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矿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入库,必须在手持机中准确输入爆炸物品信息,并且填写入库单,写明炸药型号、雷管编号、出厂日期、数量和质量等严格审查,并进货接收人签字,入库时要保管员验明票物正确,登记入库。

二、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选在干燥的地方,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丝网,其高度不底于2米,围墙或铁丝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少于5米。

2.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放在炸药、雷管库房中,严禁混放。爆破材料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干燥防潮、清洁卫生。

3.炸药库、雷管库必须装有向外开的两道门,一道铁皮门,一道栅栏门,必须配备两名专职保管员,炸药、雷管库钥匙两人各拿一把,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管理。

4.库房必须备用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爆炸材料的领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领取炸药、雷管时,由专职放炮员凭本人“放炮员卡”领取,填写领料单,并且各标段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库,由保管员当班领退所需的数量,不得多领,保管员写明帐目。

2.每班剩余炸药、雷管应交回库房,由保管员验明数量,方可入库登记,在当班的领料单上记明领取和交回的数量。

3.必须有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放炮员无炸药、雷管箱不许领取炸药、雷管。

4.严禁将爆炸材料乱扔、乱放,不得个人保存,更不允许带回家中。

四、放炮员运送炸药、雷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放炮员运送炸药、雷管分别装在不同的箱内,并做到炸药、雷管不同罐运送,必须分次运输。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员或护送员外,不得乘坐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米每秒,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保持罐笼不震动。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里。

7.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防止撞冲,爆破员在运送过程不能中途逗留。

五、井下爆炸材料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发爆器由放炮员保管使用,不得交于他人操作和保管,严禁将钥匙和炮机连在一起。

2.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做起爆药卷或起爆。在井下掘进、回采工作面不能存放过多的起爆药卷,装配起爆炸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引爆药卷时避开电缆、电器设备等导电体。

4.炸药、雷管不能在工作面、巷道中乱扔乱放,炸药雷

管箱必须上锁。

5.放炮时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装配起爆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冲击、折断脚线的损坏脚线绝缘层。

7.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雷管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8.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药前: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焰,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12.爆破母线和脚线连接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电器相接触,爆破母线在巷道中悬挂避开电缆、信号

线。

13.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爆通电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中,爆破后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爆破母线与脚线连接工作由爆破员一人操作,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爆破前班长必须清点人数,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起爆命令,爆破工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秒,方可起爆。

六、如发现偷盗和丢失炸药、雷管时,立即报案,查清物品下落并及时追回。

七、爆破工不负责任丢失和偷盗时,轻者罚款200-300元,重者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发现放炮员私自交给他人运送和使用,出现问题由放炮员负责,轻者罚款200-300元,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井下带队队长、安全员在工作中对火工品进行监督,不要出现漏洞,如发现偷盗炸药、雷管的工人,及时汇报领导,由矿领导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反,否则从严处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矿方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矿方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由公司安环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方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

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默勒三矿矿工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默勒三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本矿井上下各岗位实际生产特点,特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职责

矿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人员调配、资金落实、部门协调等。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白英明 副组长:贺生财

成员:张渭平 马玉山、祁郁福 王森 韩照顺 李成基 曾海明 高琨 赵良玉 祁元宝 科金龙 郑永华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队全年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的制定和项目实施。

2.负责井下作业班队井下喷雾洒水系统的管理、改造。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少作业现场煤尘对职工的危害。

3.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落实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

4.对全体职工进行培训,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5.负责及时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二、综合防尘管理办法

1.工作面风巷、运输机巷及各输送机转载点处均要安装喷雾装置。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达到接头严密不漏水

2. 工作面风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内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能封闭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要求喷雾装置灵敏可靠,使用故障少,喷雾必须对准,起尘少。

4.实现隔爆设施标准化,即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安全科通风队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防尘设施的维修,如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合格,发现一处罚井下通风工每人次50元。

6.回采工作面在采煤、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开启喷雾装置,或进行湿式打眼未使用喷雾装置严禁采煤或岩巷掘进。

7.所有防尘洒水管路上安装的控制阀、减压阀及支管路上的控制阀,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如有违犯者,每查出一次罚款30元。

8.井下所有运煤系统的喷雾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当班采煤班队负责职责范围内运煤系统转载点喷雾及净化水幕装置的使用

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运煤即开、无煤即停喷雾装置的原则,否则每发现一次不使用喷雾装置,罚该喷雾点在岗司机20元。

9.对井下所有积尘巷道进行定期冲洗,对没有供水管路的积尘巷道进行定期清扫,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现象,每发现一处超标,罚当班采煤队50元。

10.所有进入工作面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不得进入工作面。

三、职工健康管理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2.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A)。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井下工人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4.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线片。

6.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

(5).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7.对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矽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

8.定期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进行更换。

四、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1、每月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确保职工能正确对待防尘工作。

2、每2个季度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考试。

3、班队在召开班前会议时必须时刻强调职业病防治安全知识,在上班期间班队负责人必须严格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将井下作业人员使用职业病防治的劳保用品纳入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由职业病防治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存有记录备查。

