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1. 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实际情况,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协调办理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条件、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将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特别是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行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并带动民间资金支持高技术企业发展。
(三)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实施金融创新试点,建立和健全中小高技术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支持作用。
(四)鼓励产学研结合。充分利用产学研联盟等各种有效机制,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立分支机构。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依托基地服务商、骨干企业或产业联盟等形式,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基地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基础能力。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鼓励本地区、国内乃至世界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投资兴办企业。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国家政府及大型跨国公司间的合作计划。鼓励跨国公司在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鼓励基地企业到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设立研发中心。
(八)支持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专业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对满足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以升级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2.《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干政策规定》
关于软件企业: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青岛政策:
1、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
青发[2000]20号
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规范公司制改革,加快推进股权多元化,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激励约束和管理考核机制,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增能减的机制。鼓励企业根据期权期股奖励办法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
部经营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大企业技术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从体制上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建立以技术开发中心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要把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推广海尔式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经验,大力开展争创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活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面向市场,广泛利用外部资源,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形成有利于成果转化以及自主创新的组织体系和开放式运行机制。到2005年,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技术中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进行一次性扶持,国家级技术中心150万元,省级技术中心100万元,市级技术中心50万元。
多种形式推进产学研联合。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联合,以高新技术项目为重点,以资产为纽带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设较为系统、有相对自主权的行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外部形成较为紧密的技术支撑网络,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对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建立产学研合作项目基金,专门用于产学研项目的转化工作。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3-5年内再建立3-5个博士后工作站。
大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植、认定、管理、扶持的力度,鼓励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要达到800家,高新技术企业技工贸总收入要达到2000亿元。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全面提高城市科技创新能力
进一步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教育创新工程,建设现代化教育体系,提高城市整体素质。创建高校科技园。联合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重点开展海洋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项目及企业的孵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
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广开科技创新成果源。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采用合作开发、股份投资、政府资助等形式,共建市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海洋药物、海洋优良苗种培育、海洋活性物质提取、新材料研究开发、计算机应用和新型纺织技术等重点实验室,发挥其在关键技术上的突破带动作用,使其成为科技成果研发基地、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基地。适应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校建设一批重点高新技术学科。
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机构。组建企业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风险担保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成果评估、技术经纪、法律咨询等服务。中介服务机构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继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按照优化科技资源,合理分流人员的原则,加快市属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投入主体的新科研体系。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底完成企业化改制。转制后的科研机构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产权、人事、分配等制度的改革。政府扶持的少数农业和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内部机制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公益类科研机构、设计单位也要逐步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按非赢利机构进行管理。鼓励科研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按评估后的净资产一次性出售给单位职工。整体购买科研机构产权,购买方接受原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可折抵出售价格。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计划立项、职称评聘、出国(境)、进出口贸易、财政政策、金融信贷、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权利和待遇。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支持具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租赁、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支持10家民营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努力办好民营科技工业园。
(四)构筑人才新高地
建立高对应、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发挥进站博士的创新作用,推出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与国内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研究生班,每年培训高层次人才300名。加快培养复合型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每年选拔30名党政干部、60名企业经营管理者、100名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到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商务基地研修先进管理经验,跟踪国际高科技发展动态;选派100名有创新能力或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高等院校对口学习1年以上。
建立高集聚、多渠道的人才引进机制。制订具体办法,大力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专业拔尖人才、博士生导师、重点学科带头人等高新技术人才。市政府对引进的
设立专家活动基地和活动月。每年根据需要聘请2-3位高新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做为政府顾问。在海外学人创业园设立专家活动基地,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著名的高新技术专家来青进行学术交流或短期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动月期间,就青岛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恳谈,邀请高新技术各分支领域的代表人物做专题报告,并就如何解决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
营造适合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发放,可按照
落实知识产权资本化政策。股份制企业中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30%时,允许注册,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对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连续3年从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每年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5%的股份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推行从近年来累计增值的国有资产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建立市场化投融资体系
下大力气增加科技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全市各级财政每年的科技投入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市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市科技创新研究开发计划,重点支持技术创新的重大项目,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引导金融资本进行科技投入,金融机构要改革授权授信制度,拓展担保方式,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地争取国家、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
