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问题讨论:思博专利论坛 bbs.mysip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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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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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讲座提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条件
HE Yuefeng, SIPO 2010
2
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HE Yuefeng, SIPO 2010
3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一、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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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种专利保护的对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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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分类
依工业产权类型划分(R2)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依专利保护对象划分(A11)
产品专利 方法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HE Yuefeng, SIPO 2010 6
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
发明(A2)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A2)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A2)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 彩与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 上应用的新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7
三种专利保护对象的比较
三种专利各有不同的保护范畴、对象 保护范畴的区别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利用自然规律而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自然科学领域
外观设计专利
应用于工业产品的美学设计,属于社会科学领域
保护对象的区别
发明专利:方法、产品(广义)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狭义)
HE Yuefeng, SIPO 2010 8
产品发明与产品专利
产品发明的主要种类
制造品发明,如机器设备、装置、构件等 材料的发明,如化学物质、组成物等 有新用途产品的发明,如“万艾可”药品发明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电子“装置”
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发明与能够授予实用 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发明不同
后者仅限于具有宏观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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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发明与方法专利
方法发明的主要种类
制造方法的发明 化学方法的发明 生物方法的发明 应用方法的发明 某种装置或设备的新用途
方法发明只能够申请发明专利
可以涉及全部过程、也可以涉及某个步骤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HE Yuefeng, SIPO 2010 10
新专利法第二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 第二
款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三款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四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 第二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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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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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专利保护的主题
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A25) 违反(其他)法律(A5.1,R10)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德(A5) 法律专门排除(A25) 依赖违法获取和利用的遗传资源(A5.2) 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A25) 其他法律给予专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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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
下述发现或发明不给予专利保护
发现自然规律:如牛顿定律 发现自然现象:如伦琴发现X射线
例外: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
提出科学理论: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智力活动规则:如三国象棋对弈法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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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审查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等思维活动的 规则和方法,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过程,不能在产业 上应用而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审查授权原则
如果一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 则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发明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但是发明的一部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 法,则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15
违反法律的发明(1)
除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不予专利保 护的主题(A5.1)
本条中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不得以法律禁止发明的实施为理由拒绝给予专 利保护; 例如,禁止使用国旗、国徽作为外观设计 在中国,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 即被视为违反国家法律。
HE Yuefeng, SIPO 2010 16
违反法律的发明(2)
通常是指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发明
伪造钞票的机器 走私金条的背心
可能被滥用的发明不属于被排除主题
例如,武器和药物
注意区别
构思和完成发明的直接目的 发明完成后可能被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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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德的发明
通常也会违反国家法律
致人休克的防盗车装置 封建迷信活动中使用的器械 妨碍公共通信的装置 有伤风化的器具 赌博器具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限定
HE Yuefeng, SIPO 2010 18
法律专门排除的发明主题
主要是出于政策原因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人及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限于治疗目的)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不具备实用性驳回
审查基准参见《审查指南》详细规定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HE Yuefeng, SIPO 2010 19
疾病诊断方法的审查
疾
病诊断方法
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 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
判断规则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 实质上包括诊断全过程
虽然没有包含诊断结果,但是根据已记载的技术方 案可以唯一且无歧义地得出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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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治疗方法的审查
疾病治疗方法
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 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 或病灶的过程。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 方法。
判断规则
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 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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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违法获取和利用的遗传资源
专利法第5条第2款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 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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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 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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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专门法律给予保护
植物新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被授 予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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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五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 第一款、第二款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一款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一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 第一款、第二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HE Yuefeng, SIPO 2010 25
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第一款(一)至(五)项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一款(一)至(五)项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一款(六)项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第一款(一)至(五)项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HE Yuefeng, SIPO 2010 26
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授权条件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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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性条件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说明书充分公开(A26.3)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A26.4) 实用性(A22.4) 新颖性(A22.2) 专利性条件(A22.1) 创造性(A22.3)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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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实质条件
一、充分公开要求 二、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 三、实用性 四、新颖性 五、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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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充分公开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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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1)
基本原则(A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 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 现为准……
特殊规定(R24)
涉及生物材料发明的保藏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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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2)
