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

第一章

卫生监督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公共卫生监督活动的整个运行过程和机制。

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技术性

卫生监督的功能:1. 规范功能 2. 制约功能 3. 预防功能 4. 促进功能. 在卫生监督的功能体系中,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这些功能,它们各自既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间又有联系,密切配合,形成了卫生监督的整体功能,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卫生监督的各种功能是一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体系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定性与授权性 3行政性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

卫生监督的作用: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 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 3保护国家、团体、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 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 5增强人们法制意识

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卫生监督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这里的成立要件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卫生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只有遵守或符合这些条件,卫生监督行为才能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拘束性、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依据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主体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理解) P15

卫生监督原则: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1调整为主,保护为辅的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3监督主体法定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1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具有相对性 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也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 3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救济中具有主动性 4卫生监督管理

相对人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既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又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P45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P46 (理解)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P46 (理解)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判断标准有三个:1卫生监督事项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 3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体现为1法定的监督权力 2固定的法律地位 3有限的监督权力 4垄断的执法资格 5独立的执法活动 6明确的法律关系 7监督行为的有效性

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1卫生监督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卫生监督机关:1卫生行政机关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3中医药管理机关 4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机关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以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两类:1社会组织、团体 2企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3方面: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卫生监督权时,享有与卫生监督机关相同的卫生监督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卫生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纵向关系 横向关系 P59 (理解)

第五章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概念:是指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法律根据。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1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 4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 5国际卫生条约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1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2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指定的卫生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P72

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发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卫生标准的特征:1卫生标准的科学性 2卫生标准的法定性 3卫生标准的应用性 4卫生标准的规范性

卫生标准的分类:1国家标准(代号GB )、行业标准(WS )、地方标准(DB )、企业标准(Q ) 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1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检测检验的技术规范 2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3卫生标准是实施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 4卫生标准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5卫生标准对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规范作用

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试听资料

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监督主体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1对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意义 2对广大群众的意义 3对卫生监督主体的意义 P85

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监督原则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1许可证 2资料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国家相关姓张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制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理解)

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不满14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超过追究时效的 5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6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 免予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者免除其处罚。法定的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况有: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要素而违法的。

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法定性、有序性、保障和制约性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重点是项目选址审查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的执行条件:P127

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第十一章

选择判断

第十二章

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对诊疗范围的监督;对执业人员的监督;对诊疗活动的卫生监督

医疗安全:一般指患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发生因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过失、医疗设备问题、管理不善等单一或众多原因引起的医疗缺陷,造成患者病情、身体、心理和精神不利影响或损害等后果。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伤的事故。

医疗广告: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局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简称卫技人员,是指受过高等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护理或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资格考试条件(印象):P257

第十四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特征:防治为主、综合性、经常性、科学性和全面性、点面结合、分级管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监督病种的限定:病种39种,分甲、乙、丙3类,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36种,丙类11种,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肺炭疽和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时限:P294

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监督:是职业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活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业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领域一部最基本的法律,是开展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罩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

急性职业病报告具体项目(上报时限):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凡有死亡或同事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六章

放射卫生监督: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对放射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标准和基础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最重要的基本标准,是制定其他相关标准的重要依据。

申办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组织;规章制度;放射性“三废”处理

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重新检测: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进口的每批产品;停产逾一年在投产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放射事故的处理原则:控制放射源或放射装置;控制污染;控制事故的不良影响

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第十八章

选择判断

第二十章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必须确保消费者在长期使用化妆品过程中的安全,不能因使用化妆品而带来对健康的危害;同时必须确保化妆品具有良好的微生物学质量,不会成为传播疾病的媒介。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用途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广宣传的监督: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毒产品:以消毒为目的而使用的物品或器械都可称为消毒产品。

第二十一章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各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学校内游泳池场所的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床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章

国境卫生检疫的特征:检疫行为的国家性;检疫地点的特殊性;检疫范围的广泛性;检疫手段的复杂性;检疫措施的综合性

我国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甲型H1NI 流感、埃博拉;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艾滋病;禁止入境的疾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出入境检疫:出入境人员检疫;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出入境物品检疫;检疫传染病管理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卫生处理: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断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和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第一章

卫生监督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公共卫生监督活动的整个运行过程和机制。

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卫生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技术性

