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应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情况,本着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应根据职能和分工,相应加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社区建设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办企业的要求,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街道干部不能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用于街道辖区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各种协管员队伍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街道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非税收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性、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有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经济联社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应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情况,本着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应根据职能和分工,相应加强城市管理、社会管理、社区建设和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办企业的要求,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街道干部不能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用于街道辖区建设、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各种协管员队伍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核拨,街道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非税收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性、地区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有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经济联社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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