推动企业成为投入的主体。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费要占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并逐年有所增加。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年增幅在10%以下的,可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税所得额。
组建科技风险投资股份公司。按照高起点,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政府投入1亿元资金发起,吸引证券公司、优势企业等入股,组建资金规模3亿元左右的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产权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引导境内外风险基金或公司到我市开展业务。制订风险投资管理办法及优惠政策,鼓励上市公司、民间资本和个人出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到2003年,风险投资规模争取达到10亿元左右。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到国内外
权交易所的分支机构,拓宽我市的风险资金融资和退出渠道,促进科技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
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用足用活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规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尽快制订科技投入、专利保护、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市)都要建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领导牵头,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参加,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三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主要领导兼任各组长,加强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组建市政府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四个专家组,跟踪、研究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动向,提出全市高新技术发展意见和优先发展项目,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细化目标责任,完善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及比重、科技投入、自主知识产权、人才以及科技进步贡献率等实际指标的考核。
2、《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
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条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对初创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物流、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职业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务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可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或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第二十条 允许中小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新创国家和省、市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按照市政
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对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本市产业集群中的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国债贴息、绿色通关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并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开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开拓市场的需要,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协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挥其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条 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公布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务和展示企业形象的网络平台。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网上交易,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国债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3、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意见 青政字〔2010〕18号
三、汇聚各类创新要素资源
围绕高新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吸引世界500强、国内重点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设研发机构,优先在高新区建设以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的高端研发体系,以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各类产学研联盟、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引导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科技中介等机构向高新区各园区汇集。引进布局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制药、节能与环保、新材料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载体,集聚产业技术创新要素资源。在高新区各园区重点建设中科院光电院青
岛光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研发基地、中科院青岛产业技术
创新与育成中心、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
青岛国际科技合作园等创新载体。
四、加快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加快高新区孵化载体综合性和专业性布局发展,推进形成“科技孵化+创业投资”、“创
业导师+专业孵化”、“共性平台+创新网络”的新型孵化机制,完善创业孵化政策,促进中
小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以青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青岛高新区新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青岛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南软件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国家级孵化器发展为带动,重点
建设青岛高新区创业中心、青岛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青岛国家生物医药中试生产中心、
青岛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在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动漫游戏等领域建设
专业孵化器,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创新
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到2015年,各类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
设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
五、建立新型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积极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围绕高新区发展需求进行人才培养、学科设
置和科研布局,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促进高校、科研院所
以技术转化和产业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创新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和资本市场共同运作,在高新
区进行创新成果的转化利用活动。高新区重点以中科院青岛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青岛
国家大学科技园、青岛国际科技合作园等为载体,建设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围绕企业需
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通过外引内联、联合研发、技术培
训、专业实训等组织形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发展轨道。
六、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团队
按照“加强人才引进、重视人才团队、突出领军人物”的原则,大力推进创新人才团队
建设,加快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和团队,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长效机制,打造有利于人才发
展的环境,提升人才的知识吸收、消化、创造能力。到2015年,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培育20个
专业技术团队,引进培育100名拥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争取5人进入国家“千人计
划”,10人纳入“万人计划”第一层次领军人物人选。
七、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
支持青岛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完善高新
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政策体系,运用财政、金融、投
资、政府采购政策,重点扶持企业在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领域取得突破并形成自主知识产
权,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
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处置侵权行为。
八、建立各园区间协同发展机制
高新区与各园区所在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园区间的产业和资源协调,在园区
间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孵化器联盟、产业联盟。通过重点建设青岛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平台,连接各园区引进建设的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生物技术、公共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平
台,实现创新创业资源的整合,在各园区间形成产业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崭新局面。
九、建立多层次投融资体系
加快高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和担保机构在高新区集
聚,建立由投资平台、贷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信用平台组成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利用多层次
资本市场推动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高新区进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和企业在
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抵押、科技保险等灵活多样的金
融服务创新。
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支持高新区发展多层次社会网络,建立创业人社区,形成多元文化共存的知识型社区环
境,打造“创新孵化梦想、创业成就未来”和“敢为人先、大胆创新,尊重个性、宽容失败,
