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概述

  党的十八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正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因此,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漳浦县检察院结合漳浦县情和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全院联动,强化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我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坚持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当作重点工程来抓,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列入全院总体工作部署,多次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现状,落实措施,并以院务会、全院学习等形式向全体干警传达,引导干警转变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办案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做到在及时解决群众法律诉求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努力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实实在在地把涉检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到位,切实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认真调研,制定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小组,由控申科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工作,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亲自抓、业务科室各司其职、控申部门协调督促的工作格局,解决了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办的问题,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落实,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息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考核,并适当提高了考核分值,有效地调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量大与办案效率之间的矛盾,调动了案件承办人开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是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成立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处、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告申诉、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检察长任主任、副检察长任副主任的检察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管委员会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检察救助基金,为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开展和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   二是开通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我院承办人经常发现案件被告人经济基础不好,在实施犯罪之后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给被害人,再加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其在刑事诉讼中不知悉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此,我院在加大救助工作机制宣传、积极受理救助申请的同时,还鼓励办案人员耐心细致、主动深入地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及获赔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迅速汇报院领导决定是否给予救助,以求及时抚平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2010年9月6日,申请人翁某水因其儿子翁某荣交通肇事身亡,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检察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经检察长同意,由该院控申科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翁某水原与老伴翁某凤、儿子翁某荣和儿媳林某英四人共同生活,家中生活来源主要靠翁某荣种地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现翁某荣因交通肇事死亡,儿媳林某英因不堪重负回了娘家,现只剩下翁某水和老伴翁某凤相依为命,俩人均身体健康状况差,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子女可对其进行抚养。至该院受理该案时,翁某水尚未获得犯罪嫌疑人陈某娟任何的赔偿。了解情况后,该院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决定给予救助20000元,解决了翁某水与老伴翁某凤的后顾之忧。   三是采取多样化救助方式。第一,经济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实施救助。2010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16件,发放困难救助金21.7万元,所办信访案件全部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矛盾积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第二,心理救助。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及时联系协调精神卫生、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治疗和辅导。第三,监护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和保障、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联系街道、居委会等积极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   (三)整合资源,上下联营,不断增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   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借助外部力量,形成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   一是挖掘内力主动救助。对于情况紧急的救助对象或数额不大的临时救助,我院通过从专项救助基金中解决、发动干警捐款或首办部门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的方式,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对于数额较大且情况较为紧急的救助对象,则采取从专项救助基金中垫支的方式,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落实救助措施。   二是借助外力共同救助。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衔接,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救助对象予以救济和帮助,充分发挥了政府、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共同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1、救助资金来源尚不稳定。虽然早在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但在实践中,基层党政机关基本上尚未形成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共识,检察机关申请救助资金往往是多处奔走而未能获得支持,只能从有限的检察办公经费中挤出部分资金救助相关刑事被害人,以致于杯水车薪,造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无法全面开展。   2、救助对象限制较严。高检院文件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是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 但在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少之又少,一般仅存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这无疑给不属于不起诉案件的,重伤残疾或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设了一道门槛,使有些急需要帮助的对象被拒于救助的门槛之外,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   (一)加强沟通协调,解决资金来源   建议上级院同各级党政机关沟通协调,明确发文要求其下属机关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其当成一项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贯彻落实上八部委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文件的规定精神,统一设立划拨专项资金,为开展刑事被 害人救助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   (二)放宽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条件限制。对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不要仅限于不起诉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200)

  党的十八大把关注民生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基石的高度,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正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实现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因此,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漳浦县检察院结合漳浦县情和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全院联动,强化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我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坚持把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当作重点工程来抓,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列入全院总体工作部署,多次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现状,落实措施,并以院务会、全院学习等形式向全体干警传达,引导干警转变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办案与息诉并重的观念,做到在及时解决群众法律诉求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努力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实实在在地把涉检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解决到位,切实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认真调研,制定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小组,由控申科具体负责受理、协调工作,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亲自抓、业务科室各司其职、控申部门协调督促的工作格局,解决了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办的问题,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落实,将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为息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考核,并适当提高了考核分值,有效地调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量大与办案效率之间的矛盾,调动了案件承办人开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是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成立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处、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告申诉、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检察长任主任、副检察长任副主任的检察救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管委员会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检察救助基金,为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开展和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   二是开通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我院承办人经常发现案件被告人经济基础不好,在实施犯罪之后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给被害人,再加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其在刑事诉讼中不知悉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此,我院在加大救助工作机制宣传、积极受理救助申请的同时,还鼓励办案人员耐心细致、主动深入地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经济及获赔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迅速汇报院领导决定是否给予救助,以求及时抚平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创伤,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2010年9月6日,申请人翁某水因其儿子翁某荣交通肇事身亡,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检察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经检察长同意,由该院控申科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翁某水原与老伴翁某凤、儿子翁某荣和儿媳林某英四人共同生活,家中生活来源主要靠翁某荣种地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现翁某荣因交通肇事死亡,儿媳林某英因不堪重负回了娘家,现只剩下翁某水和老伴翁某凤相依为命,俩人均身体健康状况差,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子女可对其进行抚养。至该院受理该案时,翁某水尚未获得犯罪嫌疑人陈某娟任何的赔偿。了解情况后,该院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决定给予救助20000元,解决了翁某水与老伴翁某凤的后顾之忧。   三是采取多样化救助方式。第一,经济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实施救助。2010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16件,发放困难救助金21.7万元,所办信访案件全部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矛盾积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第二,心理救助。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及时联系协调精神卫生、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治疗和辅导。第三,监护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和保障、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联系街道、居委会等积极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   (三)整合资源,上下联营,不断增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   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上级机关的支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借助外部力量,形成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合力。   一是挖掘内力主动救助。对于情况紧急的救助对象或数额不大的临时救助,我院通过从专项救助基金中解决、发动干警捐款或首办部门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的方式,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对于数额较大且情况较为紧急的救助对象,则采取从专项救助基金中垫支的方式,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落实救助措施。   二是借助外力共同救助。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衔接,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救助对象予以救济和帮助,充分发挥了政府、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实现共同救助。   二、存在的问题   1、救助资金来源尚不稳定。虽然早在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但在实践中,基层党政机关基本上尚未形成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活动共识,检察机关申请救助资金往往是多处奔走而未能获得支持,只能从有限的检察办公经费中挤出部分资金救助相关刑事被害人,以致于杯水车薪,造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无法全面开展。   2、救助对象限制较严。高检院文件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是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 但在基层检察工作实践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少之又少,一般仅存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这无疑给不属于不起诉案件的,重伤残疾或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设了一道门槛,使有些急需要帮助的对象被拒于救助的门槛之外,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   (一)加强沟通协调,解决资金来源   建议上级院同各级党政机关沟通协调,明确发文要求其下属机关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其当成一项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贯彻落实上八部委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文件的规定精神,统一设立划拨专项资金,为开展刑事被 害人救助提供强力的资金保障。   (二)放宽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条件限制。对被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又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家庭,不要仅限于不起诉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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