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宪法”,其精髓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2008年9月发生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却引起理论界和实践中的广泛讨论。在这起收购案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外国公司对我国民族企业的巨大挑战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巨大考验。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 并购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03-02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但唯独否定了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申请。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对社会的影响却日益加深,使经营者不得不再次审视《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同时也为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天然的保护屏障。 一、并购的相关性因素考察 (一)合理性因素考察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单纯从股份市场交易行为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授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说:“中国果汁市场在蓬勃快速增长。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价值,并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以增长在中国的业务。此举进一步表明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饮料选择以迎合他们的需求。”并且朱新礼董事长表示,“可口可乐与汇源的业务合并将形成双赢的合作关系,把可口可乐作为一家全球性饮料公司的专长与会员对中国饮料市场的了解和认识结合起来”。“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汇源果汁现有主要股东朱新礼、华平投资和法国达能就股权买卖已经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协议。三大股东共持有汇源果汁66�的股份,只要他们不违反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前提下,这些股东就具有出卖股份的权利。可口可乐公司愿意以高于市场价3倍的价格收购汇源股东的股份,现有股东也表示同意出卖股份。从民法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效力性因素考察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该收购案可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汇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在中国境内,中国政府给予汇源公司许多政策性支持。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地设在特拉华州,汇源果汁公司的注册地设立在开曼群岛,但其收购后的主要业务发生在我国境内,所以该收购行为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实践表明,反垄断法对域外行为所能产生的效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的管辖权效力,即主要的市场、资本和经营机构均在域外以及垄断行为也发生在域外,但对本国市场会产生一定影响,而本国法律只能对这种行为起到部分的效力;另一种是实质性的管辖效力,即主要的市场、资本和经营机构部分或均在域内以及垄断行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本国域内。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就属于后一种行为,所以必须要接受我国反垄断法的制约。 二、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份额的确定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从上表可知: 在25%以下浓度果汁市场上,前七名厂家零售量的份额是88.7%。其中汇源果汁占了29.1%,他的另一个竞争对手占据了26.4%,而且在零售量和零售额方面各占一席之地。如果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在25%以下浓度市场份额超过50%或者其他因素,在反垄断审查时就要谨慎对待。 26~99%中浓度果汁市场上,前四名厂家零售量的份额是85.4%。其中汇源果汁占据39.6%,与另一名对手形成了双寡头垄断状态,两家占据78.4%。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在这个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超过10.4%,则也就触犯了《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百分百果汁市场上,前六名厂家零售量的份额占据了85%。其中汇源果汁占据42.6%,领先第二名30.5%,形成了一枝独秀的地位,这也是汇源集团占据中国果汁市场“龙头老大”地位的重要原因。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百分百果汁市场上占有额超过7.4%,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审查时也要谨慎对待。 反垄断法是“具有经济法性质的一种法律”,“应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只要企业在我国境内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其经济活动行为就应当接受我国法律的制约。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 经营者集中是指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以世界营业额为标准,2008年8月3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在2007年度,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营业额为288亿美元,在亚太地区销售额约为36亿美元,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占亚太地区比重为34�计算,即为约12.24美元,仅可口可乐公司营业额已过了远远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以中国营业额为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在2007年度,汇源果汁的营业额已达到了26.56亿人民币,仅汇源果汁一家在国内的年度营业额就已经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合并后肯定会直接或者间接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来划分,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集团属于经营者集中,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 (三)消费者法益的保护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将会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重新审视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的影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并购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充分利用外资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利用外资的同时必然会引起国外企业并购我国民族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资本的快速增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研发能力、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通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以引进知识资本,促进我国企业战略重组和技术升级。 外资并购对我国民族企业发展确实存在有利的因素,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外资并购也正逐渐吞噬我国的民族企业。如:美加净、小护士、乐百氏、大宝、中华牙膏、乐凯……这些曾经是中国人家喻户晓的品牌被外资收购后,销量日益下降、市场不断萎缩、影响力一落千丈。当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后,等待他们也许只有是从消费者的目光中逐渐淡去。国人辛辛苦苦培养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民族品牌,最后沦为外国企业发展的垫脚石。 经济全球化是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经济竞争新的形态,而“品牌”则是竞争的重要力量,正如一句广告词所说的:相信品牌的力量。没有自己的品牌,就只能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同时还要出巨额的费用去买从自己手中制作出去的“名牌”。而这种“剪刀差”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自己永远被锁定在产业链的低端。 我国现在应当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重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民族品牌企业的发展,争取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民族企业。 四、结语 汇源并购案虽然已结束,但这件并购案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影响远未结束。通过这件案例,使国民尤其是企业家对民族品牌的发展又有了重新的审视和更为理性的认识。同时它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一次考验,通过这次的交锋,以后在遇到相似的案件,也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2]张世国.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相关规制.中国外资.2008(10).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4]可口可乐瓶子装汇源.中国物流与采购.2008(19). [5][日]金泽良雄.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6]刘文华.潘静成.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 http://www.省略.2009-03-18- 14. [8]赵晓波从.汇源并购案从汇源并购案看我国民族品牌的发展之路看我国民族品牌的发展之路.时代经贸.2008(9).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宪法”,其精髓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2008年9月发生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却引起理论界和实践中的广泛讨论。