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成本的确定
一、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记账”。存货实际成本的构成,因存货的取得方式而异:
(一)外购存货
企业购进存货的采购成本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买价
买价指发货票上所列的货款金额,不包括支付的增值税。如从国外进口存货,买价指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成交,则由买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计入采购成本。
2、进货费用
进货费用指采购货物至入库前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杂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途中合理损耗(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定额内损耗。超定额损耗部分,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再作相应处理)、整理准备费(在入库前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对进货费用,商品流通企业为了提供商品的进货原价,考核商品流通费用,是将其作为营业费用列作期间费用处理的;其他企业则一般将其直接计入相关采购成本,作为存货成本的组成内容。
3、税金
企业购进存货时,除支付购入存货的买价和有关进货费用,还要按规定交纳流转税。目前我国的流转税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采用价内税,即价格中包含了流转税,如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二是采用价外税,即税金不包含在货物的价格中,如增值税。所以,企业购进存货时支付的流转税,是否计入其采购成本,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价内税。企业购进存货时所负担的消费税等价内税,是其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2)价外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存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进项税单独记账的,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②经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存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计入购进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③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应按扣除这部分进项税额后的价款作为购入物资的采购成本。
(3)关税。企业从国外购进存货时支付的海关关税,构成进口存货的成本。
上述各项费用中,买价应直接记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其余各项费用,凡能直接认定受益对象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凡不能直接认定受益对象的,应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到各个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二)自制存货
自制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是指耗用的外购存货和加工成本之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直接其他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应当以合理的标准分配到加工成本中,由有关的成本对象负担。
(三)委托加工存货
委托加工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
际成本、加工费用、往返的运杂费用及税金(税金是否计入成本视税法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投资转入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盘盈存货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存货,按相同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七)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实际成本的确定见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准则。
二、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实际难题:企业对发出的存货也应按实际成本计价。但发出存货的计价比收入存货的计价要困难。因为,在某一特定的会计期间,对于同一种存货来说,由于其进货渠道和进货批次的不同,故其期初结存单价和本期各次收入的单价是不同的,由此带来了发出的存货按什么单价确定其成本的问题。
2、存货成本的流转假设:从理论上讲,存货的成本流动与其实物流动应该一致,然而在实务中,能通过逐个辨别的方法来保证存货的实物流动与成本流动相一致的情况实属少见,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就出现了成本流转的假设,其核心是可供耗用或销售的存货总成本,与库存存货成本加已耗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之和相等,即将可供耗用或销售存货的总成本在期末库存存货和发出存货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在这种假设下,成本流转顺序与实物流转顺序就可以分离。对存货成本流转顺序的不同选择,就形成了确定发出存货或库存存货单位成本的不同方法。
3、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较多,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不同,存货收发的频繁程度及每次收发存货的数量等都会有所不同,因而,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但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必须变更应说明理由。
(一)个别计价法
1、概念:个别计价法又称具体辨认法、分批认定法。它是以每批存货取得时的实际单位成本,作为计算该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下,存货的成本流转顺序与实物的流转顺序完全一致。
2、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批)存货发出成本=该次(批)存货实际收入时的单位成本×该次(批)存货发出数量。
3、优缺点
优点: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结果较准确。
缺点:(1)采用这种方法要求企业对存货按进货批次分别堆放,发出货物要逐一认定其批次,工作量重,操作难度大。(2)在这种方法下库存存货各批次的单位成本不同时,选择不同批次的存货,可以增加或减少发出存货的成本,因而这种方法很容易成为经营者调节利润的杠杆。
4、适用
(1)适用于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或能分清批次、整批进整批出的存货;
(2)企业中一般不能互换使用的存货或为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并单独存放的存货,一般也应采用这种方法。
(二)先进先出法
1、概念: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入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一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进行计价。
2、基本做法:在这种方法下,收入存货要逐笔登记每一批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对发出的存货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价,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金额和结存金额。
3、优缺点:
优点::先进先出法的成本流转顺序与存货的实物流转顺序比较接近,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存货现行成本也比较接近,而且,在这种方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只能按规定计算,使经营者不能任意挑选存货成本来操纵当期利润。
缺点:(1)采用先进先出法工作量较大,在存货收发业务较频繁的企业尤其如此;(2)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利润。
3、适用:先进先出法一般适用于经营活动受存货形态影响较大或存货容易腐败变质的企业。
(三)加权平均法
1、概念:加权平均法是以存货的期初成本与本期收入成本之和除以存货的期初与本期收入数量之和,计算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来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和期末结存成本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存货的发出成本和期末结存成本于月末一次计算。
2、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数量+
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本期发出存货数量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如果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单价是四舍五入的单价,为了保持账面数字之间的平衡关系,要采用倒挤成本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即: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成本十本期收入存货成本--期末结存存货成本
3、优缺点
优点:加权平均法能够均衡地计算各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企业也不能任意挑选存货成本以调整当期利润。
缺点:这种方法期末计算工作量较大,平时账面上不能反映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额,不利于存货的日常管理。
4:适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品种较少,收发频繁,且前后收入存货单位成本相差较大的企业。
(四)移动平均法
1、概念:移动平均法是在每次收入存货后,立即为库存存货计算一个新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收入存货之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与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原理基本相同。
