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废与存--兼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废与存 

兼 论 第 三 次著作 权 法修 订 

/瞿昊晖  

栏 

目 

主 

持 

张 

君 

【 摘要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 了现行著作权 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 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 出版过  程 中必备环节的保障 ,应予维持 。依据法理 ,该条文的 内容不宜保 留在规定排他性 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  

通 过 分析 编辑修 改权条 款 的 内容 与保 护 作品 完整 权之 间 的关 系可 知 ,对作 品 文字性 的修 改 实为对保 护 作 品完整权 的 

限制 ,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 , 修订草案- -  ̄ 4  ̄ - 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 益规 定在 “ 权利 

的限制 ” 中,以解 决现 实与理论 的 冲 突。   【 关键词 】 编 辑修 改权 条 款 修改权 保护 作 品完整 权 文 字性修 改 权 利 的限制 

【 作者信息 】 瞿昊晖,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基金项 目 】 本 文 系国家社科 基金 重 大项 目 “ 中国特 色知识 产权 理论 体 系研 究” ( 1 1 Z D& 0 7 6 ) 的 阶段 成果 。  

国家版权局就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所公布 的第一次  版物中如果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伪造等 ,导致 当事人的 

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草案送审稿都  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出版机构将可能承担相应 的民 

删去 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 ,即通常意义上的编辑  事责任。因此 ,从出版的现实来看 ,新闻出版机 构需要  修改权条款 。从立法进程来看 ,该条的删除势在必行 ,   “ 编辑把关 ”。实际上 ,这就是要求编辑对作品进行必 

但该条款 的被删除是否合适 ,其所 留下的功能缺位将如  要 的 修 改 、删 节 ,从 而保 证 出版 质 量 、规 避 法律 风 险 。   何填补 ,这些 问题都值得探讨 。因此 ,本文将对该条款  以文字作品的出版编辑为例 ,涉及编辑修改的 “ 编辑把  进行现实探 讨和法理 分析 ,并思考其废与存的理 由与制  关”有如下 内容 :  

度 设计 。  

1 . 出版质量 的保障 

编辑在进行作品的审查时 ,首先应 当对如下内容的  规范 性和准确 性予 以审视 ,即数字 、文字 、词 语 、句  子 、标点符号 、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计量单位、图表 

编 辑 修 改权 条款 保 留的现 实 探讨 :   编 辑 把 关 

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设立是基于我国的出版现实和法 

律规 定 。从现行 《 出版 管理条例 》第二十 四条可知 ,  

等 内容。如果这些内容 出现错讹 ,编辑就应 当按 照国家 

图书出版社 、报社 、

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  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其作出合乎规范的修改 ,以保障作  度 ,由编辑负责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 《 出版管理  品文 字 用语 的规 范 性 ;其 次 ,应 当核 实 、订 正 作 品 中的 

条例 》的规定 ,并结合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  资料 、注释 、参考文献 ,保障作 品内容的准确 性 ;最  章可知 ,出版物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版  后 ,还可能需要对 作品的标题 、作者简介 、摘要、关键 

的 内容 ,编辑 以及 出版机 构都应 当承担一定 的行政 责  词 、段落结构等作合理的增删或调整 ,以保证作品内容  这些都是保障 出版质量的必要手段 ,主要  任 ,如编 辑 资 格 的注 销 、出 版机 构 年检 不予 通 过 与 罚款  的逻辑性。… 等 。此外 ,从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知 ,出   涉及文字性的修改 ,而不改变作品的观点和内容,避免 

编辑之友 ・ E @ t e  ̄ q l F r i e n d   2 0 1 4 . 3  j 版 权 0 8 9  

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家建议稿 的内容都大致相同 ,即对该条文的 内容进行 

2 . 法律风险的规避 

修订 ,赋予图书 出版者、报社及期刊社以文字性修改 、  

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  除出版质量之 外 ,作品中还可能出现 内容错误 、违  删节的权利。 ( 法等情况 。尽管其产 生的法律责 任主要 由作者 承担 ,   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 

然而依 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 《 出版管理条例 》可  产权学 院的专家建 议稿 )不过 ,从 著作权 法修订 的两 

知 ,出版 机构有 可能承担侵权 责任以及行政 责任 。因  个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草案送审稿可知 ,国家版权局早  此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编辑在出版过程中就不可避免  在第一个征求意见稿中就删除 了现行著作权的第三十四 

地需要对文章所涉及 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必要的修改。具  条 ,并且在其后的两稿中予 以维持 。尽管三个 修订稿的 

体而言 ,基于规避风险的修改可依照民事责任以及行政  说明都没有提及删除第三十四条的理由 ,但从本次著作 

责任的承担而进行区分。  

权法修订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条文调整与内容修订的精 

对于 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有案件大部分是基于  神与措施中 ,可以窥见本次修法废除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  名誉权以及死者人格 利益侵权而产生 ,如胡骥超 、周孔  法理所 在 :  

昭 、石述成诉刘守忠 、 《 遵义晚报 》社

侵害名誉权纠纷 

1 . 排他性权利的宣示 

从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缘起可知 ,包括著作权在 内  的知识产权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 高国家核心竞  争力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新途径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案送审稿 )   的说明 ) 因此 ,本次修法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类型 以及 

