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价费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临沂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区物价局: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临时标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市政府临政字〔2011〕9号批准,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 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住建委、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

费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

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用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一、二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瓦,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瓦。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

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配置标准自行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用。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工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行,2010年政策试行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小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用。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临价费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临沂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区物价局: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维护合法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临时标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市政府临政字〔2011〕9号批准,现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 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住建委、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中供电配套工程收

费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及附属公用建筑、办公用房、经营用房,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达到供电部门一户一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工程是指高压配电线路

下线点至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用供电设施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从公用供电设施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用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一、二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瓦,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瓦。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

四、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经济适用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列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配置标准自行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用。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小区建设单位承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土建施工费用和施工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后10日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清。工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面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行,2010年政策试行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小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用。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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