在这起收购案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外国公司对我国民族企业的巨大挑战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巨大考验。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 并购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03-02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照法律规定已审结24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对于1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商谈,申报方提出了减少排除限制竞争的解决方案并作出承诺,商务部附加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该集中,但唯独否定了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集团的申请。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对社会的影响却日益加深,使经营者不得不再次审视《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同时也为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天然的保护屏障。 一、并购的相关性因素考察 (一)合理性因素考察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单纯从股份市场交易行为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授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说:“中国果汁市场在蓬勃快速增长。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价值,并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以增长在中国的业务。此举进一步表明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饮料选择以迎合他们的需求。”并且朱新礼董事长表示,“可口可乐与汇源的业务合并将形成双赢的合作关系,把可口可乐作为一家全球性饮料公司的专长与会员对中国饮料市场的了解和认识结合起来”。“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汇源果汁现有主要股东朱新礼、华平投资和法国达能就股权买卖已经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协议。三大股东共持有汇源果汁66�的股份,只要他们不违反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前提下,这些股东就具有出卖股份的权利。可口可乐公司愿意以高于市场价3倍的价格收购汇源股东的股份,现有股东也表示同意出卖股份。从民法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效力性因素考察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该收购案可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汇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在中国境内,中国政府给予汇源公司许多政策性支持。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地设在特拉华州,汇源果汁公司的注册地设立在开曼群岛,但其收购后的主要业务发生在我国境内,所以该收购行为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实践表明,反垄断法对域外行为所能产生的效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的管辖权效力,即主要的市场、资本和经营机构均在域外以及垄断行为也发生在域外,但对本国市场会产生一定影响,而本国法律只能对这种行为起到部分的效力;另一种是实质性的管辖效力,即主要的市场、资本和经营机构部分或均在域内以及垄断行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本国域内。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就属于后一种行为,所以必须要接受我国反垄断法的制约。 二、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份额的确定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从上表可知: 在25%以下浓度果汁市场上,前七名厂家零售量的份额是88.7%。其中汇源果汁占了29.1%,他的另一个竞争对手占据了26.4%,而且在零售量和零售额方面各占一席之地。如果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在25%以下浓度市场份额超过50%或者其他因素,在反垄断审查时就要谨慎对待。 26~99%中浓度果汁市场上,前四名厂家零售量的份额是85.4%。其中汇源果汁占据39.6%,与另一名对手形成了双寡头垄断状态,两家占据78.4%。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在这个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超过10.4%,则也就触犯了《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百分百果汁市场上,前六名厂家零售量的份额占据了85%。其中汇源果汁占据42.6%,领先第二名30.5%,形成了一枝独秀的地位,这也是汇源集团占据中国果汁市场“龙头老大”地位的重要原因。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百分百果汁市场上占有额超过7.4%,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审查时也要谨慎对待。 反垄断法是“具有经济法性质的一种法律”,“应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只要企业在我国境内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其经济活动行为就应当接受我国法律的制约。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 经营者集中是指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以世界营业额为标准,2008年8月3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在2007年度,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营业额为288亿美元,在亚太地区销售额约为36亿美元,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占亚太地区比重为34�计算,即为约12.24美元,仅可口可乐公司营业额已过了远远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以中国营业额为标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在2007年度,汇源果汁的营业额已达到了26.56亿人民币,仅汇源果汁一家在国内的年度营业额就已经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合并后肯定会直接或者间接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来划分,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集团属于经营者集中,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 (三)消费者法益的保护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其他因素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将会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重新审视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的影响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并购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充分利用外资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利用外资的同时必然会引起国外企业并购我国民族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资本的快速增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研发能力、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通过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以引进知识资本,促进我国企业战略重组和技术升级。 外资并购对我国民族企业发展确实存在有利的因素,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外资并购也正逐渐吞噬我国的民族企业。如:美加净、小护士、乐百氏、大宝、中华牙膏、乐凯……这些曾经是中国人家喻户晓的品牌被外资收购后,销量日益下降、市场不断萎缩、影响力一落千丈。当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后,等待他们也许只有是从消费者的目光中逐渐淡去。国人辛辛苦苦培养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民族品牌,最后沦为外国企业发展的垫脚石。 经济全球化是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经济竞争新的形态,而“品牌”则是竞争的重要力量,正如一句广告词所说的:相信品牌的力量。没有自己的品牌,就只能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同时还要出巨额的费用去买从自己手中制作出去的“名牌”。而这种“剪刀差”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自己永远被锁定在产业链的低端。 我国现在应当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重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民族品牌企业的发展,争取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民族企业。 四、结语 汇源并购案虽然已结束,但这件并购案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影响远未结束。通过这件案例,使国民尤其是企业家对民族品牌的发展又有了重新的审视和更为理性的认识。同时它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一次考验,通过这次的交锋,以后在遇到相似的案件,也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2]张世国.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相关规制.中国外资.2008(10).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4]可口可乐瓶子装汇源.中国物流与采购.2008(19). [5][日]金泽良雄.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6]刘文华.潘静成.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 http://www.省略.2009-03-18- 14. [8]赵晓波从.汇源并购案从汇源并购案看我国民族品牌的发展之路看我国民族品牌的发展之路.时代经贸.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