含义的理解
专利法基石:发明人获得专利所付出的代价 对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给予有意义评价的基础 与“实用性”要求属于不同性质的要求
未充分公开的,仍有可能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充分公开的,不一定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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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3)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判断主体
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个假想的人物(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集体)
其能力以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时间界限
具备基本知识、学习能力和组合能力
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识 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具有根据启示将现有技术结合在一起的能力 具备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
HE Yuefeng, SIPO 2010 33
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续)
其能力和水平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
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时高于审查实用新型申请时 审查发展快速的技术领域的发明时高于审查发展缓 慢的技术领域的发明时 其能力随着现实科技水平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所属技术领域的涵义
不仅包括相同技术领域,还包括相近技术领域
主要根据发明的应用领域判断,有时也可根据所解决的技 术问题来判断所属领域。
HE Yuefeng, SIPO 2010 34
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5)
“实现”的含义
“能够实现”是指按照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时 公知公认的科学理论和自然规律,在理论上能 够实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不要求能够实际地实施 也不要求达到发明人在实施发明的同时采用专 有技术后才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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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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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A26.4、R20.2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 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 特征。
清楚、完整、有依据地记载请求保护范围的权利 要求是进行专利性审查的基础之一:
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形成“封闭边界”为判断标准。
HE Yuefeng, SIPO 2010 37
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一款至第四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第三款、第四款属于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 特别注意:第五款不是可以请求宣
告无效的理由!
HE Yuefeng, SIPO 2010 38
三、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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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条件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指
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按照申请日时公知公认的科学理论和自然规律判断,具有在 产业中应用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具体实施。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指整体效果,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效果
理解难点
产业的范畴:不限于传统工业,而是包含所有产业 要求“可应用性”与“再现可能性”相结合
HE Yuefeng, SIPO 2010 40
实用性的审查原则
审查依据
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整体技术内容,不仅 仅局限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
判断规则
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之前判断
理论上,也可以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后判断。
实现可能性,并非真正在产业中实施 再现性,能够重复实施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有益性,不能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的发明。 与“充分公开要求”属于不同性质的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41
不具有实用性的典型情形
无法实现,如可看见鬼的眼镜 纯手工技艺(不具有产业可应用性) 无再现性,如偶然烧制出的陶瓷物品 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发明,如敦煌石窟 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无积极效果,如在自然河道中洗矿的方法 测量人体在极端情况下的生物参数的方法
HE Yuefeng, SIPO 2010 42
四、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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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的定义
法律依据:A22.5 现有技术,是指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 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定义的解释
为公众所知,是指公开信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 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同时满足可获得性和可获 知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44
现有技术的效力
适用于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判断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明 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现有技术的范畴
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现有技术的范畴是一样的。
但是,使用现有技术的方式是不同的,有单篇对比和多篇对比 规则之区别。
用于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并不属于现有技术,只是 被有条件地赋予了现有技术的效力。
HE Yuefeng, SIPO 2010 45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指
“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先申请中不存在“抵触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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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公开日期的认定
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
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 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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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定义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后半句 抵触申请,是指
满足下述条件的在先申请
任何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被审查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 先权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并在该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 优先权日)之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者 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HE Yuefeng, SIPO 2010 48
抵触申请概念的理解(1)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任何申请人 2、在先提出申请
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 不包含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49
抵触申请概念的理解(2)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续)
4、在后被予以公布
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
但是在在后申请的审查日之前
本条所称的公布是指:依照专利法第34条规定所作 的“国家公布”或者依照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 所作的“国家公告”
PCT国际申请只有在满足条例第111条第1款规定条件时, 其国际公布文本和国家公布文本才能被作为抵触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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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概念的理解(3)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续)
5、记载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 不要求在先申请请求保护同样的技术方案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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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效力(1)
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规则
使用在先申请判断新颖性的条件
在先申请满足上述的前四个条件
全文内容制
将被审查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进行比较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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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效力(2)
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规则
比较基准
按照新颖性审查基准判断在先申请中是否存在同样 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比较结论
如果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则该在先申请构成抵触 申请; 否则,该在先申请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53
抵触申请原则的适用限制
抵触申请原则仅适用于新颖性的评价
如果(不构成现有技术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 申请,可以损害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如果在先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不能用于与其 他的现有技术或在先申请一起评价在后申请的 创造性
即使该在先申请与其他现有技术或在先申请结合覆 盖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也不能损害在 后申请的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54
宽限期制度(1)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HE Yuefeng, SIPO 2010 55
宽限期制度(2)
国际展览会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 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 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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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3)
关于宽限期制度的主要误解
规定情形下公开的信息仅仅使得专利申请不丧 失新颖性; 享有宽限期效力相当于其申请日提前至规定情 形下的公开日; 宽限期制度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而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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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4)
宽限期
A24中所述的六个月被称为宽限期
宽限期效力
某些现有技术/设计被排除了“现有技术/设计”的效力
A24中所述情形下公开的信息已构成现有技术/外观设计 但是,这些信息不破坏在宽限期内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亦即排除了这些信息的现有技术/外观设计效力: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被排除现有技术效力的信息 不损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仅仅是新颖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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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5)
