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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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办法的通知

【标    签】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1﹞95号

【发文日期】2001-04-23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检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省局要求各地,一要加强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资金;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奖励标准控制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严肃奖励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奖励基金;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和举报奖励的保密工作,严防因工作不当发生泄密事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对举报奖励个案的宣传,并注重

宣传方法,以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税,增加案源,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创造条件。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按本办法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精神奖励包括对举报人口头表扬和公开表彰宣传。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前征得当事人同

意。

  物质奖励包括奖给举报人现金或实物。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稽查分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

  (一)争取省级财政专款;

  (二)税务稽查经费专项安排。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分局管理使用,在不泄密举报人秘密的原则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含滞纳金、罚款但不包括各种规费、基金,下同)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补入库税款         最高奖励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  

  1000一10000元以下的部分      4%

  10000-100000元以下的部分     3%

  100000一100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00000-3000000元以下的部分  1%

  3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仅知道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其违法行为只是根据现象推测而无详实的证据,经稽查分局查实所提供线索属实者,可按照奖励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向稽查分局提供了被举报人有关违法证据和手段,如帐簿、凭证、发票等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以及偷税骗税方式、方法、技术等,经查实所提供的证据属实者,可按照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以内计发奖金。

  (三)举报人不但提供详实的线索、证据,而且在稽查分局立案检查中,勇于协助配合检查,为整个案件的查处起了决定性作用,稽查分局查处的结果与举报情况相吻合,可按照

最高奖励标准以内计发奖金。

  (四)对同一案件的查处,涉及举报人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不得计入发放奖金的基数。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稽查分局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稽查分局支付。

  (一)稽查分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并收缴有关款项后30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和稽查分局的奖励建议,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案件查结后90天内,举报人未提出奖励申请或稽查分局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权利。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稽查分局领奖通知(附件2)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四)举报人个人资料、举报奖励申请及审批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等相关材料由稽查分局加密保管存档,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五)稽查分局凭领取奖金款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记帐凭证》(附件4)支付奖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记帐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编号、名称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九条 稽查分局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 稽查分局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励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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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办法的通知

【标    签】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1﹞95号

【发文日期】2001-04-23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检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省局要求各地,一要加强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资金;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奖励标准控制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严肃奖励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奖励基金;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和举报奖励的保密工作,严防因工作不当发生泄密事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对举报奖励个案的宣传,并注重

宣传方法,以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税,增加案源,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创造条件。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按本办法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精神奖励包括对举报人口头表扬和公开表彰宣传。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前征得当事人同

意。

  物质奖励包括奖给举报人现金或实物。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稽查分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

  (一)争取省级财政专款;

  (二)税务稽查经费专项安排。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分局管理使用,在不泄密举报人秘密的原则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含滞纳金、罚款但不包括各种规费、基金,下同)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补入库税款         最高奖励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  

  1000一10000元以下的部分      4%

  10000-100000元以下的部分     3%

  100000一100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00000-3000000元以下的部分  1%

  3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仅知道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其违法行为只是根据现象推测而无详实的证据,经稽查分局查实所提供线索属实者,可按照奖励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向稽查分局提供了被举报人有关违法证据和手段,如帐簿、凭证、发票等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以及偷税骗税方式、方法、技术等,经查实所提供的证据属实者,可按照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以内计发奖金。

  (三)举报人不但提供详实的线索、证据,而且在稽查分局立案检查中,勇于协助配合检查,为整个案件的查处起了决定性作用,稽查分局查处的结果与举报情况相吻合,可按照

最高奖励标准以内计发奖金。

  (四)对同一案件的查处,涉及举报人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不得计入发放奖金的基数。

  第六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稽查分局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稽查分局支付。

  (一)稽查分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并收缴有关款项后30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和稽查分局的奖励建议,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案件查结后90天内,举报人未提出奖励申请或稽查分局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权利。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稽查分局领奖通知(附件2)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四)举报人个人资料、举报奖励申请及审批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等相关材料由稽查分局加密保管存档,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五)稽查分局凭领取奖金款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记帐凭证》(附件4)支付奖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记帐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编号、名称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九条 稽查分局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 稽查分局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励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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