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文晖1 赵新平2
内容摘要:把“三农”问题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使我们开始重新审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现状的基础上,基于二元经济背景讨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产生原因,建设性地提出了化解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思路。
关键词:二元经济结构 农村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
党的“十六大”把“三农”问题提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这使我们开始重新重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依据商品是否丧失“排他性”与“竞争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在农村,纯公共产品一般有:农村基层政府(县乡级)行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库及各种灌溉工程等。准公共产品一般包括: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电网建设、农村自来水供应、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等。在理论上,这些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提供或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二元化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外供给的特征,并且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存在突出的供求矛盾。
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现状
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剧增
农业是一个特殊产业,其经营者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时”。而在现代社会,农民能否增产增收更是依赖于农村基础科学研究、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村信息系统等。伴随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民面临相互交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民对上述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递增。
另外,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加入WTO后的农业竞争预期和“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不仅极大增加了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公共产品需求量,而且极大增加了益于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公共产品需求量。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
总量短缺 面临日益增长的需求,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严重短缺。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义务教育投入有较大的城乡差别,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图1反映了1996-2002年全国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支出的城乡差异,图2反映了1996-2002年全国初级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支出的城乡差异。由此可见,我国义务教育投入总量本来就相对不足,义务教育投入的城乡差别日益扩大,从另一角度凸显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
一些农村基础设施存在着供给水平低和数量不足的问题。调查显示,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全国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全国尚有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 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如果用基本建设支出评价基础设施供给水平,由图3可看出,农村基本建设支出仅是全国基本建设支出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占全国人口2 /3的农民享受的基础设施不及全国的1 /5。
结构失衡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在总量上短缺,而且在结构上失衡,具体表现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两重两轻”的现象,重“硬”轻“软”、重“准”轻“纯”。这是因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关系到地方政府官员政治利益,地方政府官员对此相当热衷,供给趋于过剩,而对一些“软”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造成供给短缺。对于“准”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较为容易的说服农民进行成本分担,在对农民的摊派过程中筹集资金进行建设,而对“纯”公共产品因其完全丧失“竞争性”和“排他性”,农民无丝毫的投资积极性,因而地方政府没有办法说服农民分担成本,只能寄希望于上级政府的资助,存在“等、要、靠”的思想。
二元经济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产生原因
纳克斯(Nurkse,Ragnar,1953)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贫困的恶性循环” (vicious circle of poverty),其主要原因是,在资本形成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分别存在着一个恶性循环。我们可以发展纳克斯的思想,如果公共产品能有助于私人产品的生产,利于人力资本形成,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会存在一个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恶性循环。
为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或为跳出“低水平的均衡陷进”(low-level equilibrium trap)(Nelson,R. R.,1956),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现平衡增长战略未能成功实现经济发展,于是就倡导实施地区间的不平衡增长战略,其结果是酿成了普遍的二元经济结构。在二元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恶性循环最终演绎为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
我国建国伊始,就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不平衡发展战略,通过对农业价格进行管制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以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对于农村的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时代,其供给所需的资金基本上不进入国家公共收支系统,将公共产品的成本隐性地转移给农民,由农民自行分担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还是由县乡财政负责,国家却又没有赋予县乡政府相应的财权,县乡政府的唯一选择就是,对农村准公共产品,说服农民分担成本,而对农村纯公共产品,就只能停留在“等、要、靠”上,结果,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长期存在。
形成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还有一个原因。一些物品在城市即使是属于准公共产品,但在农村则成为了纯公共产品。另外,如果没有政府统一承担成本,要农民自己承担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这些准公共产品对农民而言,犹如奢侈品,农民还没有达到“购买”这些准公共产品的收入水平,这样的准公共产品也难于提供出来。
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化解思路
不平衡增长战略还将是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选择,二元经济结构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因而,我们只能在实施不平衡增长战略的前提下,探讨如何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化解现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确定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原则应该是,物品 “竞争性” 缺乏程度及“排他性”缺失程度,即物品的“公共”程度,而非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实施平衡增长战略,还是实施不平衡增长战略。中央政府应秉着公平性原则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给予资助,因为不仅农村曾经以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贡献了农业剩余,中央政府应以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反哺”农村,而且“公平”本身就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中央政府应倾力提供。如果能形成城乡统一的、公平的、公正的新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将可迎刃而解。
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失衡,其根本原因是现有的决策机制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广大农民的需求意愿不吻合,或者说,广大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出来之前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为了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能充分体现农民需求意愿的决策机制,最后再建立相应的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
积极鼓励私人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
萨缪尔森曾经指出,一部分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事实上,准公共产品一般可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前面已经指出,一些物品在城市即使是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在农村则成为了纯公共产品。但政府如果能主动为农民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排忧解难,并进行相当程度的资助,保证这些农民一定的预期收益率,一些农民还是有可能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新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体制应该是由中央、省、地方和农民(或其他的私人主体)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依据公共产品的“公共”程度确定相应的供给主体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总量不足,并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转变决策程序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结构失衡,从而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
参考文献:
1.侯江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与财政支农的政策取向.经济问题探索,2002(1)
2.肖赞军.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二元化”特征.教育与经济,2005(2)
3.嘉蓉梅,肖德均.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制度制约及对策探讨.天府新论,2004(5)
4.于丽敏.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效应分析.税务与经济,2003(5)
