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经过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浩劫,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秩序的重建。痛感"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状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人们的一个主要关注点就是中国应当如何从"人治"过渡到"法治"。人们在提出"官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时,呼唤的是"依法治国",所以法治建设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法治建设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毫无疑义。我们在这里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中国存在的所有的社会弊病和问题呢?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于源自西方社会的"法治"的真正含义和实行的条件并不清楚,或者说认识并不统一,我们当中有一些人在指责中国"人治"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也就统统迎刃而解。可是在现实社会当中,问题却并不这么简单。首先,近年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是"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也越来越大。其次,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知耻"),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反而有不断增加之势。

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而且我们还可以发现很有一些人坦然地以"只要我不犯法,就无可指责"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做一些不道德的事。如看到路边有人受重伤须送医院抢救,许多过路车辆就是不停车;有个别过路人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反被伤者家属讹诈。遇到歹徒行凶,许多人畏缩躲避;如偶有勇者挺身与歹徒搏斗,其余的人仍大多袖手旁观。公园里儿童落水呼救,可以聚集到数千人围观而无人下水。至于制造伪劣商品、伪造证件文书、在经营交易中的损公肥私等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当你询问人们对这些行为的看法时,他们会一致地谴责其为"不道德"的行为,但一旦这类事件再次发生,你会发现大多数当事人、旁观者的行为依然如故。为了防止和惩罚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国家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惩罚办法,对不赡养老人、虐待儿童、见死不救、造假等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实际效果又如何呢?凭靠不断地增加和细化法律能否真正扭转当前"世风日下"的趋势?近年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从人们的内心深处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问题。

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凭靠法律(或"法治")能否完全解决中国社会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从"德治理想国"到法治下的德治

法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而德治则是中国传统政治的精华.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先后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显然,中国政府是在"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的方针下试图把传统和现代结合起来.不过,从理论上来看,以下两个问题还需要澄清:法治与德治分别占据何种地位 它们之间的合理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关于上述问题,同样试图整合传统与现代资源的现代新儒学重镇徐复观的一些相关思考颇有启发意义.

徐复观的德治观

在徐复观看来,儒家传统德治思想是一种以性善论为哲学依据,以造就理想人格为目标,以统治者的道德修养为起点,以养民,教民的民本思想为基本依托,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以"德主刑辅"为基本策略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和基本原则.它既是一种理想和境界,也是一种政治规范,还是一种政治实践.德治作为一种与法治并列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有着自己不可磨灭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官德.德治的首要观念是统治者要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统治者更要注意修身养性,必须在道德品质方面不断完善自己.这就有利于良好的官德的建立.第二,有利于人们耻感意识的生成.德治把道德看作是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道德强调的是人们的自律,而唯有耻感才能使人们真正具有自律的精神.孔子所讲的"有耻且格"就是一种耻感意识的深刻表述.在现代,耻感意识是守法精神的内在依据.第三,有利于奠定政治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现代的形式合法性只强调具有合法形式的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而忽略了对法律的合理性的考察.德治把政治和法律道德化,虽然未必符合工具理性,但是还是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的.不过,德治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可能导致泛道德主义,从而不利于政治和法律的独立.德治是道德主义的,它以道德挂帅,这就可能导致泛道德主义.在泛道德主义视野下,政治和法律都失去了独立的地位,从而成为了道德的婢女.第二,德治总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从而具有非民主的因素.徐复观认为儒家政治思想最大的问题在于总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政治问题,而这是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做法相反的.第三,忽略了公民美德的培养.德治下的臣民是消极的,而法治下的公民则是积极的.消极的臣民导致现代公民美德付之阙如,而公民美德,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是法治的内驱力和构成要件.第四,忽视了制度建设.德治是理想主义的,它对人性给予了过高的估计,认为统治者可以通过道德修养而自我约束.德治不强调权力的制约,它只是要求权力掌握在有德行的人手中.因此,德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来约束统治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权力.第五,德治在稳定性问题上是失败的.德治把希望建立在圣君贤相的基础之上,但是,这些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历史上大量出现的是昏君,暴君和奸相.即便出现了个别圣君,也逃脱不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宿命.因此,稳定性问题就成了德治的"阿奇流斯之踵". 徐复观的法治观

