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平等主体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性质 法的分类:
1、根本法与普通法 2、一般法与特别法 3、公法与私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冲突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各国法的渊源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法理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办)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政府) 7、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 8、国际条约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中 (六)自治法规
(七)司法解释
(八)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四、民法学体系 (一)总论(《民法通则》) (二)分论 1、物权(《物权法》) 2、债权(《合同法》) 3、婚姻家庭(《婚姻法》) 4、继承权(《继承法》) 5、人身权 6、知识产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7、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讲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人的设立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三.合伙
(一)合伙概述
合伙----个人合伙·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2)宣告失踪的效力
a、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b、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3)失踪宣告的撤销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2)宣告死亡的效力 (3)死亡宣告的撤销 二、 法人
(一)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2、学理对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特殊普通合伙 3、有限合伙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事务执行
4、合伙损益的分配与亏损处理 5、合伙债务的承担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
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制
3、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合伙人责任承担不同
第四讲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的特征、形式 (一)民事行为的特征 1、是民事主体所为的行为
2、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行为 3、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1、目的意思 2、效果意思 3、表示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1)推定形式 (2)沉默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五讲 代理
(六)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人所为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包括: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类型 (一)法定代理 (二)指定代理 (三)委托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代理人利益 四、复代理
五、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死亡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
六、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的类型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4、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三讲 物权制度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者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六讲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债权请求权
但例外: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
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 2、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
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一、物权的特征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三、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二)物权公示的方式 1、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3)登记作为处分要件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
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
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
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2、交付
(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 (3)指示交付 (4)拟制交付
四、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一)善意取得 (二)拾得遗失物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十四讲 债法 一、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二)缔约上的过失 (三)单独行为 (四)侵权行为 (五)无因管理 (六)不当得利 (七)其他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的特征
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C.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善 (2)要约的效力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要约的失效
A.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 B.受约人拒绝要约 C.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D.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2)承诺的效力(3)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2、标的
3、质量与数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类型 2、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
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违约责任 1、违约形态
(1)履行不能;(2)延迟履行;(3)不完全履行(4)拒绝履行;(5)债权人延迟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3、债权人的过错 (二)免责条款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违约金 (4)定金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2、修理、重作、更换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1、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 侵权责任
(一)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3、教唆行为 4、帮助行为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 2、雇主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四)各类侵权责任
1、 产品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五) 侵权责任的承担
1、侵权责任的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 (2)受害人的同意 2、外来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受害人过错 (四)第三人过错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调整对象
1、从范围看: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2、从性质看: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三)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伦理性 2、习俗性 3、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具体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 禁止性规定
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讲 亲属制度
一、法律上亲属的概念特征 二、亲属的分类
(一) 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外亲 2、有服亲与无服亲 五服: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二) 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3、姻亲 三、亲属的范围 四、亲系和亲等 (一) 亲系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二) 亲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 2、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
3、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 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九讲 婚姻的成立--结婚 一、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 (一)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亲迎 (二)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三) 近代的共诺婚
(四) 现代结婚法的发展趋势 二、婚约与聘礼
给付的彩礼三种情况返还: 1、未登记
2、登记未共同生活
3、给付造成生活困难,以离婚为返还条件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 (一) 必备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 禁止条件
1、有配偶者不得结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 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四、结婚的形式要件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和宣告机关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
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婚姻效力概说 (二)夫妻关系演进 七、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4、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思考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1)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E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 其它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3、夫妻间的继承权
第十讲 婚姻终止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现行婚姻法离婚制度 (一) 行政离婚 (二) 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 诉讼离婚的二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 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同居义务的解除 (2)忠实义务的消除 (3)再婚的自由
2、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扶养义务的消灭 (2)继承权的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债务的清偿 几项特殊财产的分割: a.股份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b.住房
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 (二) 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三) 离婚时的救济
1、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2、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继承法的概念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残疾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三)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工资、奖金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票据、提货单 (3)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二、法定继承
但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1、有遗嘱,但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2、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
1、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的份额 (4)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5)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死亡时间不同 2、继承主体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概念、有效条件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
财及有关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他书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赠
四、遗产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二)债务的承担 (三)遗产的具体处理 (四)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平等主体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性质 法的分类:
