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 公司在岗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部门应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安排员工休假。
第四条 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提交《职工请假单》,并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中层干部休年休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各部门正副职不能同时休年休假。
第五条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此外,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的待遇。
第六条 年休假不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日,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如遇特殊情况需分次休假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但不得跨年度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
假、产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另外,员工申请休事假时,应首先请休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 当年从外单位外调入不满 6个月的员工。 2. 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 6个月的员工。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 当年受到党纪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者。
7.各类离岗人员。
8.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当年病假假期超过了本项第3、4、5目中任何一种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第八条 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天数者,经本人同意,每少休一天,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如公司为员工安排年休假而员工因本人原因拒绝休假的,公司不向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原则统筹安排
年休假。各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的具体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计划,并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条 各部门在制定年休假计划时应避免出现职工集中突击休假的情况,职工年休假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职工需变更年休假计划时,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处理好职工休假与正常工作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职工休假而出现漏岗、空岗,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现象。对因年休假安排不当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工作任务完成的,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各部门审批员工请休的年休假时,应将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天数予以减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有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之前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员工带薪年假休假计划表
部门:
主管经理: 部门负责人: 制表: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三条 公司在岗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部门应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安排员工休假。
第四条 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提交《职工请假单》,并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中层干部休年休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原则上各部门正副职不能同时休年休假。
第五条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此外,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的待遇。
第六条 年休假不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日,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如遇特殊情况需分次休假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但不得跨年度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
假、产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另外,员工申请休事假时,应首先请休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 当年从外单位外调入不满 6个月的员工。 2. 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 6个月的员工。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 当年受到党纪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者。
7.各类离岗人员。
8.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当年病假假期超过了本项第3、4、5目中任何一种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第八条 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天数者,经本人同意,每少休一天,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如公司为员工安排年休假而员工因本人原因拒绝休假的,公司不向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原则统筹安排
年休假。各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全年工作计划的具体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计划,并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条 各部门在制定年休假计划时应避免出现职工集中突击休假的情况,职工年休假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职工需变更年休假计划时,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处理好职工休假与正常工作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职工休假而出现漏岗、空岗,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现象。对因年休假安排不当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工作任务完成的,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各部门审批员工请休的年休假时,应将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天数予以减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有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之前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时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员工带薪年假休假计划表
部门:
主管经理: 部门负责人: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