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年去世后,留下的另一件比较棘手的是马L军杀人抢劫刑事辩护案件。我接过案件不久,一位60岁左右的女子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为她的儿子马L军提供好的刑事辩护。这位女子叫杨X是一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人,现已退休,马L军是其儿子。
马L军虽无固定职业,但也经常做生意,收入也不错。马L军与张X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双方感情很好,并有经济往来。案发前,马L军约张X去水洞游玩,并一起喝酒、吃饭。从水洞返回途经通化市郊区的桦树岭时,两人下车在路边交谈时,张X要求马L军与妻子离婚,并要求马L军再给一些钱,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动手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X用手抓住马L军的阴部,马L军反抗时用手推扼张X的颈部,导致张X机械性窒息死亡。张X死后,马L军把张X的尸体抛弃到山沟里,在挪动尸体时,把张X身上的戒指和项链摘下来带走,后送给他人。几天后,有人发现了张X的尸体,公安机关很快破案,并将马L军抓获。公诉机关以抢劫杀人罪对马L军提起公诉。
经过对卷宗证据研究之后,我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马L军与张X案发前一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两性关系,而且双方感情甚密,一直到张X被害死亡,马L军从来没有产生过杀死张X的任何犯罪恶意。这说明,张X的死亡不是马L军所希望发生的后果,马L军应属于过失杀人。张X死前与马L军相约去水洞游玩,并一起吃饭喝酒,这说明双方并未发生可以引起马L军杀死张X的诱因,马L军无杀死或伤害张X的任何犯罪动机。
马L军与张X在游玩回途中发生争吵并相互动手撕打,马L军是在要害部位受到攻击的情况下,用力反击用手推扼张X的颈部,导致张X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后果是马L军在情急情况下,没有预见也不希望发生的意外后果。综观案件的全部过程,张X的死亡是马L军在自卫意识作用下,用伤害对方、保护自己的方式意外致张X死亡。这一死亡后果是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
另外,公诉机关认定马L军对张X犯有抢劫罪于法理不符。
张X的项链和戒指是马L军为其所买,马L军并无将其抢劫占有之故意。张X意外死亡后,对身体上的项链和戒指已经失去了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马L军将死者身上的项链和戒指拿走只能是一种盗窃行为。因为张X死后,如果拿走项链的是其他人,法律只能为拿走项链和戒指的人定为盗窃罪。所以,马L军在张X死后见财起意拿走的财物行为实质上是盗窃行为。
在阅读案卷中,我发现马L军有两次立功行为未被认定,显失公平。
马L军举报看守所管教卢XX的循私枉法行为,卢XX受到了法律的裁处,这一举报制止了司法人员循私枉法行为,并使可能发生的不公正的法律判决得到了纠正,虽然不属于重大立功,但应该可以减轻对马L军的刑事处罚。但马L军举报此案后,却被调到另一个监舍中,由这个里的几个特殊犯人对马L军多次殴打,看守所的这种做法很不正常。对于马L军这一立功行为,公诉机关按一般立功对待,不符合公平原则。保护在押犯人的立功行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公平,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该对这种立功行为予以明示或褒奖。
马L军在被捕后举报了唐XX、刘X及公安人员修某等人合伙走私的犯罪行为,数额高达100多万元。因此案涉及公安机关中的许多官员,公诉机关公诉时,对这起案件没有确认。为此,我提出要求确认马L军立功的辩护意见,法庭没有同意。在即将对马L军做出判决之前,我通过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的做法,得到了支持,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对马L军液化气一案进行查处,以确认马L军是否符合立功条件。令人遗憾的是,法院竟然将此案交由马L军所举报的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马L军举报的是贩私行为,而不是走私行为,其举报的案件贩私价值92万元。这个结论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利用公权力,缩小马L军的立功减刑尺度,以达到判处马L军死刑使其灭口的目的。实际上马L军举报的是一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安权力走私汽车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犯罪。公安机关以马L军是贩私活动的参与人,其举报不视为立功的结论显然不正常。
