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环境法缺陷与完善

环境法期中论文——

浅谈中国环境法缺陷与完善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浮躁化、以GDP 论英雄的现象层出不穷。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如今,环境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和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也经历了从工业化开始的历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与工业化相伴而生的。五十年代前,我国的工业化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也已经出现了西北地区环境恶化的状况。五十年代后,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展开,重工业的迅猛发展,水、空气、河流、海洋等污染问题初见端倪。但这时候污染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地区,污染的危害程度也较为有限。到了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环境污染向农村急剧蔓延,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时至如今,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一样,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两大难题。

从下面的一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之处。①全世界三大酸雨区,其中之一就在我国的长江以南地区,而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资源的30%;温室效应的主要祸首二氧化碳,我国就是世界第二大排放国,而目前二氧花硫的排放已是世界第一;土地沙漠化,世界上沙漠正已每年600万公顷的速度侵蚀土地,而我国每天都有500公顷的土地被沙漠吞食;森林面积减少,全世界每年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而我国年均消失天然林40万公顷,且按近十年的平均采伐和毁坏森林的速度,到5055年将失去全部森林;水资源危机,作为世界21个贫水国之一的中国,全国600多座城市中,缺水的就有300多座;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万平方公里,每年至少有50亿吨沃土付之东流;与日俱增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已包围了我国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气污染已使我国600多座城市的大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到1%。这些数据让中国现在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境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所呈现出来的反面效应让我们在国际上饱受诟病,这种指责不但影响到的是一个大国的形象,更会和我国的利益直接挂钩。

现状的严峻并没有提起我国民众的注意,就拿雾霾来说,雾霾天气是一种大气污染状态,其形成既有客观上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②其中PM2. 5 严重超标是造成雾霾天气的最主要“元凶”。2013年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最新研究显示,PM2. 5有6个重要来源,分别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研究显示,霾粒子浓度(尤其是PM2.5)与肺癌致死率的相关系数高达0.97,且滞后期长达7 年;同时多项实证研究也显示,PM2.5 每升高一定浓度,人群急性死亡率、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也相应增加。可见,持续弥漫于南北、跨越东西的严重空气污染,使全国多地居民面临着一个严峻的公共健康问题。不仅如此,根据2013 年1月期间全国20 个受到雾霾事件影响的省市公开报道的有限数据,对此间雾霾事件造成的交通和健康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013年1 月雾霾事件造成的全国交通和健康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下限值约为 230 亿元,其中损失最大的省市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京津冀地区;雾霾事件中紧急门诊的健康终端的经济损失占总直接损失的98%,相当于非雾霾事件情况下所有健康终端损失的近两倍。

然而我国的民众在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还是只会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不满或是调侃,而不会做出一些实际行动。污染企业仍然肆意的排放着污染气体,这样的后果就是北京的天越来越灰,阅兵蓝、APEC 蓝都成为奢侈。雾霾虽然只是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它折射出来的是我国国民道德意识、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缺失,环保意识还未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中国国民缺少的环保意识反应出来的是我国环境文化的滞后,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影响的是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这在国民观念的层面上制约着环境保护的开展以及环境法律的制定实施。如此以往我们只会重蹈伦敦烟雾事件的后尘。

然而除了民众外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关于环境方面的制定存在种种漏洞,环

境法本身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的环境法缺乏一种人文精神,环境法应该拥有一种人本精神,做到环境法的人性化,也就是说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的恶化导致了环境政策与法律的变化,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雷霆手段成为了家常便饭,主张严刑峻法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燃眉之急。就例如说雾霾天气,强制污染工业关闭等太强硬的手段在首都周边的小城市尤为显著,为了保证APEC 进行,保证阅兵开展而展开某些过于极端的手段时的法律太不近人情。现在主张的人文精神并不是指放松要求,更不是指放纵,而应该是张弛有度的。因为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在众多原因中可能会有情有可原的部分,我们的执法机构不应该一竿子打死所有。人性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们尊严和人权保障的问题,是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体现。因此环境法应该更加关注人和人的创造性,增加环境法的人文性。