徐复观认识到,儒家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德治虽然有着崇高的境界和理想,但是它在古典中国是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它缺少了一个建构原则,而现代社会行之有效的法治就是这么一个原则.法治可以分为三个要件: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治的精神要件.法治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的统治,其核心是法律至上.法治不但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制度.一项制度的实行需要公民具备相应的稳定的心态,这

就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在徐复观看来,法家的所谓"法"是严刑峻法,因而是恶法,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良法之治是有差距的.善法,恶法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道德.宪法本身是自由民主的制度化,故而它应该居于一种最高的地位.权利文化是法治的一个基础,所以徐复观认为若缺乏个体权利的自觉则法治难以实现.执政党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否则就是非法.所以,徐复观把法律的统治的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良法之治的观念和权利文化的观念看作是法治的精神要件.人们只有具备了上述观念,法治才能实现.

法治的实体要件.法治的实体要件指的是法治得以有效运转的原则和制度.法治所限制的只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因此,法治就意味着权力制约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在徐复观看来,宪法规定的对统治者权力的制约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制约,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社会的制约三种形式.法治意味着政治责任的落实,统治者在享有权力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治还意味着权利受到了制度的保障.客观化了的法律可以通过制度的形式有效地捍卫人的权利和自由,未获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真实的.

法治的形式要件.徐复观把司法独立看作是一个最重要的形式要件.除此之外,他还认为法律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法律必须是一般的和抽象的,法律应当是公开的且确定的因而是可预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寻求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德治是一种以道德自律手段的政治理论。这是中国儒家的主要政治理论,亦是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它支配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深层地研究和发掘德治理论,不但对于梳理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而且对于今天的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都有莫大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德治” 思想由孔子开创的,它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的,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德治也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提出“法治思想”,从“以法治国”到“贵族上下皆从于法”赵国的慎到的从“尚法”到“势、法”并重,商鞅从“缘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制主张。法家反对德治,从人性论出发,法家认为人性无法改造,因此反对儒家的德治,认为只能以力服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说成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儒家与法家这样针锋相对。法家反对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认为把国家治理系于个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靠的,依于对人性的怀疑。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我们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暴乱,“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集权,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被统治者作为正统思想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汉代之后的儒学实质上是内儒外法的学说。因此,出现“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于德治之中。在中国古代哲学家中,就关注社会、人生问题的程度而言,孔子是最具代表性的。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正是衰退着的奴隶制与萌芽着的封建制交相包孕。社会形态的新旧交替,打破原有的社会秩序,“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把这