宽限期效力不同于优先权效力
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没有因此而提前至规定情 形下的公开日
在公开日与申请日之间,申请人自己在规定情形以 外公开的,或者他人合法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仍 然构成损害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设计; 在宽限期内,规定情形可以发生多次,并且不损害 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但是,宽限期的起算日从符 合规定的第一次公开日起算。
HE Yuefeng, SIPO 2010 59
宽限期制度(6)
现有技术/外观设计效力的排除不是绝对的
规定情形下公开的内容只是相对于相关专利申 请被排除了现有技术/设计效力
对于有其他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 请而言,规定情形下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仍然构成 现有技术/设计,并且损害其可专利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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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7)
宽限期制度的适用
适用于三种专利申请 适用于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审查和判断
包括充分公开要求的审查
本条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超出了宽限期(6个月) 的,该专利申请不享有宽限期效力,且不能请 求恢复权利(R6.4)。
HE Yuefeng, SIPO 2010 61
新颖性审查基准(1)
判断方式
在实用性审查之后进行新颖性审查 单篇现有技术文件对比原则
在评
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只能使用一篇对比文件; 现有技术也应当达到A26.3所称的充分公开程度 对于同一申请中不同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可以使用不同的现 有技术文件,并不要求从始至终使用一篇对比文件。
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比较
本质上是指两个独立完整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较 不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现有技术的比较
HE Yuefeng, SIPO 2010 62
新颖性审查基准(2)
发明相同性的判断
下位概念否定上位概念原则 简单的文字替换不具备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具备新颖性
特殊领域发明的新颖性判断
涉及数值范围的发明 化学领域的发明
HE Yuefeng, SIPO 2010 63
五、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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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1)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标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现有技术 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和判断的主体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HE Yuefeng, SIPO 2010 65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2)
对于创造性标准的理解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的选择,以及对于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结合 启示的判断标准不同。
要具备创造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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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标准的演变
专利审查基准中的创造性要求
分解为两个彼此独立的创造性条件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 且具有有益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 技术效果(而不仅仅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非显而易见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 具备了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67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1)
判断方式
在新颖性判断之后进行创造性判断 多篇现有技术文件对比原则
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 来看待
被审查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 与现有技术中不同技术方案的结合进行比较。
该方式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68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2)
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原则(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性 三步法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 而易见——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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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审查基准(3)
发明
创造性的判断原则(2)
需要考虑的辅助性因素
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 克服了技术偏见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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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审查基准(4)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与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式基本相似 与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区别主要在于
现有技术的选择通常着重考虑实用新型所述领域, 同时考虑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引用现有技术文件的数量较少 现有技术中关于将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 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是“明示”的。
HE Yuefeng, SIPO 2010 71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二款、第四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HE Yuefeng, SIPO 2010 72
第三节 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条件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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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1)
适于工业上应用(A2.4)
纯粹的艺术作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新颖性”条件(A23.1) “创造性”条件(A23.2) 不与在先权利冲突条件(A23.3)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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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2)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新法)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 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 知的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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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3)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新法)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 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 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 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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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条件的适用
现有设计的范畴
包含外观设计,以及其他设计特征或要素, 如商标、装潢、美术作品等
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
普通消费者
而不是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 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参见指南定义)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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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4)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法)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 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 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 明显区别。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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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5)
第二十三条(新法)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 设计不得与他人在 申请日以前已经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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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在先权利冲突条件
在先权利的范畴
在先权利必须是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有 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已经取得并且仍然 有效的权利。 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 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璜使用权;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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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一款、第三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外观设计专利
HE Yuefeng, SIPO 2010
81
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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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问题讨论:思博专利论坛 bbs.mysip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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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问题讨论:思博专利论坛 bbs.mysipo.com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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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问题讨论:思博专利论坛 bbs.mysip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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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2010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讲座提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条件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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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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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