利用方式的重构的 目标就是 ,通过明确排他性权利 ,使 

案 ,彭家惠诉 《 中国故事 》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等 。这  些案件在认定 出版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时候 ,都将其  审查行为纳入了过错的考量 。依 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等我国法院 当前对于  名誉权 的侵权政策考量可知 ,法院对于作品所涉及的事 

实 内容与评论内容进行了区分 ,即要求基本事实属实 ,   且不存在贬损或羞辱的人身攻击性评论 。这就要求编辑 

在作品审查过程中,保证基本事实的准确 ,对拿不准的 

事实避免采取肯定 、直接的判断性表述 ,并且对文辞中 

著作权 法起到 鼓励 创作 、保 障授权机 制 、促进 市场交  易、强化保护的作用。这种精神也直接反映在相关权章  节的名称修改和内容调整中 ,如将 “ 出版 、表演 、录音  录像 、播放 ”的章节 名称进行 归类、概括 ,更名为 “ 相  关权 ”。【 3   此外 ,将其中相关 的名称从 “ 行为”修改为  “ 主体” ,并将现行法 中与排他性的相关权无关的内容  或是删除或是挪到其他章节 ,如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一  条 (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协议条款 ) 被删除 ,而第 

四十三条 ( 广播 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条款 )的 

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评论进行删节。【 2 】   对于行政 责任的承担 ,从 《 出版管理条例 》等新闻 

出版法规 、规章可知 ,编 辑以及 出版 机构应 当保 证出  版物不含有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所禁止的 内  

容。这可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种 ,前者一般 

指包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扰乱社会秩 

序 ,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 ,编辑应予以删节 。后者往往 

是指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  内容挪到草案第四十九条 ,即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中。具  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内容 ,编辑应当进行修改。   体到出版者所享有的权 利安排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缩减  从编辑 出版的现 实来看 ,编辑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  了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出版者权利的内容 ,其 目的正是  改、删节不仅是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规定的要求 ,也是  为了体现 出版者作为相关权人所拥有 的排他性权 利。因  保障出版质量、书刊风格 的必需。同时 ,编辑还应当对  此 ,修 订草案对 出版者权 利进 行 了大 幅度的修 订 ,取  编辑修改权 条款 )以及第三 十五条  作品中存在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内容 、涉嫌侵权的内容  消 了第三十 四条 (

进行修改 、删节 以规避相应 的法律 责任 。由于这将侵犯 

( 演 绎作品 出版 条款 ),并将 原第三 十二条 ( 图书 出  

投稿 、转载及摘  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以及出版机构应 当获得作  版 、重印及再版条款 )、第三十三条 ( 编条款 )的内容分 别安排至权 利的限制以及权利的行使  者许可 ,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向作者提供修改意见。  

等章节内。出版者权利的内容仅保 留了对版式设计的相 

二 、编 辑修 改 权条 款 删 除 的法理 分 析 :   文责 自负 

关权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 案送 审稿 ))这表 明 ,此次修 法改变 了早年 

关于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的修改 ,中南财经政  立法不分 条文性质 、全面规定 的特点 ,而是从学理 出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3 家接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机构  发 ,突 出出版者所 享有的私权 内容 ,区分出版者对 著 

0 9 0  I 编 辑 之友 ・ E  ̄ t o r m l F i r e n d  l  2 0 1 4   3 } 版 权 

作权 的权利 限制和权 利行使 ,从 而厘清 了出版相关 权  往不会改变作品的观点和 内容 ,故一般不视 为侵犯著作  的权利体系。   权。从对修改行为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分析 ,推断立法  从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的内容可知 ,其分为两  者的用意 ,可知 由于 编辑修改 权条款所涉及 的 内容修 

部分 内容 ,即文字性修改和 内容修改 ,前者不视为侵害  改 ,可以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制范围 ,而文字性修 

保 护作品完整权 ,无需著作权人许可 ;后者则可能直接  改不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因此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保  侵 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观  护作品完整权 的行使 结果推知 ,故没有单独规 定的必  对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 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要。可以说 ,编辑修改权条款 删除的诱因是 出版者排他  等条文 内容的删除和调整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特别删除  性相关权的确立 ,根本原 因则在于立法者对保护作品完  了依照著作权行使即可推知 的内容 ,即使用他人作品需  整权认识的变

化。   要获得许可 、支付报酬等 ,故在第三十 四条中 ,出版机  从著作权法修订的要求和举措来看 ,著作权体系以  构在获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 ,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的规  及相关权体系的整理是著作权产业化 的基础 。因此 ,著  定可 以删除。而文字性修改 的权利与其说是排 他性的权  作权法着重对作者以及相关权人所创作的应受著作权法  利 ,不如说是有限的权益 ,并不能与出版者所 享有的版  保护 内容的权项构建和权能规定。这突出了权利人的地  式设计权所相提并论。因此,编辑修改权条款难 以保 留   位 ,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并承担相 

在相关权的内容中。  

应 的责任 ,即 “ 文责 自负”,而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删除  表现的正是对 “ 文责 自负”的肯定。  

