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初次分配难以解决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我国现阶段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国家通过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以解决因初次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秩序不规范造成的企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企业则依据国家完善后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行为,使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关键词:初次分配;公有制企业;市场经济;收入差距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09-03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转载了齐勇博士在《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发表的《依靠初次分配和公有经济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一文,该文认为“解决中国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只能依靠初次分配和公有经济”[1]。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我国现阶段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      一、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      齐勇博士认为,“外国的经验证明二次分配难以缩小贫富差距”,“二次分配难以缩小中国的贫富差距”,“造成当前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情况主要是初次分配造成的”。因此,主张依靠初次分配解决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这是值得商榷的。   1.初次分配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   初次分配是指在微观经济实体中企业财务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进行的分配。企业财务通过经济核算,将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三部分:补偿基金(C)、工资基金(V)、企业盈利(M)。补偿基金用于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以保证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工资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企业盈利留归企业。工资基金(V)和企业盈利(M)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其总和构成一国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形成国民收入的基础上,国家通过预算(税收、规费)、价格、信贷(利息)等手段对其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   2.初次分配不是造成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近几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反映强烈,从具体收入差距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表现为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78年为2.57倍,1994年为2.86倍,2001年为2.90倍,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倍,2003年扩大到3.27倍。2004年降至3.21倍,2005年上升为3.22倍。(2)地区间收入差距拉大。一是从人均收入看,2005年职工人均工资全国平均为18 405元,最高的是北京(34 191元),其次是上海(31 940元),分别是江西13 688元的2.5和2.3倍,是湖南15 659元的2.18和2.04倍。二是从城镇居民收入看,1978―1999年,东部地区增长18.2倍,中部地区增长13.4倍,西部地区增长9.5倍,以中部为1,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之比由1.1∶1∶1.01扩大为1.48∶1∶0.74;中、西部与东部居民收入绝对差额由35元、31元扩大到2 309元和3570元,分别扩大了65倍和57倍。三是从农村居民收入看,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133.57元,最高的上海290元与最低的河北91.5元之比为1∶0.32;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 255元,最高的上海8248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之比为1∶0.23。(3)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与夕阳产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49∶1;2000年为2.63∶1,2002年为2.99∶1,2003年为3.98∶1。(4)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拉大。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2002年又扩大到1.68∶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2002年为1.72∶1,2005年1.63∶1,数据略有缩小,但是差距还是很大。200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8 405元,国有经济单位19 313元,集体经济单位11 283元,外商投资单位22 244元。集体经济单位的工资收入分别是国有经济单位的58.4%和外商投资单位50.7%,只占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61.3%[2]。   3.初次分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仅限于单个企业范围之内   既然初次分配是在微观经济实体中企业财务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进行的分配,因此,初次分配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仅限于单个企业范围之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企业财务对本企业工资基金(V)和企业盈利(M)的分配,只要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的规定,国家就不能加以干涉。我们不可能奢望靠初次分配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和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就是在本企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也应予以认可。   企业范围外的过大收入差距问题,只能依靠国家通过再分配甚至引导三次分配来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再分配不能解决贫富悬殊问题,这是合规律的现象;相反,如果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再分配能够解决贫富悬殊问题,使大家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那就不是资本主义了。因此,我们不能因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再分配对调节收入差距具有局限性而否认社会主义再分配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更不能因我国现阶段再分配制度不完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就把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放在初次分配上。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      齐勇博士认为,依靠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通过初次分配就能够调节分配差距。因为“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里……以劳动为依据,实行按劳分配,工人得到了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全民共同富裕”。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一)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亦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并不一样。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不能照搬照抄[3],而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进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作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来,我国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不断进行创新,日臻走向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十二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十三大提出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强调效率优先于公平;十四大沿袭十三大报告的提法,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十五大将其他分配方式并存修改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继续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明确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规范分配秩序,调节分配收入;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修改为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在注重社会公平时要特别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以上回顾,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可归纳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4]。

  对已经在我国基本确立的上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不仅非公有制经济要遵循,公有制经济亦应遵循。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同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不是计划经济的主体。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和方式进行收入分配,这是不现实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公有制经济遵循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和方式进行收入分配的条件下,收入差距的存在就成了必然现象。   (二)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1.公有制企业要求按劳分配,其他所有制企业也要求按劳分配。首先,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企业收益的多少直接与该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联系,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大则收益多,反之则少。其次,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通行的原则。等价交换就是商品按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按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本质上就是按劳动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上述原则深入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内部,都必然地要求企业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的多少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报酬是各类企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   2.其他所有制企业要求有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公有制企业也要求有其他分配方式存在。不论公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劳动者一方面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通过向企业提供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通过其他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占个人全部收入的比例会不同,一般来说,公有制企业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   3.