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两部分

一部分: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

另一部分: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组织。属于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2.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承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从投资主体方面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净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不视为外商投资。

②外方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为外商投资

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区别内资:税率3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1999.12.31以前按20%、2000.01.01以后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不得减除费用,对于转让收益可以扣除原帐面价值。),(源泉扣缴办法)

三、应纳税所得额

1.分期收款的:可按交付产品或开票日期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区别内资:合同约定购买人应付款日期)

  2.建筑、安装、装配、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方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

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今年内资改与涉外同)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内资:没有逾期时间限制)

   (6)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7)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根据预缴的退/补。——与内资一样。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投资利润不计入应税所得)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因为不产生损益,不计征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计入所得额,交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认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即:可以递延缴纳5年)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冲减企业当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看看,

理解意思就行。

    基本原则:业务全部发生的境内,应全额纳税,全部发生在境外,不纳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销售境内房地产,以境外销售价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向境外代销企业支付的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有有效的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的管理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审核后,准予全额列支。(只是定额控制,没有比例要求)(区别内资:没有要求CICPA报告,且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支付的服务费,可全额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管理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准列支)

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经审核后准予列支。(同内资)

3.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交际应酬费,在规定比例限额内扣除。 (区别内资:)

    ①全年销货净额小于1500万元的,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小于500万元的,10‰;大于500万元的部分,5‰。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计入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备案,经批准这与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比例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完全不同。工资据实扣除

,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的扣除。

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了解

7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仅限这两种),可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盈利或亏损均可按规定计提。已列为坏帐的又收回,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税所得。(内资:5‰)

财产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区别一点:逾期2年不能收回的债务,可列为坏账损失(内资:无2年限制)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

8通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可全额列支(区别内资:按比例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经费,全额扣除。(内资:也可全额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注意不是抵税)

10租用生产经营场地,承租方依据发票所列租金数额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审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不含从其他单位购进的技术使用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额。(加扣同内资,但内资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企业类型。注意抵扣减至0为止,不得结转抵扣)

12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存的三项基金(医疗、住房、退休)、两项经费(教育、工会),税前列支。

福利费用:不得提取,但可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列支限额不超过全年工资的14%。

五、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六、专门行业

1.房地产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除了从事生产经营外,同时对其他企业投资。

①无论是实物还是无形资产投资等投资,投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为财产转让收益,计所得。如果为净收益,数额较大,可分摊,不超过5年。

②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纳税所得。同时相关支出不能列支。(内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计入所得。)

3.转让股票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计所得,转让净损失冲减所得。境外机构转让股票取得的净收益,暂

免缴纳所得税。

4.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等,全额计税,按10%计算应纳税预提所得额。

5.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则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强调:计算、综合题。

  1.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残值应当不低于10%;(内资:不得高于5%)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报税务批准。

3.受赠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并可税前扣除。(内资:接受实物捐赠,可提折旧。但不能税前列支。接受时不计入所得,也不弥补亏损。变现时计入所得。)

八、资产重估变值。

改组或合并后,原企业注销登记的,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注:合并之前的)的变动部分,计入原企业损益,缴纳所得税。

九、减免税优惠(涉外的重点!!考涉外,只考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1.特定区域减免

①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生产性限制),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

②沿海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所得税。

③沿海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能源、港口、交通建设的项目

C.在经济特区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外国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D.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

④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涉外企业,外国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经营10年以上,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不受地域限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区别内资: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半。注意适用税率如果是15%,减半就是7.5%,只有在追加优惠期才不能低于10%。

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列举:看教材非生产性的,掌握了它,也就等于掌握了生产性的了。

②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生产性收入过半,仍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生产性收入未过半,即使在减免期内,也不你享受免税或减税。(2免3减半过期不候,不会因任何原因顺延。)

③所指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免征、减征期。但当年所获利润要缴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④已得到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 地区经济特区 沿海港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浦东新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

生产性 税 率 15%(老市区 24%) 15% 15% 24%

定期减免 二免三减半

非生产性 税 率 15% 30% 30% 30%

定期

减免 一免二减半(服务性,且外商投资 500万美元以上) 无

3.追加投资项目优惠

①《目录》中所列项目,且符合下任一条件的,免2减3

A.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在6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B.新增额在1500万美元及以上,增幅在50%或以上的

②追加投资项目与原项目分别设帐、分别计算提得。

③新旧政策衔接问题:2002.01.01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自2002.01.01计算剩余优惠年限;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4.特定项目减免