5.王磊.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思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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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1、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文晖1 赵新平2
内容摘要:把“三农”问题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使我们开始重新审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现状的基础上,基于二元经济背景讨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产生原因,建设性地提出了化解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思路。
关键词:二元经济结构 农村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
党的“十六大”把“三农”问题提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这使我们开始重新重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依据商品是否丧失“排他性”与“竞争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在农村,纯公共产品一般有:农村基层政府(县乡级)行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库及各种灌溉工程等。准公共产品一般包括: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电网建设、农村自来水供应、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等。在理论上,这些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提供或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二元化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外供给的特征,并且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存在突出的供求矛盾。
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现状
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剧增
农业是一个特殊产业,其经营者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时”。而在现代社会,农民能否增产增收更是依赖于农村基础科学研究、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村信息系统等。伴随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民面临相互交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民对上述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递增。
另外,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加入WTO后的农业竞争预期和“三农”问题的成功解决,不仅极大增加了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公共产品需求量,而且极大增加了益于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公共产品需求量。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
总量短缺 面临日益增长的需求,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却严重短缺。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义务教育投入有较大的城乡差别,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图1反映了1996-2002年全国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支出的城乡差异,图2反映了1996-2002年全国初级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支出的城乡差异。由此可见,我国义务教育投入总量本来就相对不足,义务教育投入的城乡差别日益扩大,从另一角度凸显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
一些农村基础设施存在着供给水平低和数量不足的问题。调查显示,全国仅1/3的乡镇有供水站,全国83%的村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全国尚有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 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如果用基本建设支出评价基础设施供给水平,由图3可看出,农村基本建设支出仅是全国基本建设支出中的很小的一部分。占全国人口2 /3的农民享受的基础设施不及全国的1 /5。
结构失衡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仅在总量上短缺,而且在结构上失衡,具体表现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两重两轻”的现象,重“硬”轻“软”、重“准”轻“纯”。这是因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关系到地方政府官员政治利益,地方政府官员对此相当热衷,供给趋于过剩,而对一些“软”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造成供给短缺。对于“准”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较为容易的说服农民进行成本分担,在对农民的摊派过程中筹集资金进行建设,而对“纯”公共产品因其完全丧失“竞争性”和“排他性”,农民无丝毫的投资积极性,因而地方政府没有办法说服农民分担成本,只能寄希望于上级政府的资助,存在“等、要、靠”的思想。
二元经济条件下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产生原因
纳克斯(Nurkse,Ragnar,1953)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贫困的恶性循环” (vicious circle of poverty),其主要原因是,在资本形成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分别存在着一个恶性循环。我们可以发展纳克斯的思想,如果公共产品能有助于私人产品的生产,利于人力资本形成,在发展中国家,一般会存在一个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恶性循环。
为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或为跳出“低水平的均衡陷进”(low-level equilibrium trap)(Nelson,R. R.,1956),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现平衡增长战略未能成功实现经济发展,于是就倡导实施地区间的不平衡增长战略,其结果是酿成了普遍的二元经济结构。在二元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恶性循环最终演绎为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
我国建国伊始,就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不平衡发展战略,通过对农业价格进行管制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以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对于农村的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时代,其供给所需的资金基本上不进入国家公共收支系统,将公共产品的成本隐性地转移给农民,由农民自行分担公共产品的投入成本。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还是由县乡财政负责,国家却又没有赋予县乡政府相应的财权,县乡政府的唯一选择就是,对农村准公共产品,说服农民分担成本,而对农村纯公共产品,就只能停留在“等、要、靠”上,结果,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长期存在。
形成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还有一个原因。一些物品在城市即使是属于准公共产品,但在农村则成为了纯公共产品。另外,如果没有政府统一承担成本,要农民自己承担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这些准公共产品对农民而言,犹如奢侈品,农民还没有达到“购买”这些准公共产品的收入水平,这样的准公共产品也难于提供出来。
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化解思路
不平衡增长战略还将是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选择,二元经济结构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因而,我们只能在实施不平衡增长战略的前提下,探讨如何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化解现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确定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原则应该是,物品 “竞争性” 缺乏程度及“排他性”缺失程度,即物品的“公共”程度,而非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实施平衡增长战略,还是实施不平衡增长战略。中央政府应秉着公平性原则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给予资助,因为不仅农村曾经以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贡献了农业剩余,中央政府应以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反哺”农村,而且“公平”本身就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中央政府应倾力提供。如果能形成城乡统一的、公平的、公正的新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矛盾将可迎刃而解。
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结构失衡,其根本原因是现有的决策机制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广大农民的需求意愿不吻合,或者说,广大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出来之前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需求意愿。为了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能充分体现农民需求意愿的决策机制,最后再建立相应的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
积极鼓励私人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
萨缪尔森曾经指出,一部分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事实上,准公共产品一般可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前面已经指出,一些物品在城市即使是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在农村则成为了纯公共产品。但政府如果能主动为农民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排忧解难,并进行相当程度的资助,保证这些农民一定的预期收益率,一些农民还是有可能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新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体制应该是由中央、省、地方和农民(或其他的私人主体)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依据公共产品的“公共”程度确定相应的供给主体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总量不足,并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转变决策程序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结构失衡,从而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
参考文献:
1.侯江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与财政支农的政策取向.经济问题探索,2002(1)
2.肖赞军.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二元化”特征.教育与经济,2005(2)
3.嘉蓉梅,肖德均.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制度制约及对策探讨.天府新论,2004(5)
4.于丽敏.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效应分析.税务与经济,2003(5)
5.王磊.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思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4)
版权所有-2003年 《商业时代》杂志社 京ICP备05050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