按劳分配为主体要求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劳动者依靠劳动获得的收入应占较大比重;而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我们就没有理由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能存在其他分配方式;也没有理由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有制企业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就一定能消除分配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   (三)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   1.公有制企业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也要遵循初次分配的基本要求,依法将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三部分:补偿基金(C)、工资基金(V)、企业盈利(M),从企业盈利中支付各种税费后的纯利润企业才可以支配,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上交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公有制企业本身并没有权利将纯利润直接用于调节分配差距。   2.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不可能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即便是按照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分配前也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三项扣除”,然后对剩余部分再进行“三项扣除”,最后才“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者并没有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何况现在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更不可能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新价值创造出来后,要通过交换得到社会认可,分配前也要进行各项扣除,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投入到所在企业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从扣除后剩余的新价值中参与分配,贡献大得到的多,相反得到的少,依然存在收入差距。   3.即便是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得到了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也不能由此得出靠其通过初次分配能够调节分配差距使全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结论。上面提到的我国目前存在的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公有制企业通过初次分配能够得到调节吗?显然不能。因为公有制企业亦有自身利益,劳动者也不可能将自己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新价值无偿地拿出来用于调节收入差距,就是能够拿出来,数量也是有限的。靠公有制企业实现共同富裕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浙江等地的发展经验表明,在现阶段要使全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      三、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      造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不合理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缺乏有效的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二是在再分配领域,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备。三是缺乏完备的打击、遏制违法非法收入的政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措施[5]。总的思路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具体采取九大举措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九大举措中,属于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的有: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属于完善再次分配制度,规范再分配秩序的有: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强调。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对收入差距过大进行调节的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或初次分配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使企业不可能依靠自身来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例如要解决企业内部一些企业把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高管人员收入过高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等。又如要解决电信、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这也需要国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      参考文献:   [1] 齐勇.依靠初次分配和公有经济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6,(6).   [2] 杨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成果,2006,(6).   [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中国共产党新闻.历次党代会[EB/OL]. l.   [5]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责任编辑吴高君]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我国现阶段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国家通过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以解决因初次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秩序不规范造成的企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企业则依据国家完善后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行为,使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   关键词:初次分配;公有制企业;市场经济;收入差距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09-03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转载了齐勇博士在《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发表的《依靠初次分配和公有经济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一文,该文认为“解决中国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只能依靠初次分配和公有经济”[1]。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我国现阶段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      一、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      齐勇博士认为,“外国的经验证明二次分配难以缩小贫富差距”,“二次分配难以缩小中国的贫富差距”,“造成当前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情况主要是初次分配造成的”。因此,主张依靠初次分配解决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这是值得商榷的。   1.初次分配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   初次分配是指在微观经济实体中企业财务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进行的分配。企业财务通过经济核算,将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三部分:补偿基金(C)、工资基金(V)、企业盈利(M)。补偿基金用于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以保证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工资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企业盈利留归企业。工资基金(V)和企业盈利(M)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其总和构成一国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形成国民收入的基础上,国家通过预算(税收、规费)、价格、信贷(利息)等手段对其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   2.初次分配不是造成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近几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反映强烈,从具体收入差距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表现为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78年为2.57倍,1994年为2.86倍,2001年为2.90倍,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倍,2003年扩大到3.27倍。2004年降至3.21倍,2005年上升为3.22倍。(2)地区间收入差距拉大。一是从人均收入看,2005年职工人均工资全国平均为18 405元,最高的是北京(34 191元),其次是上海(31 940元),分别是江西13 688元的2.5和2.3倍,是湖南15 659元的2.18和2.04倍。二是从城镇居民收入看,1978―1999年,东部地区增长18.2倍,中部地区增长13.4倍,西部地区增长9.5倍,以中部为1,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之比由1.1∶1∶1.01扩大为1.48∶1∶0.74;中、西部与东部居民收入绝对差额由35元、31元扩大到2 309元和3570元,分别扩大了65倍和57倍。三是从农村居民收入看,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133.57元,最高的上海290元与最低的河北91.5元之比为1∶0.32;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3 255元,最高的上海8248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之比为1∶0.23。(3)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与夕阳产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49∶1;2000年为2.63∶1,2002年为2.99∶1,2003年为3.98∶1。(4)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拉大。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2002年又扩大到1.68∶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2002年为1.72∶1,2005年1.63∶1,数据略有缩小,但是差距还是很大。200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8 405元,国有经济单位19 313元,集体经济单位11 283元,外商投资单位22 244元。集体经济单位的工资收入分别是国有经济单位的58.4%和外商投资单位50.7%,只占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61.3%[2]。   3.初次分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仅限于单个企业范围之内   既然初次分配是在微观经济实体中企业财务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进行的分配,因此,初次分配调节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仅限于单个企业范围之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企业财务对本企业工资基金(V)和企业盈利(M)的分配,只要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这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的规定,国家就不能加以干涉。