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结课论文

. 代言风波

. 案例联想

. 虚假广告分析

广告法规结课论文 ——虚假广告伤害了谁 学 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班 级 09级广告学(2)班 姓 名 杨 超 学 号 0969128219 目录 …………………………………………………… 2 …………………………………………………… 2 …………………………………………………… 2 …………………………………………………… 2 …………………………………………………… 5 …………………………………………………… 7 摘要 正文 一 二 三 结束语

摘要

近几年, 明星代言广告出问题的事接连不断,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名气大的明星有的甚至代言多达十个, 配合无良厂家公然招摇撞骗。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从“三鹿奶粉”的倪萍和邓婕、“盖中盖”的巩俐和濮存昕、“不孕不育医院”的唐国强和解晓东,到“眼保姆”的文清,到刘嘉玲代言SK-II ,再到成龙代言中草药品牌霸王旗下的中草药洗发露。广告的真实性实在已经受到大家深深的担忧。本文就当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论述。

正文

一 代言风波

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广告长度几乎可以媲美半集电视剧,家喻户晓的成龙坐在镜头前侃侃而谈,推荐这个产品。然而,纵然成龙态度如此诚恳,竟然爆出了虚假的风波。据香港壹周刊报道,霸王(01338.HK)旗下中草药洗发露、首乌黑亮洗发露以及追风中草药洗发水,经过香港公证所化验后,均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二恶烷。据了解,二恶烷主要用作溶剂、乳化剂、去垢剂等,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为无色液体,稍有香味,微毒。二恶烷对皮肤、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刺激性,并可能对肝、肾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急性中毒时可能导致死亡,长期使用可能对人体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消息一出不禁人心惶惶,霸王的股价早盘立刻大跌14%,并且宣布停牌。

二 案例联想

1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

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 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 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 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第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一)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第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能构成,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为之宣传。“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

三)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无此规定。

2 案例分析

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广告传播信息与事实有不符,其产品甚至添加致癌物,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内容真实客观的条例,构成虚假广告罪,应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制定其罪行。

3 关于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将有法可依

邢连超认为,明星代言违法违规广告“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处罚不到位,导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他建议,要打击虚假广告代言不光要从广告商开刀,“明星代言”也应有更为明确的法规和事后问责机制加以规范。

首届海西广告高层论坛在泉州举行,论坛上称,《广告法》修改法案有望近期出台。在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提交的《广告法》修改草案中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虚假广告分析

1虚假广告伤害了谁

广告内容虚假必然会误导、欺骗消费者,相应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它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这一根本基础,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 第二,由于广告的真实性被破坏,从而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具体是指由于虚假广告误导,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之后上当受骗,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类似事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时有发生; 第三,潜在危害性。由于虚假广告本身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等特征,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如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审核标准、条件越来越谨慎、•严格,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难度,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对市场管理的投入加大,这样势必要提高交易的成本,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2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虚假广告之所以产生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但从有效惩治虚假广告来看,仍有其不足之处。

(二)执法不严,查处不力。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但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使许多虚假广告无法及时依法查处。另外,对已产生社会危害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范围之内,未能起到真正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三)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五)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基本上是依赖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3虚假广告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健全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为广告主体设定公认的行为规则,使其据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使有做虚假广告意图者,能根据法律责任的规定预测其行为的不利后果,权衡得与失,主动放弃做得不偿失的虚假广告;另一方面,为国家职能部门制裁虚假广告活动的责任主体提供法律依据,进而达到预防和打击虚假广告的目的。

为了加大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虚假广告的滋生蔓延,应尽快地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广告主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并使之认识到做虚假广告一旦受到查处,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必须用既得的合法经济收益承担其它经济责任。第二,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有设定罚款、没收收取的推荐费等行政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而进行推荐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没收收取的推荐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第三,对广告审查机关责任人设定行政处罚,在《广告法》中把国家赔偿制度具体化,确定广告审查机关的赔偿责任,对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致使虚假广告出台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对广告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其改进工作,提高审查质量。

(二)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首先,严格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成立,对不具备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的,坚决不予核准广告经营。其次,要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查,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再次,对虚假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对利用广告为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提高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水准。提高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水准,一靠加强广告法规的宣传,使广告活动有关责任主体进一步确立法制观念,认识到虚假广告是违法行为,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教育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履行有关法规,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二靠加强行业自律,即通过广告行业组织所制定的条例、守则等,形成行业内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保证广告活动对社会的良好影响。

(四)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压缩虚假广告的生存空间,最大限度地限制虚假广告的生存市场,这不能不说是从根本上抑制虚假广告滋生蔓延的一剂良药。

(五)建立健全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这是遏制虚假广告滋生蔓延的重要途径。在全国范围内应建立起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一体的舆论监督机制。对虚假广告活动主体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使其充分地暴露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宣传。

结束语

广告在这个信息时代,其地位已是不可替代。而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广告的发展潜力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广告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推动的作用。广告法的完善,又是广告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的。所以,在不断以法律规范广告真实客观的同时,完善广告法规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所肩负的任务。

