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_公共领域_思想三论_傅永军

2007年第1期 总第137期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SOCIALSCIENCESNo.1GeneralNo.137

·公共领域与公共性:多元阐释与实践应用(学术主持人:傅永军)·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三论

傅永军 汪迎东

(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意旨深远,涵义丰富,是一个集思想内涵、社会意义和

政治功效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绝不能仅仅局限于思想史视域来理解并揭示公共领域概念的

价值和意义。从厘清公共领域概念是历史范畴还是规范概念、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关系以及

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做些宏观性分析,有助于完整地把

握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历史范畴; 规范概念; 市民社会; 政治功能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1—0005—05

“公共领域”(德语öffentlichkeit,英语publicsphere)一词在德国当代著名思想家于尔根·哈贝马斯(JǜrgenHabermas)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得以概念化并确立起其现有意义。但是如何理解公共领域概念?如何揭示这个概念的价值和意义,研究者的看法并不同一。本文无意给出一个所谓“标准化”的解释,也没有能力给出这样一种解释。本文的目的简单明了:从厘清公共领域概念是历史范畴还是规范概念、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关系以及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做些宏观性分析,以助完整领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

一、公共领域:历史范畴还是规范概念?

大多数研究者接受的观点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不过是一个固守早期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批判传统的批判性概念。研究哈贝马斯的学者奥斯维特(W.Outhwaite)就这样认为,他说:“哈贝马斯在公众社会的辩证法中多次写到,而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到,《公共舆论的结构变化》①就是他对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的再

P7)造。”[1](

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在于:研究者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国家的批判上,特别是集中在哈贝马斯从公共领域的瓦解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中公众丧失批判意识的有关论述上,而没有站在更为广阔的视域中,把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和思想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如果站在更高的视点上,人们就会发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决不仅仅是一个对大众文化做出社会学批判的概念,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综合范畴,首先触及的是社会思想史问题,或者说,是现代性的问题。由此引发出来的不只是现代民主政治形成史,还有现代社会动员、现代社会变迁以及意识形态转型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哈贝马斯借助“公共论域”概念所强调的不仅是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和权利,而且是“公共领域”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争夺而又相互合作的领域,架构起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空间,呈现出一个国家不断干预社会和社会不断僭越国家权威的双向互动过程。据此可以断定: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它不过是资产阶级在它初期自由主义阶段的理想的民主范式的又一种表达。从这个角度说,我们不妨更多地从政治层面关注哈贝马斯的收稿日期:2006-09-20

作者简介:傅永军(1958-),山东临沂人,博士,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暨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教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

编,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批判理论、德国古典哲学、诠释学和犹太宗教哲学。汪迎东,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

士研究生。

①即《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

公共领域概念,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主题界定为:从社会学和历史学视角,探讨了自由主义模式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瓦解的历史及其社会结构、政治功能、观念与意识形态等。

坚持这种观点有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哈贝马斯本人在1990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再版写的序言中就明确说自己是从“民主理论视角”研究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以期对当代民主理论做出贡献。

第二,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哈贝马斯在社会理论的诸多方面与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有着重大区别,这特别表现在对待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上。在谈到批判理论的传统时,哈贝马斯尖锐指出,早

P46)期法兰克福学派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在政治理论的层面上,旧法兰克福派从不重视资产阶级民主。”[2](

在哈贝马斯看来,他与学派第一代成员之所以在对待资本主义民主问题上有着态度和立场方面的差别,原因在于他们采用了不同的历史批判方法。“这个区别在于是否看见是何种交往合理性内存于日常实践和生活世界中,内存于约定俗成的传统风格中;或者你是否只是简单地放弃用来批评独立倾向的准则。”“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启蒙辩证法中的工具理性批判认为,政治制度、所有社会制度和日常实践都没有留下任何理性的蛛丝马迹,理性陷入了自相矛盾。”而哈贝马斯则要求,“人们应当不断地剖析用以批判具体特征的概念结构,这样当观点准则或批评环境遇到挑战时,才能避免陷入困境。”[2](P49-50)可见,哈贝马斯的历史批判的方法,不仅诉诸抽象的概念分析,而且沉入历史事实的梳理。而对历史事实的梳理又不是单纯地叙述事实,它要求在范畴模型观照下对历史事实进行理性分析。依照这样一种历史批判的方法的要求,作为《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一书叙述问题的核心概念———公共领域概念就应同时具有历史的现实品格和理论的抽象品格。从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历史的现实品格出发,引申出公共领域概念的类型学意义,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追索公共性范畴的历史起源,沿着社会结构、政治功能以及意识形态等路线对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作历史学描述;从公共领域所具有的理论的抽象品格出发,我们又可以引申出公共领域的规范意义,公共领域则成为一种抽象的批判标准,它通过对民主制度现状的分析,理性地确立民主理想实现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条件,为民主政治的理性分析构筑一种政治哲学基础。