一、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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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种专利保护的对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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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分类
依工业产权类型划分(R2)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依专利保护对象划分(A11)
产品专利 方法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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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
发明(A2)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A2)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A2)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 彩与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 上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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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专利保护对象的比较
三种专利各有不同的保护范畴、对象 保护范畴的区别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利用自然规律而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自然科学领域
外观设计专利
应用于工业产品的美学设计,属于社会科学领域
保护对象的区别
发明专利:方法、产品(广义)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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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明与产品专利
产品发明的主要种类
制造品发明,如机器设备、装置、构件等 材料的发明,如化学物质、组成物等 有新用途产品的发明,如“万艾可”药品发明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电子“装置”
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发明与能够授予实用 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发明不同
后者仅限于具有宏观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产品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产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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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发明与方法专利
方法发明的主要种类
制造方法的发明 化学方法的发明 生物方法的发明 应用方法的发明 某种装置或设备的新用途
方法发明只能够申请发明专利
可以涉及全部过程、也可以涉及某个步骤
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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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二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 第二
款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三款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四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 第二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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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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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专利保护的主题
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A25) 违反(其他)法律(A5.1,R10) 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德(A5) 法律专门排除(A25) 依赖违法获取和利用的遗传资源(A5.2) 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A25) 其他法律给予专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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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
下述发现或发明不给予专利保护
发现自然规律:如牛顿定律 发现自然现象:如伦琴发现X射线
例外: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
提出科学理论: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智力活动规则:如三国象棋对弈法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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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审查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是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等思维活动的 规则和方法,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过程,不能在产业 上应用而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
审查授权原则
如果一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 则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发明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但是发明的一部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 法,则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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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的发明(1)
除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不予专利保 护的主题(A5.1)
本条中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不得以法律禁止发明的实施为理由拒绝给予专 利保护; 例如,禁止使用国旗、国徽作为外观设计 在中国,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 即被视为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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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的发明(2)
通常是指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发明
伪造钞票的机器 走私金条的背心
可能被滥用的发明不属于被排除主题
例如,武器和药物
注意区别
构思和完成发明的直接目的 发明完成后可能被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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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德的发明
通常也会违反国家法律
致人休克的防盗车装置 封建迷信活动中使用的器械 妨碍公共通信的装置 有伤风化的器具 赌博器具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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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门排除的发明主题
主要是出于政策原因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人及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限于治疗目的)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不具备实用性驳回
审查基准参见《审查指南》详细规定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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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方法的审查
疾
病诊断方法
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 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
判断规则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 实质上包括诊断全过程
虽然没有包含诊断结果,但是根据已记载的技术方 案可以唯一且无歧义地得出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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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治疗方法的审查
疾病治疗方法
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 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 或病灶的过程。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 方法。
判断规则
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 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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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违法获取和利用的遗传资源
专利法第5条第2款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 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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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 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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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专门法律给予保护
植物新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被授 予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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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五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 第一款、第二款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一款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一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 第一款、第二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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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第一款(一)至(五)项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一款(一)至(五)项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一款(六)项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第一款(一)至(五)项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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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授权条件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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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性条件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说明书充分公开(A26.3)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A26.4) 实用性(A22.4) 新颖性(A22.2) 专利性条件(A22.1) 创造性(A22.3)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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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实质条件
一、充分公开要求 二、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 三、实用性 四、新颖性 五、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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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充分公开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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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1)
基本原则(A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 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 现为准……
