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会计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五、接受委托方委托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 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业务,本公司注册会计师也不允许发表审计意见。
六、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审计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见,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也不做保证。
十、执业过程中,发现违背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十一、执业过程中,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并应按照约
定要求完成委托业务。对委托办理的事项,要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为发挥会计服务的整体优势,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要保持与同行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交流,相互协作。不诋毁同行,不直接间接地损害同行利益。不雇用正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十三、执业中,要保持职业尊严,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和提高本职业的形象。要以本事务所名义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收取礼金、馈赠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十五、本规范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事务所为保证审计等业务工作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控制政策是指本事务所为保证执业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控制程序是指本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三、本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本公司审计等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是对各审计项目助理人员工作的质量控制程序。
四、本事务所对所执行的独立审计业务,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事企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承包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验证企业资本等,均实行质量控制。
五、本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无论对什么单位执行某种审计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审计质量达到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包括审核、审查、复核等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税务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 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事务所实行所长(主任会计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负责制。公司设置有审计审计一、二、三、四个部,主管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承包责任、经济效益、离任等审计业务及验证企业资本业务。
八、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等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执行审计程序、 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独立自主,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2、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审计事项的调查、判断的意见表达,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的左右,不允许因个人偏见,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以正直、诚实的品质,正确对待利益各方,不允许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
4、执行审计等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执业人员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向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现有关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在出具报告中予以指出,严禁为委托人出具假证明。
6、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还应确保其业务助理人员,其他审计人员及本事务所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7、为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在公平竟争的环境下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事务所不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
九、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首先应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确定接受客户委托的审计业务后,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派注册资产会计师及其他业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应按指定的工作任务,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业务情况、评估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落实到每个执业人员。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计划做必要的修改、补充,保证审计工作有组织、高效率的进行,实现预期目标。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研究和评价,据以确定相关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应向被审计单位报告。
十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据需要,可运 用检查、监督、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现场勘查等方 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十三、注册会计师必须将审计计划及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作出审计工作底稿。
十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和结论,并依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十五、本事务所建立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负责的分级督导制度,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主任会计师,对本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执行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十六、督导人员对被分派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在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在工作责任、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可能遇到的重大审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程序的有关事项进行指导。
十七、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履行职责,包括监督工作进度;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消除各执业人员之间的职业判断分岐,必要时向有关人员以至向专家咨询。
十八、督导人员应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检查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是否按审计计划和审计相关要求进行; 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工作过程及结果是否记录;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等。
十九、督导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及时复核:
1、具体审计计划;
2、对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相关性测试结果对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
3、进行相关性测试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二十、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运用所掌握的专门学识,技能和积累的实践经验,遵守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业务人员,
都必须随着会计、审计理论的更新、审计方法的进步,通过统一组织学习、培训以及工作实践、经验交流、自学等方式,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新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
二十一、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职业培训制度
一、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保持与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后续培训制度 (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与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以及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在审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