关于公共领域概念的这样一种观点,已成为许多哈贝马斯研究者的共识。如,黄宗智(PhilipHuang)先生通过分析“公共领域”概念在哈贝马斯那里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含义①剖析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必然蕴涵着如下两种意图:他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对公共领域作类型学的使用,表明“作为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努力想把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模式”;但是,“哈贝马斯又是道德哲学家与政治哲学家,其主要旨趣在于批判当代政治。”就此而言,他所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成了据以评判当代社会的一种抽象批判标准。在他看来,他抽象出的近代英法理想形态所具有的那种理性与道德力量,当代社会也将之丧失了大半,广告操纵与利益集团的花招取代了前此时期的理性的公共意见。“在论述民主的`结构性变化'时,哈贝马斯

P420-425)实际就是在高擎理想以批判现实。”[3](

二、“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从国内研究现状看,“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这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一般意义上,我们接受“市民社会”译名。

“civilsociety”一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亚氏那里,所谓civilsociety(即koinôniapolitiké)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

①这两种不同含义分别被冠以“宽泛含义的公共领域”和“狭义的公共领域概念”之名。“宽泛含义的公共领域”被哈贝马斯用来指涉一种普遍现象,即现代社会里日益扩张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包括主张不同公共性原则的各类公共领域,如“自由主义模式”公共领域、“平民公共领域”、“高度发达工业社会中那种公民表决加万众欢呼式的、以专制为特征的、被宰制的公共领域等;“狭义的公共领域概念”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简称,用以特指17世纪后期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开始出现的现象。

[4](P125-126)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这种涵义的societascivilis后为十四

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纳,并将之译成我们今日通用的英文“civilsociety”。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那里开始与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相区分,但其涵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society(societascivilis,sociétécivile)与thestate(civitas,état,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Bobbie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5](P79-80)

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对市民社会学者所下的定义大体可归纳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市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织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无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市民社会总的说来一直是私人领域,因而与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government)是相对立

P12)的。”[6](依此观之,所谓市民社会,如同DavidHeld所说,“市民社会与众不同的特征就在于,构成其社会生

活的诸方面———国内事务、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均由个人及个人、群体之志愿性机构来出面

P281)组织,而不受国家的直接控制。”[7](

目前有两种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一种是针对东欧共产主义解体所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

P142)论主要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8](,即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它强调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生

活的参与。这种追求政治民主的极端形式就是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反抗。另一种是针对西方理性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而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道德价值,即追求一种自由的、“善的生活”。无论那种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总是关乎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公共领域”。那么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关系若何?这显然是一个关乎公共领域概念理解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给出自己的理解。

魏斐德(FredericWakeman,Jr)指出:“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看来也许同多数社会的现实相距遥远,但无论是作为一种目的论抑或是一种实践惯例,他的界定仍然是同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概

P375)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3](情况是否如此呢?我们试分析之。

按照现有的研究,哈贝马斯所谓的“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指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独立于政治力量的“私人自治领域,”其中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前者指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后者指由私人构成的、不受官方干预的公共沟通场所,如团体、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杂志等非官方机构。两者相比,哈贝马斯更为强调“公共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突出地位。由于公共领域游离于官方,它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规范性(合理性)事物的辨识力,而且是自由沟通进而形成一致认同的价值和规范的场所,所以它有资格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理论论证和价值准则。成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从这个意义说,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可以两面看:

一是个人私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它指的是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它是与资产阶级没有必然联系的或者说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有联系的非国家权力支配的生活空间,如家庭、社区、市场体系等。个人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

一是“公共领域”,它可以看作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自由沟通(communication)以形成理解或通过商谈(negotiation)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渠道,如团体、俱乐部、新闻、通讯、沙龙、杂志等由私人构成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等。公共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内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于是,国家消解成

