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 罚〔2009〕146号

杭州易舒特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08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 1、你公司2001年—2008年匿报产品收入合计4786978.70元(含税),其中2001年8150元,2002年10100元,2003年9280元,2004年100718元,2005年352306.30元,2006年594781.90元,2007年2270829.50元,2008年1440813元,合计造成少缴增值税695543.91元,其中2001年少缴增值税1184.19元、2002年少缴增值税1467.52元、2003年少缴增值税1348.38元、2004年少缴增值税14634.24元、2005年少缴增值税51189.80元、2006年少缴增值税86421.30元、2007年少缴增值税329949.58元、2008年少缴增值税209348.90元。

2、你公司2001-2004年匿报销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均已结转,造成少计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6965.81元,少缴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1838.97元,少计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8632.48元,少缴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278.97元,少计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7931.62元,少缴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093.95元,少计

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86083.76元,少缴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2726.11元。

3、你公司2005-2007年匿报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慑于投入与产出相配比的医药监管制度,上述匿报收入所对应的原辅材料并未入账,且现已无法提供全部的成本资料,应属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对2005-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核定你公司2005-2007年的应税所得率为15%,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57296.53元,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289953.93元,已纳122477.12元,尚应补缴167476.81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19175.41元,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201163.94元,已纳116748.51,尚应补缴84415.43元;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9684.05元,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249097.87元,已纳121625.67元,尚应补缴127472.20元。

综上,你公司合计少缴增值税695543.91元,少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408302.44元,少计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231455.56元,因检查期间该公司2008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期限未满,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上述第1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上述第2点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62240.96元。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362240.96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 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 罚〔2009〕146号

杭州易舒特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08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 1、你公司2001年—2008年匿报产品收入合计4786978.70元(含税),其中2001年8150元,2002年10100元,2003年9280元,2004年100718元,2005年352306.30元,2006年594781.90元,2007年2270829.50元,2008年1440813元,合计造成少缴增值税695543.91元,其中2001年少缴增值税1184.19元、2002年少缴增值税1467.52元、2003年少缴增值税1348.38元、2004年少缴增值税14634.24元、2005年少缴增值税51189.80元、2006年少缴增值税86421.30元、2007年少缴增值税329949.58元、2008年少缴增值税209348.90元。

2、你公司2001-2004年匿报销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均已结转,造成少计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6965.81元,少缴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1838.97元,少计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8632.48元,少缴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278.97元,少计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7931.62元,少缴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093.95元,少计

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86083.76元,少缴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2726.11元。

3、你公司2005-2007年匿报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慑于投入与产出相配比的医药监管制度,上述匿报收入所对应的原辅材料并未入账,且现已无法提供全部的成本资料,应属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对2005-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并参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核定你公司2005-2007年的应税所得率为15%,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57296.53元,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289953.93元,已纳122477.12元,尚应补缴167476.81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19175.41元,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201163.94元,已纳116748.51,尚应补缴84415.43元;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9684.05元,应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249097.87元,已纳121625.67元,尚应补缴127472.20元。

综上,你公司合计少缴增值税695543.91元,少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408302.44元,少计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231455.56元,因检查期间该公司2008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期限未满,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上述第1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上述第2点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62240.96元。

三、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罚款362240.96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 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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