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四大要件) 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 共同犯罪 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 自首

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

(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级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

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

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内容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亦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后果、意义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两者关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 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 犯刑法的行为,即才能具有控制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 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完全的辨认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并进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刑法: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人: 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二是因精神障碍丧失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和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者。

(三)限制责任能力

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三种情形: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影响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

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或称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由此,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二)精神正常时候犯罪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与单纯的慢性酒精中毒的人,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一般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因而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缺陷

我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一个抽象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可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或者简单和复杂。

犯罪的一般客体和同类客体是对犯罪或者某一类犯罪的概括性反映,犯罪的直接客体则决定着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犯罪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成为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其一,犯罪对象的实然性,是指犯罪对象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是客观存在和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如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

其二,犯罪对象的法定性,是指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

条文的规定为根据.

二者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和物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和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还是相应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与者.

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这样。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第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三,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四,其内容是通过故意或者过失体现出来的,并且是由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故意

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存在的主观基础,但两者并非等同,后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前者是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

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种类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于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必然与可能两种情况,因而直接故意也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区别

首先,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

犯罪过失

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犯罪过失是对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表现形式。

(二)犯罪过失是受客观实际制约的一种罪过心态。

(三)犯罪过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四)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种类

(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成立条件:

1、没有预见。

2、应当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即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一,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前提,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第二,行为人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这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特点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特点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一)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

相同点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

区别,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则是行为者在当时情况下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二)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区别

相似之处,即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不可抗力下,行为人即便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受主客观条件所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中,虽然行为人反对、排斥危2耀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可能程度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事实上危害结果是能够避免的。

(三)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区别:行为人有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说能否排除或阻止结果发生。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是不作为犯罪.缺少这种能力,即便客观造成了同不作为犯罪同样的后果,也只能当作不可抗力处理。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首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

其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

再次,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及关系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

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

区别

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

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

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定性,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典和其他附属刑法之中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外现的,这些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能够为人们所认

识。

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对于犯罪的成立而言,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就表明不存在社会关系遭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仅仅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而没有客观方面的客观事实特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成了主观归罪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从形式上看,各种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以上客观要素的各种组合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是法律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特征

作为

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成立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性条件

表现形式

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规范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而且还违反了命令性刑法规范。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一)因果性:

危害结果的因果性是指,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二)侵害性:

危害结果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它具有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的属性

(三)客观性:

危害结果作为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四)多样性:

危害结果在外观上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念种类)

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正当防卫

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

(1)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4.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

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特征:

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2)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4)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

(一)前提条件

是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三)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五)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特征

(1)必须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前提条件。

(2)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客观特征。

(3)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 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主观特征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 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对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 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

主要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

犯罪形态

概念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停止下来所呈现出的结局状态 犯罪阶段与犯罪形态关系

(1)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

(2)某一具体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形态,排斥其它犯罪形态,如既遂犯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犯;而同一犯罪行为既可经历一个阶段,也可经历两个阶段

(3)只有犯罪形态是定罪量刑的对象,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都不是。研究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后者影响前者,前者也制约后者。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

犯罪既遂

概念

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类型

结果犯 行为犯 危险犯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实施中了的未遂与未实施中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这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分类。

2、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这是根据中止行为的性质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共同犯罪

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二人以上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联系来的整体,而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

成立条件

(一) 主体条件: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二) 客观条件:从客观方面讲,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行为。

(三) 主观条件:各共犯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

1、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所谓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犯罪的情况。

2、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形式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也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得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其中后者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我国的独创

限制死刑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

(1)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

(2)从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加以限制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 比例制、限额制、无限额制

1、一次或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特别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与坦白具有某些相同之处,其表现

(1)前提条件,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交代罪行,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接受审查与裁判,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从宽处罚,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四大要件) 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 共同犯罪 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 自首

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

(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级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

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

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内容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亦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后果、意义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两者关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 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 犯刑法的行为,即才能具有控制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 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完全的辨认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并进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刑法: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人: 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二是因精神障碍丧失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和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者。

(三)限制责任能力

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三种情形: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影响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

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或称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由此,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二)精神正常时候犯罪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与单纯的慢性酒精中毒的人,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一般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因而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缺陷

我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一个抽象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可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或者简单和复杂。

犯罪的一般客体和同类客体是对犯罪或者某一类犯罪的概括性反映,犯罪的直接客体则决定着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犯罪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成为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其一,犯罪对象的实然性,是指犯罪对象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是客观存在和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如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

其二,犯罪对象的法定性,是指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

条文的规定为根据.

二者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和物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和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还是相应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与者.

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这样。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第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三,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第四,其内容是通过故意或者过失体现出来的,并且是由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故意

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存在的主观基础,但两者并非等同,后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前者是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

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种类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于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必然与可能两种情况,因而直接故意也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区别

首先,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

犯罪过失

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犯罪过失是对危害结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表现形式。

(二)犯罪过失是受客观实际制约的一种罪过心态。

(三)犯罪过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四)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种类

(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成立条件:

1、没有预见。

2、应当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即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一,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前提,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第二,行为人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这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特点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特点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一)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关系

相同点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

区别,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根本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则是行为者在当时情况下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二)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区别

相似之处,即二者都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不可抗力下,行为人即便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受主客观条件所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排除或防止损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中,虽然行为人反对、排斥危2耀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导致危害结果可能程度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事实上危害结果是能够避免的。

(三)不可抗力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区别:行为人有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说能否排除或阻止结果发生。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是不作为犯罪.缺少这种能力,即便客观造成了同不作为犯罪同样的后果,也只能当作不可抗力处理。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首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

其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

再次,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及关系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

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

区别

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

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

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定性,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典和其他附属刑法之中

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外现的,这些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能够为人们所认

识。

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对于犯罪的成立而言,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就表明不存在社会关系遭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仅仅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而没有客观方面的客观事实特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成了主观归罪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从形式上看,各种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以上客观要素的各种组合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是法律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特征

作为

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成立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性条件

表现形式

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规范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而且还违反了命令性刑法规范。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一)因果性:

危害结果的因果性是指,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

(二)侵害性:

危害结果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它具有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的属性

(三)客观性:

危害结果作为一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存在,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四)多样性:

危害结果在外观上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念种类)

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正当防卫

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

(1)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4.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

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特征:

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2)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4)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

(一)前提条件

是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三)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五)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特征

(1)必须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前提条件。

(2)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客观特征。

(3)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 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主观特征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

(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必须 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排除犯罪性

(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对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 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

主要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

犯罪形态

概念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停止下来所呈现出的结局状态 犯罪阶段与犯罪形态关系

(1)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

(2)某一具体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形态,排斥其它犯罪形态,如既遂犯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犯;而同一犯罪行为既可经历一个阶段,也可经历两个阶段

(3)只有犯罪形态是定罪量刑的对象,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都不是。研究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后者影响前者,前者也制约后者。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

犯罪既遂

概念

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类型

结果犯 行为犯 危险犯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实施中了的未遂与未实施中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这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分类。

2、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这是根据中止行为的性质而对犯罪中止所作的区分

共同犯罪

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二人以上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联系来的整体,而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

成立条件

(一) 主体条件: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二) 客观条件:从客观方面讲,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行为。

(三) 主观条件:各共犯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

1、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所谓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犯罪的情况。

2、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形式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类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也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得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其中后者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我国的独创

限制死刑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

(1)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

(2)从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加以限制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罚金的数额---- 比例制、限额制、无限额制

1、一次或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追缴。

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特别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与坦白具有某些相同之处,其表现

(1)前提条件,二者均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交代罪行,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接受审查与裁判,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从宽处罚,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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