矿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入库,必须在手持机中准确输入爆炸物品信息,并且填写入库单,写明炸药型号、雷管编号、出厂日期、数量和质量等严格审查,并进货接收人签字,入库时要保管员验明票物正确,登记入库。

二、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选在干燥的地方,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丝网,其高度不底于2米,围墙或铁丝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少于5米。

2.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放在炸药、雷管库房中,严禁混放。爆破材料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干燥防潮、清洁卫生。

3.炸药库、雷管库必须装有向外开的两道门,一道铁皮门,一道栅栏门,必须配备两名专职保管员,炸药、雷管库钥匙两人各拿一把,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管理。

4.库房必须备用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爆炸材料的领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领取炸药、雷管时,由专职放炮员凭本人“放炮员卡”领取,填写领料单,并且各标段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库,由保管员当班领退所需的数量,不得多领,保管员写明帐目。

2.每班剩余炸药、雷管应交回库房,由保管员验明数量,方可入库登记,在当班的领料单上记明领取和交回的数量。

3.必须有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放炮员无炸药、雷管箱不许领取炸药、雷管。

4.严禁将爆炸材料乱扔、乱放,不得个人保存,更不允许带回家中。

四、放炮员运送炸药、雷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放炮员运送炸药、雷管分别装在不同的箱内,并做到炸药、雷管不同罐运送,必须分次运输。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除爆破员或护送员外,不得乘坐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米每秒,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保持罐笼不震动。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里。

7.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防止撞冲,爆破员在运送过程不能中途逗留。

五、井下爆炸材料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发爆器由放炮员保管使用,不得交于他人操作和保管,严禁将钥匙和炮机连在一起。

2.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做起爆药卷或起爆。在井下掘进、回采工作面不能存放过多的起爆药卷,装配起爆炸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引爆药卷时避开电缆、电器设备等导电体。

4.炸药、雷管不能在工作面、巷道中乱扔乱放,炸药雷

管箱必须上锁。

5.放炮时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装配起爆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冲击、折断脚线的损坏脚线绝缘层。

7.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雷管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8.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药前: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焰,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12.爆破母线和脚线连接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电器相接触,爆破母线在巷道中悬挂避开电缆、信号

线。

13.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爆通电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中,爆破后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爆破母线与脚线连接工作由爆破员一人操作,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爆破前班长必须清点人数,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起爆命令,爆破工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秒,方可起爆。

六、如发现偷盗和丢失炸药、雷管时,立即报案,查清物品下落并及时追回。

七、爆破工不负责任丢失和偷盗时,轻者罚款200-300元,重者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发现放炮员私自交给他人运送和使用,出现问题由放炮员负责,轻者罚款200-300元,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井下带队队长、安全员在工作中对火工品进行监督,不要出现漏洞,如发现偷盗炸药、雷管的工人,及时汇报领导,由矿领导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反,否则从严处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矿方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矿方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由公司安环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方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

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默勒三矿矿工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默勒三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本矿井上下各岗位实际生产特点,特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职责

矿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人员调配、资金落实、部门协调等。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白英明 副组长:贺生财

成员:张渭平 马玉山、祁郁福 王森 韩照顺 李成基 曾海明 高琨 赵良玉 祁元宝 科金龙 郑永华

二)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队全年职业病防治计划、方案的制定和项目实施。

2.负责井下作业班队井下喷雾洒水系统的管理、改造。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少作业现场煤尘对职工的危害。

3.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落实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

4.对全体职工进行培训,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5.负责及时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二、综合防尘管理办法

1.工作面风巷、运输机巷及各输送机转载点处均要安装喷雾装置。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达到接头严密不漏水

2. 工作面风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内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应能封闭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并要求喷雾装置灵敏可靠,使用故障少,喷雾必须对准,起尘少。

4.实现隔爆设施标准化,即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安全科通风队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防尘设施的维修,如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合格,发现一处罚井下通风工每人次50元。

6.回采工作面在采煤、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开启喷雾装置,或进行湿式打眼未使用喷雾装置严禁采煤或岩巷掘进。

7.所有防尘洒水管路上安装的控制阀、减压阀及支管路上的控制阀,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如有违犯者,每查出一次罚款30元。

8.井下所有运煤系统的喷雾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当班采煤班队负责职责范围内运煤系统转载点喷雾及净化水幕装置的使用

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运煤即开、无煤即停喷雾装置的原则,否则每发现一次不使用喷雾装置,罚该喷雾点在岗司机20元。

9.对井下所有积尘巷道进行定期冲洗,对没有供水管路的积尘巷道进行定期清扫,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现象,每发现一处超标,罚当班采煤队50元。

10.所有进入工作面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不得进入工作面。

三、职工健康管理

1.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2.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A)。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井下工人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4.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线片。

6.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

(5).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7.对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矽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

8.定期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进行更换。

四、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1、每月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确保职工能正确对待防尘工作。

2、每2个季度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的考试。

3、班队在召开班前会议时必须时刻强调职业病防治安全知识,在上班期间班队负责人必须严格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在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将井下作业人员使用职业病防治的劳保用品纳入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由职业病防治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存有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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