个时期看作是“礼坏乐崩”,臣杀君,子杀父,犯上作乱的“暴行”。于是他他感叹“天下无道”,传统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和意义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原有的功能。因此,孔子在春秋季世社会内部机制大调整时代,对三代文化的特征、古今文化的异同、夷夏文化的差别等进行了认真的审视。他认同传统,力主回归传统,努力继承和弘扬华夏文明;积极回应社会变革所引起的传统文化的危机,在重新理解和阐释传统的基础上解答当前面临的问题,这对我们今天正确对待历史文化、传统文化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孔子提出以礼乐制度作为维系统治者统治的思想核心,并强调“仁”是作为礼的重要内容。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这就是说,一个不仁的人是不能够真正的理解礼和实行礼的。这也就是用德化来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礼治,而仁就是德化的具体内容。孔子首先说明的仁基本性质和内容,就是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于礼的规范,能做到这一点的,就公认是仁。其次,求仁完全是自觉的,不依靠他人。要达到仁必须在视、听、言、动各方面全面地符合礼,这就是说仁是一种全面的道德行为。从社会政治方面看,孔子所谓的礼无疑是重要的,因为他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维系着整个上层建筑的宗法等级制。仁作为重要的政治理念,成为这个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调节剂、粘合剂,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根据仁的观念,既然管理不是牲畜而是必须予以关心爱护的人,那么就要用德政取代苛政。德政即仁在政治上的应用又怎样呢?“庶矣哉!”“富之”“教之”。孔子在的“德治”思想中与众不同的就是他把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对象归结为人,用“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 作为治国的理念,强调人的重要性,他意识到在战争频频发生,社会动荡不安时,民众在政治上显示出自己的力量,认识到民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问题,要在政治上解决重民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树立爱人,爱他人的观念,亦即仁的观念。主张 “爱人”所以他要求统治者尊重民众的,要对民众进行教育,用礼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民众的道德自觉,使他们在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去遵守社会规范,从而达到社会的平衡和和谐,反对简单的用刑法,用法律来对。德治追求的是和谐安宁的社会,它是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君为本的。在古代社会,这一思想是异常难能可贵的。人民是国家的根本,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古今中外,政制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制。同一政制下,政体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体。古今中外,改革层出不穷,亦不必同,但只要是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改革,值得肯定;如不利于人民,扰乱百姓,就不是好改革,应该否定。清代思想家魏源说:“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默觚下·治篇五》)是不是爱民、厚民、宽民、利民、益民,这应是我们评价一种政制和政体的好坏,一种政治理念的好坏的价值标准。历史上的德治所以值得肯定,首要的原因即在这里。孔子关于“德政”思想的经典表述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换句话说,如果只用政治去开导民众,用刑法去惩罚民众,虽然可能畏法而不敢犯法,但缺乏道德自觉。如果用仁德去教导民众,启发他们的道德自觉,同时又用礼去规范他们的行为,民众的行为就能合乎社会的规范,达到社会的和谐。反对专以政令、刑法治国。他说:“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只要统治者做出表率,自觉地遵守礼制,人民也就好治理了。孔子提出的与政令刑法相辅而行的礼治德化的两手办法,成为以后历代统治者一贯使用的统治手法。这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在,我们国家推崇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以及“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均源于儒学文化。儒家认为,民众的拥护就能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得民最重要在于得民心;任何一个政权,它如果失了民心,失去了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它早晚都要垮台的。所以儒家深刻认识到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个重要的社会哲学命题。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

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它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两者如鸟的左右臂,不论对一个国家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急剧增大,中国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来规范与约束的方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以百分之八递增,商品交易空前频繁,交易主体多种多样,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实物交易、货币交易、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人们的许许多多复杂的经济行为,迫切需要法律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约束力低的道德来规范,显然会使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法治是人们的必然选择。法治并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会在道德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综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反过来说,唯有以民为本,才能谈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怀一点爱民之心,时时刻刻皆此念充满于中,自然事事为百姓算计;有一民不被其泽,便如已溺已饥,安得无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问答三》)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关系。离开了民本,就所谓德治。”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政治里的一道经典题目。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四)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

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它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两者如鸟的左右臂,不论对一个国家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急剧增大,中国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来规范与约束的方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以百分之八递增,商品交易空前频繁,交易主体多种多样,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实物交易、货币交易、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人们的许许多多复杂的经济行为,迫切需要法律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约束力低的道德来规范,显然会使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法治是人们的必然选择。法治并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会在道德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综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反过来说,唯有以民为本,才能谈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怀一点爱民之心,时时刻刻皆此念充满于中,自然事事为百姓算计;有一民不被其泽,便如已溺已饥,安得无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问答三》)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关系。离开了民本,就所谓德治。”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政治里的一道经典题目。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四)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

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5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经过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浩劫,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秩序的重建。痛感"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状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人们的一个主要关注点就是中国应当如何从"人治"过渡到"法治"。人们在提出"官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时,呼唤的是"依法治国",所以法治建设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法治建设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毫无疑义。我们在这里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单凭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否就能够解决当前中国存在的所有的社会弊病和问题呢?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于源自西方社会的"法治"的真正含义和实行的条件并不清楚,或者说认识并不统一,我们当中有一些人在指责中国"人治"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也就统统迎刃而解。可是在现实社会当中,问题却并不这么简单。首先,近年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各项法律已经相当多了,应当说人们的行为似乎"有章可循"。但是"作奸犯科"的人却越来越多,案子也越来越大。其次,随着我国社会近年来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水准不断提高,按过去的说法是人们应当有物质条件来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了("知耻"),但是近来反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基本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不是减少了,反而有不断增加之势。

