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X 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货币资金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内部控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校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在本校行政管辖范围内使用,校办产业和附属部门一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本校建立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中,包括以下不相容岗位,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由校领导负责,预算到各中层部门的货币资金,有中层部门负责人执行;
(二)货币资金统一由校财务部出纳人员保管,会计部负责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由会计人员负责与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校配备专任出纳人员办理的货币资金结算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货币资金,往来结算,登记日记账,每日清点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人员每五年轮换一次。 本校负责预算内资金核算的会计人员岗位,每五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本校货币资金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本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原始证明,如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校级负责纪检的领导和审计部门。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主管教委报告。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本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 本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基本限额为6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本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只能针对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个体劳务人员,对其他单位的收支在1000元以上的结算事项一律转账。现金开支中,属于职工薪酬部分,一律以个人所得税后金额结算。
第十条 本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本校因公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所有借出款项,按照一事一报要求报账,个人借出差费一次不得超过6000元,出国借款应当经过上级审批,按照审批要求借款。
第十一条 本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校办产业也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但可以设置报账员,设立不超过30000元的限额备用金。
第十二条 本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统一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基本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校办产业在报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在当地开立临时存款户。禁止本校内设的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会计部门每半年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每月26日由会计部安排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十五条 出纳每日必须清点现金,进行当日核对;会计部每季度末最后一月30日盘点现金一次,每季度不定期地盘点现金两次,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校对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规定如下:各种票据统一由财务部购买和保管;出纳领用、退回时严格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并签章;对背书转让、注销等有经办人员严格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校内行政事业性收据视同重要票据管理。本校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
结算中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空头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先作报废处理(加盖“作废”样章)并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先由责任人员申请,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并作全程映像记录和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十七条 本校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部长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特别不能将全部印章交由出纳人员一个人保管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所有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事项,必须由经办人登记用章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八条 以上规范的执行的监督要求是:总体规范的执行,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对规范执行中的具体技术标准的监督,由学校审计部长负责;具体控制标准的执行,由财务部部长负责。监督部门和人员每年应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涉及部门和人员责任的,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执行规范良好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年度考核办法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为校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与2009年1月1日执行
某 学校(公章)
2008年12月20日
重庆市XX 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货币资金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内部控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校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在本校行政管辖范围内使用,校办产业和附属部门一并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本校建立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中,包括以下不相容岗位,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由校领导负责,预算到各中层部门的货币资金,有中层部门负责人执行;
(二)货币资金统一由校财务部出纳人员保管,会计部负责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由会计人员负责与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校配备专任出纳人员办理的货币资金结算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货币资金,往来结算,登记日记账,每日清点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人员每五年轮换一次。 本校负责预算内资金核算的会计人员岗位,每五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本校货币资金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本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原始证明,如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校级负责纪检的领导和审计部门。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主管教委报告。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本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 本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基本限额为6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本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只能针对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个体劳务人员,对其他单位的收支在1000元以上的结算事项一律转账。现金开支中,属于职工薪酬部分,一律以个人所得税后金额结算。
第十条 本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本校因公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所有借出款项,按照一事一报要求报账,个人借出差费一次不得超过6000元,出国借款应当经过上级审批,按照审批要求借款。
第十一条 本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校办产业也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但可以设置报账员,设立不超过30000元的限额备用金。
第十二条 本校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学校统一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基本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校办产业在报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在当地开立临时存款户。禁止本校内设的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会计部门每半年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每月26日由会计部安排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十五条 出纳每日必须清点现金,进行当日核对;会计部每季度末最后一月30日盘点现金一次,每季度不定期地盘点现金两次,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校对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规定如下:各种票据统一由财务部购买和保管;出纳领用、退回时严格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并签章;对背书转让、注销等有经办人员严格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校内行政事业性收据视同重要票据管理。本校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
结算中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空头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先作报废处理(加盖“作废”样章)并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先由责任人员申请,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并作全程映像记录和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十七条 本校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部长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特别不能将全部印章交由出纳人员一个人保管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所有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事项,必须由经办人登记用章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八条 以上规范的执行的监督要求是:总体规范的执行,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对规范执行中的具体技术标准的监督,由学校审计部长负责;具体控制标准的执行,由财务部部长负责。监督部门和人员每年应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涉及部门和人员责任的,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执行规范良好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年度考核办法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为校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与2009年1月1日执行
某 学校(公章)
20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