崇尚竞争、开放包容,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创业文化,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
色的创新文化品牌。
十一、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高新区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制药、节能与环
保、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特色产业基地要求,培育产业管理者
队伍,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引进转化一批国内外先进技术,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
颈,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集成各类政策资金支持企业
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使更多企业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到2015年,
培育建成海洋仪器仪表、新型显示、光电装备、海洋药物与生物材料、新型能源装备、现代
服务业等6大新兴产业基地。
十二、推动主导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高新区结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整合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资源,构建高速列车、
海洋装备、半导体照明、光电仪器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提高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
以及关键设备的自主设计和生产能力,加快技术集成创新,占领全球产业链高端。支持高新
区重点在运输装备、数字家电、信息通讯、海洋生物等产业领域培育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到
2015年形成运输装备、数字家电、信息通讯等3个以上国内领先的优势产业集群,其中有2
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有5家以上超过50亿元的企业。
十五、加大对创新型园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市政府继续加大对高新区发展建设的引导性投入力度,到2015年,通过市政府专项资
金引导和高新区管委及各园区所在区政府自筹,共安排资金200亿元,用于创新型园区基础
设施建设及创新活动投入。把高新区创新型园区建设作为青岛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中的
重点工作,支持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人才团队引进、战略性
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高新区重点倾斜。
4、青发[2007]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
干意见
五、完善政策体系,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可靠支撑
21、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按上年度到账外资1‰的比例用于表
彰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和人员。2007年暂由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
22、集约用地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我市鼓励类项目的外资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在现有
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
称“两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按规定减半收取“两费”,其中一次性增
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免收“两费”(一次性征地、分期建设的项目除外)。
23、总部经济支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
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
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
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
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
补贴。对于在地区总部工作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
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24、引进研发中心支持政策。外商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
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
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按税法有关规定
在税前扣除。
25、服务外包支持政策。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服务
外包发展的资金不低于1亿元,分别从市财政、有关区市财政年度预算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
中安排,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
公共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房、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26、“走出去”支持政策。设立“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对新批境外加工贸易、生产
性企业、境外资源开发等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国家级境外
经贸合作区的建区企业有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建立全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机制,从“走出
去”专项发展资金中切出500万元,与银行的担保资金捆绑,作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函资
金,支持我市企业承揽国际工程项目。
27、科技兴贸支持政策。设立科技兴贸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建
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
平台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究开发,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
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8、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
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
予为期3年的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建立高级人才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引
进的高级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可办理落户手续;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在青就读按《青岛市引进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安置。
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享受范围、资格认定、标准条件、办理程序等,详见有关部门制定
的实施细则。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政府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快服务业发展。
1、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提高,到2012
年达到万分之一。2008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追加3000万元,共计5000万元,通过奖
励、贴息、补助等方式,对发展服务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市区、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
励;对规划编制和综合性人才引进、培训等进行补助;对服务业载体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各
市区也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设立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从市、区(市)两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公共平
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3、设立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建设国家创新基地的配
套资金,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技术改造、研究开
发,扩大出口。对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
年给予50%补贴。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
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
的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
4、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展会的开发引进,会展品牌配置和宣传推介,
专业人员培训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落实好会展业税收和工商优惠政
策。
5、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500
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青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
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
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
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
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6、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2008年至2010年,市区两极财政每年筹集5亿元作为市内四区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5%的资金专门用于保障住房建设,并逐
步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工
作。
7、支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
奖励50万元、1—2亿元的奖励8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
按再融资额的0.2%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
8、鼓励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对创建的国家级服务名牌和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
元;对创建的省级服务名牌和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
布诚信机构和失信机构名单,打造“诚信青岛”。
青岛高新区优惠政策
入驻青岛高新区的企业可完全享受国家、青岛市、高新区等各级优惠政策,对于科技含
量高、产业带动大的重点项目,还可给予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
金融发展支持
支持新设和引进法人机构。对新设和引进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青岛市法人金融机构
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经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新设和引进重点法人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
扣除动迁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
平方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