现在无论是从人们的街谈巷议还是新闻媒介的报道来看,对于社会上普遍的道德水准均有"世风日下"之议。而且我们还可以发现很有一些人坦然地以"只要我不犯法,就无可指责"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做一些不道德的事。如看到路边有人受重伤须送医院抢救,许多过路车辆就是不停车;有个别过路人好心把伤者送到医院,反被伤者家属讹诈。遇到歹徒行凶,许多人畏缩躲避;如偶有勇者挺身与歹徒搏斗,其余的人仍大多袖手旁观。公园里儿童落水呼救,可以聚集到数千人围观而无人下水。至于制造伪劣商品、伪造证件文书、在经营交易中的损公肥私等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当你询问人们对这些行为的看法时,他们会一致地谴责其为"不道德"的行为,但一旦这类事件再次发生,你会发现大多数当事人、旁观者的行为依然如故。为了防止和惩罚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国家不断颁布新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惩罚办法,对不赡养老人、虐待儿童、见死不救、造假等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实际效果又如何呢?凭靠不断地增加和细化法律能否真正扭转当前"世风日下"的趋势?近年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从人们的内心深处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问题。

我们在努力向"法治"的目标前进,但是凭靠法律(或"法治")能否完全解决中国社会中当前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何况在现实社会中有许许多多的不道德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犯法律。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历史中,我们的传统社会都采用了哪些办法来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普遍的道德规范?其中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今人是否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从"德治理想国"到法治下的德治

法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而德治则是中国传统政治的精华.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先后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显然,中国政府是在"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的方针下试图把传统和现代结合起来.不过,从理论上来看,以下两个问题还需要澄清:法治与德治分别占据何种地位 它们之间的合理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关于上述问题,同样试图整合传统与现代资源的现代新儒学重镇徐复观的一些相关思考颇有启发意义.

徐复观的德治观

在徐复观看来,儒家传统德治思想是一种以性善论为哲学依据,以造就理想人格为目标,以统治者的道德修养为起点,以养民,教民的民本思想为基本依托,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以"德主刑辅"为基本策略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和基本原则.它既是一种理想和境界,也是一种政治规范,还是一种政治实践.德治作为一种与法治并列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有着自己不可磨灭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官德.德治的首要观念是统治者要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统治者更要注意修身养性,必须在道德品质方面不断完善自己.这就有利于良好的官德的建立.第二,有利于人们耻感意识的生成.德治把道德看作是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道德强调的是人们的自律,而唯有耻感才能使人们真正具有自律的精神.孔子所讲的"有耻且格"就是一种耻感意识的深刻表述.在现代,耻感意识是守法精神的内在依据.第三,有利于奠定政治和法律的道德基础.现代的形式合法性只强调具有合法形式的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而忽略了对法律的合理性的考察.德治把政治和法律道德化,虽然未必符合工具理性,但是还是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的.不过,德治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第一,可能导致泛道德主义,从而不利于政治和法律的独立.德治是道德主义的,它以道德挂帅,这就可能导致泛道德主义.在泛道德主义视野下,政治和法律都失去了独立的地位,从而成为了道德的婢女.第二,德治总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从而具有非民主的因素.徐复观认为儒家政治思想最大的问题在于总是从统治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政治问题,而这是与现代民主政治的做法相反的.第三,忽略了公民美德的培养.德治下的臣民是消极的,而法治下的公民则是积极的.消极的臣民导致现代公民美德付之阙如,而公民美德,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是法治的内驱力和构成要件.第四,忽视了制度建设.德治是理想主义的,它对人性给予了过高的估计,认为统治者可以通过道德修养而自我约束.德治不强调权力的制约,它只是要求权力掌握在有德行的人手中.因此,德治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来约束统治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的权力.第五,德治在稳定性问题上是失败的.德治把希望建立在圣君贤相的基础之上,但是,这些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历史上大量出现的是昏君,暴君和奸相.即便出现了个别圣君,也逃脱不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宿命.因此,稳定性问题就成了德治的"阿奇流斯之踵". 徐复观的法治观