2、优缺点
优点:移动平均法因其每收入一次存货就要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客观地反映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成本,可以随时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额,有利于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
缺点:平时的核算工作量很大。
3、适用:这种方法不适于存货品种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
(五)计划成本法
1、含义:计划成本法是指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按计划成本在有关账户中进行日常核算,同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另行设置账户反映,并于期末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把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差异、分摊、调整)
2、计算公式
存货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存货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存货成本差异额)/(月初结存存货
计划成本+本月收入存货计划成本)*100%
本月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本月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存货成本差异率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土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结存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存货成本差异率
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土结存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适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收发业务频繁,且具备存货计划成本资料的大型工业企业。
(六)毛利率法
1、含义: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2、计算公式: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一销售毛利 或:销售成本=销售净额×(1一毛利率)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十本期购货成本一本期销售成本
3、优缺点:
优点:这一计算方法手续比较简便,工作量不大,在商业企业特别是商业批发企业中常用。 缺点:毛利率法是按存货大类来计算的,由于企业各期商品销售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采用上期毛利率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结存商品成本,其结果往往不够准确。
4、适用:这种方法只用于每季度前两个月,企业应在每季末采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先计算季末结存商品成本,然后计算本季度商品销售成本,再以本季度商品销售成本减去前两个月已结转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季末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从而,对前两个月用毛利率法计算出的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七)售价金额核算法
1、含义:售价金额法是指商品的购进、销售和结存均按售价金额在有关账户上进行日常核算,同时,对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价另行设置账户反映,期末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商品销售成本。
2、计算公式:
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金额+
本期购入商品售价金额)*100%
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一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3、、适用: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
三、期末存货成本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中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
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1)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3、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4、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1、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存货成本的确定
一、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记账”。存货实际成本的构成,因存货的取得方式而异:
(一)外购存货
企业购进存货的采购成本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买价
买价指发货票上所列的货款金额,不包括支付的增值税。如从国外进口存货,买价指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成交,则由买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计入采购成本。
2、进货费用
进货费用指采购货物至入库前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杂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途中合理损耗(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定额内损耗。超定额损耗部分,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再作相应处理)、整理准备费(在入库前整理挑选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对进货费用,商品流通企业为了提供商品的进货原价,考核商品流通费用,是将其作为营业费用列作期间费用处理的;其他企业则一般将其直接计入相关采购成本,作为存货成本的组成内容。
3、税金
企业购进存货时,除支付购入存货的买价和有关进货费用,还要按规定交纳流转税。目前我国的流转税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采用价内税,即价格中包含了流转税,如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二是采用价外税,即税金不包含在货物的价格中,如增值税。所以,企业购进存货时支付的流转税,是否计入其采购成本,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价内税。企业购进存货时所负担的消费税等价内税,是其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存货成本。
(2)价外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经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存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进项税单独记账的,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②经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购进存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计入购进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③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应按扣除这部分进项税额后的价款作为购入物资的采购成本。
(3)关税。企业从国外购进存货时支付的海关关税,构成进口存货的成本。
上述各项费用中,买价应直接记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其余各项费用,凡能直接认定受益对象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凡不能直接认定受益对象的,应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后,计入到各个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二)自制存货
自制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是指耗用的外购存货和加工成本之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直接其他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应当以合理的标准分配到加工成本中,由有关的成本对象负担。
(三)委托加工存货
委托加工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
际成本、加工费用、往返的运杂费用及税金(税金是否计入成本视税法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投资转入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盘盈存货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存货,按相同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七)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实际成本的确定见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准则。
二、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实际难题:企业对发出的存货也应按实际成本计价。但发出存货的计价比收入存货的计价要困难。因为,在某一特定的会计期间,对于同一种存货来说,由于其进货渠道和进货批次的不同,故其期初结存单价和本期各次收入的单价是不同的,由此带来了发出的存货按什么单价确定其成本的问题。
2、存货成本的流转假设:从理论上讲,存货的成本流动与其实物流动应该一致,然而在实务中,能通过逐个辨别的方法来保证存货的实物流动与成本流动相一致的情况实属少见,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就出现了成本流转的假设,其核心是可供耗用或销售的存货总成本,与库存存货成本加已耗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之和相等,即将可供耗用或销售存货的总成本在期末库存存货和发出存货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在这种假设下,成本流转顺序与实物流转顺序就可以分离。对存货成本流转顺序的不同选择,就形成了确定发出存货或库存存货单位成本的不同方法。