2 .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调整 

在学理上 ,编辑修改权往往被视为对著作修改权 的 

限制。[ 4 】 本次 著作权法修订取消了修改权 ,将其相关 内  

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理 由为 ,修改权在理论 中往 

三 、编 辑 修 改权 条 款修 订 的立 法 考量 :   利 益 平 衡 

立足实践 ,编辑修改权条款又是 出版实践中所必需 

往被 认为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另一方面 ,从 日本 、德国 

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可知 ,修改权往往是通过保护作  的措施 ;依照法理 ,编辑修改权 条款不适于 作为 出版  品完整权而实现 。这种立法 观点也反映在实践中 ,但凡  者所享有的排他性相关权 。从前文分析可知 ,现行编辑  涉 及修改权的诉讼纠纷 ,原告往往会以 “ 侵犯修改权 、   修改权条款的内容包括两种 :无需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为诉 由,并请求保护 ,如沈家和诉北  性修改 以及必需著作权人许可的内容修改。毫无疑问 , 京出版社 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 、保 护作品完整权  对作品 内容的修改属于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范围 ,故不需  纠纷案 ,白秀娥 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亦不必在著作权法 中予以规定 ,这也是本次修订所确立  不 与其 订立合 同且 未经其 同意修改 、使用其作 品侵犯  的精神 与实践。其可以依 照作者明示或者默示方式的许  著作权 纠纷案等 ,这些案件 或载于 《 最高人 民法院公  可而实现 ,如当作者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并且按照作品利  报 》,或载于 《 人 民法院案例选 》,都表 明了著作修改  用的相应需求而作 出必要修改的可能性都考虑过 ,那么  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区分。   依照著作权法原理 ,著

作权法不规定著作修改权 ,   这种行为就属于默示的同意。[ 6   在美国I t a r - T a s s   Ru s s i a n  

Ne w s   A g e n c y   v . Ru s s i a n   K u r i e r , I n c . 案中 ,法院认为 ,当 

其主 要原 因在 于 ,法律 一般 确 认的是排他性 的专有权  作者 为了 出版 而将文章提 交给报纸时 ,就被视 为作 出    这也是我国书刊所惯行 的措施。当  利 ,即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特定行为的权利。从这一点来  了一项默示许可 。【

看 ,著作修改权的主要 内容是 “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  然 ,即使作者通 过明示或 者默 示的方式 同意他人对 于 

作品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涉及 当事人对 自己作品修改  自己的作品进行 修改 ,但是在 没有作 出详细说 明的情 

的积极 自由 ,以及对他人修改行为的控 制。【 5   这就存在  况下 ,对于歪曲 自己作品并且严重损害到精神利益的行 

  如下问题 ,首先 ,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进行修改的积极  为 ,作者有权予以禁止。

自由无需法律进行规定 ;其次 ,他人修改 的行为 ,要 么 

是涉及改编等新作品的创作 ,要么仅是对作品的修改 ,  

对于编辑修改权条款 中无需许可 的文字性修改规定  的删除 ,在文字 性修改可 以明确界定 的情况下 ,其可 

前者可以受到演绎权等权利的限制 ,而后者则涉及两种  以作为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当然结果 ,故也不必规  情况 :其一是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其可以直接受到保 护  定在著作权法中。然而 ,前文所述文字性修改和 内容修  作品完整权的约束 ;其二是对作品文字性 的修改 ,这往  改的类型区分仅是理想状态 。在出版 编辑实践中,内容 

编辑 之 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i e m l  I  2 0 1 4   3  I 版 权 1  0 9 1  

性修改和文字性修改往往依作品类型而不同 ,领域互有  字性修改进行客观判断。   重叠之处 ,难以截然两分。编辑在对作品进行处理时 ,   不可能对任何改动都 向著作权人 申请许可 ,双方对修改 

语 

定性 的不同可能导致著作权人 以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为 

著作权修订草案可以参照德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 

诉由而提起 诉讼。如在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与王清  以及 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将编辑对作 

秀侵犯著作权 纠纷上 诉案中 ,作者对 出版社将 书名 由   品文字性修改 的权益作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限制 ,规 

《 人大学 》变更为 《 人大制度学 》

所产生的争议 ,案号  定在权利的限制中。这既明晰了编辑修改权 的性质 ,也  ( 2 0 1 0) 冀民三终字第1 2 号 。这将妨碍对作品进行正常  明确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 。因此 ,可在 著作权法修 

的编辑 出版 ,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原则。实际  订草案的第四章 “ 权利的限制”中增加如下内容 :   上 ,由于著作权权项与权能的设置是围绕利用方式而设  第X X条 下列情 形 不视 为侵犯 保护 作 品 完整权 :   立 ,为了作品的正常使用而对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 ,这  整权的限制。一般 而言 ,有如下情形 :作品的使用人因  为正常的使 用而对作品进行修改 ,如计算机程序 、实用  为了作品 出版的需要 ,图书出版者 、报社以及期刊  已经得到了各国理论和实践的认可 ,视为对保护作品完  社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盈 

参考文献 :  

[ 1 ]李法惠 . 编辑修改权 与作者修 改权的区分[ J ] .中国出版 ,  

2 0 0 6( 6):6 .  

艺术作品等作品的使用,出版者对于出版过程中所发生  的拼写错误或者错误的标点符号进行修改 ;为了再现作  品而对作品的修改行为,如建 筑作品应规划等需要 ,而 

进行必要修改。由于这些修改都是为 了作品的正常利用 

[ 2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 [ H ] .北京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8: 2 0 9 -2 1O .  