徐复观认识到,儒家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德治虽然有着崇高的境界和理想,但是它在古典中国是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它缺少了一个建构原则,而现代社会行之有效的法治就是这么一个原则.法治可以分为三个要件: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治的精神要件.法治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的统治,其核心是法律至上.法治不但是一种理念,还是一种制度.一项制度的实行需要公民具备相应的稳定的心态,这

就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在徐复观看来,法家的所谓"法"是严刑峻法,因而是恶法,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良法之治是有差距的.善法,恶法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道德.宪法本身是自由民主的制度化,故而它应该居于一种最高的地位.权利文化是法治的一个基础,所以徐复观认为若缺乏个体权利的自觉则法治难以实现.执政党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否则就是非法.所以,徐复观把法律的统治的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良法之治的观念和权利文化的观念看作是法治的精神要件.人们只有具备了上述观念,法治才能实现.

法治的实体要件.法治的实体要件指的是法治得以有效运转的原则和制度.法治所限制的只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因此,法治就意味着权力制约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在徐复观看来,宪法规定的对统治者权力的制约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制约,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社会的制约三种形式.法治意味着政治责任的落实,统治者在享有权力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法治还意味着权利受到了制度的保障.客观化了的法律可以通过制度的形式有效地捍卫人的权利和自由,未获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真实的.

法治的形式要件.徐复观把司法独立看作是一个最重要的形式要件.除此之外,他还认为法律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法律必须是一般的和抽象的,法律应当是公开的且确定的因而是可预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寻求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德治是一种以道德自律手段的政治理论。这是中国儒家的主要政治理论,亦是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它支配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深层地研究和发掘德治理论,不但对于梳理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而且对于今天的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都有莫大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德治” 思想由孔子开创的,它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的,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德治也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学说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先秦法家管仲最早的提出“法治思想”,从“以法治国”到“贵族上下皆从于法”赵国的慎到的从“尚法”到“势、法”并重,商鞅从“缘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制主张。法家反对德治,从人性论出发,法家认为人性无法改造,因此反对儒家的德治,认为只能以力服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甚至把法律说成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手段。儒家与法家这样针锋相对。法家反对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认为把国家治理系于个人的道德和能力是不可靠的,依于对人性的怀疑。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并非我们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治。虽然它们之间有共同点:都是用法来治国,但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的主旨在于维护君主集权,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暴乱,“法治”完完全全是统治阶级的集权,是统治阶级的一种驾驭人们的工具。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被统治者作为正统思想取得了独尊的地位。汉代之后的儒学实质上是内儒外法的学说。因此,出现“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德治超越了法治,法治被包含于德治之中。在中国古代哲学家中,就关注社会、人生问题的程度而言,孔子是最具代表性的。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正是衰退着的奴隶制与萌芽着的封建制交相包孕。社会形态的新旧交替,打破原有的社会秩序,“世道衰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把这

