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3)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5)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6)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 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乡安委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乡安委会。
第六条 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 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乡安委会申报,分管副乡长签字后报政府乡长批准。
第十条 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乡安委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393-8630880。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3)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5)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6)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 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乡安委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乡安委会。
第六条 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 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乡安委会申报,分管副乡长签字后报政府乡长批准。
第十条 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乡安委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393-8630880。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