P11)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6](

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市民社会之获得制衡国家的能力,主要因为公共领域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领域。从“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出发,只有“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

P84)家权力机关”[6](时,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才能实现。也就是说,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

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反对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独立的公共领域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达成。可见,成熟的公共领域可以保证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也就是说,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

P31)和原因。”[7](这样,由于公共领域的干预,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市民社会和国家可

以相互补充,二者之间亦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

P126)控制。”[6](用黄宗智(PhilipHuang)先生的话来说是这样的:在西欧历史发展的情境中,哈贝马斯关于公共

领域兴起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以及其后民主的堕落或“结构性转换”)的研究。他所谈论的不仅仅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而更多的是这两个领域的另一种交叉重叠:国家对市民社会。对哈贝马斯来说,这两对概念是相互渗透的。实际上,正是同时使用这两对概念,才使得他的著作具有了分析的力度。从民主的起源这一视角出发,不仅仅是生活之公共领域的扩大具有关键性质,更加关键的还有肯定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之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扩大。我们正是需要在这一情境中去理解哈贝马斯所提到的“市民社会的公

[9](P375)①共领域”。

三、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

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

P16)于是,国家消解成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只有在这个时候,公共领域才获得了政治功能。”[6](什么是政

治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到现在为止,我笼统地把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来谈论,它通过其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我把政治公共领域描述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因为在别处

P445)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的共振板。”[10](

随着现代国家逐渐将经济问题纳入国家治理的范围内,原来属于私人范围的商品交换与社会劳动的问题,开始成为公共问题。但是国家日益关注并干预公共问题,并不意味着国家垄断了对公共问题的控制(尽管有时国家试图实现这一点),相反,国家针对原来属于私人范围问题的关注和治理,也促使公民更加关注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维护。于是,市民阶层借助宫廷社会的文明化扩散发展形成的市民社会(或绅士社会),借助文人世界形成的公共空间,逐渐成为批评公共权威的领域,进而通过公开性的建构和严格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形成了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成为一种针对国家权力的公共论坛。由此促使公共权力的实施和管理实现公开化和民主化(向公众平等开放),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旨趣得以实现。

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政治公共领域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内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它的首要基本特征。

第二,公共领域发挥自己政治功能的前提条件是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因此公开性和开放性是政治公共领域坚持的基本的原则。

具有以上两种特征的政治公共领域在现实社会生活运作中体现出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政治公共领域”,“它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权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

P129)其理想目标是在这种公共领域的调节下,将政治权力转化为`理性的'权力。”[10](并且,因为不再诉诸赤裸

裸的暴力来解决政治问题,而是更多地通过理性的计算和衡量,社会交往的理性化程度促进了(无论是国家,还是所谓“真正的公共领域”中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理性化程度。

第二,作为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以自身坚持的公共性原则,而成就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力。哈贝马斯说:“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公共性作为中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就具有了可信度。如果每一个人看上去都有机会成为`公民',那么只有公民才可以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而且不会因此而丧失其公共性原则。反之,只有有产者可

①转引自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争论———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以组成一个`公众',才能用理性手段来保护现存财产秩序的基础;只有他们的私人利益才会自动地汇聚成一

P96)个以维护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为目标的共同利益。”[6](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重大贡献在于:它突出地强调了“公共性”与“政治公共领域”概念密切相关。“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

P446)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10](

公共领域是开放的、可渗透的交往结构,它作为日常交往行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空间,其所蕴含的“公共性”历经坚持殊异观点的各个主体之反思与智慧的碰撞,在自由平等的开放格局下通过商谈而达成多元交叠共识。这种共识弥合群体的分裂,勾连各个主体组成联合体,调节公民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和谐交往的第三空间,最终促成的公民政治概念都体现为是开放而又多元的社会公共领域之必然。公共领域因此必然是一个体现自由、公意、法律、秩序相结合的、具有道德意味的话语共同体,并在公民相互之间的观照生活安排中,体现对公民之自由与政治共同体(community)之秩序的整全式考量。

当然,政治公共领域要维护或保持其功能就必须做到三点:

第一,充分考虑到潜在的相关者及其交往情景。倾听来自有种种生活史经历的公众的回声,这些回声源于全社会范围中的功能系统包括国家机构所造就的,并在生活世界中得以积累。这就意味着政治公共领域要能够履行觉察全社会问题并将其作为议题提出的功能就必须对每一公众的声音和诉求予以考虑;

