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律师:评李天一案!

两权相衡重者胜:评李天一案!

2013-07-11  斯伟江知名律师

权利的衡量:李天一案中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中国当下最发达的事业,恐怕未必是共产主义事业,而是娱乐业。连李天一的最新律师声明,也是被新浪娱乐转发的,本案热点,李天一的父亲李双江将军,属于军事人物,但民众都认为是娱乐人物。但是律师声明最后署名是李某某,那李某某到底是谁?如果说,大家都不清楚,是哪个李某某,那么这个律师声明也就失去任何意义。当然,谁都知道,这指李天一。律师也知道大家知道是李天一。

律师函中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从该法修改沿革看,91年的法律就这样规定的。那么铺天盖地的关于李天一的报道,是否真的违反了该法条呢?

问题是,谁先说出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呢?除了办案单位的人,就是受害人。如果是办案单位的人说出来,那么是办案单位的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是受害人说出来,那么完全合法的,作为受害人,其不属于新闻机构,且其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希望公众舆论监督这种特殊身份家庭,以免其利用影响力干涉司法。这里涉及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

我们说,很多利益(甚至善)是互相冲突的,类似前阵子的斯诺登事件中的棱镜项目,出了恐怖事件之后,要抓恐怖分子,安全和自由就成了冲突,每一个上飞机的人,必须忍受被以前更严格的案件,甚至要解皮带,被摸身,但考虑小命要紧,就必须忍受。

李天一的案件,其发酵的原因,是因为李将军的名人加权力的身份,如果李天一是普通平民子弟,恐怕也不会引起如此波澜。纨绔子弟,屡屡生事,古人说天一生水,今后要改为天一生事。养不教,父之过,对此,舆论一边倒,很符合国情。况且,中国的司法,可信度不高,加剧了该案的关注度。说实话,这种案子,在国外,也会引人注目,最关健的原因,恐怕是名人的儿子。不过,恐怕也不会如中国一样,说不能在报道上引用名字。因为涉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

因为,即便办案机关保密,但受害人仍会诉之于舆论,而舆论也会说是谁的儿子,但是,由于李双江自己之前非常高调地推出儿子李天一,不但有照片,而且有视频,更不用说名字。而且,现在的舆论,已经进入自媒体的时代,更不可能将上述法定义务强加于普通网民。因此,实际上,对公众舆论感兴趣的案件,家长对自己儿子的名字或者照片保护不周的情况下,要想让公众不知道李天一,完全是不可能的任务。正如,目前李天一的律师,假设大家都知道是为李天一案作声明,但假装最后写上李某某,实在是一种嘲讽!

至于律师说要无罪辩护,引发了网名的激烈批评。我想,这种案件,以后是不公开审判,谁也不可能公布证据,因此,有罪与否,实属律师个人的判断问题。这个判断如果着实离谱,律师的水平问题。问题是,绝大多数人无法旁听案件,也就无从判断律师无罪辩护是否离谱。外人隔靴搔痒,难免不能中的。就如医生也得看了化验单,望闻问切之后才能开药,其他医生也只能谨慎发言。非专业的人士自然可以以自己的判断发言,外行本身就是看热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全部青少年,但总归有个别案件要被其他权利所胜过,譬如李天一案。在普通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公安部、最高检等多会严格执行其规定,毕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没个人青春期都会犯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能改过,一样是好汉。古有周处,今后未必不是李天一。

袁世凯对儿子袁克文说,“人贵自立,不可恃先人之泽尔无所建树。建树之始,始于学问。观夫贵豪子弟,多不识一字,而骄奢淫逸,终至家破人亡。假如李天一被定罪,多年以后他出狱之后,肯定会改名,面容会很成熟些,我希望他改名为李悔之。再也不辜负他父母的期望,我相信,他父母也一样爱他,只是爱的方式发生了错误。溺爱不是爱,正如毒药不是药!

舆论的猛烈批评,是良药之一。以前他们不知道自己有多少缺点,多招人恨。这次或许能让他们体察并悔改,从这个意义上说,李双江何尝不可以一起改名为:李双悔。

两权相衡重者胜:评李天一案!