或再现 ,即使被作者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侵害 ,法  院也不能判决侵权 。因此 ,在著作权法中 ,文字性修改 

的权益 虽然不宜作为排他性权利 ,但可作为对保护作品 

[ 3 ]吴汉 东. 《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体例和重点 [ J ] .   法商研究 ,2 0 1   2( 5 ):6 O .  

[ 4 ] 刘有东. 论作品修改权[ J ] . 现代 法学 ,2 0 1 O( 5 )   l 8 1 .  

完整权 的限制。仅包含文字性修改权益为内容的编辑修  改权条款 ,既符合法理和体系化的要求 ,也能满足实践 

[ 5 ] 王迁. 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J ] . 法学 ,2 0 0 7( 1   1) :  

3 6 .  

[ 6 ][ 德 ]雷炳德著 . 著作权法[ H ] . 张恩 民 , 译. 北京 : 法律 出  

的需要。这就要求将编辑修改权条款 规定在权利的限制  版社 ,2 0 0 5 :2 8 1 .   中,即文字性修改不仅是修改行为的一种 ,还是判断是  [ 7 ]I t a r — T a s s   R u s s i a n  N e w s   A g e n c y   V .R u s s i a n  K u r i

e r 。I n c . 。   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 准。这亦在司法中 ,赋予法 

1   5 2   F . 3 d   8 2 .9 4   n . 1   5 ( 2 d   C i r . 1 9 9 8 ) .  

官以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利于对涉案的修改是否属于文 

( 上 接 第8 8 页 )2 0 1   1 , 3 3( 4) :9 0 — 9 5 .  

[ 7 ]J a c o b s 。 M . , V i c k e r y , S . K . a n d  D r o g e , C . ( 2 0 0 7 ) 。 T h e   e f f e c t s  o f   p r o d u c t   m o d u l a r i t y   o n   c o mp e t i t i v e  p e r f o r m a n c e . D o   1 n t e g r a t i o n   s t r a t e g i e s   m e d i a t e   t h e   r e ] a t 1 0 n s h 1 D ? 【 J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J o u r n a l   o f   O p e r a t i o n s   a n d   P r o d u c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 2 7( 1 O ) :1 0 4 6 —1 0 6 8 .  

[ 8 j郭全 中. “ 十 二五”期 间中国传媒业 的趋势——兼谈传媒集 团规 划中的几个 关键 问题 [ J ] . 新 闻记 者 ,2 0 1   1( 5 ):4 1 — 4 6 .  

[ 9 ][ 1   6 ]V o s s , A . &H s u a n , J . ( 2 0 0 9 ) .S e r v i c e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a n d   m o d u l a r i t y . D e c i s i o n   S c i e n c e s ,4 O ( 3 ) :5 4 1 - 5 6 9 .   [ 1   O ]P i c a r d 。 R . G . ( 2 0 0 0 ) . C h a n g i n g   b u s i n e s s   m o d e l s   o f   o n l i n e   c o n t e n t   s e r v i c e s : t h e i r   i m p l i c a t i o n s   f o r   m u l t i m e d i a   a n d   o t h e r   c o n t e n t   p r o d u c e r s [ J ] .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J o u r n a l   o n   M e d i a   M a n a g e m e n t 。 2( 2 ) : 6 0 — 6 8 .  

[ 1 I ][ 1 8 ]H e n d e r s o n , R … M& C l a r k 。 K . B . ( 1 9 9 0 ) . A r c h i t e c t u r

a l  i n n o v a t i o n : T h e   r e c 0 n f   g u r a t i 0 n   o f   e x i s t i n g   p r o d u c t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t h e   f a i l u r e   o f   e s t a b l i s h e d   f i r m s [ J ] . A d m 1 n 1 s t r a t 1 v e   S c i e n c e   Q u a r t e r l y . 3 5 ( 1 ) : 9 — 3 0 .  

[ 1   2 ][ 1   4 ][ 1   7 ]B a s k … A   L i p p o n e n , M . , R a j a h o n k a . M . a n d   T i n n i i  ̄ , M . ( 2 0 1 。 ) , T h e   c o n c e p t   o f   m o d u l a r i t y : d i f f u s i o n   f r o m   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t o  

s e r v i c e   p r o d u c t i o n [ J ] , J o u r n a l   o f   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y   M a n a g e m e n t 。 2 1 ( 3 ) : 3 5 5 — 3 7 5 .  

[ 1 3 ]刘茜 , 任佩瑜 . 模块化价值创新 :媒介融合背景下传媒整合战略研究 [ J ] ' 现代传播 ,2 0 1 3( 1) : 1   5 2 — 1   5 3 .  

[ 1   5 ] 钱晓文 . 媒体实施平台战略的必要性与可行 1 生 [ J ] . 青年记者 ,2 0 0 3( 9 ):9 - 1 O .   [ 1 9 ] 黄灵 . 传统期刊数字转型须 “ 量体裁衣 ”I N ] . 中国新 闻出版报 ,2 0 1 3 - 0 7 - 0 3 .  

[ 2 0 ] 汤雪梅 . 数字期刊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特点[ J ] . 出版广角 ,2 0 1   3( 1   5) :2 2 - 2 5   .