第二,它必须得到市民社会的维护。“构成市民社会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

P454)组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10](哈贝马斯认为,“那些在公共领

域中的发言而同时再生产出这种公共领域的人们,他们提供的文本也总是显示了那涉及整个公共领域之批

P457)判功能的同一个亚文本。”[10](有效的商谈和建议必须确保公共领域自身功能的稳定性,表现在政治交往

活动中的双重取向:一方面要意见和建议影响政治系统;另一方面反思地关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维护和拓展,同时要确定行为者的认知和行为能力。

第三,互动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还需宪法的保护和规范性的引导。一方面,宪法提供了政治行动的法制框架和规范的导向。公民凭借理性和正义感参与公共事务的监督,形成对政治系统、国家机构有效的影响,确保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稳定性及批判性。另一方面,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动态地来理解,它是一未完成的规划。作为权利体系的宪法必须要在变化了的情形下对之进行更为合理的解释,更恰当的建制化。在宪法的规范意义上合理的实现有效性和事实性之间的张力。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意蕴深刻、意味悠远。我们通过以上三个视角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所进行的分析,只不过是给后续研究者提供了三条思考的理路,或者说,思考公共领域必须注意的三个维度。虽然文章中所得出的观点还不能被看作是有关公共领域概念的定论性见解,但这些观点无疑可以开启多角度、立体性阐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方式与路径。

参考文献:

[1]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M].沈亚生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李安东、段怀清译.哈贝马斯访谈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A].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C].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4]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市民社会”条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参阅N.Bobbie.“GramsciandtheConceptofCivilSociety”,inJ.Keane,ed.:CivilSocietyandtheState,1988.

[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1990年版序言.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7]DavidHeld,ModelsofDemocracy,Stanford,Calif.: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7,p.281

[8]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北京:三联书店2003.

[1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C].三联书店.1998.

(责任编辑:周文升)

2007年第1期 总第137期山东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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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与公共性:多元阐释与实践应用(学术主持人:傅永军)·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三论

傅永军 汪迎东

(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意旨深远,涵义丰富,是一个集思想内涵、社会意义和

政治功效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绝不能仅仅局限于思想史视域来理解并揭示公共领域概念的

价值和意义。从厘清公共领域概念是历史范畴还是规范概念、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关系以及

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做些宏观性分析,有助于完整地把

握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历史范畴; 规范概念; 市民社会; 政治功能

[中图分类号]B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1—0005—05

“公共领域”(德语öffentlichkeit,英语publicsphere)一词在德国当代著名思想家于尔根·哈贝马斯(JǜrgenHabermas)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得以概念化并确立起其现有意义。但是如何理解公共领域概念?如何揭示这个概念的价值和意义,研究者的看法并不同一。本文无意给出一个所谓“标准化”的解释,也没有能力给出这样一种解释。本文的目的简单明了:从厘清公共领域概念是历史范畴还是规范概念、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关系以及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做些宏观性分析,以助完整领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

一、公共领域:历史范畴还是规范概念?

大多数研究者接受的观点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不过是一个固守早期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批判传统的批判性概念。研究哈贝马斯的学者奥斯维特(W.Outhwaite)就这样认为,他说:“哈贝马斯在公众社会的辩证法中多次写到,而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到,《公共舆论的结构变化》①就是他对阿多诺《启蒙辩证法》的再

P7)造。”[1](

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在于:研究者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哈贝马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国家的批判上,特别是集中在哈贝马斯从公共领域的瓦解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中公众丧失批判意识的有关论述上,而没有站在更为广阔的视域中,把哈贝马斯的相关论述和思想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如果站在更高的视点上,人们就会发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决不仅仅是一个对大众文化做出社会学批判的概念,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综合范畴,首先触及的是社会思想史问题,或者说,是现代性的问题。由此引发出来的不只是现代民主政治形成史,还有现代社会动员、现代社会变迁以及意识形态转型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哈贝马斯借助“公共论域”概念所强调的不仅是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和权利,而且是“公共领域”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争夺而又相互合作的领域,架构起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空间,呈现出一个国家不断干预社会和社会不断僭越国家权威的双向互动过程。据此可以断定: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它不过是资产阶级在它初期自由主义阶段的理想的民主范式的又一种表达。从这个角度说,我们不妨更多地从政治层面关注哈贝马斯的收稿日期:2006-09-20