个时期看作是“礼坏乐崩”,臣杀君,子杀父,犯上作乱的“暴行”。于是他他感叹“天下无道”,传统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和意义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原有的功能。因此,孔子在春秋季世社会内部机制大调整时代,对三代文化的特征、古今文化的异同、夷夏文化的差别等进行了认真的审视。他认同传统,力主回归传统,努力继承和弘扬华夏文明;积极回应社会变革所引起的传统文化的危机,在重新理解和阐释传统的基础上解答当前面临的问题,这对我们今天正确对待历史文化、传统文化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孔子提出以礼乐制度作为维系统治者统治的思想核心,并强调“仁”是作为礼的重要内容。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这就是说,一个不仁的人是不能够真正的理解礼和实行礼的。这也就是用德化来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礼治,而仁就是德化的具体内容。孔子首先说明的仁基本性质和内容,就是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于礼的规范,能做到这一点的,就公认是仁。其次,求仁完全是自觉的,不依靠他人。要达到仁必须在视、听、言、动各方面全面地符合礼,这就是说仁是一种全面的道德行为。从社会政治方面看,孔子所谓的礼无疑是重要的,因为他规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维系着整个上层建筑的宗法等级制。仁作为重要的政治理念,成为这个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调节剂、粘合剂,对于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根据仁的观念,既然管理不是牲畜而是必须予以关心爱护的人,那么就要用德政取代苛政。德政即仁在政治上的应用又怎样呢?“庶矣哉!”“富之”“教之”。孔子在的“德治”思想中与众不同的就是他把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对象归结为人,用“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 作为治国的理念,强调人的重要性,他意识到在战争频频发生,社会动荡不安时,民众在政治上显示出自己的力量,认识到民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问题,要在政治上解决重民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在思想上树立爱人,爱他人的观念,亦即仁的观念。主张 “爱人”所以他要求统治者尊重民众的,要对民众进行教育,用礼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民众的道德自觉,使他们在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去遵守社会规范,从而达到社会的平衡和和谐,反对简单的用刑法,用法律来对。德治追求的是和谐安宁的社会,它是以民为本,而不是以君为本的。在古代社会,这一思想是异常难能可贵的。人民是国家的根本,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古今中外,政制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制。同一政制下,政体虽有不同,亦不必同,但只要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政体。古今中外,改革层出不穷,亦不必同,但只要是利于人民,益于百姓的,即是好改革,值得肯定;如不利于人民,扰乱百姓,就不是好改革,应该否定。清代思想家魏源说:“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默觚下·治篇五》)是不是爱民、厚民、宽民、利民、益民,这应是我们评价一种政制和政体的好坏,一种政治理念的好坏的价值标准。历史上的德治所以值得肯定,首要的原因即在这里。孔子关于“德政”思想的经典表述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换句话说,如果只用政治去开导民众,用刑法去惩罚民众,虽然可能畏法而不敢犯法,但缺乏道德自觉。如果用仁德去教导民众,启发他们的道德自觉,同时又用礼去规范他们的行为,民众的行为就能合乎社会的规范,达到社会的和谐。反对专以政令、刑法治国。他说:“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只要统治者做出表率,自觉地遵守礼制,人民也就好治理了。孔子提出的与政令刑法相辅而行的礼治德化的两手办法,成为以后历代统治者一贯使用的统治手法。这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在,我们国家推崇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以及“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均源于儒学文化。儒家认为,民众的拥护就能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得民最重要在于得民心;任何一个政权,它如果失了民心,失去了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它早晚都要垮台的。所以儒家深刻认识到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这个重要的社会哲学命题。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

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它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两者如鸟的左右臂,不论对一个国家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急剧增大,中国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来规范与约束的方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以百分之八递增,商品交易空前频繁,交易主体多种多样,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实物交易、货币交易、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人们的许许多多复杂的经济行为,迫切需要法律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约束力低的道德来规范,显然会使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法治是人们的必然选择。法治并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会在道德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综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反过来说,唯有以民为本,才能谈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怀一点爱民之心,时时刻刻皆此念充满于中,自然事事为百姓算计;有一民不被其泽,便如已溺已饥,安得无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问答三》)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关系。离开了民本,就所谓德治。”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政治里的一道经典题目。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四)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

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它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法治是靠法律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德治靠自律,法治靠他律,两者如鸟的左右臂,不论对一个国家来说,德治和法治都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德治中有“法治”,法治中也有“德治”。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伴随着工业化的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急剧增大,中国社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传统的道德来规范与约束的方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以百分之八递增,商品交易空前频繁,交易主体多种多样,有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和公司。交易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实物交易、货币交易、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人们的许许多多复杂的经济行为,迫切需要法律对它们进行统一规范。如果按照界限模糊约束力低的道德来规范,显然会使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法治是人们的必然选择。法治并不排斥道德,法治需要道德,它会在道德的帮助下变得更加富有成效。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综上所述,德治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反过来说,唯有以民为本,才能谈得上德治。一如明末思想家朱舜水言:“常怀一点爱民之心,时时刻刻皆此念充满于中,自然事事为百姓算计;有一民不被其泽,便如已溺已饥,安得无不忍人之政?”(《朱舜水集·问答三》)这道出德治亦不忍人之政和民本理念的关系。离开了民本,就所谓德治。”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政治里的一道经典题目。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

(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四)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

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5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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