0 9 2  I 编辑之友 ・ E d  ̄ t o r l a l F r i e n d    2 l 0 1 4   3  I 版 权  

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废与存 

兼 论 第 三 次著作 权 法修 订 

/瞿昊晖  

栏 

目 

主 

持 

张 

君 

【 摘要 】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 了现行著作权 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 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 出版过  程 中必备环节的保障 ,应予维持 。依据法理 ,该条文的 内容不宜保 留在规定排他性 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  

通 过 分析 编辑修 改权条 款 的 内容 与保 护 作品 完整 权之 间 的关 系可 知 ,对作 品 文字性 的修 改 实为对保 护 作 品完整权 的 

限制 ,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 , 修订草案- -  ̄ 4  ̄ - 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 益规 定在 “ 权利 

的限制 ” 中,以解 决现 实与理论 的 冲 突。   【 关键词 】 编 辑修 改权 条 款 修改权 保护 作 品完整 权 文 字性修 改 权 利 的限制 

【 作者信息 】 瞿昊晖,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基金项 目 】 本 文 系国家社科 基金 重 大项 目 “ 中国特 色知识 产权 理论 体 系研 究” ( 1 1 Z D& 0 7 6 ) 的 阶段 成果 。  

国家版权局就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所公布 的第一次  版物中如果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伪造等 ,导致 当事人的 

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草案送审稿都  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出版机构将可能承担相应 的民 

删去 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 ,即通常意义上的编辑  事责任。因此 ,从出版的现实来看 ,新闻出版机 构需要  修改权条款 。从立法进程来看 ,该条的删除势在必行 ,   “ 编辑把关 ”。实际上 ,这就是要求编辑对作品进行必 

但该条款 的被删除是否合适 ,其所 留下的功能缺位将如  要 的 修 改 、删 节 ,从 而保 证 出版 质 量 、规 避 法律 风 险 。   何填补 ,这些 问题都值得探讨 。因此 ,本文将对该条款  以文字作品的出版编辑为例 ,涉及编辑修改的 “ 编辑把  进行现实探 讨和法理 分析 ,并思考其废与存的理 由与制  关”有如下 内容 :  

度 设计 。  

1 . 出版质量 的保障 

编辑在进行作品的审查时 ,首先应 当对如下内容的  规范 性和准确 性予 以审视 ,即数字 、文字 、词 语 、句  子 、标点符号 、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计量单位、图表 

编 辑 修 改权 条款 保 留的现 实 探讨 :   编 辑 把 关 

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设立是基于我国的出版现实和法 

律规 定 。从现行 《 出版 管理条例 》第二十 四条可知 ,  

等 内容。如果这些内容 出现错讹 ,编辑就应 当按 照国家 

图书出版社 、报社 、

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  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其作出合乎规范的修改 ,以保障作  度 ,由编辑负责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 《 出版管理  品文 字 用语 的规 范 性 ;其 次 ,应 当核 实 、订 正 作 品 中的 

条例 》的规定 ,并结合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  资料 、注释 、参考文献 ,保障作 品内容的准确 性 ;最  章可知 ,出版物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版  后 ,还可能需要对 作品的标题 、作者简介 、摘要、关键 

的 内容 ,编辑 以及 出版机 构都应 当承担一定 的行政 责  词 、段落结构等作合理的增删或调整 ,以保证作品内容  这些都是保障 出版质量的必要手段 ,主要  任 ,如编 辑 资 格 的注 销 、出 版机 构 年检 不予 通 过 与 罚款  的逻辑性。… 等 。此外 ,从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可知 ,出   涉及文字性的修改 ,而不改变作品的观点和内容,避免 

编辑之友 ・ E @ t e  ̄ q l F r i e n d   2 0 1 4 . 3  j 版 权 0 8 9  

侵犯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家建议稿 的内容都大致相同 ,即对该条文的 内容进行 

2 . 法律风险的规避 

修订 ,赋予图书 出版者、报社及期刊社以文字性修改 、  

参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  除出版质量之 外 ,作品中还可能出现 内容错误 、违  删节的权利。 ( 法等情况 。尽管其产 生的法律责 任主要 由作者 承担 ,   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及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 

然而依 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以及 《 出版管理条例 》可  产权学 院的专家建 议稿 )不过 ,从 著作权 法修订 的两 

知 ,出版 机构有 可能承担侵权 责任以及行政 责任 。因  个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草案送审稿可知 ,国家版权局早  此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编辑在出版过程中就不可避免  在第一个征求意见稿中就删除 了现行著作权的第三十四 

地需要对文章所涉及 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必要的修改。具  条 ,并且在其后的两稿中予 以维持 。尽管三个 修订稿的 

体而言 ,基于规避风险的修改可依照民事责任以及行政  说明都没有提及删除第三十四条的理由 ,但从本次著作 

责任的承担而进行区分。  

权法修订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条文调整与内容修订的精 

对于 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现有案件大部分是基于  神与措施中 ,可以窥见本次修法废除编辑修改权条款 的  名誉权以及死者人格 利益侵权而产生 ,如胡骥超 、周孔  法理所 在 :  

昭 、石述成诉刘守忠 、 《 遵义晚报 》社

侵害名誉权纠纷 

1 . 排他性权利的宣示 

从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的缘起可知 ,包括著作权在 内  的知识产权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 高国家核心竞  争力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新途径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案送审稿 )   的说明 ) 因此 ,本次修法中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类型 以及 