三、根据有关要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并结合本公司执业范围,从业人员状况,拟定培训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四、凡在本公司工作的专业人员均须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在总体上包括: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咨询理论和实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国有资产审计理论和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计算机技术、职业道德、事务所管理等。在组织培训时,根据培训对象,具体组织实施。
五、主任会计师应掌握全面管理本事务所业务及行政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审计计划、程序、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处理与协调内外关系,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
六、部门负责人必须掌握控制审计过程、审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部门内部关系、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等方面的技能。
七、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从独立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技能,包括项目谈判、项目的组织实施、解决有关复杂问题等,同时要具备特殊行业知识。
八、一般执业人员必须掌握从制定审计计划与程序、执行到起草审计报告所需的技能以及相关的计算机、税务、经济管理、 一般行业知识等。
九、本公司专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按脱产与非脱产两种方式具体组织。 1、脱产后
续教育培训:包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研讨班及其他培训项目;有关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等。2、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包括本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题讨论、工作和经验交流、岗位培训;统一组织自学;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十、本公司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的培训时间每年定为 40-60 学时; 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定为40学时。
十一、本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年检时,必须出示后续教育培训手册,提供后续教育培训记录。
十二、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员工岗位考核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岗位设置
事务所实行等级职务制,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设立以下职务:
1、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所长、主任会计师);
2、副董事长(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
3、部门经理(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注册人员担任);
4、项目经理;
5、业务人员;
6、助理人员;
第二条 各级职务岗位责任
1、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所长、主任会计师)
1)全面负责本所的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2)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3)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
4)检查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5)签署本所的有关法律文书;
6)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业务报告;
7)主持研究本所重大业务报告审计实施情况;
8)本所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2、副董事长(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3、部门经理
1)全面负责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部门计划与部门总结的编制与撰写;
3)主管部门工作,带好一组人马。
① 对本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全面负责;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费用审批和签报;③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引进、考查、考核、晋升、降级、辞退、奖励与处罚,努力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即:员工的职业道德、执业风险意识、劳动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执业水平、工作业绩等;④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奖金分配;⑤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请假、休假事宜审批。
4)对本部门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① 负责下列重大业务项目事项的复核:重要性水平测试、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项目等计划、审计等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②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洽谈项目、承揽业务、签定业务合同、收取审计费用;③负责本部门业务报告的签发。
5)维护本所形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6)负责协调处理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7)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并对本部门员工的行为负责。
8)努力完成董事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8、项目经理
1)服从部门经理的安排,带领项目小组完成业务工作,在没有担任主审时,应协助主审人员完成好项目审计任务;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审计小组人员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主审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主任(副主任)会计师的审核意见;
6)协助部门经理收取审计费用;
7)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业务人员
1)服从部门经理的调配,服从项目主审人员的工作安排;
2)完成项目主审交办的审计工作;
3)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分配的审计工作作出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4)协助主审搜集资料,做好符合性、实质性测试;
5)负责整理永久性档案、当年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整洁、规范;
6)参与或负责编制报告书、已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7)完成部门经理(正、副总经理)及项目主审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助理人员
1)服从工作安排、调度;
2)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开设工作底稿,完成分配的工作;
3)整理业务档案;
4)完成部门经理、项目主审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事务所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编报汇总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实行总所与各分所各自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所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实行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条 本所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总所与分所均应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各自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日常收支核算工作。
第六条 各分所有分摊事务所公共费用的义务,包括对共同业务质量监管的开支、为事务所公共利益开支、股东及董事会会务费用等事务所发生的各种公共费用。公共费用按年度分摊结算。
第七条 注协会费应按规定及时汇至总所,由总所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集中上缴。
第八条 各所按有关要求,完成自身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所,总所应按要求完成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九条 总所与分所费用开支报销的基本原则是:总所各项开支实行主任会计师签字报销制度,各分所实行分所所长签字报销制度。
第十条 单位员工因公借款要填制借款单,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所长批准;职工私人原则上不准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的,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长长批准,会计按借款人的还款计划扣回。
第十一条 出差、采购人员实行及时报帐制度,必须在七日内到财务部门报帐,一次结清;逾期不报拖欠公款者,会计人员可从该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还。