①从1999.01.01起,能、码、港、交项目,国税总局批准,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税。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免5减半

③海南特区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5免5减半(15%的基础上减半,即为7.5%)

④上海浦东新区的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上海巿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5免5减半

⑤先进技术企业(一般是生产性企业),免2减3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适用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延长期最低税率不得低于10%)

⑥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所,但税率不得低于10%。

⑦从事农、林、牧的(不受地区限制

)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2减3,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15~30%。

******地区税率:

——特区、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法定减半期可以是7.5%,但延长减半期最低为10%)

——沿海经济开放区,适用24%,减半12%。

——其他,适用30%,减半15%。

5.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与内资完全相同。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税后),免征所得税。(不包括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国公司),这和内企不同,内企要还原后并入应税所得。

联想: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

   国内的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税。

    ②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

    ④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⑤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1免2减半。

    ⑥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

    减免的项目主要有:农林牧渔专有技术、科学研究专有技术、开发能源交通运输 专有技术、节约能源防治污染专有技术、重要科技领域专有技术。

    ⑦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7.股份制改制问题

①改制前未达到定期减免税期限的,改制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

②改制时对资产评估做了税务处理,并且补缴了已经减免的税款,新股份制企业可以从头再次重新享受优惠。

8.2003年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①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即可依照涉外企业纳税;

②以前亏损由剩余年限继续弥补,获利年度依照新办涉外企业执行。

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0.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再投资退税

1.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资、再开办(经营期≥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基本规定)

2.再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从海南获利再投资海南的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5年),全退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两类企业和海南的特殊规定)

  因各种原因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以上两类企业的,先按40%退,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其差额。

3.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地方税率)]×实际税率×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再投资指在利润提取前直接用于增资,或提取后直接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者用取得的利润购买本企业股票或其他企业股票的,不适用退税规定(因为属于间接投资)

对于免税利润再投资,不退税,对于来源于其他方面的资金再投资,不退税。

5.对于40%退税率的企业,再投资期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全部已退税款。

对于100%退税率的企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的;或3年内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缴回已退税款的60%。

6、对于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投资转让给其100%产权的子公司或被同一人100%控股的另一公司,可不认定其撤资。

除此之外,其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均视为撤资,均应退回税款。

十一、亏损弥补(同内资,注意选择权)

外企的亏损弥补往往和税收优惠期联系在一起。以弥补完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为获利年度,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优惠,在优惠期内,无论盈亏,都算是一个免税或减税的年度。优惠期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弥补。

十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同内资)

1.基本规定

(1)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中抵免。

(2)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亏损或无税年度的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3)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3.查补税款的抵免

(1)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

(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4.补充规定

(1)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

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②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③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④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十三、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内资同理,分国不分项。

公式: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30%+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注意:

1.上述税率不能用任何优惠税率计算,即境外所得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2.境内所得指的是补亏后的所得,境外所得指的是还原为税前的所得。

3.扣除限额大于境外已纳税款的,要补税,扣除限额小于境外已纳税款的,当年只能按扣除限额抵扣,未抵扣的境外已纳税款,在以后5年内用扣除限额的余额来补扣。

十四、关联企业的认定:注意选择题

十五、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适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全部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六、纳税申报

1.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区别内资:4个月内汇算清缴)

2.分设营业机构的合并纳税问题(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合并纳税):可选其中任何一个营业

机构合并申报纳税,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和自税额。

******内企存在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算补税的问题,而外企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外企有另外一个外国企业在华两个以上机构的合并申报纳税的问题,而内企则没这个内容。

3.与内资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首先用税率最低的盈利额来补亏)。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补亏的顺序是,先用税率最低的利润来补亏。

4.不按期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期申报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两部分

一部分: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

另一部分: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组织。属于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2.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计算纳税的,中方按内资企业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承风险,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从投资主体方面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净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不视为外商投资。

②外方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对外再投资的,为外商投资

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区别内资:税率3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1999.12.31以前按20%、2000.01.01以后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不得减除费用,对于转让收益可以扣除原帐面价值。),(源泉扣缴办法)

三、应纳税所得额

1.分期收款的:可按交付产品或开票日期或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区别内资:合同约定购买人应付款日期)

  2.建筑、安装、装配、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特殊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方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

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今年内资改与涉外同)

   (4)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内资:没有逾期时间限制)