特殊规定(R24)
涉及生物材料发明的保藏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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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2)
含义的理解
专利法基石:发明人获得专利所付出的代价 对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给予有意义评价的基础 与“实用性”要求属于不同性质的要求
未充分公开的,仍有可能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充分公开的,不一定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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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3)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判断主体
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个假想的人物(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集体)
其能力以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为时间界限
具备基本知识、学习能力和组合能力
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识 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具有根据启示将现有技术结合在一起的能力 具备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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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续)
其能力和水平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
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时高于审查实用新型申请时 审查发展快速的技术领域的发明时高于审查发展缓 慢的技术领域的发明时 其能力随着现实科技水平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所属技术领域的涵义
不仅包括相同技术领域,还包括相近技术领域
主要根据发明的应用领域判断,有时也可根据所解决的技 术问题来判断所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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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充分公开要求(5)
“实现”的含义
“能够实现”是指按照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时 公知公认的科学理论和自然规律,在理论上能 够实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不要求能够实际地实施 也不要求达到发明人在实施发明的同时采用专 有技术后才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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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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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A26.4、R20.2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 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 特征。
清楚、完整、有依据地记载请求保护范围的权利 要求是进行专利性审查的基础之一:
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形成“封闭边界”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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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发明初步审查: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一款至第四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第三款、第四款属于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 特别注意:第五款不是可以请求宣
告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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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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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条件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是指
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按照申请日时公知公认的科学理论和自然规律判断,具有在 产业中应用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具体实施。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指整体效果,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效果
理解难点
产业的范畴:不限于传统工业,而是包含所有产业 要求“可应用性”与“再现可能性”相结合
HE Yuefeng, SIPO 2010 40
实用性的审查原则
审查依据
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整体技术内容,不仅 仅局限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
判断规则
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之前判断
理论上,也可以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后判断。
实现可能性,并非真正在产业中实施 再现性,能够重复实施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有益性,不能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的发明。 与“充分公开要求”属于不同性质的要求
HE Yuefeng, SIPO 2010 41
不具有实用性的典型情形
无法实现,如可看见鬼的眼镜 纯手工技艺(不具有产业可应用性) 无再现性,如偶然烧制出的陶瓷物品 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发明,如敦煌石窟 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无积极效果,如在自然河道中洗矿的方法 测量人体在极端情况下的生物参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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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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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的定义
法律依据:A22.5 现有技术,是指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 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定义的解释
为公众所知,是指公开信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 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同时满足可获得性和可获 知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44
现有技术的效力
适用于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判断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明 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现有技术的范畴
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现有技术的范畴是一样的。
但是,使用现有技术的方式是不同的,有单篇对比和多篇对比 规则之区别。
用于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并不属于现有技术,只是 被有条件地赋予了现有技术的效力。
HE Yuefeng, SIPO 2010 45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指
“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先申请中不存在“抵触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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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公开日期的认定
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公开日
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 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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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定义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后半句 抵触申请,是指
满足下述条件的在先申请
任何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被审查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 先权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并在该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 优先权日)之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者 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HE Yuefeng, SIPO 2010 48
抵触申请概念的理解(1)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任何申请人 2、在先提出申请
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 不包含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49
抵触申请概念的理解(2)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续)
4、在后被予以公布
被审查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天或之后
但是在在后申请的审查日之前
本条所称的公布是指:依照专利法第34条规定所作 的“国家公布”或者依照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 所作的“国家公告”
PCT国际申请只有在满足条例第111条第1款规定条件时, 其国际公布文本和国家公布文本才能被作为抵触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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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概念的理解(3)
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续)
5、记载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 不要求在先申请请求保护同样的技术方案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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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效力(1)
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规则
使用在先申请判断新颖性的条件
在先申请满足上述的前四个条件
全文内容制
将被审查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进行比较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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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效力(2)
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的规则
比较基准
按照新颖性审查基准判断在先申请中是否存在同样 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比较结论
如果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则该在先申请构成抵触 申请; 否则,该在先申请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53
抵触申请原则的适用限制
抵触申请原则仅适用于新颖性的评价
如果(不构成现有技术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 申请,可以损害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如果在先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不能用于与其 他的现有技术或在先申请一起评价在后申请的 创造性
即使该在先申请与其他现有技术或在先申请结合覆 盖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也不能损害在 后申请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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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1)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HE Yuefeng, SIPO 2010 55
宽限期制度(2)
国际展览会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 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 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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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3)