3、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较多,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不同,存货收发的频繁程度及每次收发存货的数量等都会有所不同,因而,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但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必须变更应说明理由。
(一)个别计价法
1、概念:个别计价法又称具体辨认法、分批认定法。它是以每批存货取得时的实际单位成本,作为计算该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下,存货的成本流转顺序与实物的流转顺序完全一致。
2、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批)存货发出成本=该次(批)存货实际收入时的单位成本×该次(批)存货发出数量。
3、优缺点
优点: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结果较准确。
缺点:(1)采用这种方法要求企业对存货按进货批次分别堆放,发出货物要逐一认定其批次,工作量重,操作难度大。(2)在这种方法下库存存货各批次的单位成本不同时,选择不同批次的存货,可以增加或减少发出存货的成本,因而这种方法很容易成为经营者调节利润的杠杆。
4、适用
(1)适用于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或能分清批次、整批进整批出的存货;
(2)企业中一般不能互换使用的存货或为特定的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并单独存放的存货,一般也应采用这种方法。
(二)先进先出法
1、概念: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入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一假定的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进行计价。
2、基本做法:在这种方法下,收入存货要逐笔登记每一批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对发出的存货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价,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金额和结存金额。
3、优缺点:
优点::先进先出法的成本流转顺序与存货的实物流转顺序比较接近,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存货现行成本也比较接近,而且,在这种方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只能按规定计算,使经营者不能任意挑选存货成本来操纵当期利润。
缺点:(1)采用先进先出法工作量较大,在存货收发业务较频繁的企业尤其如此;(2)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利润。
3、适用:先进先出法一般适用于经营活动受存货形态影响较大或存货容易腐败变质的企业。
(三)加权平均法
1、概念:加权平均法是以存货的期初成本与本期收入成本之和除以存货的期初与本期收入数量之和,计算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来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和期末结存成本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存货的发出成本和期末结存成本于月末一次计算。
2、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数量+
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本期发出存货数量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如果计算出的加权平均单价是四舍五入的单价,为了保持账面数字之间的平衡关系,要采用倒挤成本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即: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加权平均单价×期末结存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成本十本期收入存货成本--期末结存存货成本
3、优缺点
优点:加权平均法能够均衡地计算各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企业也不能任意挑选存货成本以调整当期利润。
缺点:这种方法期末计算工作量较大,平时账面上不能反映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额,不利于存货的日常管理。
4:适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品种较少,收发频繁,且前后收入存货单位成本相差较大的企业。
(四)移动平均法
1、概念:移动平均法是在每次收入存货后,立即为库存存货计算一个新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收入存货之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与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原理基本相同。
2、优缺点
优点:移动平均法因其每收入一次存货就要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客观地反映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成本,可以随时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和金额,有利于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
缺点:平时的核算工作量很大。
3、适用:这种方法不适于存货品种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
(五)计划成本法
1、含义:计划成本法是指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按计划成本在有关账户中进行日常核算,同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另行设置账户反映,并于期末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把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差异、分摊、调整)
2、计算公式
存货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存货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存货成本差异额)/(月初结存存货
计划成本+本月收入存货计划成本)*100%
本月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本月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存货成本差异率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土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结存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存货成本差异率
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结存存货的计划成本土结存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适用: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收发业务频繁,且具备存货计划成本资料的大型工业企业。
(六)毛利率法
1、含义:毛利率法是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2、计算公式: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一销售毛利 或:销售成本=销售净额×(1一毛利率)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十本期购货成本一本期销售成本
3、优缺点:
优点:这一计算方法手续比较简便,工作量不大,在商业企业特别是商业批发企业中常用。 缺点:毛利率法是按存货大类来计算的,由于企业各期商品销售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采用上期毛利率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结存商品成本,其结果往往不够准确。
4、适用:这种方法只用于每季度前两个月,企业应在每季末采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先计算季末结存商品成本,然后计算本季度商品销售成本,再以本季度商品销售成本减去前两个月已结转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季末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从而,对前两个月用毛利率法计算出的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七)售价金额核算法
1、含义:售价金额法是指商品的购进、销售和结存均按售价金额在有关账户上进行日常核算,同时,对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价另行设置账户反映,期末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商品销售成本。
2、计算公式:
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金额+
本期购入商品售价金额)*100%
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一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3、、适用: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
三、期末存货成本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中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
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1)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3、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定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4、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1、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