作者简介:傅永军(1958-),山东临沂人,博士,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暨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教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

编,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批判理论、德国古典哲学、诠释学和犹太宗教哲学。汪迎东,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

士研究生。

①即《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

公共领域概念,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主题界定为:从社会学和历史学视角,探讨了自由主义模式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瓦解的历史及其社会结构、政治功能、观念与意识形态等。

坚持这种观点有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哈贝马斯本人在1990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再版写的序言中就明确说自己是从“民主理论视角”研究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以期对当代民主理论做出贡献。

第二,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哈贝马斯在社会理论的诸多方面与第一代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有着重大区别,这特别表现在对待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上。在谈到批判理论的传统时,哈贝马斯尖锐指出,早

P46)期法兰克福学派一个重要缺陷就是,“在政治理论的层面上,旧法兰克福派从不重视资产阶级民主。”[2](

在哈贝马斯看来,他与学派第一代成员之所以在对待资本主义民主问题上有着态度和立场方面的差别,原因在于他们采用了不同的历史批判方法。“这个区别在于是否看见是何种交往合理性内存于日常实践和生活世界中,内存于约定俗成的传统风格中;或者你是否只是简单地放弃用来批评独立倾向的准则。”“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启蒙辩证法中的工具理性批判认为,政治制度、所有社会制度和日常实践都没有留下任何理性的蛛丝马迹,理性陷入了自相矛盾。”而哈贝马斯则要求,“人们应当不断地剖析用以批判具体特征的概念结构,这样当观点准则或批评环境遇到挑战时,才能避免陷入困境。”[2](P49-50)可见,哈贝马斯的历史批判的方法,不仅诉诸抽象的概念分析,而且沉入历史事实的梳理。而对历史事实的梳理又不是单纯地叙述事实,它要求在范畴模型观照下对历史事实进行理性分析。依照这样一种历史批判的方法的要求,作为《公共领域结构转型》一书叙述问题的核心概念———公共领域概念就应同时具有历史的现实品格和理论的抽象品格。从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历史的现实品格出发,引申出公共领域概念的类型学意义,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追索公共性范畴的历史起源,沿着社会结构、政治功能以及意识形态等路线对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作历史学描述;从公共领域所具有的理论的抽象品格出发,我们又可以引申出公共领域的规范意义,公共领域则成为一种抽象的批判标准,它通过对民主制度现状的分析,理性地确立民主理想实现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条件,为民主政治的理性分析构筑一种政治哲学基础。

关于公共领域概念的这样一种观点,已成为许多哈贝马斯研究者的共识。如,黄宗智(PhilipHuang)先生通过分析“公共领域”概念在哈贝马斯那里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含义①剖析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必然蕴涵着如下两种意图:他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对公共领域作类型学的使用,表明“作为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努力想把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模式”;但是,“哈贝马斯又是道德哲学家与政治哲学家,其主要旨趣在于批判当代政治。”就此而言,他所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成了据以评判当代社会的一种抽象批判标准。在他看来,他抽象出的近代英法理想形态所具有的那种理性与道德力量,当代社会也将之丧失了大半,广告操纵与利益集团的花招取代了前此时期的理性的公共意见。“在论述民主的`结构性变化'时,哈贝马斯

P420-425)实际就是在高擎理想以批判现实。”[3](

二、“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

从国内研究现状看,“Civil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这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一般意义上,我们接受“市民社会”译名。

“civilsociety”一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亚氏那里,所谓civilsociety(即koinôniapolitiké)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

①这两种不同含义分别被冠以“宽泛含义的公共领域”和“狭义的公共领域概念”之名。“宽泛含义的公共领域”被哈贝马斯用来指涉一种普遍现象,即现代社会里日益扩张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包括主张不同公共性原则的各类公共领域,如“自由主义模式”公共领域、“平民公共领域”、“高度发达工业社会中那种公民表决加万众欢呼式的、以专制为特征的、被宰制的公共领域等;“狭义的公共领域概念”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简称,用以特指17世纪后期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开始出现的现象。

[4](P125-126)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这种涵义的societascivilis后为十四

