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
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
战俘的衣、食、住 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
医疗应有保障;
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
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
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
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光华寮案”法理分析
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台湾当局已经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继承中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未被分割。
光华寮由国家出资购置,一直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不是“私性财产”,属于政府继承范围。而且“私性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只是被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并非世界通行标准。
中日建交条约已对日本国家生效,因此日本的全体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都应该受其约束。即使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既相互分立,也相互制约,行政也可以制约司法。
“胡广铁路债券案”法理分析
中国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因为主权平等,两国之间无相互的管辖权,有了豁免才能保证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和镇压革命而借给的债务属于“恶性债务”,不在继承之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该项债务。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
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
战俘的衣、食、住 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
医疗应有保障;
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
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
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
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光华寮案”法理分析
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台湾当局已经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继承中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未被分割。
光华寮由国家出资购置,一直用于公共教育事业,不是“私性财产”,属于政府继承范围。而且“私性财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只是被大陆法系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并非世界通行标准。
中日建交条约已对日本国家生效,因此日本的全体国家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都应该受其约束。即使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既相互分立,也相互制约,行政也可以制约司法。
“胡广铁路债券案”法理分析
中国在美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因为主权平等,两国之间无相互的管辖权,有了豁免才能保证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和镇压革命而借给的债务属于“恶性债务”,不在继承之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该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