1、根本法与普通法 2、一般法与特别法 3、公法与私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冲突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各国法的渊源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法理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办)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政府) 7、自治法规(自治区、州、县) 8、国际条约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中 (六)自治法规
(七)司法解释
(八)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
四、民法学体系 (一)总论(《民法通则》) (二)分论 1、物权(《物权法》) 2、债权(《合同法》) 3、婚姻家庭(《婚姻法》) 4、继承权(《继承法》) 5、人身权 6、知识产权(《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7、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讲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人的设立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三.合伙
(一)合伙概述
合伙----个人合伙·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监护人的职责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2)宣告失踪的效力
a、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b、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3)失踪宣告的撤销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a、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2)宣告死亡的效力 (3)死亡宣告的撤销 二、 法人
(一)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2、学理对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特殊普通合伙 3、有限合伙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事务执行
4、合伙损益的分配与亏损处理 5、合伙债务的承担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
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制
3、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合伙人责任承担不同
第四讲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的特征、形式 (一)民事行为的特征 1、是民事主体所为的行为
2、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行为 3、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1、目的意思 2、效果意思 3、表示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1)推定形式 (2)沉默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五讲 代理
(六)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人所为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包括: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类型 (一)法定代理 (二)指定代理 (三)委托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代理人利益 四、复代理
五、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死亡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
六、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的类型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4、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三讲 物权制度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 事实或者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六讲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债权请求权
但例外: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
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 2、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
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一、物权的特征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三、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二)物权公示的方式 1、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3)登记作为处分要件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
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
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
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2、交付
(1)简易交付 (2)占有改定 (3)指示交付 (4)拟制交付
四、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一)善意取得 (二)拾得遗失物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十四讲 债法 一、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二)缔约上的过失 (三)单独行为 (四)侵权行为 (五)无因管理 (六)不当得利 (七)其他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的特征
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
C.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善 (2)要约的效力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要约的失效
A.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 B.受约人拒绝要约 C.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D.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2)承诺的效力(3)承诺的撤回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2、标的
3、质量与数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类型 2、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
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违约责任 1、违约形态
(1)履行不能;(2)延迟履行;(3)不完全履行(4)拒绝履行;(5)债权人延迟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3、债权人的过错 (二)免责条款 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违约金 (4)定金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2、修理、重作、更换 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1、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 侵权责任
(一)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3、教唆行为 4、帮助行为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 2、雇主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四)各类侵权责任
1、 产品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4、污染环境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五) 侵权责任的承担
1、侵权责任的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 (2)受害人的同意 2、外来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受害人过错 (四)第三人过错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调整对象
1、从范围看: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2、从性质看: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三)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伦理性 2、习俗性 3、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具体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 禁止性规定
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八讲 亲属制度
一、法律上亲属的概念特征 二、亲属的分类
(一) 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
1、内亲、外亲 2、有服亲与无服亲 五服: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二) 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3、姻亲 三、亲属的范围 四、亲系和亲等 (一) 亲系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二) 亲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 2、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
3、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 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九讲 婚姻的成立--结婚 一、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 (一) 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亲迎 (二) 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三) 近代的共诺婚
(四) 现代结婚法的发展趋势 二、婚约与聘礼
给付的彩礼三种情况返还: 1、未登记
2、登记未共同生活
3、给付造成生活困难,以离婚为返还条件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 (一) 必备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 禁止条件
1、有配偶者不得结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 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四、结婚的形式要件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和宣告机关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
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婚姻效力概说 (二)夫妻关系演进 七、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4、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思考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1)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 工资、奖金
B 生产、经营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E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 其它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3、夫妻间的继承权
第十讲 婚姻终止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现行婚姻法离婚制度 (一) 行政离婚 (二) 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 诉讼离婚的二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 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同居义务的解除 (2)忠实义务的消除 (3)再婚的自由
2、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1)扶养义务的消灭 (2)继承权的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4)债务的清偿 几项特殊财产的分割: a.股份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b.住房
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 (二) 离婚对子女的效力 (三) 离婚时的救济
1、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2、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继承法的概念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残疾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三)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工资、奖金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票据、提货单 (3)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二、法定继承
但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1、有遗嘱,但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2、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
1、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的份额 (4)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5)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死亡时间不同 2、继承主体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概念、有效条件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
财及有关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合法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他书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赠
四、遗产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二)债务的承担 (三)遗产的具体处理 (四)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