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纳,并将之译成我们今日通用的英文“civilsociety”。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那里开始与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相区分,但其涵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society(societascivilis,sociétécivile)与thestate(civitas,état,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Bobbie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5](P79-80)

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对市民社会学者所下的定义大体可归纳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市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织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无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市民社会总的说来一直是私人领域,因而与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government)是相对立

P12)的。”[6](依此观之,所谓市民社会,如同DavidHeld所说,“市民社会与众不同的特征就在于,构成其社会生

活的诸方面———国内事务、经济领域、文化活动及政治互动———均由个人及个人、群体之志愿性机构来出面

P281)组织,而不受国家的直接控制。”[7](

目前有两种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一种是针对东欧共产主义解体所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

P142)论主要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8](,即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它强调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生

活的参与。这种追求政治民主的极端形式就是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反抗。另一种是针对西方理性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而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道德价值,即追求一种自由的、“善的生活”。无论那种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总是关乎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公共领域”。那么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关系若何?这显然是一个关乎公共领域概念理解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给出自己的理解。

魏斐德(FredericWakeman,Jr)指出:“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看来也许同多数社会的现实相距遥远,但无论是作为一种目的论抑或是一种实践惯例,他的界定仍然是同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概

P375)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3](情况是否如此呢?我们试分析之。

按照现有的研究,哈贝马斯所谓的“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指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独立于政治力量的“私人自治领域,”其中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前者指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后者指由私人构成的、不受官方干预的公共沟通场所,如团体、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杂志等非官方机构。两者相比,哈贝马斯更为强调“公共领域”在市民社会中的突出地位。由于公共领域游离于官方,它不仅提高了人们对规范性(合理性)事物的辨识力,而且是自由沟通进而形成一致认同的价值和规范的场所,所以它有资格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理论论证和价值准则。成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从这个意义说,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可以两面看:

一是个人私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它指的是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它是与资产阶级没有必然联系的或者说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有联系的非国家权力支配的生活空间,如家庭、社区、市场体系等。个人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

一是“公共领域”,它可以看作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通过自由沟通(communication)以形成理解或通过商谈(negotiation)以达成妥协的机制或制度化渠道,如团体、俱乐部、新闻、通讯、沙龙、杂志等由私人构成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等。公共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内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于是,国家消解成

P11)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6](

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市民社会之获得制衡国家的能力,主要因为公共领域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领域。从“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出发,只有“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

P84)家权力机关”[6](时,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才能实现。也就是说,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

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反对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独立的公共领域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达成。可见,成熟的公共领域可以保证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也就是说,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

P31)和原因。”[7](这样,由于公共领域的干预,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市民社会和国家可

以相互补充,二者之间亦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

P126)控制。”[6](用黄宗智(PhilipHuang)先生的话来说是这样的:在西欧历史发展的情境中,哈贝马斯关于公共

领域兴起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以及其后民主的堕落或“结构性转换”)的研究。他所谈论的不仅仅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而更多的是这两个领域的另一种交叉重叠:国家对市民社会。对哈贝马斯来说,这两对概念是相互渗透的。实际上,正是同时使用这两对概念,才使得他的著作具有了分析的力度。从民主的起源这一视角出发,不仅仅是生活之公共领域的扩大具有关键性质,更加关键的还有肯定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之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扩大。我们正是需要在这一情境中去理解哈贝马斯所提到的“市民社会的公

[9](P375)①共领域”。

三、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

哈贝马斯说:“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

P16)于是,国家消解成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只有在这个时候,公共领域才获得了政治功能。”[6](什么是政

治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到现在为止,我笼统地把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交往结构来谈论,它通过其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我把政治公共领域描述为那些必须由政治系统来解决———因为在别处

P445)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的共振板。”[10](

随着现代国家逐渐将经济问题纳入国家治理的范围内,原来属于私人范围的商品交换与社会劳动的问题,开始成为公共问题。但是国家日益关注并干预公共问题,并不意味着国家垄断了对公共问题的控制(尽管有时国家试图实现这一点),相反,国家针对原来属于私人范围问题的关注和治理,也促使公民更加关注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维护。于是,市民阶层借助宫廷社会的文明化扩散发展形成的市民社会(或绅士社会),借助文人世界形成的公共空间,逐渐成为批评公共权威的领域,进而通过公开性的建构和严格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形成了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成为一种针对国家权力的公共论坛。由此促使公共权力的实施和管理实现公开化和民主化(向公众平等开放),公共领域的民主政治旨趣得以实现。