2013-07-11  斯伟江知名律师

权利的衡量:李天一案中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中国当下最发达的事业,恐怕未必是共产主义事业,而是娱乐业。连李天一的最新律师声明,也是被新浪娱乐转发的,本案热点,李天一的父亲李双江将军,属于军事人物,但民众都认为是娱乐人物。但是律师声明最后署名是李某某,那李某某到底是谁?如果说,大家都不清楚,是哪个李某某,那么这个律师声明也就失去任何意义。当然,谁都知道,这指李天一。律师也知道大家知道是李天一。

律师函中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从该法修改沿革看,91年的法律就这样规定的。那么铺天盖地的关于李天一的报道,是否真的违反了该法条呢?

问题是,谁先说出了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呢?除了办案单位的人,就是受害人。如果是办案单位的人说出来,那么是办案单位的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是受害人说出来,那么完全合法的,作为受害人,其不属于新闻机构,且其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希望公众舆论监督这种特殊身份家庭,以免其利用影响力干涉司法。这里涉及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

我们说,很多利益(甚至善)是互相冲突的,类似前阵子的斯诺登事件中的棱镜项目,出了恐怖事件之后,要抓恐怖分子,安全和自由就成了冲突,每一个上飞机的人,必须忍受被以前更严格的案件,甚至要解皮带,被摸身,但考虑小命要紧,就必须忍受。

李天一的案件,其发酵的原因,是因为李将军的名人加权力的身份,如果李天一是普通平民子弟,恐怕也不会引起如此波澜。纨绔子弟,屡屡生事,古人说天一生水,今后要改为天一生事。养不教,父之过,对此,舆论一边倒,很符合国情。况且,中国的司法,可信度不高,加剧了该案的关注度。说实话,这种案子,在国外,也会引人注目,最关健的原因,恐怕是名人的儿子。不过,恐怕也不会如中国一样,说不能在报道上引用名字。因为涉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

因为,即便办案机关保密,但受害人仍会诉之于舆论,而舆论也会说是谁的儿子,但是,由于李双江自己之前非常高调地推出儿子李天一,不但有照片,而且有视频,更不用说名字。而且,现在的舆论,已经进入自媒体的时代,更不可能将上述法定义务强加于普通网民。因此,实际上,对公众舆论感兴趣的案件,家长对自己儿子的名字或者照片保护不周的情况下,要想让公众不知道李天一,完全是不可能的任务。正如,目前李天一的律师,假设大家都知道是为李天一案作声明,但假装最后写上李某某,实在是一种嘲讽!

至于律师说要无罪辩护,引发了网名的激烈批评。我想,这种案件,以后是不公开审判,谁也不可能公布证据,因此,有罪与否,实属律师个人的判断问题。这个判断如果着实离谱,律师的水平问题。问题是,绝大多数人无法旁听案件,也就无从判断律师无罪辩护是否离谱。外人隔靴搔痒,难免不能中的。就如医生也得看了化验单,望闻问切之后才能开药,其他医生也只能谨慎发言。非专业的人士自然可以以自己的判断发言,外行本身就是看热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全部青少年,但总归有个别案件要被其他权利所胜过,譬如李天一案。在普通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公安部、最高检等多会严格执行其规定,毕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没个人青春期都会犯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能改过,一样是好汉。古有周处,今后未必不是李天一。

袁世凯对儿子袁克文说,“人贵自立,不可恃先人之泽尔无所建树。建树之始,始于学问。观夫贵豪子弟,多不识一字,而骄奢淫逸,终至家破人亡。假如李天一被定罪,多年以后他出狱之后,肯定会改名,面容会很成熟些,我希望他改名为李悔之。再也不辜负他父母的期望,我相信,他父母也一样爱他,只是爱的方式发生了错误。溺爱不是爱,正如毒药不是药!

舆论的猛烈批评,是良药之一。以前他们不知道自己有多少缺点,多招人恨。这次或许能让他们体察并悔改,从这个意义上说,李双江何尝不可以一起改名为:李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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