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监察„2012‟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会议费等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及报销程序的通知
各科:
根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支 队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等费用标准及报销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费管理
1.经费控制。会议经费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管理,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等。
2.定点办会。各科召开会议尽量使用支队内部会议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和省、市直机关定点饭店召开。
3.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工作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250人以内。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环保局主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80人以内。
三类会议:由市环保局召开,各区、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召开,各区、县(市)环保局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
由支队召开或承办的,各区、县(市)环保局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参照三类会议管理。
4.经费标准。会议经费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5.经费报销程序。在会议召开前,承办科应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议费审批表》,明确会议召开的依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等,经科
长签字,综合科和财务审核后,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在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应及时结算会议经费,实行“一会一报”制。凭会前填列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议费审批表》核定的内容和标准,定点饭店开具的“会务费”发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等填列报销单,经科长签字,财务审核,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结算。
二、培训费管理
1.培训场所。各科举办的各类培训尽量利用支队内部场所进行。如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在省、市级机关定点的培训机构(具有培训资质的)举办。
2.培训费开支标准。举办培训班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均回原单位报销。培训期间,不得组织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3.培训费报销程序。在举办培训班前,承办科应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培训费审批表》,明确培训依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经科长签字,财务审核后,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培训结束后,承办科应及时结算培训费。按《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培训费审批表》核定的内容和标准,凭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单等填列报销单,经科长签字,支队财务审核后,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差旅费管理
市财政部门明确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到萧山、余杭区不报销差旅费;出国出境及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出国经费中列支)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乘坐交通工具按人员职级分类报销标准。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和高铁一等座、火车卧铺或轮船二等舱,凭据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火车卧铺或轮船三等舱,凭据按实报销
2.有关费用标准。
(1)乘坐飞机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按实报销。
(2)住宿费:应到当地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正副局级人员按实报销(但副局级人员不含套间);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凭据报销(同一性别双数2人一个标准间,限额400元;同一性别单数则其中1人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4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3)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即按早餐10元/餐〃人、中餐和晚餐各20元/餐〃人。如果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用餐的,则不再享受伙食费补助。
(4)公杂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30元。如果出差时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则减半补助。
(5)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第(3)、(4)条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
3、差旅费报销程序。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前,应填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差事前审批表》,明确出差事由、目的地、拟乘坐的交通工具、天数和其他规定的项目等,经科长签字,财务审核,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返程后,凭事前审批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差事前审批表》,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差审批报销表》,说明实际出差的情况,开支报销的各项费用等,经科长签字,支队财务审核,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结报。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
1.公务接待原则。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原则。不得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等有价证券。
2.公务接待费报销程序。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完整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经接待科负责人签字,综合科、财务审核,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完成公务接待后,负责接待人员应凭事前审批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和接待内容的正式发票,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费用报销表》,经科长签字、综合科审
核,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结报。
五、其他事项
1.以上各类费用支付,能使用公务卡的均应使用公务卡; 2.对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 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完成事前报批手续的,必须事先告知支队财务及综合科,并经支队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
4. 对有限额标准规定的费用,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附件:1.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议费审批表
2.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培训费审批表
3.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和审核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会后报销请附主席台名单、会议签到单。
附件2
附件3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
年 月 日 第 号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办人存档,一份作为报销依据。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审核表
年 月 日 第 号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2年10月19日印发
杭环监察„2012‟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会议费等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及报销程序的通知
各科:
根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支 队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等费用标准及报销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费管理
1.经费控制。会议经费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管理,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等。
2.定点办会。各科召开会议尽量使用支队内部会议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和省、市直机关定点饭店召开。
3.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工作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250人以内。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环保局主办,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80人以内。
三类会议:由市环保局召开,各区、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召开,各区、县(市)环保局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
由支队召开或承办的,各区、县(市)环保局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参照三类会议管理。
4.经费标准。会议经费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5.经费报销程序。在会议召开前,承办科应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议费审批表》,明确会议召开的依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等,经科
长签字,综合科和财务审核后,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在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应及时结算会议经费,实行“一会一报”制。凭会前填列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议费审批表》核定的内容和标准,定点饭店开具的“会务费”发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等填列报销单,经科长签字,财务审核,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结算。
二、培训费管理
1.培训场所。各科举办的各类培训尽量利用支队内部场所进行。如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应在省、市级机关定点的培训机构(具有培训资质的)举办。
2.培训费开支标准。举办培训班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均回原单位报销。培训期间,不得组织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3.培训费报销程序。在举办培训班前,承办科应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培训费审批表》,明确培训依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经科长签字,财务审核后,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培训结束后,承办科应及时结算培训费。按《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培训费审批表》核定的内容和标准,凭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发票、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单等填列报销单,经科长签字,支队财务审核后,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差旅费管理
市财政部门明确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到萧山、余杭区不报销差旅费;出国出境及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出国经费中列支)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乘坐交通工具按人员职级分类报销标准。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和高铁一等座、火车卧铺或轮船二等舱,凭据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火车卧铺或轮船三等舱,凭据按实报销
2.有关费用标准。
(1)乘坐飞机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按实报销。
(2)住宿费:应到当地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正副局级人员按实报销(但副局级人员不含套间);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凭据报销(同一性别双数2人一个标准间,限额400元;同一性别单数则其中1人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为4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3)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即按早餐10元/餐〃人、中餐和晚餐各20元/餐〃人。如果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用餐的,则不再享受伙食费补助。
(4)公杂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30元。如果出差时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则减半补助。
(5)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第(3)、(4)条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
3、差旅费报销程序。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前,应填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差事前审批表》,明确出差事由、目的地、拟乘坐的交通工具、天数和其他规定的项目等,经科长签字,财务审核,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出差人员返程后,凭事前审批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差事前审批表》,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差审批报销表》,说明实际出差的情况,开支报销的各项费用等,经科长签字,支队财务审核,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结报。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
1.公务接待原则。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原则。不得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等有价证券。
2.公务接待费报销程序。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完整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经接待科负责人签字,综合科、财务审核,分别报支队业务、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完成公务接待后,负责接待人员应凭事前审批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和接待内容的正式发票,填写《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费用报销表》,经科长签字、综合科审
核,报支队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结报。
五、其他事项
1.以上各类费用支付,能使用公务卡的均应使用公务卡; 2.对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 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完成事前报批手续的,必须事先告知支队财务及综合科,并经支队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同意;
4. 对有限额标准规定的费用,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附件:1.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议费审批表
2.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培训费审批表
3.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和审核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会后报销请附主席台名单、会议签到单。
附件2
附件3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申报表
年 月 日 第 号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办人存档,一份作为报销依据。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审核表
年 月 日 第 号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2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