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探讨
刘 滨1 王建中1 程晓琳2
(1.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复兴支行,河北 邯郸 056003)
【摘要】本文有银行业混业经营试点引发思考,介绍了国内外金融业发展历史,并引入关系网络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现阶段混业经营的优越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向。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
一、国内外金融模式发展
在1923年金融大危机之前,西方各国银行都实行混业经营。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崩溃所引发的金融大危机的爆发,使人们认为股市崩溃和金融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参与了证券业务。此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使金融业从初始状态的混业经营强制转化成分业经营。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根据这个著名的法案,商业银行禁止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公众的储蓄,甚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建立交叉董事关系也是禁止的。此后,西方银行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究竟应该实行哪种经营模式,一直是金融界的重大争议问题。
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1995年以前,中国金融业实际是混业经营的。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国颁布《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定了中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1998年底,中国颁布了《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后成了中国金融的监管体系。为了适应国内外竞争的需要,去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为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因此,中国银行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对比分析
在实行分业经营时,各金融机构只能从事专门业务,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受到分业经营原则的限制。在金融市场发展不甚完善的时候,分业经营便于监管当局对其业务进
行管理,对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自由化的不断加深,尤其是金融业并购浪潮席卷全球。全球资本大规模的流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国家就放弃了原来关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管理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结构互相渗透,新的重组、并购浪潮不仅包括银行同业的兼并,同时还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跨行业兼并重组,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成为新潮流。分业经营已很难适应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受到限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日趋紧密地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
(一)从关系网络角度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下,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是“纵向”关系。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来,我国针对证券、银行、保险,分别设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并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无权干涉其他机构的业务活动。我国现阶段监管体制框架如图1所示:
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体系是“横向”的。以美国为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V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各州监管当局又分别对各机构运作进行监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弊端,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图1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图
图2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图
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固然存在其自身的优势,能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同时还能减少金融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同时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本身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之中,将风险隔离与行业之外。
但是,在全球化趋势的驱动下,分业经营的缺陷日益暴露。最重要的缺陷表现在各专业性金融机构关系网络单一,资源或信息不能得到共享,资金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此外,分业经营规定特定的金融机构只能在特定的领域经营,一方面容易造成各自范围内的垄断,另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竞争,弱化了创新的冲动。
与分业经营模式相比,混业经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的关系网络密度更高,且互动频率更高。行业渗透日趋显著,人员、业务相互关联和融合。
(二)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各金融机构对要素的利用不能达到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状态。而是不可避免的有交易成本的存在。交易成本不仅包括签约和谈判成本,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张五常,1999)。此时最有决策应遵循的原则是:
边际成本+交易成本=边际收益
分业经营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源并不能得到充分利用,风险控制成本的降低也有很大空间。通常某类金融机构在开展自身业务的同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不必要付出过高成本却能极大的提高收益,从而降低成本。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同时,计算机和互联网络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加大,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新型金融衍生产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由于合作的加强,资源和信息得以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过度竞争等带来的成本。
金融机构间相互合作的加强和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充分发挥了机构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使得交易成本降低。起初,金融机构平均成本为AC,边际成本MC,边际收益曲线即为价格曲线P0,q为最优产量。但是由于交易成本AB存在,实际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上升为AC1、MC1,最优产出水平为q1。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上述信息技术进步、合作经营和金融创新发展等原因交易成本降低为CB,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下降为AC2、MC2,这时产出量提高到q2。
金融机构介入相关领域进一步提供了便利,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其实现规模扩张和跳跃式发展,规模经济效应得到进一步发挥。
三、小结
以上介绍了国内外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过程,从关系网络和交易成本角度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混业经营成为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不能阻止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有了初步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很快,规模巨大。目前在我国有三类金融控股集团: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使子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由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等。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北京市,正在通过控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混业经营是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混业经营比分业经营制度好,甚至将分业经营视为一种错误的选择。分业经营对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金融业不断发展成熟创造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经历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转变,又再次向混业经营方向改革,但这并不是简单的重复或对过去政策措施的否定。无论是混业经营制度还是分业经营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制度,本身都应当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依赖于一国特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安排。对效率的追求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跨行业、跨国界并购,以及金融机构多元化、集团化经营的趋势,要求混业经营模式的出现。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成熟之后,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高度发达、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艺术日臻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体制创新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郭爱民,银证通”的有关思考.
[2]陈柳钦,美国金融制度变迁溯源及其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赵启然,杨博琼.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问题[J].商业时代,2006,14.
[4]李剑阁.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机遇和挑战.