利用方式的重构的 目标就是 ,通过明确排他性权利 ,使 

案 ,彭家惠诉 《 中国故事 》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等 。这  些案件在认定 出版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时候 ,都将其  审查行为纳入了过错的考量 。依 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等我国法院 当前对于  名誉权 的侵权政策考量可知 ,法院对于作品所涉及的事 

实 内容与评论内容进行了区分 ,即要求基本事实属实 ,   且不存在贬损或羞辱的人身攻击性评论 。这就要求编辑 

在作品审查过程中,保证基本事实的准确 ,对拿不准的 

事实避免采取肯定 、直接的判断性表述 ,并且对文辞中 

著作权 法起到 鼓励 创作 、保 障授权机 制 、促进 市场交  易、强化保护的作用。这种精神也直接反映在相关权章  节的名称修改和内容调整中 ,如将 “ 出版 、表演 、录音  录像 、播放 ”的章节 名称进行 归类、概括 ,更名为 “ 相  关权 ”。【 3   此外 ,将其中相关 的名称从 “ 行为”修改为  “ 主体” ,并将现行法 中与排他性的相关权无关的内容  或是删除或是挪到其他章节 ,如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一  条 (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协议条款 ) 被删除 ,而第 

四十三条 ( 广播 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条款 )的 

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评论进行删节。【 2 】   对于行政 责任的承担 ,从 《 出版管理条例 》等新闻 

出版法规 、规章可知 ,编 辑以及 出版 机构应 当保 证出  版物不含有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所禁止的 内  

容。这可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种 ,前者一般 

指包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扰乱社会秩 

序 ,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 ,编辑应予以删节 。后者往往 

是指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  内容挪到草案第四十九条 ,即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中。具  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内容 ,编辑应当进行修改。   体到出版者所享有的权 利安排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缩减  从编辑 出版的现 实来看 ,编辑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  了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出版者权利的内容 ,其 目的正是  改、删节不仅是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规定的要求 ,也是  为了体现 出版者作为相关权人所拥有 的排他性权 利。因  保障出版质量、书刊风格 的必需。同时 ,编辑还应当对  此 ,修 订草案对 出版者权 利进 行 了大 幅度的修 订 ,取  编辑修改权 条款 )以及第三 十五条  作品中存在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内容 、涉嫌侵权的内容  消 了第三十 四条 (

进行修改 、删节 以规避相应 的法律 责任 。由于这将侵犯 

( 演 绎作品 出版 条款 ),并将 原第三 十二条 ( 图书 出  

投稿 、转载及摘  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以及出版机构应 当获得作  版 、重印及再版条款 )、第三十三条 ( 编条款 )的内容分 别安排至权 利的限制以及权利的行使  者许可 ,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向作者提供修改意见。  

等章节内。出版者权利的内容仅保 留了对版式设计的相 

二 、编 辑修 改 权条 款 删 除 的法理 分 析 :   文责 自负 

关权 。 ( 参见国家版权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修订草 案送 审稿 ))这表 明 ,此次修 法改变 了早年 

关于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的修改 ,中南财经政  立法不分 条文性质 、全面规定 的特点 ,而是从学理 出  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3 家接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机构  发 ,突 出出版者所 享有的私权 内容 ,区分出版者对 著 

0 9 0  I 编 辑 之友 ・ E  ̄ t o r m l F i r e n d  l  2 0 1 4   3 } 版 权 

作权 的权利 限制和权 利行使 ,从 而厘清 了出版相关 权  往不会改变作品的观点和 内容 ,故一般不视 为侵犯著作  的权利体系。   权。从对修改行为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分析 ,推断立法  从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 四条的内容可知 ,其分为两  者的用意 ,可知 由于 编辑修改 权条款所涉及 的 内容修 

部分 内容 ,即文字性修改和 内容修改 ,前者不视为侵害  改 ,可以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制范围 ,而文字性修 

保 护作品完整权 ,无需著作权人许可 ;后者则可能直接  改不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因此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保  侵 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观  护作品完整权 的行使 结果推知 ,故没有单独规 定的必  对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 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要。可以说 ,编辑修改权条款 删除的诱因是 出版者排他  等条文 内容的删除和调整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特别删除  性相关权的确立 ,根本原 因则在于立法者对保护作品完  了依照著作权行使即可推知 的内容 ,即使用他人作品需  整权认识的变

化。   要获得许可 、支付报酬等 ,故在第三十 四条中 ,出版机  从著作权法修订的要求和举措来看 ,著作权体系以  构在获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 ,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的规  及相关权体系的整理是著作权产业化 的基础 。因此 ,著  定可 以删除。而文字性修改 的权利与其说是排 他性的权  作权法着重对作者以及相关权人所创作的应受著作权法  利 ,不如说是有限的权益 ,并不能与出版者所 享有的版  保护 内容的权项构建和权能规定。这突出了权利人的地  式设计权所相提并论。因此,编辑修改权条款难 以保 留   位 ,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并承担相 

在相关权的内容中。  

应 的责任 ,即 “ 文责 自负”,而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删除  表现的正是对 “ 文责 自负”的肯定。  