按照哈贝马斯的分析,政治公共领域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内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它的首要基本特征。

第二,公共领域发挥自己政治功能的前提条件是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因此公开性和开放性是政治公共领域坚持的基本的原则。

具有以上两种特征的政治公共领域在现实社会生活运作中体现出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政治公共领域”,“它保证社会是一个私人自主权的领域,并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

P129)其理想目标是在这种公共领域的调节下,将政治权力转化为`理性的'权力。”[10](并且,因为不再诉诸赤裸

裸的暴力来解决政治问题,而是更多地通过理性的计算和衡量,社会交往的理性化程度促进了(无论是国家,还是所谓“真正的公共领域”中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理性化程度。

第二,作为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以自身坚持的公共性原则,而成就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力。哈贝马斯说:“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公共性作为中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就具有了可信度。如果每一个人看上去都有机会成为`公民',那么只有公民才可以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而且不会因此而丧失其公共性原则。反之,只有有产者可

①转引自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争论———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以组成一个`公众',才能用理性手段来保护现存财产秩序的基础;只有他们的私人利益才会自动地汇聚成一

P96)个以维护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为目标的共同利益。”[6](

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重大贡献在于:它突出地强调了“公共性”与“政治公共领域”概念密切相关。“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

P446)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10](

公共领域是开放的、可渗透的交往结构,它作为日常交往行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空间,其所蕴含的“公共性”历经坚持殊异观点的各个主体之反思与智慧的碰撞,在自由平等的开放格局下通过商谈而达成多元交叠共识。这种共识弥合群体的分裂,勾连各个主体组成联合体,调节公民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和谐交往的第三空间,最终促成的公民政治概念都体现为是开放而又多元的社会公共领域之必然。公共领域因此必然是一个体现自由、公意、法律、秩序相结合的、具有道德意味的话语共同体,并在公民相互之间的观照生活安排中,体现对公民之自由与政治共同体(community)之秩序的整全式考量。

当然,政治公共领域要维护或保持其功能就必须做到三点:

第一,充分考虑到潜在的相关者及其交往情景。倾听来自有种种生活史经历的公众的回声,这些回声源于全社会范围中的功能系统包括国家机构所造就的,并在生活世界中得以积累。这就意味着政治公共领域要能够履行觉察全社会问题并将其作为议题提出的功能就必须对每一公众的声音和诉求予以考虑;

第二,它必须得到市民社会的维护。“构成市民社会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

P454)组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10](哈贝马斯认为,“那些在公共领

域中的发言而同时再生产出这种公共领域的人们,他们提供的文本也总是显示了那涉及整个公共领域之批

P457)判功能的同一个亚文本。”[10](有效的商谈和建议必须确保公共领域自身功能的稳定性,表现在政治交往

活动中的双重取向:一方面要意见和建议影响政治系统;另一方面反思地关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维护和拓展,同时要确定行为者的认知和行为能力。

第三,互动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还需宪法的保护和规范性的引导。一方面,宪法提供了政治行动的法制框架和规范的导向。公民凭借理性和正义感参与公共事务的监督,形成对政治系统、国家机构有效的影响,确保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稳定性及批判性。另一方面,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动态地来理解,它是一未完成的规划。作为权利体系的宪法必须要在变化了的情形下对之进行更为合理的解释,更恰当的建制化。在宪法的规范意义上合理的实现有效性和事实性之间的张力。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意蕴深刻、意味悠远。我们通过以上三个视角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所进行的分析,只不过是给后续研究者提供了三条思考的理路,或者说,思考公共领域必须注意的三个维度。虽然文章中所得出的观点还不能被看作是有关公共领域概念的定论性见解,但这些观点无疑可以开启多角度、立体性阐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方式与路径。

参考文献:

[1]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M].沈亚生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2]李安东、段怀清译.哈贝马斯访谈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A].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C].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4]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市民社会”条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参阅N.Bobbie.“GramsciandtheConceptofCivilSociety”,inJ.Keane,ed.:CivilSocietyandtheState,1988.

[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1990年版序言.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7]DavidHeld,ModelsofDemocracy,Stanford,Calif.: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7,p.281

[8]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9]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北京:三联书店2003.

[1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C].三联书店.1998.

(责任编辑:周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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