卫生监督的功能:1. 规范功能 2. 制约功能 3. 预防功能 4. 促进功能. 在卫生监督的功能体系中,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这些功能,它们各自既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间又有联系,密切配合,形成了卫生监督的整体功能,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卫生监督的各种功能是一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体系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定性与授权性 3行政性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

卫生监督的作用:1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 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法活动 3保护国家、团体、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 4促进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 5增强人们法制意识

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卫生监督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这里的成立要件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卫生监督主体实施监督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只有遵守或符合这些条件,卫生监督行为才能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为不超越权限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拘束性、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依据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主体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理解) P15

卫生监督原则: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1调整为主,保护为辅的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3监督主体法定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1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具有相对性 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也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 3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救济中具有主动性 4卫生监督管理

相对人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既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又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P45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P46 (理解)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P46 (理解)

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判断标准有三个:1卫生监督事项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卫生监督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组织 3卫生监督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体现为1法定的监督权力 2固定的法律地位 3有限的监督权力 4垄断的执法资格 5独立的执法活动 6明确的法律关系 7监督行为的有效性

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1卫生监督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卫生监督机关:1卫生行政机关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3中医药管理机关 4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机关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以法律、法规授权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两类:1社会组织、团体 2企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3方面: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卫生监督权时,享有与卫生监督机关相同的卫生监督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卫生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纵向关系 横向关系 P59 (理解)

第五章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概念:是指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法律根据。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1宪法中有关卫生的规定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 4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 5国际卫生条约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1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2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指定的卫生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卫生法。P72

卫生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发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卫生标准的特征:1卫生标准的科学性 2卫生标准的法定性 3卫生标准的应用性 4卫生标准的规范性

卫生标准的分类:1国家标准(代号GB )、行业标准(WS )、地方标准(DB )、企业标准(Q ) 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1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检测检验的技术规范 2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 3卫生标准是实施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 4卫生标准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5卫生标准对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规范作用

卫生监督证据的种类: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试听资料

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监督主体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的意义:1对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意义 2对广大群众的意义 3对卫生监督主体的意义 P85

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监督原则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1许可证 2资料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国家相关姓张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制定管辖 4移送管辖 5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理解)

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不满14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超过追究时效的 5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6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 免予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者免除其处罚。法定的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况有: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要素而违法的。

第七章

卫生监督程序的特征:法定性、有序性、保障和制约性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重点是项目选址审查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的执行条件:P127

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受理和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第十一章

选择判断

第十二章

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对诊疗范围的监督;对执业人员的监督;对诊疗活动的卫生监督

医疗安全:一般指患者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发生因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过失、医疗设备问题、管理不善等单一或众多原因引起的医疗缺陷,造成患者病情、身体、心理和精神不利影响或损害等后果。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伤的事故。

医疗广告: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局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监督: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简称卫技人员,是指受过高等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护理或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资格考试条件(印象):P257

第十四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法人和组织从事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事项许可,对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特征:防治为主、综合性、经常性、科学性和全面性、点面结合、分级管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监督病种的限定:病种39种,分甲、乙、丙3类,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36种,丙类11种,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肺炭疽和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时限:P294

第十五章

职业卫生监督:是职业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活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行为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业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领域一部最基本的法律,是开展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罩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

急性职业病报告具体项目(上报时限):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凡有死亡或同事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六章

放射卫生监督: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对放射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标准和基础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最重要的基本标准,是制定其他相关标准的重要依据。

申办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组织;规章制度;放射性“三废”处理

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重新检测: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进口的每批产品;停产逾一年在投产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放射事故的处理原则:控制放射源或放射装置;控制污染;控制事故的不良影响

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第十八章

选择判断

第二十章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必须确保消费者在长期使用化妆品过程中的安全,不能因使用化妆品而带来对健康的危害;同时必须确保化妆品具有良好的微生物学质量,不会成为传播疾病的媒介。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用途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广宣传的监督: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毒产品:以消毒为目的而使用的物品或器械都可称为消毒产品。

第二十一章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各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学校内游泳池场所的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床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章

国境卫生检疫的特征:检疫行为的国家性;检疫地点的特殊性;检疫范围的广泛性;检疫手段的复杂性;检疫措施的综合性

我国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甲型H1NI 流感、埃博拉;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流行性感冒、艾滋病;禁止入境的疾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出入境检疫:出入境人员检疫;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出入境物品检疫;检疫传染病管理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卫生处理: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断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和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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