   (6)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7)房地产开发,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根据预缴的退/补。——与内资一样。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投资利润不计入应税所得)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因为不产生损益,不计征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计入所得额,交所得税。

   (1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14)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认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即:可以递延缴纳5年)

     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冲减企业当期的收入。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看看,

理解意思就行。

    基本原则:业务全部发生的境内,应全额纳税,全部发生在境外,不纳税。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7)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销售境内房地产,以境外销售价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向境外代销企业支付的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有有效的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四、准予列支的项目

1.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的管理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审核后,准予全额列支。(只是定额控制,没有比例要求)(区别内资:没有要求CICPA报告,且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支付的服务费,可全额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管理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准列支)

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经审核后准予列支。(同内资)

3.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交际应酬费,在规定比例限额内扣除。 (区别内资:)

    ①全年销货净额小于1500万元的,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小于500万元的,10‰;大于500万元的部分,5‰。

    ******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划分不清的可按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4.汇兑损益,计入所属期间的损益。

5.工资、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备案,经批准这与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比例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完全不同。工资据实扣除

,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的扣除。

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员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了解

7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仅限这两种),可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盈利或亏损均可按规定计提。已列为坏帐的又收回,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税所得。(内资:5‰)

财产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区别一点:逾期2年不能收回的债务,可列为坏账损失(内资:无2年限制)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

8通过……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可全额列支(区别内资:按比例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经费,全额扣除。(内资:也可全额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注意不是抵税)

10租用生产经营场地,承租方依据发票所列租金数额税前扣除。

11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审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不含从其他单位购进的技术使用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额。(加扣同内资,但内资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企业类型。注意抵扣减至0为止,不得结转抵扣)

12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存的三项基金(医疗、住房、退休)、两项经费(教育、工会),税前列支。

福利费用:不得提取,但可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列支限额不超过全年工资的14%。

五、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

六、专门行业

1.房地产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2.除了从事生产经营外,同时对其他企业投资。

①无论是实物还是无形资产投资等投资,投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为财产转让收益,计所得。如果为净收益,数额较大,可分摊,不超过5年。

②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益和经营业务收入。对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纳税所得。同时相关支出不能列支。(内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计入所得。)

3.转让股票或股权。转让净收益计所得,转让净损失冲减所得。境外机构转让股票取得的净收益,暂

免缴纳所得税。

4.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等,全额计税,按10%计算应纳税预提所得额。

5.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则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强调:计算、综合题。

  1.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残值应当不低于10%;(内资:不得高于5%)需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报税务批准。

3.受赠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并可税前扣除。(内资:接受实物捐赠,可提折旧。但不能税前列支。接受时不计入所得,也不弥补亏损。变现时计入所得。)

八、资产重估变值。

改组或合并后,原企业注销登记的,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注:合并之前的)的变动部分,计入原企业损益,缴纳所得税。

九、减免税优惠(涉外的重点!!考涉外,只考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

1.特定区域减免

①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生产性限制),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

②沿海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所得税。

③沿海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能源、港口、交通建设的项目

C.在经济特区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外国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D.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

④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的涉外企业,外国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经营10年以上,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不受地域限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区别内资: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半。注意适用税率如果是15%,减半就是7.5%,只有在追加优惠期才不能低于10%。

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列举:看教材非生产性的,掌握了它,也就等于掌握了生产性的了。

②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生产性收入过半,仍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生产性收入未过半,即使在减免期内,也不你享受免税或减税。(2免3减半过期不候,不会因任何原因顺延。)

③所指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计算免征、减征期。但当年所获利润要缴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④已得到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 地区经济特区 沿海港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浦东新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

生产性 税 率 15%(老市区 24%) 15% 15% 24%

定期减免 二免三减半

非生产性 税 率 15% 30% 30% 30%

定期

减免 一免二减半(服务性,且外商投资 500万美元以上) 无

3.追加投资项目优惠

①《目录》中所列项目,且符合下任一条件的,免2减3

A.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在6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B.新增额在1500万美元及以上,增幅在50%或以上的

②追加投资项目与原项目分别设帐、分别计算提得。

③新旧政策衔接问题:2002.01.01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自2002.01.01计算剩余优惠年限;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4.特定项目减免

①从1999.01.01起,能、码、港、交项目,国税总局批准,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税。

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免5减半

③海南特区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5免5减半(15%的基础上减半,即为7.5%)