物资采购必须有验收人(证明人)签字,经主任会计师或分所所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十二条 调入本所的职工,按照人事制度规定,比照本地的工资水平结合本所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标准,财务部门按本所人事部门在工资发放通知单中确定的工资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对聘请和临时雇用人员工资待遇,由部门经理按照规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和工作日数编制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报酬计算单,经主任会计师或分所所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四条 出勤表是反映职工出勤情况的记录,也是计算工资和外勤补贴的依据,各部门应按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经领导审核后,由财会部门据此计算工资和外勤补贴。
第十五条 在册职工于月初发放月工资,出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要管好现金帐户,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和帐款、帐帐、帐表三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在日常收支结算中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管好银行存款帐簿,按规定登记日记帐、总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保证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若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
第二十条 所内一切物资、用具、设备均应建立帐、卡登记管理,同时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物资出入库和领用制度,所购物资一律由管理人员填制入库单验收入库;领用时,领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财产物资受到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业务收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变更,随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业务工作完成后,实行提交业务报告时,同时完成收费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拖欠的业务费用,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收,以保证业务收入的及时入帐。
第二十六条 收款收据、发票、汇票、支票均是重要单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管理。凡领用空白票据者,必须登记签收,用完交回存根时要办理注销手续,保证各号完整无缺;作废票据,要保留各联齐全。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专用章和领导、会计个人私章,涉及本所财务收支应由财务负责人专人管理,非日常财务工作需要,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加盖。
第二十八条 票证、印章实行分开管理制度,不得由同一财会人员兼管。
第二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搞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计凭证要按顺序编号,附件要齐全;当月凭证,次月要装订成册,凭证封面要写明年、月起讫字号,并存放整齐,便于查阅,年终归档保存。
2、年度终了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亦应按规定整理入档,妥善保管。
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交接清单,也应按规定纳入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主管会计负责,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主管会计应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整理归档,并负责保管一年,一年后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为保证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本所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定期由监事会对总所及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由监事会组织人员对总所及分支机构进
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全部审计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责成审计小组向本所董事会汇报;召开出资人大会年会时,监事会应在监事会报告中专门对财务收支及审计情况向出资人汇报。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中发现营私舞弊行为,应明确责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的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 事务所各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以事务所名义擅自对外担保和抵押以及进行各种融资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董事会做出处罚决定;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和股东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会计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五、接受委托方委托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 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业务,本公司注册会计师也不允许发表审计意见。
六、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审计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见,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也不做保证。
十、执业过程中,发现违背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十一、执业过程中,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委托方服务,并应按照约
定要求完成委托业务。对委托办理的事项,要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为发挥会计服务的整体优势,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要保持与同行之间的良好工作关系,做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交流,相互协作。不诋毁同行,不直接间接地损害同行利益。不雇用正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十三、执业中,要保持职业尊严,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和提高本职业的形象。要以本事务所名义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或办理业务,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收取礼金、馈赠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十五、本规范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事务所为保证审计等业务工作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控制政策是指本事务所为保证执业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控制程序是指本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三、本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本公司审计等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是对各审计项目助理人员工作的质量控制程序。
四、本事务所对所执行的独立审计业务,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事企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承包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离任审计、验证企业资本等,均实行质量控制。
五、本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无论对什么单位执行某种审计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审计质量达到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包括审核、审查、复核等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税务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 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事务所实行所长(主任会计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负责制。公司设置有审计审计一、二、三、四个部,主管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承包责任、经济效益、离任等审计业务及验证企业资本业务。
八、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等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执行审计程序、 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独立自主,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2、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审计事项的调查、判断的意见表达,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的左右,不允许因个人偏见,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以正直、诚实的品质,正确对待利益各方,不允许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
4、执行审计等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执业人员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向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发现有关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在出具报告中予以指出,严禁为委托人出具假证明。