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鼓励新设和引进区域性管辖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及金融分支机构。对重点引进的区域性
管辖金融机构,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对重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一
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上述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700万元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万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引进的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能力,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
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
司补助3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为金融从业人员开展涉外商务活动提供便利。驻青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符合
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
构聘用的外国专家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认定符合
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引进国
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先进制造业支持
高新区对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型强的先进制造企业,可给予针对性扶
持政策。
对租用各类标准厂房或自行建设的项目,高新区将根据其投资规模、技术先进性、产业
带动作用等,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财政资金扶持。
具体扶持政策可根据项目进行协调。
股权投资支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
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
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
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构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100%补贴,缴纳
的房产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构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对构建办公用房
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
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
方米•天,第三年0.3元/平方米•天,补贴期为三年,且不得转租。以上补贴在基金管理机
构对高新区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内兑现。
基金管理机构连续工作期满一年的管理人员,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
年内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90%予以补贴;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人民
币的,五年内按其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年工资性收入20—50万
元人民币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软件产业支持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
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建议政策:【参考张江政策汇编】
其它政策:补贴支持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或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在地区总部工作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访问签证;对需要在青岛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建立高级人才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引进的高级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可办理落户手续,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在青就读按《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安置。
基金扶持
青岛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公共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房、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作为建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究开发。
对于在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在基建费用、研发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政策:
1. 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实际情况,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协调办理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条件、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将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特别是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行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并带动民间资金支持高技术企业发展。
(三)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实施金融创新试点,建立和健全中小高技术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支持作用。
(四)鼓励产学研结合。充分利用产学研联盟等各种有效机制,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立分支机构。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依托基地服务商、骨干企业或产业联盟等形式,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基地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基础能力。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鼓励本地区、国内乃至世界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投资兴办企业。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国家政府及大型跨国公司间的合作计划。鼓励跨国公司在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鼓励基地企业到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设立研发中心。
(八)支持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专业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对满足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以升级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2.《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干政策规定》
关于软件企业: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青岛政策:
1、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
青发[2000]20号
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规范公司制改革,加快推进股权多元化,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者选拔任用、激励约束和管理考核机制,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增能减的机制。鼓励企业根据期权期股奖励办法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
部经营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大企业技术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从体制上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建立以技术开发中心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要把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推广海尔式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经验,大力开展争创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活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面向市场,广泛利用外部资源,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形成有利于成果转化以及自主创新的组织体系和开放式运行机制。到2005年,大中型企业要普遍建立技术中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进行一次性扶持,国家级技术中心150万元,省级技术中心100万元,市级技术中心50万元。
多种形式推进产学研联合。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共建股份制企业、控股持股科研机构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联合,以高新技术项目为重点,以资产为纽带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设较为系统、有相对自主权的行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外部形成较为紧密的技术支撑网络,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对市级行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建立产学研合作项目基金,专门用于产学研项目的转化工作。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3-5年内再建立3-5个博士后工作站。
大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植、认定、管理、扶持的力度,鼓励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要达到800家,高新技术企业技工贸总收入要达到2000亿元。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全面提高城市科技创新能力
进一步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教育创新工程,建设现代化教育体系,提高城市整体素质。创建高校科技园。联合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重点开展海洋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项目及企业的孵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
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广开科技创新成果源。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采用合作开发、股份投资、政府资助等形式,共建市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海洋药物、海洋优良苗种培育、海洋活性物质提取、新材料研究开发、计算机应用和新型纺织技术等重点实验室,发挥其在关键技术上的突破带动作用,使其成为科技成果研发基地、中试基地和产业化基地。适应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校建设一批重点高新技术学科。