我们不可能奢望靠初次分配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和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就是在本企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也应予以认可。   企业范围外的过大收入差距问题,只能依靠国家通过再分配甚至引导三次分配来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再分配不能解决贫富悬殊问题,这是合规律的现象;相反,如果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再分配能够解决贫富悬殊问题,使大家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那就不是资本主义了。因此,我们不能因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再分配对调节收入差距具有局限性而否认社会主义再分配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更不能因我国现阶段再分配制度不完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就把调节收入差距的重点放在初次分配上。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      齐勇博士认为,依靠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通过初次分配就能够调节分配差距。因为“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里……以劳动为依据,实行按劳分配,工人得到了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全民共同富裕”。这也是值得商榷的。   (一)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亦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并不一样。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不能照搬照抄[3],而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进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作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来,我国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不断进行创新,日臻走向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十二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经济责任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十三大提出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强调效率优先于公平;十四大沿袭十三大报告的提法,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十五大将其他分配方式并存修改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继续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明确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规范分配秩序,调节分配收入;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修改为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在注重社会公平时要特别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以上回顾,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原则和方式可归纳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4]。

  对已经在我国基本确立的上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原则和方式,不仅非公有制经济要遵循,公有制经济亦应遵循。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同样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不是计划经济的主体。企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和方式进行收入分配,这是不现实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公有制经济遵循市场经济分配原则和方式进行收入分配的条件下,收入差距的存在就成了必然现象。   (二)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1.公有制企业要求按劳分配,其他所有制企业也要求按劳分配。首先,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企业收益的多少直接与该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相联系,实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大则收益多,反之则少。其次,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通行的原则。等价交换就是商品按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按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本质上就是按劳动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上述原则深入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内部,都必然地要求企业按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的多少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报酬是各类企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   2.其他所有制企业要求有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公有制企业也要求有其他分配方式存在。不论公有制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劳动者一方面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通过向企业提供资本、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通过其他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占个人全部收入的比例会不同,一般来说,公有制企业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   3.按劳分配为主体要求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劳动者依靠劳动获得的收入应占较大比重;而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我们就没有理由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而不能存在其他分配方式;也没有理由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有制企业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实行按劳分配就一定能消除分配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   (三)公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难以调节分配差距   1.公有制企业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也要遵循初次分配的基本要求,依法将本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三部分:补偿基金(C)、工资基金(V)、企业盈利(M),从企业盈利中支付各种税费后的纯利润企业才可以支配,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上交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公有制企业本身并没有权利将纯利润直接用于调节分配差距。   2.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不可能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即便是按照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分配前也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三项扣除”,然后对剩余部分再进行“三项扣除”,最后才“在集体中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者并没有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何况现在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更不可能得到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新价值创造出来后,要通过交换得到社会认可,分配前也要进行各项扣除,劳动者只能凭借自己投入到所在企业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从扣除后剩余的新价值中参与分配,贡献大得到的多,相反得到的少,依然存在收入差距。   3.即便是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得到了自己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也不能由此得出靠其通过初次分配能够调节分配差距使全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结论。上面提到的我国目前存在的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公有制企业通过初次分配能够得到调节吗?显然不能。因为公有制企业亦有自身利益,劳动者也不可能将自己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新价值无偿地拿出来用于调节收入差距,就是能够拿出来,数量也是有限的。靠公有制企业实现共同富裕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浙江等地的发展经验表明,在现阶段要使全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      三、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是调节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举措      造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不合理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缺乏有效的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二是在再分配领域,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备。三是缺乏完备的打击、遏制违法非法收入的政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政策措施[5]。总的思路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具体采取九大举措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九大举措中,属于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的有: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属于完善再次分配制度,规范再分配秩序的有: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强调。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对收入差距过大进行调节的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或初次分配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使企业不可能依靠自身来完善初次分配制度,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例如要解决企业内部一些企业把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高管人员收入过高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等。又如要解决电信、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这也需要国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保障所有者权益。      参考文献:   [1] 齐勇.依靠初次分配和公有经济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J].甘肃社会科学,2006,(6).   [2] 杨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成果,2006,(6).   [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中国共产党新闻.历次党代会[EB/OL]. l.   [5]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责任编辑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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