坐、休息。
第四章 检修作业准备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组织大修和技术改造施工的部门或单位,必须要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负责成立检修领导机构,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规定,明确所有参加检修人员的安全责任,公布检修安全总负责人、各分项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检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经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凡属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厂内驾驶等)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特殊工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徒工和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二十八条 检修单位使用的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所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检修单位要保证使用的脚手架、跳板符合《检修施工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修单位要保证检修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良好,且外壳必须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 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要检查并做到使用的电、气焊工具及其附件良好;电焊机外壳接地且接地线规范;乙炔瓶直立使用,且减压阀出口加有防止回火器;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间距或散火花及热源和电气设备不得小于10米,且应采取防止气瓶曝晒等措施,确保瓶体温度小于60℃,乙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二条 检修单位必须对检修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检验、标定,并按照计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检验标定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检修主管部室或车间,必须成立现场检查组,进行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监督执行规章制度,制止并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起重登高用具要有专
人负责,应按安全要求加设防护保险装置。
第三十五条 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雾、大雪、雷雨、冰雹等天气以及因照明原因影响视野时禁止进行室外检修作业。如在室外作业过程中突遇上述天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 设备检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检修有驱动装置的转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动力源)。大型转动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检修有易燃、易爆、带压、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处理后的容器、管道等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要进行分析,其标准为:可燃气体(蒸汽)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必须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必须小于0.1%(体积比)。
第三十八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排放,其易燃、有毒有害物料不准排至地面或厂房空间。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爆炸、有毒有害危险。
第三十九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六章 特殊检修作业
第一节 容器检修
第四十条 进入容器检修,要编制进入容器检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分公司机动室、安全室审批。
第四十一条 检修前,要将容器与其它设备连通的所有管道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绝。
第四十二条 检修时,容器外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选派熟悉工艺过程和工作环境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处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 检修时,容器内必须有良好的符合防爆要求的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壳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必须采用绝缘保护良好的电缆。
第四十四条 检修时,使用的电动工具外壳要有可靠接地,导线绝缘保护良好,现场用电必须接有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四十五条 容器内焊接(切割)、喷涂作业时,要注意通风换气和作业人员自我防护。使用气焊工具,动焊人员离开容器时,要将焊(割)把带出容器外,防止焊(割)把漏气;不准利用氧气吹扫灰尘。
第四十六条 进入容器检修时,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采取强制通风措施。进入容器内作业的人员,应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的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第四十七条 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
分析。空气中氧含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第二节 高空检修
第四十八条 高空作业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在作业开始前必须检查确认检修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情况,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安全和牢靠。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第四十九条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有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或逗留。
第五十条 进行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进入高空作业区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五十一条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工具袋;上下爬梯时,手中不准拿物件;易滚易滑物件不准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等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工具应用绳拴牢在构件上。
第五十二条 高空作业要与架空的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加强监护,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要遵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清楚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采取防火措施并严密监视;装置、设备、管线的动火,要按其维修维护规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与动火现场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业人员监护。动火作业的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准离开现场。
第四节 起重作业
第五十七条 大型和特殊起吊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第五十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本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九条 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具备资质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第六十条 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规定,并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器具,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起重吊装作业。
第五节 电气检修
第六十一条 坠落基准面超过10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十四条 电气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停送电作业要按电气作业规定办理工作票;停送电要通知到用电单位班组或岗位。
第六十五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及二人以上共同作业,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六节 厂区动土作业
第六十六条 厂区动土作业必须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时间、地点、作业时限及措施,经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生产部门核准。如涉及多单位管理区域时,报公司生产部核准。核准部门应向作业单位说明作业区域地下埋设情况,并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与要求。
大修、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动土作业,由生产室按规定审批,并负责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与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地下管道、电缆、埋设物情况不清楚时,不准使用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镐头、铁橇棍作业。
第六十八条 动土作业时,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不可辨别的埋设物时,必须停止工作,报告主管部室或生产室协调处理,妥善处理后再行作业。
第六十九条 开挖过程中,出现有毒有害或不能辨明性质的可疑物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及时撤离人员,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报告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组织处置或协调处理。
第七十条 挖土、打桩机械作业时,与墙柱、设备、管架、电缆桥架等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宜大于1.5米。出现小于1.5米情况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七十一条 开挖的沟、坑、池必须根据开挖深度装设支撑,防止边坡坍落伤人。
第七十二条 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七十三条 开挖深度超过1.3米时,应根据开挖长度、面积大小,每10米设置一处供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不少于2个。
第七章 检修结束的现场清理与检查
第七十四条 检修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扶梯、围栏、楼板、井盖、孔洞、围堤、接地、安全附件、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标识),使之恢复原状,完好无缺。
第七十五条 检修中拆下的管线、阀门、设备零部件与现场垃圾以及检修剩余材料与检修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等,检修后必须及时运出。
第七十六条 检修中开挖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夯实,一时不能填埋的,要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第七十七条 敷设的临时管线、电线及其它临时设施要及时拆除。
第七十八条 摘除的联锁、信号、拆卸的各类安全装备、安全附件,破坏的围堤等应及时恢复;维修、检测、调试记录、报告等必须及时归档。
第七十九条 设备、工艺流程检修后有变化时,要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培训教育操作人员。
第八十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严格进行设备设施的试车和交工验收,及时处理试车和交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待完全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第八章 罚 则
第八十一条 凡查出对检修工作管理不善、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检修,予以整改,并按分公司安全环保绩效专项考核实施办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检修中发生事故的,按公司和分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全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金服制(2007)2号《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危险作业审批表
附件二: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主题词:检修作业 安全管理办法
金川集团公司服务分公司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