6、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还应确保其业务助理人员,其他审计人员及本事务所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7、为维护整个职业界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在公平竟争的环境下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事务所不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以个人名义同时在几家事务所执业。
九、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首先应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确定接受客户委托的审计业务后,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派注册资产会计师及其他业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
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应按指定的工作任务,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业务情况、评估风险水平的基础上,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落实到每个执业人员。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计划做必要的修改、补充,保证审计工作有组织、高效率的进行,实现预期目标。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研究和评价,据以确定相关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有重大缺陷的,应向被审计单位报告。
十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据需要,可运 用检查、监督、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现场勘查等方 法,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十三、注册会计师必须将审计计划及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作出审计工作底稿。
十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和结论,并依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十五、本事务所建立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负责的分级督导制度,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主任会计师,对本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执行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十六、督导人员对被分派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在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在工作责任、所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可能遇到的重大审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程序的有关事项进行指导。
十七、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履行职责,包括监督工作进度;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消除各执业人员之间的职业判断分岐,必要时向有关人员以至向专家咨询。
十八、督导人员应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检查助理人员完成的工作是否按审计计划和审计相关要求进行; 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工作过程及结果是否记录;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等。
十九、督导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及时复核:
1、具体审计计划;
2、对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相关性测试结果对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
3、进行相关性测试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4、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二十、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运用所掌握的专门学识,技能和积累的实践经验,遵守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业务人员,
都必须随着会计、审计理论的更新、审计方法的进步,通过统一组织学习、培训以及工作实践、经验交流、自学等方式,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新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
二十一、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职业培训制度
一、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保持与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后续培训制度 (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与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以及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在审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总结。
三、根据有关要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并结合本公司执业范围,从业人员状况,拟定培训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四、凡在本公司工作的专业人员均须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在总体上包括: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管理咨询理论和实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国有资产审计理论和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与审计知识、计算机技术、职业道德、事务所管理等。在组织培训时,根据培训对象,具体组织实施。
五、主任会计师应掌握全面管理本事务所业务及行政方面的技能,包括批准和审查审计计划、程序、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处理与协调内外关系,开拓新市场、新业务等方面的技能。
六、部门负责人必须掌握控制审计过程、审查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协调部门内部关系、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等方面的技能。
七、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从独立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技能,包括项目谈判、项目的组织实施、解决有关复杂问题等,同时要具备特殊行业知识。
八、一般执业人员必须掌握从制定审计计划与程序、执行到起草审计报告所需的技能以及相关的计算机、税务、经济管理、 一般行业知识等。
九、本公司专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按脱产与非脱产两种方式具体组织。 1、脱产后
续教育培训:包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研讨班及其他培训项目;有关大专院校进修专业知识;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等。2、非脱产后续教育培训,包括本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题讨论、工作和经验交流、岗位培训;统一组织自学;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十、本公司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的培训时间每年定为 40-60 学时; 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定为40学时。
十一、本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年检时,必须出示后续教育培训手册,提供后续教育培训记录。
十二、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员工岗位考核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岗位设置
事务所实行等级职务制,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设立以下职务:
1、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所长、主任会计师);
2、副董事长(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
3、部门经理(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注册人员担任);
4、项目经理;
5、业务人员;
6、助理人员;
第二条 各级职务岗位责任
1、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所长、主任会计师)
1)全面负责本所的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2)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3)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
4)检查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5)签署本所的有关法律文书;
6)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业务报告;
7)主持研究本所重大业务报告审计实施情况;
8)本所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
2、副董事长(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3、部门经理
1)全面负责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部门计划与部门总结的编制与撰写;
3)主管部门工作,带好一组人马。