2 .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调整 

在学理上 ,编辑修改权往往被视为对著作修改权 的 

限制。[ 4 】 本次 著作权法修订取消了修改权 ,将其相关 内  

容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理 由为 ,修改权在理论 中往 

三 、编 辑 修 改权 条 款修 订 的立 法 考量 :   利 益 平 衡 

立足实践 ,编辑修改权条款又是 出版实践中所必需 

往被 认为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另一方面 ,从 日本 、德国 

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可知 ,修改权往往是通过保护作  的措施 ;依照法理 ,编辑修改权 条款不适于 作为 出版  品完整权而实现 。这种立法 观点也反映在实践中 ,但凡  者所享有的排他性相关权 。从前文分析可知 ,现行编辑  涉 及修改权的诉讼纠纷 ,原告往往会以 “ 侵犯修改权 、   修改权条款的内容包括两种 :无需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为诉 由,并请求保护 ,如沈家和诉北  性修改 以及必需著作权人许可的内容修改。毫无疑问 , 京出版社 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 、保 护作品完整权  对作品 内容的修改属于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范围 ,故不需  纠纷案 ,白秀娥 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亦不必在著作权法 中予以规定 ,这也是本次修订所确立  不 与其 订立合 同且 未经其 同意修改 、使用其作 品侵犯  的精神 与实践。其可以依 照作者明示或者默示方式的许  著作权 纠纷案等 ,这些案件 或载于 《 最高人 民法院公  可而实现 ,如当作者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并且按照作品利  报 》,或载于 《 人 民法院案例选 》,都表 明了著作修改  用的相应需求而作 出必要修改的可能性都考虑过 ,那么  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区分。   依照著作权法原理 ,著

作权法不规定著作修改权 ,   这种行为就属于默示的同意。[ 6   在美国I t a r - T a s s   Ru s s i a n  

Ne w s   A g e n c y   v . Ru s s i a n   K u r i e r , I n c . 案中 ,法院认为 ,当 

其主 要原 因在 于 ,法律 一般 确 认的是排他性 的专有权  作者 为了 出版 而将文章提 交给报纸时 ,就被视 为作 出    这也是我国书刊所惯行 的措施。当  利 ,即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特定行为的权利。从这一点来  了一项默示许可 。【

看 ,著作修改权的主要 内容是 “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  然 ,即使作者通 过明示或 者默 示的方式 同意他人对 于 

作品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涉及 当事人对 自己作品修改  自己的作品进行 修改 ,但是在 没有作 出详细说 明的情 

的积极 自由 ,以及对他人修改行为的控 制。【 5   这就存在  况下 ,对于歪曲 自己作品并且严重损害到精神利益的行 

  如下问题 ,首先 ,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进行修改的积极  为 ,作者有权予以禁止。

自由无需法律进行规定 ;其次 ,他人修改 的行为 ,要 么 

是涉及改编等新作品的创作 ,要么仅是对作品的修改 ,  

对于编辑修改权条款 中无需许可 的文字性修改规定  的删除 ,在文字 性修改可 以明确界定 的情况下 ,其可 

前者可以受到演绎权等权利的限制 ,而后者则涉及两种  以作为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当然结果 ,故也不必规  情况 :其一是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其可以直接受到保 护  定在著作权法中。然而 ,前文所述文字性修改和 内容修  作品完整权的约束 ;其二是对作品文字性 的修改 ,这往  改的类型区分仅是理想状态 。在出版 编辑实践中,内容 

编辑 之 友 ・ E d i t o r i a l F r i e m l  I  2 0 1 4   3  I 版 权 1  0 9 1  

性修改和文字性修改往往依作品类型而不同 ,领域互有  字性修改进行客观判断。   重叠之处 ,难以截然两分。编辑在对作品进行处理时 ,   不可能对任何改动都 向著作权人 申请许可 ,双方对修改 

语 

定性 的不同可能导致著作权人 以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为 

著作权修订草案可以参照德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 

诉由而提起 诉讼。如在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与王清  以及 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将编辑对作 

秀侵犯著作权 纠纷上 诉案中 ,作者对 出版社将 书名 由   品文字性修改 的权益作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限制 ,规 

《 人大学 》变更为 《 人大制度学 》

所产生的争议 ,案号  定在权利的限制中。这既明晰了编辑修改权 的性质 ,也  ( 2 0 1 0) 冀民三终字第1 2 号 。这将妨碍对作品进行正常  明确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 。因此 ,可在 著作权法修 

的编辑 出版 ,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原则。实际  订草案的第四章 “ 权利的限制”中增加如下内容 :   上 ,由于著作权权项与权能的设置是围绕利用方式而设  第X X条 下列情 形 不视 为侵犯 保护 作 品 完整权 :   立 ,为了作品的正常使用而对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 ,这  整权的限制。一般 而言 ,有如下情形 :作品的使用人因  为正常的使 用而对作品进行修改 ,如计算机程序 、实用  为了作品 出版的需要 ,图书出版者 、报社以及期刊  已经得到了各国理论和实践的认可 ,视为对保护作品完  社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盈 

参考文献 :  

[ 1 ]李法惠 . 编辑修改权 与作者修 改权的区分[ J ] .中国出版 ,  

2 0 0 6( 6):6 .  

艺术作品等作品的使用,出版者对于出版过程中所发生  的拼写错误或者错误的标点符号进行修改 ;为了再现作  品而对作品的修改行为,如建 筑作品应规划等需要 ,而 

进行必要修改。由于这些修改都是为 了作品的正常利用 

[ 2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 [ H ] .北京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8: 2 0 9 -2 1O .  