庭审后,通化市中级法院以抢劫杀人犯罪判处马L军死刑立即执行,对其立功行为没有确认。马L军接到判决后,要求会见律师,提起上诉。马L军上诉的理由是没有杀人之故意,没有抢劫之故意,立功未予认定显失公平。要求改判一审的死刑判决。
吉林省市高级法院受理马L军的上诉之后,对于马L军故意杀人犯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与一审法院判决观点一致,另一种观点与我的辩护观点一致,但认定马L军犯有故意杀人犯罪的观点的法官占主导地位。对于马L军不构成抢劫犯罪的律师辩护意见,吉林省高级法院多数法官是赞同的。
在关于马L军是否符合立功的问题上,尽管多数法官认为马L军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但主要法院领导不同意这个意见,致使案件上诉后迟迟没有判决。在此期间,马L军的母亲杨X多次到北京上访,并冲击中央领导的住处,引起当时中央某领导的重视。他在听取案件汇报之后,作了一个“即杀”的指示。根据这个指示,吉林省高级法院在第二天就下达了终审判决,对马L军犯有故意杀人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抢劫犯罪改为盗窃罪量刑。对马L军举报一事,不认定是重大立功,不减轻处罚。最后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有中央某领导的批示,马L军在接到死刑判决书的同时,被押上开场予以枪决。
马L军被执行后的第二天,他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陈律师,我很感谢你。马L军被执行后,在他的口袋里发现了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他的抢劫罪改成了盗窃罪。我真后悔,如果不去北京闹事,也许马L军不会判死刑……”
终审判决的执行,意味着律师的代理业务已经终结。但此案中的一些疑问并不会随着案件的终结而永远消失。当时的法律环境,马L军的最后结局在他决定举报时就已经确定,无论律师如何辩护,在那个时代,他最终难逃死刑。
在这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不正常现象,经过中国多年法制建设,已经得到很大改观。如果马L军的案件发生在现在,根据他的犯罪动机就可以被确定为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仅此一点,也不会判死刑。如果是在现代法制条件下,他举报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重大走私案件,也会被确认为重大立功。如今那种利用公权力灭口和报复的现象虽然不会完全杜绝,但至少不会如此公然。
牟某年去世后,留下的另一件比较棘手的是马L军杀人抢劫刑事辩护案件。我接过案件不久,一位60岁左右的女子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为她的儿子马L军提供好的刑事辩护。这位女子叫杨X是一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人,现已退休,马L军是其儿子。
马L军虽无固定职业,但也经常做生意,收入也不错。马L军与张X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双方感情很好,并有经济往来。案发前,马L军约张X去水洞游玩,并一起喝酒、吃饭。从水洞返回途经通化市郊区的桦树岭时,两人下车在路边交谈时,张X要求马L军与妻子离婚,并要求马L军再给一些钱,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动手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X用手抓住马L军的阴部,马L军反抗时用手推扼张X的颈部,导致张X机械性窒息死亡。张X死后,马L军把张X的尸体抛弃到山沟里,在挪动尸体时,把张X身上的戒指和项链摘下来带走,后送给他人。几天后,有人发现了张X的尸体,公安机关很快破案,并将马L军抓获。公诉机关以抢劫杀人罪对马L军提起公诉。
经过对卷宗证据研究之后,我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马L军与张X案发前一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两性关系,而且双方感情甚密,一直到张X被害死亡,马L军从来没有产生过杀死张X的任何犯罪恶意。这说明,张X的死亡不是马L军所希望发生的后果,马L军应属于过失杀人。张X死前与马L军相约去水洞游玩,并一起吃饭喝酒,这说明双方并未发生可以引起马L军杀死张X的诱因,马L军无杀死或伤害张X的任何犯罪动机。
马L军与张X在游玩回途中发生争吵并相互动手撕打,马L军是在要害部位受到攻击的情况下,用力反击用手推扼张X的颈部,导致张X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后果是马L军在情急情况下,没有预见也不希望发生的意外后果。综观案件的全部过程,张X的死亡是马L军在自卫意识作用下,用伤害对方、保护自己的方式意外致张X死亡。这一死亡后果是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
另外,公诉机关认定马L军对张X犯有抢劫罪于法理不符。