其次我国环境法缺乏公众参与性,众所皆知,环境的保护不可能只依靠执法机关,更多的是依靠全部国民的努力。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应当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然而遗憾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公民对于环境方面所拥有只是一定程度的资源使用权和资源被侵害时受保护的权利,至于知情权和参与权,几乎没有。这种不合理的权利配置,剥夺了社会成员参与保护自身的权利,在遭遇环境侵害之前,大部分国民所能做的,只是消极地等待相关管理部门对做出侵害的单位或人进行管理。相关部门的概念总是这么模糊,所谓的相关部门每次都会造成责任的推诿。对于环境侵权这种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不法活动仅赋予公民以类似于事后救济的权利,显然不妥当。这样一来公民的心理状态就很容易分析了,他们没有执行的权力又怎么会去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在这种条件下要想让公民自发的保护环境显然比较困难。相对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定做的就比较成功,美国环保局在决定制定哪些法规后会进行公示,公众就可以对这些法规发表意见。公众包括商人、学术专家、环保团体以及个人。环保局在听取所有意见后修改这些法规草案并最终确定下来。在实施整个过程的每一步,环保局都会发出通知。这些通知包括最初起草的法规、对公众意见的征求、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一次法规讨论会,以及正式法规的全部内容。这样使得公民对于法律不仅了解得更加透彻,还增加了一种归属感,责任感,这对于环境法的实施有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环境法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缺陷就是过度强调国家权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中国的环境立法更加注重强化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职权,因而立法表现出强烈的社会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中国环境立法过度强调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权威,法律的管制功能大于保护功能,这种权本位的观念是对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价值的蔑视。

经过上述的论述,该如何完善环境法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首先要努力做到法律制度与人性的结合,为人权保障提供人性基础。人性执法就是要把人当做一个主体,而非执法下的客体。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中,要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始终。在增加公众参与度方面要从立法做起,我国环境法的各项规则都不够明确,单行法和基本法都不够全面,无法承担其作为指导性法律的功能;同时也不够具体和详细,缺乏操作性,许多规定难于落实到法律实务中。各个单行法或部门法之间又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环境法应该与经济法,民法,刑法等相结合起来,在经济法的方面必然会涉及到民众的直接利益,例如“排污收费”制度涉及到经济手段,在这个方面就应该发挥公众参与,制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较得民心的方案。在管理水平的提高方面,我国环境法不应该过分强调权力机关的权威,权力机关同样也要有责任的制约。应当引入环境问责制,在领导干部的任内,由于人为的重大的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的破坏事故的发生,该任内的领导干部要负领导责任,如干部接受适当的处分等。这个政策的引入一来可以防止行政干部以杀鸡取卵的方式发展地方经济,二来能督促行政首长重视环保,增长环保意识,在决策时综合考虑各种与环境有关的

因素,减少决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了防止地方官员以GDP 论英雄的出现,还可以引入绿色GDP 的概念,让官员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效益。

中国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法的完善也任重道远。他需要的不仅是每个法律人付出努力,也需要每个中国公民做出改变。

引用:

○1○2内容均来自百度百科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1401班

黄宇婷

2014405030

环境法期中论文——

浅谈中国环境法缺陷与完善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浮躁化、以GDP 论英雄的现象层出不穷。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如今,环境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和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也经历了从工业化开始的历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与工业化相伴而生的。五十年代前,我国的工业化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也已经出现了西北地区环境恶化的状况。五十年代后,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展开,重工业的迅猛发展,水、空气、河流、海洋等污染问题初见端倪。但这时候污染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地区,污染的危害程度也较为有限。到了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环境污染向农村急剧蔓延,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时至如今,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一样,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两大难题。

从下面的一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之处。①全世界三大酸雨区,其中之一就在我国的长江以南地区,而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资源的30%;温室效应的主要祸首二氧化碳,我国就是世界第二大排放国,而目前二氧花硫的排放已是世界第一;土地沙漠化,世界上沙漠正已每年600万公顷的速度侵蚀土地,而我国每天都有500公顷的土地被沙漠吞食;森林面积减少,全世界每年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而我国年均消失天然林40万公顷,且按近十年的平均采伐和毁坏森林的速度,到5055年将失去全部森林;水资源危机,作为世界21个贫水国之一的中国,全国600多座城市中,缺水的就有300多座;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万平方公里,每年至少有50亿吨沃土付之东流;与日俱增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已包围了我国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气污染已使我国600多座城市的大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到1%。这些数据让中国现在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境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所呈现出来的反面效应让我们在国际上饱受诟病,这种指责不但影响到的是一个大国的形象,更会和我国的利益直接挂钩。

现状的严峻并没有提起我国民众的注意,就拿雾霾来说,雾霾天气是一种大气污染状态,其形成既有客观上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②其中PM2. 5 严重超标是造成雾霾天气的最主要“元凶”。2013年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最新研究显示,PM2. 5有6个重要来源,分别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研究显示,霾粒子浓度(尤其是PM2.5)与肺癌致死率的相关系数高达0.97,且滞后期长达7 年;同时多项实证研究也显示,PM2.5 每升高一定浓度,人群急性死亡率、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也相应增加。可见,持续弥漫于南北、跨越东西的严重空气污染,使全国多地居民面临着一个严峻的公共健康问题。不仅如此,根据2013 年1月期间全国20 个受到雾霾事件影响的省市公开报道的有限数据,对此间雾霾事件造成的交通和健康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013年1 月雾霾事件造成的全国交通和健康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下限值约为 230 亿元,其中损失最大的省市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京津冀地区;雾霾事件中紧急门诊的健康终端的经济损失占总直接损失的98%,相当于非雾霾事件情况下所有健康终端损失的近两倍。