作者简介:
刘滨(1982—),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政策与产业投资。
王建中(1966—),男,河北行唐人,博士,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
程晓琳(1982—),女,河北邯郸人,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复兴支行。
交易成本降低所带来的效应不仅是产出水平的提高,也为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理论探讨
刘 滨1 王建中1 程晓琳2
(1.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复兴支行,河北 邯郸 056003)
【摘要】本文有银行业混业经营试点引发思考,介绍了国内外金融业发展历史,并引入关系网络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对现阶段混业经营的优越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向。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控股集团
一、国内外金融模式发展
在1923年金融大危机之前,西方各国银行都实行混业经营。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崩溃所引发的金融大危机的爆发,使人们认为股市崩溃和金融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银行参与了证券业务。此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使金融业从初始状态的混业经营强制转化成分业经营。1933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根据这个著名的法案,商业银行禁止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公众的储蓄,甚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建立交叉董事关系也是禁止的。此后,西方银行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究竟应该实行哪种经营模式,一直是金融界的重大争议问题。
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1995年以前,中国金融业实际是混业经营的。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要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数额、管理人员素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并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国颁布《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确定了中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1998年底,中国颁布了《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后成了中国金融的监管体系。为了适应国内外竞争的需要,去年我国正式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试点,并在金融业立法方面进行了修改,为进行混业经营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因此,中国银行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对比分析
在实行分业经营时,各金融机构只能从事专门业务,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受到分业经营原则的限制。在金融市场发展不甚完善的时候,分业经营便于监管当局对其业务进
行管理,对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自由化的不断加深,尤其是金融业并购浪潮席卷全球。全球资本大规模的流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国家就放弃了原来关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管理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结构互相渗透,新的重组、并购浪潮不仅包括银行同业的兼并,同时还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跨行业兼并重组,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成为新潮流。分业经营已很难适应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受到限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日趋紧密地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大势所趋。
(一)从关系网络角度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下,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是“纵向”关系。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来,我国针对证券、银行、保险,分别设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并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无权干涉其他机构的业务活动。我国现阶段监管体制框架如图1所示:
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体系是“横向”的。以美国为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V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各州监管当局又分别对各机构运作进行监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弊端,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图1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图
图2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图
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固然存在其自身的优势,能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同时还能减少金融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同时有助于避免金融机构本身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之中,将风险隔离与行业之外。
但是,在全球化趋势的驱动下,分业经营的缺陷日益暴露。最重要的缺陷表现在各专业性金融机构关系网络单一,资源或信息不能得到共享,资金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此外,分业经营规定特定的金融机构只能在特定的领域经营,一方面容易造成各自范围内的垄断,另一方面,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竞争,弱化了创新的冲动。
与分业经营模式相比,混业经营模式下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的关系网络密度更高,且互动频率更高。行业渗透日趋显著,人员、业务相互关联和融合。
(二)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各金融机构对要素的利用不能达到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状态。而是不可避免的有交易成本的存在。交易成本不仅包括签约和谈判成本,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张五常,1999)。此时最有决策应遵循的原则是:
边际成本+交易成本=边际收益
分业经营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源并不能得到充分利用,风险控制成本的降低也有很大空间。通常某类金融机构在开展自身业务的同时提供相关服务,并不必要付出过高成本却能极大的提高收益,从而降低成本。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同时,计算机和互联网络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使金融机构业务扩张能力加大,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新型金融衍生产品为风险控制提供了全新手段。使金融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由于合作的加强,资源和信息得以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过度竞争等带来的成本。
金融机构间相互合作的加强和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充分发挥了机构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使得交易成本降低。起初,金融机构平均成本为AC,边际成本MC,边际收益曲线即为价格曲线P0,q为最优产量。但是由于交易成本AB存在,实际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上升为AC1、MC1,最优产出水平为q1。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上述信息技术进步、合作经营和金融创新发展等原因交易成本降低为CB,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下降为AC2、MC2,这时产出量提高到q2。
金融机构介入相关领域进一步提供了便利,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其实现规模扩张和跳跃式发展,规模经济效应得到进一步发挥。
三、小结
以上介绍了国内外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过程,从关系网络和交易成本角度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混业经营成为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不能阻止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金融控股集团有了初步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很快,规模巨大。目前在我国有三类金融控股集团: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使子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由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等。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北京市,正在通过控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混业经营是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混业经营比分业经营制度好,甚至将分业经营视为一种错误的选择。分业经营对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金融业不断发展成熟创造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经历了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转变,又再次向混业经营方向改革,但这并不是简单的重复或对过去政策措施的否定。无论是混业经营制度还是分业经营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制度,本身都应当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依赖于一国特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安排。对效率的追求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跨行业、跨国界并购,以及金融机构多元化、集团化经营的趋势,要求混业经营模式的出现。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成熟之后,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高度发达、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艺术日臻完善的基础上进行体制创新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郭爱民,银证通”的有关思考.
[2]陈柳钦,美国金融制度变迁溯源及其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赵启然,杨博琼.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问题[J].商业时代,2006,14.
[4]李剑阁.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机遇和挑战.
作者简介:
刘滨(1982—),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政策与产业投资。
王建中(1966—),男,河北行唐人,博士,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
程晓琳(1982—),女,河北邯郸人,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复兴支行。
交易成本降低所带来的效应不仅是产出水平的提高,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