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地震局

苏建震〔2005〕1号 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局、地震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经发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经发局、规划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工程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为江苏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所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应该依法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1、高层建筑80米以上。2、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电力调度中心大楼。3、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5、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6、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7、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

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8、各级人防指挥中心。

(二)交通运输: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上的特大桥。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地铁工程。3、2万吨以上的港口、码头。

(三)能源水利: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2、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3、大型水利枢纽,位于大中型 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堤防),重要泄洪闸、节制闸(I级)。4、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实验、检验和仓储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建筑。2、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等工程。

(五)其他: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2、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3、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审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向发改委(经发局)申请项目核准和向规划局申办规划选址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二)建设单位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的审核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发放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证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才能到发改委(经发局)、规划局申办项目核准手续和规划选址手续。

(四)建设单位申办抗震设计审查等手续时,必须附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等材料,否则抗震设计审查不予受理,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区(包括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项目均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建设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或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事项,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地震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地震局

苏建震〔2005〕1号 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局、地震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经发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经发局、规划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工程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为江苏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所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应该依法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1、高层建筑80米以上。2、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电力调度中心大楼。3、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5、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6、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7、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

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8、各级人防指挥中心。

(二)交通运输: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上的特大桥。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地铁工程。3、2万吨以上的港口、码头。

(三)能源水利: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2、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3、大型水利枢纽,位于大中型 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挡水坝(堤防),重要泄洪闸、节制闸(I级)。4、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实验、检验和仓储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建筑。2、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等工程。

(五)其他: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2、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3、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审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向发改委(经发局)申请项目核准和向规划局申办规划选址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二)建设单位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的审核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发放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证书。

(三)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才能到发改委(经发局)、规划局申办项目核准手续和规划选址手续。

(四)建设单位申办抗震设计审查等手续时,必须附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意见等材料,否则抗震设计审查不予受理,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区(包括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项目均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建设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或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事项,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地震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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