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机构。组建企业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风险担保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技术经纪人事务所,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成果评估、技术经纪、法律咨询等服务。中介服务机构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继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按照优化科技资源,合理分流人员的原则,加快市属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投入主体的新科研体系。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底完成企业化改制。转制后的科研机构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产权、人事、分配等制度的改革。政府扶持的少数农业和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内部机制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公益类科研机构、设计单位也要逐步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按非赢利机构进行管理。鼓励科研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按评估后的净资产一次性出售给单位职工。整体购买科研机构产权,购买方接受原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可折抵出售价格。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计划立项、职称评聘、出国(境)、进出口贸易、财政政策、金融信贷、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权利和待遇。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支持具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租赁、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支持10家民营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努力办好民营科技工业园。
(四)构筑人才新高地
建立高对应、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发挥进站博士的创新作用,推出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与国内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研究生班,每年培训高层次人才300名。加快培养复合型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每年选拔30名党政干部、60名企业经营管理者、100名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到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商务基地研修先进管理经验,跟踪国际高科技发展动态;选派100名有创新能力或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高等院校对口学习1年以上。
建立高集聚、多渠道的人才引进机制。制订具体办法,大力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专业拔尖人才、博士生导师、重点学科带头人等高新技术人才。市政府对引进的
设立专家活动基地和活动月。每年根据需要聘请2-3位高新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做为政府顾问。在海外学人创业园设立专家活动基地,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著名的高新技术专家来青进行学术交流或短期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动月期间,就青岛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恳谈,邀请高新技术各分支领域的代表人物做专题报告,并就如何解决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
营造适合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发放,可按照
落实知识产权资本化政策。股份制企业中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30%时,允许注册,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对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连续3年从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每年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可以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5%的股份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推行从近年来累计增值的国有资产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建立市场化投融资体系
下大力气增加科技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全市各级财政每年的科技投入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市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市科技创新研究开发计划,重点支持技术创新的重大项目,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引导金融资本进行科技投入,金融机构要改革授权授信制度,拓展担保方式,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地争取国家、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
推动企业成为投入的主体。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费要占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并逐年有所增加。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年增幅在10%以下的,可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税所得额。
组建科技风险投资股份公司。按照高起点,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政府投入1亿元资金发起,吸引证券公司、优势企业等入股,组建资金规模3亿元左右的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产权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引导境内外风险基金或公司到我市开展业务。制订风险投资管理办法及优惠政策,鼓励上市公司、民间资本和个人出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到2003年,风险投资规模争取达到10亿元左右。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到国内外
权交易所的分支机构,拓宽我市的风险资金融资和退出渠道,促进科技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
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用足用活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规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尽快制订科技投入、专利保护、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
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市)都要建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领导牵头,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参加,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三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主要领导兼任各组长,加强对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导。组建市政府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四个专家组,跟踪、研究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动向,提出全市高新技术发展意见和优先发展项目,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细化目标责任,完善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及比重、科技投入、自主知识产权、人才以及科技进步贡献率等实际指标的考核。
2、《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 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
资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条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有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对初创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办物流、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职业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务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残疾人、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复转军人、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经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可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或市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中小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第二十条 允许中小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新创国家和省、市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按照市政
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对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本市产业集群中的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协作关系。为大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国债贴息、绿色通关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并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小企业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开展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开拓市场的需要,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组织协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发挥其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条 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公布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务和展示企业形象的网络平台。 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网上交易,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国债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3、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意见 青政字〔2010〕18号
三、汇聚各类创新要素资源
