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自侦案件;司法实践
一、“角色”的转变 凸显了适时介入侦查的重要性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即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的案件要先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此外,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因此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便被赋予了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即“监督权”;二是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提出准确的审查意见,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客观公正地行使逮捕权,即“审查权”。改变了以往的监督、审查和决定权于一身的办案格局。由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程序和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较长,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法定最多14天的审查逮捕时限显得更加紧迫。对此有些人提出,应当延长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7日延长为30日,以此缓解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笔者认为,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那么怎么解决时间紧张的问题呢?这就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加强适时介入侦查工作,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为及时审查逮捕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审查的时间,准确提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审查意见,尽可能为自侦部门和上一级院预留出侦查和审查决定的时间。省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方案》对加强同步介入侦查工作有详尽的规定,也说明适时介入工作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的重要性。
二、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
自侦案件经过初查,立案,拘留后进入报捕程序,侦查监督部门的介入时间应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掌握。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应建立适时介入机制,确定介入的范围、时间及介入人员的要求,以便于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一般情况下,介入的时间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进行。如果初查、立案环节需要介入,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及时介入,对固定证据和引导侦查活动,提出意见。
1.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确保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通畅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相关规定,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双重职责”:一是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本院的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上下级院查办案模式的差距、证据标准的差异及逮捕条件把握标准的不同,可能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难以及时、有效地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所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在他们之间搭建起一个平台,把两级院的不同部门连接成为一个顺畅的办案体系。要在适时介入时,将上级院的办案思路、模式、要求等迅速地传达给本院自侦部门,促使双方都从案件本身出发,相互协作包容并积极、主动、快速形成高效运行的“三位一体”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模式。
2.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合理调整侦查方向及策略
一味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显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查案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而且逮捕条件也没有要求查清所有犯罪。例如有些报捕前无法全面收集证据,决定逮捕后可能存在逮捕质量不确定的隐患的案件,如捕后撤案,定罪免处或无罪判决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时,要将逮捕条件作为一个基点,建议自侦部门集中力量,针对一至二个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同时引导侦查部门重视捕后案件的重大发展性,其他的犯罪事实,可放到捕后继续侦查,力争在捕后侦查中扩大战果,获取更多更牢靠的定案证据并深挖其他犯罪。这样即保证报捕案件质量,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争取了有效时间。
3.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从程序方面保证案件质量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监督是以审查逮捕为起点,向前延伸至立案,向后延伸到侦查终结,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避免违法办案。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时,要建议侦查部门重点收集、固定影响逮捕的证据。如发现自侦部门收集的材料从程序和实体上有瑕疵,应建议自侦部门对此进行转化、补强,确保此类证据转化成为定案证据。
4.发挥审查职能,从实体方面保证质量
在改革前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自侦案件不捕率相对较低。例如我院近五年自侦案件批捕率为100%。捕后判缓刑的比例很大。这就说明自侦自捕模式下,逮捕条件掌握不严格,内部监督乏力,存在自侦案件批捕质量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基层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从捕、诉、判的角度审视、分析案件,全面衡量批捕或不批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起诉、审判作出预测,使自侦部门全面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此外,审查管辖权、犯罪主体、涉及罪名及适用的法律都是适时介入中的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三、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适时介入时必须有保密意识
由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以免在介入时出现泄漏案情或其他影响查办案件的情况。
2.适时介入时要摆正位置
适时介入是为了监督和引导侦查并不代表侦查监督部门有了侦查权,直接参与侦查,更不能因侦查部门不采纳其引导侦查意见,便自行侦查。坚决杜绝侦查监督部门搞以审代侦的“介入越位”。
3.适时介入要把握好配合与监督的关系
适时介入不是合署办公,而是依据法律各自开展检察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基层侦查监督部门和反贪、反渎侦查部门又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均履行检察职能,其立场和价值趋向是一致的,具有配合性和监督性。配合就是要与侦查部门有效地沟通配合,充分考虑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和侦查工作对逮捕措施的需要,发挥侦捕联动效能,整合诉讼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自侦案件质量,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监督就是要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不正当行使侦查权。监督不是掣肘,而是为了提高自侦案质量,保护人权,确保检察权正确实施。
