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中心学校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中心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市县《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中心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要坚持一致性、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

(二)落实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一岗两责”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遵守作息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其它制度情况;

(四)办理公文的时限性和准确性情况;

(五)完成计划外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绩效考评标准:

(一)优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有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能破解工作难题,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好。85分以上(含85分)

(二)合格:工作较为主动,能按标准完成任务,工作质量和效率较好。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85分

(三)较差:工作被动应付,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欠缺,影响了单位整体工作进程。70分以下(不含70分)

第五条 按照统一考核、分步实施的原则,按学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

(1)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务20分。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含临时工作)20分,否则每次扣1分,被教体局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履行“一岗两责”的情况10分。凡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学校或上一级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查实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考评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运用于获得评优资格、奖金分配、组织处理方面。

获得评优资格:考评结果85分以上的,获得年终参加评优资格。 奖金分配:按照综合量化管理细则计算出每位教师的最终得分,然后乘以不同职称的系数(初级系数为1;中级系数为1.35;高级系数为1.55),得出每位教职工绩效工资最后得分。用全校绩效工资总额除以所有教职工绩效工资得分总和,计算出每分的钱数。用每位教职工绩效工资最后得分乘以每一分的钱数得出每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数额。

在全年每月考评中,考评结果有一次处于较差等次的,提出改进意见;考评结果有两次处于较差等次的处室,予以《诫勉教育》一次。连续两年每年都有超过两次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由党组做出降职、免职等处理,或向上级提出降职、免职等处理意见。对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过错和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中心学校考

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事项。

第十条 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考评内容及指标、考核方法及形式,研究解决考核中产生的疑难问题。

办公室负责考评的基础工作,加强日常检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受理复核申请,作好资料的汇总、整理、归档工作。

(六)民主测评(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代表打分)。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不合格

1、不能认真履行《泗水县教师十项承诺》的;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有偿培训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5、向学生(下属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的;

6、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7、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等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8、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为强化劳动纪律,防止个别教师小病大养,建立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

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工作日天数”计算】。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私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私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私假天数累计达12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5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扣除;超过5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的,扣除5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的,扣除10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超过3天的,除扣除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女工哺乳期)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处罚或处分的,一律不予补发。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学期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综合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足部分由教师本人从已领取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补足,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3)办文情况20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公文的收缴、精神的上传下达20分,遇有一次未及时处理被上级有关部门催促的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扣5分,扣完为止。

(4)考勤情况30分。每学期按20周计算,每人每学期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超5天视为全勤。超出5天的部分每天扣2分;不按时签到,按迟到处理(每周两次以内忽略不计,超出部分每次扣0.5分);每旷工半天扣1分,扣完为止。因公出差不扣分。

(5)民主测评20分。领导评价、群众评议、投诉查处三种方法进行。领导评价、群众评议各10分;投诉查处结果实行扣分制,查实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考评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与学年(期)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采取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师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评结果和运用考评结果的使用

教师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具有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低聘、转岗,不发放当年绩效工资;未参加考核的教师,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中心学校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中心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市县《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中心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要坚持一致性、客观性、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

(二)落实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一岗两责”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遵守作息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其它制度情况;

(四)办理公文的时限性和准确性情况;

(五)完成计划外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绩效考评标准:

(一)优秀: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有大局意识、协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能破解工作难题,对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好。85分以上(含85分)

(二)合格:工作较为主动,能按标准完成任务,工作质量和效率较好。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85分

(三)较差:工作被动应付,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欠缺,影响了单位整体工作进程。70分以下(不含70分)

第五条 按照统一考核、分步实施的原则,按学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

(1)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务20分。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含临时工作)20分,否则每次扣1分,被教体局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履行“一岗两责”的情况10分。凡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学校或上一级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查实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考评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运用于获得评优资格、奖金分配、组织处理方面。

获得评优资格:考评结果85分以上的,获得年终参加评优资格。 奖金分配:按照综合量化管理细则计算出每位教师的最终得分,然后乘以不同职称的系数(初级系数为1;中级系数为1.35;高级系数为1.55),得出每位教职工绩效工资最后得分。用全校绩效工资总额除以所有教职工绩效工资得分总和,计算出每分的钱数。用每位教职工绩效工资最后得分乘以每一分的钱数得出每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数额。

在全年每月考评中,考评结果有一次处于较差等次的,提出改进意见;考评结果有两次处于较差等次的处室,予以《诫勉教育》一次。连续两年每年都有超过两次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由党组做出降职、免职等处理,或向上级提出降职、免职等处理意见。对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据“过错和失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中心学校考

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事项。

第十条 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考评内容及指标、考核方法及形式,研究解决考核中产生的疑难问题。

办公室负责考评的基础工作,加强日常检查,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受理复核申请,作好资料的汇总、整理、归档工作。

(六)民主测评(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代表打分)。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不合格

1、不能认真履行《泗水县教师十项承诺》的;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有偿培训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5、向学生(下属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的;

6、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7、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等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8、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为强化劳动纪律,防止个别教师小病大养,建立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

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工作日天数”计算】。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私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私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私假天数累计达12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5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扣除;超过5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的,扣除5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的,扣除10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超过3天的,除扣除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女工哺乳期)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处罚或处分的,一律不予补发。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日计算。按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学期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综合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足部分由教师本人从已领取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补足,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3)办文情况20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公文的收缴、精神的上传下达20分,遇有一次未及时处理被上级有关部门催促的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扣5分,扣完为止。

(4)考勤情况30分。每学期按20周计算,每人每学期事假(不含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超5天视为全勤。超出5天的部分每天扣2分;不按时签到,按迟到处理(每周两次以内忽略不计,超出部分每次扣0.5分);每旷工半天扣1分,扣完为止。因公出差不扣分。

(5)民主测评20分。领导评价、群众评议、投诉查处三种方法进行。领导评价、群众评议各10分;投诉查处结果实行扣分制,查实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考评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与学年(期)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采取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师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评结果和运用考评结果的使用

教师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具有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低聘、转岗,不发放当年绩效工资;未参加考核的教师,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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