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环境保护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环党组〔2014〕26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厅党组对省环保厅党风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明确厅党组及党组成员、厅领导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具体责任,做到厅党组统一部署,党组成员、厅领导分工负责,构建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环保系统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全力支持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是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厅党组主体责任要与驻厅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密切结合,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辅相成,形成反腐倡廉强大合力。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厅党组作为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各项环保业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一)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工作落实。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每年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形势,研究提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抓好《中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工作方案》(闽环党组〔2014〕1号)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源头治理,强化对环保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中共福建省环保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意见办法》(闽环党组〔2013〕20号)。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把好考察关、程序关、廉政关,重点抓好考察环节、讨论环节、表决环节和任职环节。对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重大工作坚持实行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认真落实《福建省环保厅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闽环保纪检〔2015〕1号),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

(五)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发生在环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对执纪执法及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发现有关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条 厅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厅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坚决执行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研究环保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经常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部署有关反腐倡廉重要工作。

(三)加强对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教育。通过讲授廉政党课、通报案件情况、进行廉政教育提醒等方式,加强廉政教育和宣传。

(四)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强对重大环保违纪违法案件的组织协调,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作好表率,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促进全省环保系统风清气正。

第七条 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一)抓好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专项任务的落实。

(二)及时听取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半年至少一次专题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三)抓好对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谈话提醒等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分管处室和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等不正之风要及时报告,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处室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进行经常性的廉政谈话。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认真落实《福建省环保厅环保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对照权力清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本处室本单位及党员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等不正之风要及时报告。

(五)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报告本处室、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省环保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指导、督促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

第十条 建立完善“一案双查”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倒查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组沟通交流机制,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督,并为驻厅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至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厅党组要将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和省纪委,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末召开专题厅党组会议,认真回顾、检查、总结厅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厅党组书记对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十五条  厅党组、党组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委托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情况要向被检查考核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被检查考核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将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环境保护部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环党组〔2014〕26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厅党组对省环保厅党风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明确厅党组及党组成员、厅领导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具体责任,做到厅党组统一部署,党组成员、厅领导分工负责,构建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环保系统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全力支持省纪委驻省环保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是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厅党组主体责任要与驻厅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密切结合,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相辅相成,形成反腐倡廉强大合力。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厅党组作为厅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各项环保业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一)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推动工作落实。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每年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形势,研究提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抓好《中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工作方案》(闽环党组〔2014〕1号)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源头治理,强化对环保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中共福建省环保厅党组选拔任用干部事前征求意见办法》(闽环党组〔2013〕20号)。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把好考察关、程序关、廉政关,重点抓好考察环节、讨论环节、表决环节和任职环节。对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重大工作坚持实行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认真落实《福建省环保厅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闽环保纪检〔2015〕1号),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

(五)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发生在环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对执纪执法及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发现有关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条 厅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厅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坚决执行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研究环保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经常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部署有关反腐倡廉重要工作。

(三)加强对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教育。通过讲授廉政党课、通报案件情况、进行廉政教育提醒等方式,加强廉政教育和宣传。

(四)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强对重大环保违纪违法案件的组织协调,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作好表率,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促进全省环保系统风清气正。

第七条 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分管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一)抓好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专项任务的落实。

(二)及时听取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每半年至少一次专题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状况,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三)抓好对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谈话提醒等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分管处室和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等不正之风要及时报告,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并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处室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进行经常性的廉政谈话。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认真落实《福建省环保厅环保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对照权力清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本处室本单位及党员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等不正之风要及时报告。

(五)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报告本处室、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省环保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指导、督促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

第十条 建立完善“一案双查”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倒查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组沟通交流机制,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督,并为驻厅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至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厅党组要将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和省纪委,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末召开专题厅党组会议,认真回顾、检查、总结厅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分析查找、部署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厅党组书记对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

第十五条  厅党组、党组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厅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委托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情况要向被检查考核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被检查考核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将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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