① 对本部门的人、财、物的管理全面负责;②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费用审批和签报;③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引进、考查、考核、晋升、降级、辞退、奖励与处罚,努力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即:员工的职业道德、执业风险意识、劳动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责任心、执业水平、工作业绩等;④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奖金分配;⑤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请假、休假事宜审批。
4)对本部门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① 负责下列重大业务项目事项的复核:重要性水平测试、审计风险评估、审计项目等计划、审计等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②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洽谈项目、承揽业务、签定业务合同、收取审计费用;③负责本部门业务报告的签发。
5)维护本所形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6)负责协调处理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
7)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并对本部门员工的行为负责。
8)努力完成董事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8、项目经理
1)服从部门经理的安排,带领项目小组完成业务工作,在没有担任主审时,应协助主审人员完成好项目审计任务;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审计小组人员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主审的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主任(副主任)会计师的审核意见;
6)协助部门经理收取审计费用;
7)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5、业务人员
1)服从部门经理的调配,服从项目主审人员的工作安排;
2)完成项目主审交办的审计工作;
3)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分配的审计工作作出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4)协助主审搜集资料,做好符合性、实质性测试;
5)负责整理永久性档案、当年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整洁、规范;
6)参与或负责编制报告书、已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7)完成部门经理(正、副总经理)及项目主审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助理人员
1)服从工作安排、调度;
2)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开设工作底稿,完成分配的工作;
3)整理业务档案;
4)完成部门经理、项目主审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事务所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编报汇总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实行总所与各分所各自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所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实行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条 本所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总所与分所均应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各自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日常收支核算工作。
第六条 各分所有分摊事务所公共费用的义务,包括对共同业务质量监管的开支、为事务所公共利益开支、股东及董事会会务费用等事务所发生的各种公共费用。公共费用按年度分摊结算。
第七条 注协会费应按规定及时汇至总所,由总所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集中上缴。
第八条 各所按有关要求,完成自身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所,总所应按要求完成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九条 总所与分所费用开支报销的基本原则是:总所各项开支实行主任会计师签字报销制度,各分所实行分所所长签字报销制度。
第十条 单位员工因公借款要填制借款单,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所长批准;职工私人原则上不准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的,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长长批准,会计按借款人的还款计划扣回。
第十一条 出差、采购人员实行及时报帐制度,必须在七日内到财务部门报帐,一次结清;逾期不报拖欠公款者,会计人员可从该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还。
物资采购必须有验收人(证明人)签字,经主任会计师或分所所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十二条 调入本所的职工,按照人事制度规定,比照本地的工资水平结合本所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标准,财务部门按本所人事部门在工资发放通知单中确定的工资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 对聘请和临时雇用人员工资待遇,由部门经理按照规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和工作日数编制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报酬计算单,经主任会计师或分所所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四条 出勤表是反映职工出勤情况的记录,也是计算工资和外勤补贴的依据,各部门应按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经领导审核后,由财会部门据此计算工资和外勤补贴。
第十五条 在册职工于月初发放月工资,出勤表和工资发放表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要管好现金帐户,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和帐款、帐帐、帐表三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出规定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在日常收支结算中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管好银行存款帐簿,按规定登记日记帐、总帐。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保证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若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
第二十条 所内一切物资、用具、设备均应建立帐、卡登记管理,同时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物资出入库和领用制度,所购物资一律由管理人员填制入库单验收入库;领用时,领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财产物资受到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业务收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变更,随之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业务工作完成后,实行提交业务报告时,同时完成收费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拖欠的业务费用,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收,以保证业务收入的及时入帐。
第二十六条 收款收据、发票、汇票、支票均是重要单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管理。凡领用空白票据者,必须登记签收,用完交回存根时要办理注销手续,保证各号完整无缺;作废票据,要保留各联齐全。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专用章和领导、会计个人私章,涉及本所财务收支应由财务负责人专人管理,非日常财务工作需要,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加盖。
第二十八条 票证、印章实行分开管理制度,不得由同一财会人员兼管。
第二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搞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计凭证要按顺序编号,附件要齐全;当月凭证,次月要装订成册,凭证封面要写明年、月起讫字号,并存放整齐,便于查阅,年终归档保存。
2、年度终了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亦应按规定整理入档,妥善保管。
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交接清单,也应按规定纳入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主管会计负责,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主管会计应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整理归档,并负责保管一年,一年后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为保证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本所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每年定期由监事会对总所及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由监事会组织人员对总所及分支机构进
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全部审计工作结束后,监事会应责成审计小组向本所董事会汇报;召开出资人大会年会时,监事会应在监事会报告中专门对财务收支及审计情况向出资人汇报。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中发现营私舞弊行为,应明确责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的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 事务所各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以事务所名义擅自对外担保和抵押以及进行各种融资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董事会做出处罚决定;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和股东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