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权利知多少

夫妻权利知多少?

何谓夫妻权利?夫妻权利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权利体系,既然夫妻权利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客观存在而形成的,而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那么,夫妻权利也由夫妻人身权利和夫妻财产权利构成。

夫妻权利的特征:

1. 夫妻权利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双重属性:如前所述,夫妻权利是包括夫妻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个权利体系,是一个集合体,但它不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夫妻之间的部分权利直接由法律规定,并由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部分权利主要是由社会道德. 家庭美德和社会舆论加以调整,并由这些软性保障机制来保障实现的。

2. 夫妻权利具有对等性:马克思指出,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想要行使权利就必须要履行义务,是否履行义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到能否享有权利以及所享权利的多寡。夫妻之间权利的对等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权利从量上来说是完全相同的,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对等性,二是义务的对等性,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同样享有,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以对方履行义务来满足,权利相同则义务相同。

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

1. 姓名保留权:

姓名保留权是指夫或妻婚后对原姓和名予以保留的权利,对方无权要求其更改姓名,此项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意义似乎不大,常常被人忽视,但是在我故乡曾有过这样一件事,在男方入赘女家后变更姓名,致使男方家族成员将其除名,与其断绝关系,当然,此处的断绝在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自然血亲是不能人为断绝的,但是,在此事件中男方因放弃姓名保留权无疑对其人格权也打了折扣。还有一例,在女方加嫁入男家后因其小名与之家公有一字之同而要求女方更改名字,这显然是对女方姓名保留权的直接侵害。

随着社会的进步,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妇纲以及男尊女卑的纲常伦理已经脱离了现实社会的轨道,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平等,包括主体. 内容. 地位权利等,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 居所决定权:

居所决定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决定其共同居所的权利,既然是共同居所,那么这项权利应当由男女双方根据工作学习等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而定,不能将自己我意愿强加于他方。

3. 同居权:

同居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后有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人动不动就闹分居闹分离,其实这是对对方同居权的一种侵害,当然,因工作学习等特殊情况而短暂的分居分离的除外,当一方遭遇这种情况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此项权利似乎可以随意践踏,其实不然,法律虽然不能强行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同居,但是在有些时候,一方如果违反同居义务可能会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一方违反同居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可能会使其诉讼请求成为可能或增加其可能性,甚至还会成为另一方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违反同居义务作为男方

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定理由,女方在婚后没后与男方同居,不管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导致离婚,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显然,这是女方因违反同居义务而要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夫妻是为了共同生活而结成的终生伴侣,同居当然是其应有之意,是夫妻之间互享的一项基本权利。

4. 贞操请求权:

贞操请求权是指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忠诚的权利,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和已婚者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异性同居, 任何的婚外性行为都是对对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害。笔者在此忠告各位朋友在权利势力. 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必须要忠贞不屈,行端影直,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婚姻的纯洁性,对爱情负责. 对婚姻负责. 对家庭负责。否则将会受到法律. 舆论和良心的制裁与谴责。要始终相信,婚外的性行为和同居行为都是婚姻的第一杀手。

5. 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当夫妻一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获得另一方监护照顾的权利。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个人的一生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如果我们因疾病. 意外事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需要亲人的监护,真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律对夫妻授予了此项权利

6日常事物代理权:

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代理对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权利,此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对方,且二者对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方擅自处分对方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善意取得而给对方带来损害的因负赔偿责任。

6. 受扶养、扶助权:

受扶养、扶助权是指一方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独立生活时有权从另一方得到扶住的权利,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内容。夫妻乃是终身的伴侣,风雨兼程,对方的幸福是自己的责任,当一方不能独立生活时另一方应当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在精神上给予慰藉。

7. 离婚权:

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途径,包括行政离婚及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权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法律在肯定离婚权利的基础上对此又持限制谨慎的态度,以防止对离婚权利的滥用。对于夫妻感情却以破裂的,应当支持离婚,以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重建爱情,寻求幸福,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时除列举了一些客观事实之外还形成了一些主观判断标准——四看标准。即一看感情基础;二看婚后的感情发展趋势;三看离婚理由;四看争议焦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

1.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 使用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 使用权是指夫妻对其共同财产具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此项权利跟夫妻居所决定权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强调共同二字,除家庭共同开支之外夫妻应当互尊互敬,平等协商,共同支配管理使用其共同财产。

2. 遗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另一方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然死

亡或宣告死亡时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以及精神带来损害,另一方有权提起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而在此处的损害求偿权的依据不是人身损害也不是财产损害,而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特定行为导致另一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它的赔偿根据应当是精神方面的,但是,它必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否则的话是不享有这项权利的,就拿未婚同居来说,在同居期间不管以何方的何种行为导致分手,另一方都是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未婚同居者一方被另一方抛弃而主张青春损失费的都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上述所指的特定行为是指::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和他人再行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仅限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一方的其他任何行为导致另一方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无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损害赔偿请求应当跟离婚之诉同时提出,如果没有同时提出而在二审当中提出的,二审法院会以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二审法院不会径直判决,在二审生效后无过错方在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终结的案件也应在一审生效后一年内起诉。

4. 财产分割权:

财产分割权是指在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一方的收入有多高而另一方的收入有多低,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一切收入,在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工资比例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指所有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之差额。在现实当中,有些离婚当事人的权利被严重侵害,甚至受到净身出户的威胁,因此,增强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尤为重要,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是公平与公正的象征,是维护公私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不幸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来说也许是唯一的一道防线,因此,只有敢于和善于运用才能抵御一些不法侵害。

夫妻权利知多少?