围绕高新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吸引世界500强、国内重点企业、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建设研发机构,优先在高新区建设以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为依托的高端研发体系,以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各类产学研联盟、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引导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科技中介等机构向高新区各园区汇集。引进布局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制药、节能与环保、新材料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载体,集聚产业技术创新要素资源。在高新区各园区重点建设中科院光电院青
岛光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研发基地、中科院青岛产业技术
创新与育成中心、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
青岛国际科技合作园等创新载体。
四、加快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加快高新区孵化载体综合性和专业性布局发展,推进形成“科技孵化+创业投资”、“创
业导师+专业孵化”、“共性平台+创新网络”的新型孵化机制,完善创业孵化政策,促进中
小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以青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青岛高新区新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青岛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南软件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国家级孵化器发展为带动,重点
建设青岛高新区创业中心、青岛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青岛国家生物医药中试生产中心、
青岛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在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动漫游戏等领域建设
专业孵化器,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创新
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到2015年,各类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
设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
五、建立新型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积极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围绕高新区发展需求进行人才培养、学科设
置和科研布局,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促进高校、科研院所
以技术转化和产业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创新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和资本市场共同运作,在高新
区进行创新成果的转化利用活动。高新区重点以中科院青岛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青岛
国家大学科技园、青岛国际科技合作园等为载体,建设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围绕企业需
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通过外引内联、联合研发、技术培
训、专业实训等组织形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发展轨道。
六、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团队
按照“加强人才引进、重视人才团队、突出领军人物”的原则,大力推进创新人才团队
建设,加快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和团队,建立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长效机制,打造有利于人才发
展的环境,提升人才的知识吸收、消化、创造能力。到2015年,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培育20个
专业技术团队,引进培育100名拥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争取5人进入国家“千人计
划”,10人纳入“万人计划”第一层次领军人物人选。
七、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
支持青岛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完善高新
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政策体系,运用财政、金融、投
资、政府采购政策,重点扶持企业在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领域取得突破并形成自主知识产
权,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
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处置侵权行为。
八、建立各园区间协同发展机制
高新区与各园区所在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园区间的产业和资源协调,在园区
间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孵化器联盟、产业联盟。通过重点建设青岛高新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平台,连接各园区引进建设的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生物技术、公共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平
台,实现创新创业资源的整合,在各园区间形成产业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崭新局面。
九、建立多层次投融资体系
加快高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和担保机构在高新区集
聚,建立由投资平台、贷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信用平台组成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利用多层次
资本市场推动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高新区进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和企业在
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抵押、科技保险等灵活多样的金
融服务创新。
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支持高新区发展多层次社会网络,建立创业人社区,形成多元文化共存的知识型社区环
境,打造“创新孵化梦想、创业成就未来”和“敢为人先、大胆创新,尊重个性、宽容失败,
崇尚竞争、开放包容,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创业文化,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
色的创新文化品牌。
十一、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高新区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制药、节能与环
保、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特色产业基地要求,培育产业管理者
队伍,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引进转化一批国内外先进技术,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
颈,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集成各类政策资金支持企业
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使更多企业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到2015年,
培育建成海洋仪器仪表、新型显示、光电装备、海洋药物与生物材料、新型能源装备、现代
服务业等6大新兴产业基地。
十二、推动主导产业集群发展
支持高新区结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整合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资源,构建高速列车、
海洋装备、半导体照明、光电仪器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提高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
以及关键设备的自主设计和生产能力,加快技术集成创新,占领全球产业链高端。支持高新
区重点在运输装备、数字家电、信息通讯、海洋生物等产业领域培育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到
2015年形成运输装备、数字家电、信息通讯等3个以上国内领先的优势产业集群,其中有2
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有5家以上超过50亿元的企业。
十五、加大对创新型园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市政府继续加大对高新区发展建设的引导性投入力度,到2015年,通过市政府专项资
金引导和高新区管委及各园区所在区政府自筹,共安排资金200亿元,用于创新型园区基础
设施建设及创新活动投入。把高新区创新型园区建设作为青岛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中的
重点工作,支持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人才团队引进、战略性
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高新区重点倾斜。
4、青发[2007]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
干意见
五、完善政策体系,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可靠支撑
21、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按上年度到账外资1‰的比例用于表
彰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和人员。2007年暂由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
22、集约用地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我市鼓励类项目的外资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在现有
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
称“两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按规定减半收取“两费”,其中一次性增
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免收“两费”(一次性征地、分期建设的项目除外)。
23、总部经济支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
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
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
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
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
补贴。对于在地区总部工作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
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
人居留许可。
24、引进研发中心支持政策。外商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
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
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按税法有关规定
在税前扣除。
25、服务外包支持政策。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服务
外包发展的资金不低于1亿元,分别从市财政、有关区市财政年度预算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
中安排,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
公共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房、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26、“走出去”支持政策。设立“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对新批境外加工贸易、生产
性企业、境外资源开发等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国家级境外