关于宽限期制度的主要误解
规定情形下公开的信息仅仅使得专利申请不丧 失新颖性; 享有宽限期效力相当于其申请日提前至规定情 形下的公开日; 宽限期制度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 型专利申请,而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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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4)
宽限期
A24中所述的六个月被称为宽限期
宽限期效力
某些现有技术/设计被排除了“现有技术/设计”的效力
A24中所述情形下公开的信息已构成现有技术/外观设计 但是,这些信息不破坏在宽限期内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亦即排除了这些信息的现有技术/外观设计效力: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被排除现有技术效力的信息 不损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仅仅是新颖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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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5)
宽限期效力不同于优先权效力
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没有因此而提前至规定情 形下的公开日
在公开日与申请日之间,申请人自己在规定情形以 外公开的,或者他人合法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仍 然构成损害专利申请可专利性的现有技术/设计; 在宽限期内,规定情形可以发生多次,并且不损害 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但是,宽限期的起算日从符 合规定的第一次公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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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6)
现有技术/外观设计效力的排除不是绝对的
规定情形下公开的内容只是相对于相关专利申 请被排除了现有技术/设计效力
对于有其他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 请而言,规定情形下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仍然构成 现有技术/设计,并且损害其可专利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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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制度(7)
宽限期制度的适用
适用于三种专利申请 适用于所有实质性条件的审查和判断
包括充分公开要求的审查
本条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超出了宽限期(6个月) 的,该专利申请不享有宽限期效力,且不能请 求恢复权利(R6.4)。
HE Yuefeng, SIPO 2010 61
新颖性审查基准(1)
判断方式
在实用性审查之后进行新颖性审查 单篇现有技术文件对比原则
在评
价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只能使用一篇对比文件; 现有技术也应当达到A26.3所称的充分公开程度 对于同一申请中不同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可以使用不同的现 有技术文件,并不要求从始至终使用一篇对比文件。
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比较
本质上是指两个独立完整的技术方案之间的比较 不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现有技术的比较
HE Yuefeng, SIPO 2010 62
新颖性审查基准(2)
发明相同性的判断
下位概念否定上位概念原则 简单的文字替换不具备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具备新颖性
特殊领域发明的新颖性判断
涉及数值范围的发明 化学领域的发明
HE Yuefeng, SIPO 2010 63
五、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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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1)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标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现有技术 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和判断的主体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HE Yuefeng, SIPO 2010 65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2)
对于创造性标准的理解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的选择,以及对于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结合 启示的判断标准不同。
要具备创造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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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标准的演变
专利审查基准中的创造性要求
分解为两个彼此独立的创造性条件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 且具有有益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 技术效果(而不仅仅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非显而易见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 具备了创造性。
HE Yuefeng, SIPO 2010 67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1)
判断方式
在新颖性判断之后进行创造性判断 多篇现有技术文件对比原则
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 来看待
被审查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 与现有技术中不同技术方案的结合进行比较。
该方式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HE Yuefeng, SIPO 2010 68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2)
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原则(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性 三步法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 而易见——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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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审查基准(3)
发明
创造性的判断原则(2)
需要考虑的辅助性因素
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 克服了技术偏见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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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审查基准(4)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与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式基本相似 与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区别主要在于
现有技术的选择通常着重考虑实用新型所述领域, 同时考虑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引用现有技术文件的数量较少 现有技术中关于将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 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是“明示”的。
HE Yuefeng, SIPO 2010 71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第二款、第四款
实施细则第53条
发明实质审查: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HE Yuefeng, SIPO 2010 72
第三节 外观设计申请的授权条件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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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1)
适于工业上应用(A2.4)
纯粹的艺术作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新颖性”条件(A23.1) “创造性”条件(A23.2) 不与在先权利冲突条件(A23.3)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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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2)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新法)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 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 知的设计。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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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3)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新法)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 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 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 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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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条件的适用
现有设计的范畴
包含外观设计,以及其他设计特征或要素, 如商标、装潢、美术作品等
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
普通消费者
而不是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 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参见指南定义)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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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4)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新法)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 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 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 明显区别。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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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条件(5)
第二十三条(新法)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 设计不得与他人在 申请日以前已经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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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在先权利冲突条件
在先权利的范畴
在先权利必须是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有 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已经取得并且仍然 有效的权利。 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 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璜使用权;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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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效力
驳回理由
实施细则第44条
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第一款、第三款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实施细则第65条
外观设计专利
HE Yuefeng, SIPO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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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何越峰 电话:010-62088083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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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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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祝各位考试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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