或再现 ,即使被作者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侵害 ,法  院也不能判决侵权 。因此 ,在著作权法中 ,文字性修改 

的权益 虽然不宜作为排他性权利 ,但可作为对保护作品 

[ 3 ]吴汉 东. 《 著作权法 》第三次修改的背景 、体例和重点 [ J ] .   法商研究 ,2 0 1   2( 5 ):6 O .  

[ 4 ] 刘有东. 论作品修改权[ J ] . 现代 法学 ,2 0 1 O( 5 )   l 8 1 .  

完整权 的限制。仅包含文字性修改权益为内容的编辑修  改权条款 ,既符合法理和体系化的要求 ,也能满足实践 

[ 5 ] 王迁. 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J ] . 法学 ,2 0 0 7( 1   1) :  

3 6 .  

[ 6 ][ 德 ]雷炳德著 . 著作权法[ H ] . 张恩 民 , 译. 北京 : 法律 出  

的需要。这就要求将编辑修改权条款 规定在权利的限制  版社 ,2 0 0 5 :2 8 1 .   中,即文字性修改不仅是修改行为的一种 ,还是判断是  [ 7 ]I t a r — T a s s   R u s s i a n  N e w s   A g e n c y   V .R u s s i a n  K u r i

e r 。I n c . 。   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 准。这亦在司法中 ,赋予法 

1   5 2   F . 3 d   8 2 .9 4   n . 1   5 ( 2 d   C i r . 1 9 9 8 ) .  

官以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利于对涉案的修改是否属于文 

( 上 接 第8 8 页 )2 0 1   1 , 3 3( 4) :9 0 — 9 5 .  

[ 7 ]J a c o b s 。 M . , V i c k e r y , S . K . a n d  D r o g e , C . ( 2 0 0 7 ) 。 T h e   e f f e c t s  o f   p r o d u c t   m o d u l a r i t y   o n   c o mp e t i t i v e  p e r f o r m a n c e . D o   1 n t e g r a t i o n   s t r a t e g i e s   m e d i a t e   t h e   r e ] a t 1 0 n s h 1 D ? 【 J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J o u r n a l   o f   O p e r a t i o n s   a n d   P r o d u c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 2 7( 1 O ) :1 0 4 6 —1 0 6 8 .  

[ 8 j郭全 中. “ 十 二五”期 间中国传媒业 的趋势——兼谈传媒集 团规 划中的几个 关键 问题 [ J ] . 新 闻记 者 ,2 0 1   1( 5 ):4 1 — 4 6 .  

[ 9 ][ 1   6 ]V o s s , A . &H s u a n , J . ( 2 0 0 9 ) .S e r v i c e   a r c h i t e c t u r e   a n d   m o d u l a r i t y . D e c i s i o n   S c i e n c e s ,4 O ( 3 ) :5 4 1 - 5 6 9 .   [ 1   O ]P i c a r d 。 R . G . ( 2 0 0 0 ) . C h a n g i n g   b u s i n e s s   m o d e l s   o f   o n l i n e   c o n t e n t   s e r v i c e s : t h e i r   i m p l i c a t i o n s   f o r   m u l t i m e d i a   a n d   o t h e r   c o n t e n t   p r o d u c e r s [ J ] .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J o u r n a l   o n   M e d i a   M a n a g e m e n t 。 2( 2 ) : 6 0 — 6 8 .  

[ 1 I ][ 1 8 ]H e n d e r s o n , R … M& C l a r k 。 K . B . ( 1 9 9 0 ) . A r c h i t e c t u r

a l  i n n o v a t i o n : T h e   r e c 0 n f   g u r a t i 0 n   o f   e x i s t i n g   p r o d u c t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a n d  

t h e   f a i l u r e   o f   e s t a b l i s h e d   f i r m s [ J ] . A d m 1 n 1 s t r a t 1 v e   S c i e n c e   Q u a r t e r l y . 3 5 ( 1 ) : 9 — 3 0 .  

[ 1   2 ][ 1   4 ][ 1   7 ]B a s k … A   L i p p o n e n , M . , R a j a h o n k a . M . a n d   T i n n i i  ̄ , M . ( 2 0 1 。 ) , T h e   c o n c e p t   o f   m o d u l a r i t y : d i f f u s i o n   f r o m   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t o  

s e r v i c e   p r o d u c t i o n [ J ] , J o u r n a l   o f   M a n u f a c t u r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y   M a n a g e m e n t 。 2 1 ( 3 ) : 3 5 5 — 3 7 5 .  

[ 1 3 ]刘茜 , 任佩瑜 . 模块化价值创新 :媒介融合背景下传媒整合战略研究 [ J ] ' 现代传播 ,2 0 1 3( 1) : 1   5 2 — 1   5 3 .  

[ 1   5 ] 钱晓文 . 媒体实施平台战略的必要性与可行 1 生 [ J ] . 青年记者 ,2 0 0 3( 9 ):9 - 1 O .   [ 1 9 ] 黄灵 . 传统期刊数字转型须 “ 量体裁衣 ”I N ] . 中国新 闻出版报 ,2 0 1 3 - 0 7 - 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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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2  I 编辑之友 ・ E d  ̄ t o r l a l F r i e n d    2 l 0 1 4   3  I 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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