经贸合作区的建区企业有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建立全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机制,从“走出
去”专项发展资金中切出500万元,与银行的担保资金捆绑,作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函资
金,支持我市企业承揽国际工程项目。
27、科技兴贸支持政策。设立科技兴贸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建
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
平台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究开发,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
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8、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
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
予为期3年的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建立高级人才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引
进的高级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可办理落户手续;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在青就读按《青岛市引进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安置。
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享受范围、资格认定、标准条件、办理程序等,详见有关部门制定
的实施细则。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政府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快服务业发展。
1、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提高,到2012
年达到万分之一。2008年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追加3000万元,共计5000万元,通过奖
励、贴息、补助等方式,对发展服务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市区、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
励;对规划编制和综合性人才引进、培训等进行补助;对服务业载体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各
市区也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设立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从市、区(市)两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公共平
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3、设立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建设国家创新基地的配
套资金,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技术改造、研究开
发,扩大出口。对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
年给予50%补贴。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
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
的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
4、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展会的开发引进,会展品牌配置和宣传推介,
专业人员培训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落实好会展业税收和工商优惠政
策。
5、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500
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青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
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
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
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
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6、支持房地产健康发展,2008年至2010年,市区两极财政每年筹集5亿元作为市内四区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5%的资金专门用于保障住房建设,并逐
步提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工
作。
7、支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
奖励50万元、1—2亿元的奖励8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
按再融资额的0.2%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
8、鼓励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对创建的国家级服务名牌和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
元;对创建的省级服务名牌和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
布诚信机构和失信机构名单,打造“诚信青岛”。
青岛高新区优惠政策
入驻青岛高新区的企业可完全享受国家、青岛市、高新区等各级优惠政策,对于科技含
量高、产业带动大的重点项目,还可给予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
金融发展支持
支持新设和引进法人机构。对新设和引进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青岛市法人金融机构
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经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新设和引进重点法人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
扣除动迁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
平方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
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鼓励新设和引进区域性管辖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及金融分支机构。对重点引进的区域性
管辖金融机构,以及直属总部的业务总部等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对重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一
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助200万元。
上述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700万元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万元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引进的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能力,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
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
司补助3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为金融从业人员开展涉外商务活动提供便利。驻青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符合
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机
构聘用的外国专家申请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认定符合
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引进国
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方面给予支持。
先进制造业支持
高新区对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型强的先进制造企业,可给予针对性扶
持政策。
对租用各类标准厂房或自行建设的项目,高新区将根据其投资规模、技术先进性、产业
带动作用等,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财政资金扶持。
具体扶持政策可根据项目进行协调。
股权投资支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
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
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
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构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100%补贴,缴纳
的房产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的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构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对构建办公用房
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
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
方米•天,第三年0.3元/平方米•天,补贴期为三年,且不得转租。以上补贴在基金管理机
构对高新区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内兑现。
基金管理机构连续工作期满一年的管理人员,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
年内按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90%予以补贴;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人民
币的,五年内按其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年工资性收入20—50万
元人民币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软件产业支持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
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建议政策:【参考张江政策汇编】
其它政策:补贴支持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或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在地区总部工作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访问签证;对需要在青岛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外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用于购房、购车补贴。建立高级人才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引进的高级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可办理落户手续,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在青就读按《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法》安置。
基金扶持
青岛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软件出口基地的政策配套,支持人才培训、企业认证、公共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并在购房、租房、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青岛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作为建设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究开发。
对于在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机构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在基建费用、研发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