. 代言风波

. 案例联想

. 虚假广告分析

广告法规结课论文 ——虚假广告伤害了谁 学 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班 级 09级广告学(2)班 姓 名 杨 超 学 号 0969128219 目录 …………………………………………………… 2 …………………………………………………… 2 …………………………………………………… 2 …………………………………………………… 2 …………………………………………………… 5 …………………………………………………… 7 摘要 正文 一 二 三 结束语

摘要

近几年, 明星代言广告出问题的事接连不断,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名气大的明星有的甚至代言多达十个, 配合无良厂家公然招摇撞骗。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从“三鹿奶粉”的倪萍和邓婕、“盖中盖”的巩俐和濮存昕、“不孕不育医院”的唐国强和解晓东,到“眼保姆”的文清,到刘嘉玲代言SK-II ,再到成龙代言中草药品牌霸王旗下的中草药洗发露。广告的真实性实在已经受到大家深深的担忧。本文就当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论述。

正文

一 代言风波

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广告长度几乎可以媲美半集电视剧,家喻户晓的成龙坐在镜头前侃侃而谈,推荐这个产品。然而,纵然成龙态度如此诚恳,竟然爆出了虚假的风波。据香港壹周刊报道,霸王(01338.HK)旗下中草药洗发露、首乌黑亮洗发露以及追风中草药洗发水,经过香港公证所化验后,均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二恶烷。据了解,二恶烷主要用作溶剂、乳化剂、去垢剂等,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为无色液体,稍有香味,微毒。二恶烷对皮肤、眼部和呼吸系统有刺激性,并可能对肝、肾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急性中毒时可能导致死亡,长期使用可能对人体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消息一出不禁人心惶惶,霸王的股价早盘立刻大跌14%,并且宣布停牌。

二 案例联想

1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

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 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 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 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第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一)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第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能构成,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为之宣传。“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

三)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无此规定。

2 案例分析

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广告传播信息与事实有不符,其产品甚至添加致癌物,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内容真实客观的条例,构成虚假广告罪,应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制定其罪行。

3 关于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将有法可依

邢连超认为,明星代言违法违规广告“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处罚不到位,导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他建议,要打击虚假广告代言不光要从广告商开刀,“明星代言”也应有更为明确的法规和事后问责机制加以规范。

首届海西广告高层论坛在泉州举行,论坛上称,《广告法》修改法案有望近期出台。在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提交的《广告法》修改草案中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虚假广告分析

1虚假广告伤害了谁

广告内容虚假必然会误导、欺骗消费者,相应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它表现在两方面:第一,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这一根本基础,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 第二,由于广告的真实性被破坏,从而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具体是指由于虚假广告误导,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之后上当受骗,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类似事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时有发生; 第三,潜在危害性。由于虚假广告本身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等特征,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如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审核标准、条件越来越谨慎、•严格,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难度,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对市场管理的投入加大,这样势必要提高交易的成本,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

2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虚假广告之所以产生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但从有效惩治虚假广告来看,仍有其不足之处。

(二)执法不严,查处不力。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但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使许多虚假广告无法及时依法查处。另外,对已产生社会危害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范围之内,未能起到真正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三)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五)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基本上是依赖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3虚假广告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健全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为广告主体设定公认的行为规则,使其据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使有做虚假广告意图者,能根据法律责任的规定预测其行为的不利后果,权衡得与失,主动放弃做得不偿失的虚假广告;另一方面,为国家职能部门制裁虚假广告活动的责任主体提供法律依据,进而达到预防和打击虚假广告的目的。

为了加大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虚假广告的滋生蔓延,应尽快地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广告主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并使之认识到做虚假广告一旦受到查处,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必须用既得的合法经济收益承担其它经济责任。第二,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有设定罚款、没收收取的推荐费等行政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而进行推荐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没收收取的推荐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第三,对广告审查机关责任人设定行政处罚,在《广告法》中把国家赔偿制度具体化,确定广告审查机关的赔偿责任,对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致使虚假广告出台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对广告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其改进工作,提高审查质量。

(二)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首先,严格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准成立,对不具备广告经营资质标准的,坚决不予核准广告经营。其次,要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查,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再次,对虚假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对利用广告为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提高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水准。提高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水准,一靠加强广告法规的宣传,使广告活动有关责任主体进一步确立法制观念,认识到虚假广告是违法行为,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教育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履行有关法规,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二靠加强行业自律,即通过广告行业组织所制定的条例、守则等,形成行业内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保证广告活动对社会的良好影响。

(四)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压缩虚假广告的生存空间,最大限度地限制虚假广告的生存市场,这不能不说是从根本上抑制虚假广告滋生蔓延的一剂良药。

(五)建立健全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这是遏制虚假广告滋生蔓延的重要途径。在全国范围内应建立起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广告一体的舆论监督机制。对虚假广告活动主体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使其充分地暴露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宣传。

结束语

广告在这个信息时代,其地位已是不可替代。而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广告的发展潜力是不可替代的。所以,广告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推动的作用。广告法的完善,又是广告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的。所以,在不断以法律规范广告真实客观的同时,完善广告法规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所肩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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