然而我国的民众在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下还是只会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不满或是调侃,而不会做出一些实际行动。污染企业仍然肆意的排放着污染气体,这样的后果就是北京的天越来越灰,阅兵蓝、APEC 蓝都成为奢侈。雾霾虽然只是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它折射出来的是我国国民道德意识、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缺失,环保意识还未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中国国民缺少的环保意识反应出来的是我国环境文化的滞后,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影响的是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法律„„这在国民观念的层面上制约着环境保护的开展以及环境法律的制定实施。如此以往我们只会重蹈伦敦烟雾事件的后尘。

然而除了民众外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关于环境方面的制定存在种种漏洞,环

境法本身也有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的环境法缺乏一种人文精神,环境法应该拥有一种人本精神,做到环境法的人性化,也就是说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的恶化导致了环境政策与法律的变化,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雷霆手段成为了家常便饭,主张严刑峻法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燃眉之急。就例如说雾霾天气,强制污染工业关闭等太强硬的手段在首都周边的小城市尤为显著,为了保证APEC 进行,保证阅兵开展而展开某些过于极端的手段时的法律太不近人情。现在主张的人文精神并不是指放松要求,更不是指放纵,而应该是张弛有度的。因为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在众多原因中可能会有情有可原的部分,我们的执法机构不应该一竿子打死所有。人性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人们尊严和人权保障的问题,是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体现。因此环境法应该更加关注人和人的创造性,增加环境法的人文性。

其次我国环境法缺乏公众参与性,众所皆知,环境的保护不可能只依靠执法机关,更多的是依靠全部国民的努力。在环境资源立法中,应当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然而遗憾的是在现阶段,我国公民对于环境方面所拥有只是一定程度的资源使用权和资源被侵害时受保护的权利,至于知情权和参与权,几乎没有。这种不合理的权利配置,剥夺了社会成员参与保护自身的权利,在遭遇环境侵害之前,大部分国民所能做的,只是消极地等待相关管理部门对做出侵害的单位或人进行管理。相关部门的概念总是这么模糊,所谓的相关部门每次都会造成责任的推诿。对于环境侵权这种对人身财产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不法活动仅赋予公民以类似于事后救济的权利,显然不妥当。这样一来公民的心理状态就很容易分析了,他们没有执行的权力又怎么会去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在这种条件下要想让公民自发的保护环境显然比较困难。相对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定做的就比较成功,美国环保局在决定制定哪些法规后会进行公示,公众就可以对这些法规发表意见。公众包括商人、学术专家、环保团体以及个人。环保局在听取所有意见后修改这些法规草案并最终确定下来。在实施整个过程的每一步,环保局都会发出通知。这些通知包括最初起草的法规、对公众意见的征求、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一次法规讨论会,以及正式法规的全部内容。这样使得公民对于法律不仅了解得更加透彻,还增加了一种归属感,责任感,这对于环境法的实施有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环境法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缺陷就是过度强调国家权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中国的环境立法更加注重强化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职权,因而立法表现出强烈的社会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中国环境立法过度强调国家在环境管理中的权威,法律的管制功能大于保护功能,这种权本位的观念是对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价值的蔑视。

经过上述的论述,该如何完善环境法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首先要努力做到法律制度与人性的结合,为人权保障提供人性基础。人性执法就是要把人当做一个主体,而非执法下的客体。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中,要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始终。在增加公众参与度方面要从立法做起,我国环境法的各项规则都不够明确,单行法和基本法都不够全面,无法承担其作为指导性法律的功能;同时也不够具体和详细,缺乏操作性,许多规定难于落实到法律实务中。各个单行法或部门法之间又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环境法应该与经济法,民法,刑法等相结合起来,在经济法的方面必然会涉及到民众的直接利益,例如“排污收费”制度涉及到经济手段,在这个方面就应该发挥公众参与,制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较得民心的方案。在管理水平的提高方面,我国环境法不应该过分强调权力机关的权威,权力机关同样也要有责任的制约。应当引入环境问责制,在领导干部的任内,由于人为的重大的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的破坏事故的发生,该任内的领导干部要负领导责任,如干部接受适当的处分等。这个政策的引入一来可以防止行政干部以杀鸡取卵的方式发展地方经济,二来能督促行政首长重视环保,增长环保意识,在决策时综合考虑各种与环境有关的

因素,减少决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了防止地方官员以GDP 论英雄的出现,还可以引入绿色GDP 的概念,让官员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生态效益。

中国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法的完善也任重道远。他需要的不仅是每个法律人付出努力,也需要每个中国公民做出改变。

引用:

○1○2内容均来自百度百科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1401班

黄宇婷

20144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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