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海商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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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

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二、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3)随附性。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1)劳动请求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1)至(5)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船舶灭失。(2)殆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3)司法拍卖。(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天不行使而消灭。

5.清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认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1)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除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2)船舶之间发生了实际接触。

(3)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4)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责任承担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但若碰撞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则发生碰撞的各方可以向该第三人求偿。

(2)单方过失的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的碰撞: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海难救助的报酬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2.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

3.限额。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法律 敎育 网

4.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5.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6.时效: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3.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1)船舶的牺牲。(2)货物的牺牲。(3)运费的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1)避难港费用。(2)救助费用。 (3)代替费用。 (4)其他费用。

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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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海商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海商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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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

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二、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特点:(1)法定性。(2)秘密性。(3)随附性。

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1)劳动请求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以上海事请求应优先于其他请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中,受偿顺序按上列(1)至(5)的顺序排列。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请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如果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请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船舶灭失。(2)殆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3)司法拍卖。(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天不行使而消灭。

5.清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认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1)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除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2)船舶之间发生了实际接触。

(3)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4)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责任承担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1)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但若碰撞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则发生碰撞的各方可以向该第三人求偿。

(2)单方过失的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的碰撞: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海难救助的报酬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2.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

3.限额。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法律 敎育 网

4.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5.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6.时效: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3.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1)船舶的牺牲。(2)货物的牺牲。(3)运费的牺牲。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1)避难港费用。(2)救助费用。 (3)代替费用。 (4)其他费用。

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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