收稿日期:2010-07-29□
(编辑/永安)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自侦案件;司法实践
一、“角色”的转变 凸显了适时介入侦查的重要性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即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的案件要先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保证自侦案件质量。此外,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仍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因此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便被赋予了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即“监督权”;二是审查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提出准确的审查意见,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客观公正地行使逮捕权,即“审查权”。改变了以往的监督、审查和决定权于一身的办案格局。由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程序和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的程序所需时间较长,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法定最多14天的审查逮捕时限显得更加紧迫。对此有些人提出,应当延长职务犯罪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7日延长为30日,以此缓解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笔者认为,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那么怎么解决时间紧张的问题呢?这就需要侦查监督部门加强适时介入侦查工作,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为及时审查逮捕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审查的时间,准确提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审查意见,尽可能为自侦部门和上一级院预留出侦查和审查决定的时间。省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工作方案》对加强同步介入侦查工作有详尽的规定,也说明适时介入工作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的重要性。
二、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
自侦案件经过初查,立案,拘留后进入报捕程序,侦查监督部门的介入时间应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掌握。侦查监督部门和自侦部门应建立适时介入机制,确定介入的范围、时间及介入人员的要求,以便于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一般情况下,介入的时间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进行。如果初查、立案环节需要介入,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及时介入,对固定证据和引导侦查活动,提出意见。
1.发挥好承上启下的作用,确保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通畅
根据最高检和省院的相关规定,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双重职责”:一是协助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本院的自侦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上下级院查办案模式的差距、证据标准的差异及逮捕条件把握标准的不同,可能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难以及时、有效地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所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在他们之间搭建起一个平台,把两级院的不同部门连接成为一个顺畅的办案体系。要在适时介入时,将上级院的办案思路、模式、要求等迅速地传达给本院自侦部门,促使双方都从案件本身出发,相互协作包容并积极、主动、快速形成高效运行的“三位一体”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模式。
2.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合理调整侦查方向及策略
一味追求捕前案件证据完全到位显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查案实际情况与案件发展特点,而且逮捕条件也没有要求查清所有犯罪。例如有些报捕前无法全面收集证据,决定逮捕后可能存在逮捕质量不确定的隐患的案件,如捕后撤案,定罪免处或无罪判决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时,要将逮捕条件作为一个基点,建议自侦部门集中力量,针对一至二个完全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全力突破。同时引导侦查部门重视捕后案件的重大发展性,其他的犯罪事实,可放到捕后继续侦查,力争在捕后侦查中扩大战果,获取更多更牢靠的定案证据并深挖其他犯罪。这样即保证报捕案件质量,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争取了有效时间。
3.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从程序方面保证案件质量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监督是以审查逮捕为起点,向前延伸至立案,向后延伸到侦查终结,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避免违法办案。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时,要建议侦查部门重点收集、固定影响逮捕的证据。如发现自侦部门收集的材料从程序和实体上有瑕疵,应建议自侦部门对此进行转化、补强,确保此类证据转化成为定案证据。
4.发挥审查职能,从实体方面保证质量
在改革前自侦自捕的办案模式下,自侦案件不捕率相对较低。例如我院近五年自侦案件批捕率为100%。捕后判缓刑的比例很大。这就说明自侦自捕模式下,逮捕条件掌握不严格,内部监督乏力,存在自侦案件批捕质量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基层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从捕、诉、判的角度审视、分析案件,全面衡量批捕或不批捕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起诉、审判作出预测,使自侦部门全面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此外,审查管辖权、犯罪主体、涉及罪名及适用的法律都是适时介入中的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三、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适时介入时必须有保密意识
由于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侦查监督部门适时介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以免在介入时出现泄漏案情或其他影响查办案件的情况。
2.适时介入时要摆正位置
适时介入是为了监督和引导侦查并不代表侦查监督部门有了侦查权,直接参与侦查,更不能因侦查部门不采纳其引导侦查意见,便自行侦查。坚决杜绝侦查监督部门搞以审代侦的“介入越位”。
3.适时介入要把握好配合与监督的关系
适时介入不是合署办公,而是依据法律各自开展检察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基层侦查监督部门和反贪、反渎侦查部门又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均履行检察职能,其立场和价值趋向是一致的,具有配合性和监督性。配合就是要与侦查部门有效地沟通配合,充分考虑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和侦查工作对逮捕措施的需要,发挥侦捕联动效能,整合诉讼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自侦案件质量,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监督就是要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不正当行使侦查权。监督不是掣肘,而是为了提高自侦案质量,保护人权,确保检察权正确实施。
收稿日期:2010-07-29□
(编辑/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