张X的项链和戒指是马L军为其所买,马L军并无将其抢劫占有之故意。张X意外死亡后,对身体上的项链和戒指已经失去了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马L军将死者身上的项链和戒指拿走只能是一种盗窃行为。因为张X死后,如果拿走项链的是其他人,法律只能为拿走项链和戒指的人定为盗窃罪。所以,马L军在张X死后见财起意拿走的财物行为实质上是盗窃行为。
在阅读案卷中,我发现马L军有两次立功行为未被认定,显失公平。
马L军举报看守所管教卢XX的循私枉法行为,卢XX受到了法律的裁处,这一举报制止了司法人员循私枉法行为,并使可能发生的不公正的法律判决得到了纠正,虽然不属于重大立功,但应该可以减轻对马L军的刑事处罚。但马L军举报此案后,却被调到另一个监舍中,由这个里的几个特殊犯人对马L军多次殴打,看守所的这种做法很不正常。对于马L军这一立功行为,公诉机关按一般立功对待,不符合公平原则。保护在押犯人的立功行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公平,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该对这种立功行为予以明示或褒奖。
马L军在被捕后举报了唐XX、刘X及公安人员修某等人合伙走私的犯罪行为,数额高达100多万元。因此案涉及公安机关中的许多官员,公诉机关公诉时,对这起案件没有确认。为此,我提出要求确认马L军立功的辩护意见,法庭没有同意。在即将对马L军做出判决之前,我通过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的做法,得到了支持,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对马L军液化气一案进行查处,以确认马L军是否符合立功条件。令人遗憾的是,法院竟然将此案交由马L军所举报的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马L军举报的是贩私行为,而不是走私行为,其举报的案件贩私价值92万元。这个结论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利用公权力,缩小马L军的立功减刑尺度,以达到判处马L军死刑使其灭口的目的。实际上马L军举报的是一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公安权力走私汽车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犯罪。公安机关以马L军是贩私活动的参与人,其举报不视为立功的结论显然不正常。
庭审后,通化市中级法院以抢劫杀人犯罪判处马L军死刑立即执行,对其立功行为没有确认。马L军接到判决后,要求会见律师,提起上诉。马L军上诉的理由是没有杀人之故意,没有抢劫之故意,立功未予认定显失公平。要求改判一审的死刑判决。
吉林省市高级法院受理马L军的上诉之后,对于马L军故意杀人犯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与一审法院判决观点一致,另一种观点与我的辩护观点一致,但认定马L军犯有故意杀人犯罪的观点的法官占主导地位。对于马L军不构成抢劫犯罪的律师辩护意见,吉林省高级法院多数法官是赞同的。
在关于马L军是否符合立功的问题上,尽管多数法官认为马L军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但主要法院领导不同意这个意见,致使案件上诉后迟迟没有判决。在此期间,马L军的母亲杨X多次到北京上访,并冲击中央领导的住处,引起当时中央某领导的重视。他在听取案件汇报之后,作了一个“即杀”的指示。根据这个指示,吉林省高级法院在第二天就下达了终审判决,对马L军犯有故意杀人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抢劫犯罪改为盗窃罪量刑。对马L军举报一事,不认定是重大立功,不减轻处罚。最后合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有中央某领导的批示,马L军在接到死刑判决书的同时,被押上开场予以枪决。
马L军被执行后的第二天,他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陈律师,我很感谢你。马L军被执行后,在他的口袋里发现了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他的抢劫罪改成了盗窃罪。我真后悔,如果不去北京闹事,也许马L军不会判死刑……”
终审判决的执行,意味着律师的代理业务已经终结。但此案中的一些疑问并不会随着案件的终结而永远消失。当时的法律环境,马L军的最后结局在他决定举报时就已经确定,无论律师如何辩护,在那个时代,他最终难逃死刑。
在这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不正常现象,经过中国多年法制建设,已经得到很大改观。如果马L军的案件发生在现在,根据他的犯罪动机就可以被确定为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仅此一点,也不会判死刑。如果是在现代法制条件下,他举报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重大走私案件,也会被确认为重大立功。如今那种利用公权力灭口和报复的现象虽然不会完全杜绝,但至少不会如此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