④上海浦东新区的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上海巿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5免5减半

⑤先进技术企业(一般是生产性企业),免2减3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适用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延长期最低税率不得低于10%)

⑥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所,但税率不得低于10%。

⑦从事农、林、牧的(不受地区限制

)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2减3,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15~30%。

******地区税率:

——特区、浦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法定减半期可以是7.5%,但延长减半期最低为10%)

——沿海经济开放区,适用24%,减半12%。

——其他,适用30%,减半15%。

5.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与内资完全相同。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税后),免征所得税。(不包括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国公司),这和内企不同,内企要还原后并入应税所得。

联想:个人所得税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

   国内的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纳税。

    ②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③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

    ④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⑤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1免2减半。

    ⑥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

    减免的项目主要有:农林牧渔专有技术、科学研究专有技术、开发能源交通运输 专有技术、节约能源防治污染专有技术、重要科技领域专有技术。

    ⑦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7.股份制改制问题

①改制前未达到定期减免税期限的,改制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

②改制时对资产评估做了税务处理,并且补缴了已经减免的税款,新股份制企业可以从头再次重新享受优惠。

8.2003年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①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即可依照涉外企业纳税;

②以前亏损由剩余年限继续弥补,获利年度依照新办涉外企业执行。

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0.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再投资退税

1.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资、再开办(经营期≥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基本规定)

2.再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从海南获利再投资海南的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5年),全退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两类企业和海南的特殊规定)

  因各种原因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以上两类企业的,先按40%退,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其差额。

3.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地方税率)]×实际税率×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再投资指在利润提取前直接用于增资,或提取后直接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者用取得的利润购买本企业股票或其他企业股票的,不适用退税规定(因为属于间接投资)

对于免税利润再投资,不退税,对于来源于其他方面的资金再投资,不退税。

5.对于40%退税率的企业,再投资期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全部已退税款。

对于100%退税率的企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的;或3年内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缴回已退税款的60%。

6、对于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投资转让给其100%产权的子公司或被同一人100%控股的另一公司,可不认定其撤资。

除此之外,其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均视为撤资,均应退回税款。

十一、亏损弥补(同内资,注意选择权)

外企的亏损弥补往往和税收优惠期联系在一起。以弥补完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为获利年度,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优惠,在优惠期内,无论盈亏,都算是一个免税或减税的年度。优惠期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弥补。

十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同内资)

1.基本规定

(1)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中抵免。

(2)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亏损或无税年度的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3)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3.查补税款的抵免

(1)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

(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4.补充规定

(1)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

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②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③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④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十三、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内资同理,分国不分项。

公式: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30%+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注意:

1.上述税率不能用任何优惠税率计算,即境外所得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2.境内所得指的是补亏后的所得,境外所得指的是还原为税前的所得。

3.扣除限额大于境外已纳税款的,要补税,扣除限额小于境外已纳税款的,当年只能按扣除限额抵扣,未抵扣的境外已纳税款,在以后5年内用扣除限额的余额来补扣。

十四、关联企业的认定:注意选择题

十五、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适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全部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六、纳税申报

1.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区别内资:4个月内汇算清缴)

2.分设营业机构的合并纳税问题(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合并纳税):可选其中任何一个营业

机构合并申报纳税,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和自税额。

******内企存在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算补税的问题,而外企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外企有另外一个外国企业在华两个以上机构的合并申报纳税的问题,而内企则没这个内容。

3.与内资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首先用税率最低的盈利额来补亏)。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补亏的顺序是,先用税率最低的利润来补亏。

4.不按期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期申报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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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xxx有限公司 重组计划 法律文件 目 录 外资并购一般性公司的操作程序 --------------------------------------------------------------- 2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清单 ----------------- 3 ...

  •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分四节 重点介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概览 一.减免税 1.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 国办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 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 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 ...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种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是历年常考考点)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 ...

  • 外商投资企业6
  •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于2007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2008年3月底,甲方已缴清全部出资,乙方未缴付,虽经甲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经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三章外资企业法-习题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4.5分,2010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4年.2008年案例分析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10年教材删掉了"反垄断审查"的内容 ...

  •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汽车业的影响
  •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从邓小平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全球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地加入到我国的经济进程中,从而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影响越来越重要.1979-2016年,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不断地加快,2004年以来使用外资得数额一直处于世界前三的位置. 汽车产业作为我 ...

  •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
  •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1 号 2001 年 4 月 12 日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