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国际投资法律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非仲裁方式和仲裁方式两类,分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投资争议解决
1CAFTA 投资争端非仲裁解决方式
1.1协议对非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①缔约方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应当书面提出,被诉方应在收到请求7 d内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 d 内进行秘密磋商,利益相关第三方也可参加。调解或调停程序作为选择性程序,可以在磋商后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程序期间进行,随时开始、随时终止。②投资者与缔约方政府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有磋商、东道国当地救济、调解、外交保护。《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时限应在6个月内,若在时限内未能解决,可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在其作出决定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请,并且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需满足该请求是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或损害之后的3 a内提出的;并提前90 d书面通知争端缔约方)。《投资协议》亦允许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非正式外交交涉,在争端缔约方未遵守裁定的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1.2与NAFTA 的比较
目前,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第11章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文件最具创造性的一项贡献,对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CAFTA 制定此类机制提供了经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也没有关于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而需适用第20章中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其与《投资协议》所采用的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委员会以解决缔约方间的争端,当双方在30~45 d内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贸易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贸易委员会将力求通过斡旋、调解、调停或其他可采用的手段迅速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出面请求成立专家组审查没有解决的事项并向争端方提出报告。尽管专家组的裁决没有约束性,但争端各方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协商,并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另外,CAFTA 《投资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在解决争端之前可以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可以排除缔约方对仲裁事项提出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等内容,而此类要求在NAFTA 中则未反映。
浅析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在国际投资法律中,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将中国与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非仲裁方式和仲裁方式两类,分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投资争议解决
1CAFTA 投资争端非仲裁解决方式
1.1协议对非仲裁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争端主体的不同:①缔约方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将磋商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应当书面提出,被诉方应在收到请求7 d内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30 d 内进行秘密磋商,利益相关第三方也可参加。调解或调停程序作为选择性程序,可以在磋商后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程序期间进行,随时开始、随时终止。②投资者与缔约方政府间投资争端的非仲裁解决方式主要有磋商、东道国当地救济、调解、外交保护。《投资协议》规定争议各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时限应在6个月内,若在时限内未能解决,可将争端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在其作出决定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申请,并且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需满足该请求是在投资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本协议义务的违反对其或其投资造成损失或损害之后的3 a内提出的;并提前90 d书面通知争端缔约方)。《投资协议》亦允许为便利一项争端解决的单一目的进行非正式外交交涉,在争端缔约方未遵守裁定的情况下,允许缔约方为其投资者提供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
1.2与NAFTA 的比较
目前,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区)第11章所确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该文件最具创造性的一项贡献,对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也为CAFTA 制定此类机制提供了经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中也没有关于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的特别规定,而需适用第20章中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其与《投资协议》所采用的机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委员会以解决缔约方间的争端,当双方在30~45 d内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贸易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贸易委员会将力求通过斡旋、调解、调停或其他可采用的手段迅速找到解决办法。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磋商方可出面请求成立专家组审查没有解决的事项并向争端方提出报告。尽管专家组的裁决没有约束性,但争端各方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和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协商,并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如能达成协议,申诉方可中止执行给予类似的好处,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另外,CAFTA 《投资协议》还规定了投资者在解决争端之前可以寻求过渡性保护措施、可以排除缔约方对仲裁事项提出外交保护或国际要求等内容,而此类要求在NAFTA 中则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