何谓夫妻权利?夫妻权利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权利体系,既然夫妻权利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客观存在而形成的,而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那么,夫妻权利也由夫妻人身权利和夫妻财产权利构成。

夫妻权利的特征:

1. 夫妻权利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双重属性:如前所述,夫妻权利是包括夫妻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个权利体系,是一个集合体,但它不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夫妻之间的部分权利直接由法律规定,并由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部分权利主要是由社会道德. 家庭美德和社会舆论加以调整,并由这些软性保障机制来保障实现的。

2. 夫妻权利具有对等性:马克思指出,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想要行使权利就必须要履行义务,是否履行义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义务直接关系到能否享有权利以及所享权利的多寡。夫妻之间权利的对等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权利从量上来说是完全相同的,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对等性,二是义务的对等性,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同样享有,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以对方履行义务来满足,权利相同则义务相同。

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

1. 姓名保留权:

姓名保留权是指夫或妻婚后对原姓和名予以保留的权利,对方无权要求其更改姓名,此项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意义似乎不大,常常被人忽视,但是在我故乡曾有过这样一件事,在男方入赘女家后变更姓名,致使男方家族成员将其除名,与其断绝关系,当然,此处的断绝在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自然血亲是不能人为断绝的,但是,在此事件中男方因放弃姓名保留权无疑对其人格权也打了折扣。还有一例,在女方加嫁入男家后因其小名与之家公有一字之同而要求女方更改名字,这显然是对女方姓名保留权的直接侵害。

随着社会的进步,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妇纲以及男尊女卑的纲常伦理已经脱离了现实社会的轨道,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平等,包括主体. 内容. 地位权利等,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 居所决定权:

居所决定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决定其共同居所的权利,既然是共同居所,那么这项权利应当由男女双方根据工作学习等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而定,不能将自己我意愿强加于他方。

3. 同居权:

同居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后有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人动不动就闹分居闹分离,其实这是对对方同居权的一种侵害,当然,因工作学习等特殊情况而短暂的分居分离的除外,当一方遭遇这种情况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此项权利似乎可以随意践踏,其实不然,法律虽然不能强行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同居,但是在有些时候,一方如果违反同居义务可能会承担某些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一方违反同居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可能会使其诉讼请求成为可能或增加其可能性,甚至还会成为另一方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再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违反同居义务作为男方

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定理由,女方在婚后没后与男方同居,不管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导致离婚,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显然,这是女方因违反同居义务而要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夫妻是为了共同生活而结成的终生伴侣,同居当然是其应有之意,是夫妻之间互享的一项基本权利。

4. 贞操请求权:

贞操请求权是指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忠诚的权利,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和已婚者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异性同居, 任何的婚外性行为都是对对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害。笔者在此忠告各位朋友在权利势力. 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必须要忠贞不屈,行端影直,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婚姻的纯洁性,对爱情负责. 对婚姻负责. 对家庭负责。否则将会受到法律. 舆论和良心的制裁与谴责。要始终相信,婚外的性行为和同居行为都是婚姻的第一杀手。

5. 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当夫妻一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获得另一方监护照顾的权利。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个人的一生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如果我们因疾病. 意外事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就需要亲人的监护,真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律对夫妻授予了此项权利

6日常事物代理权:

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代理对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权利,此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对方,且二者对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方擅自处分对方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善意取得而给对方带来损害的因负赔偿责任。

6. 受扶养、扶助权:

受扶养、扶助权是指一方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独立生活时有权从另一方得到扶住的权利,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内容。夫妻乃是终身的伴侣,风雨兼程,对方的幸福是自己的责任,当一方不能独立生活时另一方应当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在精神上给予慰藉。

7. 离婚权:

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途径,包括行政离婚及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权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法律在肯定离婚权利的基础上对此又持限制谨慎的态度,以防止对离婚权利的滥用。对于夫妻感情却以破裂的,应当支持离婚,以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重建爱情,寻求幸福,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时除列举了一些客观事实之外还形成了一些主观判断标准——四看标准。即一看感情基础;二看婚后的感情发展趋势;三看离婚理由;四看争议焦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

1.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 使用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 使用权是指夫妻对其共同财产具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此项权利跟夫妻居所决定权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强调共同二字,除家庭共同开支之外夫妻应当互尊互敬,平等协商,共同支配管理使用其共同财产。

2. 遗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另一方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然死

亡或宣告死亡时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另外,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以及精神带来损害,另一方有权提起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而在此处的损害求偿权的依据不是人身损害也不是财产损害,而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特定行为导致另一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它的赔偿根据应当是精神方面的,但是,它必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否则的话是不享有这项权利的,就拿未婚同居来说,在同居期间不管以何方的何种行为导致分手,另一方都是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未婚同居者一方被另一方抛弃而主张青春损失费的都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上述所指的特定行为是指::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和他人再行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仅限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除此之外,一方的其他任何行为导致另一方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无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损害赔偿请求应当跟离婚之诉同时提出,如果没有同时提出而在二审当中提出的,二审法院会以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二审法院不会径直判决,在二审生效后无过错方在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终结的案件也应在一审生效后一年内起诉。

4. 财产分割权:

财产分割权是指在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一方的收入有多高而另一方的收入有多低,只要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一切收入,在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工资比例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指所有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之差额。在现实当中,有些离婚当事人的权利被严重侵害,甚至受到净身出户的威胁,因此,增强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尤为重要,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是公平与公正的象征,是维护公私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不幸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来说也许是唯一的一道防线,因此,只有敢于和善于运用才能抵御一些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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